黄仲山
内容提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认为是一种活态文化。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概念经历了一个语境化的过程,在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固态”、“静态”等概念的对应中形成自身的独特内涵。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特性,活态化保护与传承成为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价值与现实价值的一种实践路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文化实践中,需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特性,深入理解由活态性建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源流体系,以活态化保护与传承为目标,彰显和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人民性、时代性和民族性,真正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华大地“活起来”并传之久远。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已成为共识,活态的“活”是指活的、有生命的,“态”指的是事物的状态、态势。由活态文化概念延伸出目前最常用的两个概念:活态性和活态化。活态性是文化遗产存续状态的定性描述,而活态化则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方式和目标。显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特性是活态化保护与传承的基础和依据,而活态化实践则维护并彰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虽然当下结合活态文化概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分析非常普遍,但对此概念细致的内涵分析以及源流体系的梳理比较欠缺,本文尝试从内在涵义出发,探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的理念变迁与实践价值。
“活态性”这个概念来源复杂且含义丰富,简单地理解就是有机的、活的状态属性,指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相关并保持一种不断生长态势的内在特性。国内学界用活态性描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上世纪90年代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还未在我国文化语境中出现,多以民俗文化指称相关民间文化形态,这一时期活态文化概念多数也是指向民俗文化。1991年,民俗学学者刘铁梁先生在一篇论及民俗学学科定位的文章中指出,民俗学与历史学、社会学都不同,既讲究从民俗的历史回溯,更强调“现在性”,即探究民俗文化中人们的行为和心理“是怎样一代一代地经由具体民俗活动而传承下来的”(1)刘铁梁:《关于民俗学本位的思考》,《民俗研究》1991年第4期。。民俗学研究对民俗活动传承性及所呈现文化样态的关注,体现了我们今天所说活态性概念的基本内涵。同时期,学者伍强力将岁时节日、人生礼仪、游艺竞技等民俗称为“活态民俗”(2)伍强力:《开发民俗资源,发展民俗文化旅游》,《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还有一些学者提出“活文化”概念,李宗桂将“活文化”指称正在建设发展中的当代文化,而将传统文化称为“静态的东西”、“死文化”,(3)李宗桂:《试论当代中国的活文化》,《开放时代》1992年第3期。这与我们当前语境下的活态文化内涵有较大差异。谭必友在一篇文章中也用到“活文化”的概念,根据他的理解,“活文化”是指不载于典籍,也不以口传形式出现,而是“未被表述过的生活方式,是一些纯粹的半自然状态的生活过程 ”(4)谭必友:《试论沈从文对湘西“活文化”的六种澄明》,《吉首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这接近民俗学意义上对民间文化形态的表述,但排除了民间口传文化,后者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列文件,活态文化概念逐渐应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的表述。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2003年,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中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再创造的属性:“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5)UNESCO网站:《基本文件: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https://ich.unesco.org/doc/src/2003_Convention_Basic_Texts-_2018_version-CH.pdf,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21日。这份公约是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最权威文件之一,不仅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遗产属性,更强调随着时代变迁不断再创造以延续人类创造活力的功能。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战略布局。这一概念由此进入国内并逐渐被接受,国内学界也开始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理解和阐述中国传统文化。2002年,学者乔晓光发表文章《一个被忽视的活态文化传统》,指出中国的文化传统在王朝更迭和文人精英传统之外,“还有一个民间活态的传统,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6)乔晓光:《一个被忽视的活态文化传统》,《湖北美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学界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中相关概念的翻译与解读,也体现在国内“活态文化”、“活态性”等相关词汇的语境化过程。在2015年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网,https://ich.unesco.org/en/decisions/10.COM/15.A,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21日。。这里英文为living nature,翻译为“活态性”不仅符合原文意思,而且契合国内语境,为活态性概念提供了一个权威性依据。
随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的阐释逐渐深入,活态性概念频繁出现在政府文件和法令条文之中。比如2019年1月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条规定:“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8)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1905/t20190522_6185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12日。2018年12月颁布的《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也提到活态概念,第十三条规定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要符合的条件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具有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9)天津市人大网站:《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http://www.tjrd.gov.cn/flfg/system/2018/12/17/03001127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9月12日。。
活态性用于描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性延展性很强,不仅体现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演变发展的源流体系,而且在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中得以显明,因此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文化属性,还需涉及几个常见范畴的比较,即活态与固态、活态与静态,在这些范畴的对照关系中凸显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内涵。
首先是将固态与活态看作相对应的范畴,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是一种流体状的、活动的文化,而将以相对固定方式和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看作固定态,学者王文章明确地将物质形态的文物等遗产作为固态文化遗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遗产。(10)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年,第48、115页。还有学者通过将固态与活态对举,描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易变的特性:“与固态的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塑造了它的变异性和特殊性”(11)姚慧:《何以“原生态”?——对全球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反思》,《文艺研究》2019年第5期。。由此可以看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态与活态的对应描述,体现的是存在形态的认知,也即“物质”与“非物质”的概念延伸。其次是将静态与活态对应,也是描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一种常见用法,如果说固态与活态是侧重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那么静态与活态则是侧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状态。过去人们用静态描述文化,往往指向整体的文化环境,费孝通先生曾指出:“在和现代社会相比较时,静止是乡土社会的特点”(12)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95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传承下来的,在相对静止的乡土社会中形成,因此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能随乡土社会的结构和生活习惯而保持稳定,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活态性并不矛盾,在民间扎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是活生生的,也是不断生长的,这是活态性概念的根本内涵。费孝通先生也说没有绝对静止的社会,乡土社会只是相对现代社会变化慢,相应的文化发展更替节奏也较慢。面对近二三十年城市化、市场化社会转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体现的生长与变化机制也受到冲击,内在演化节奏和规律被打破,这也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面临的困境之一。此外,不少学者还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流变性”,“流变性”综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动变化的特征,“流”是流动状态,也就是活动态,不同于固定态;而“变”则强调变化特征,打破静止状态,对此王文章指出:“如果站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高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即发现它的活态流变性是其传承的一个重要规律”(13)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年,第48、115页。。
无论是固态还是静态的概念,它们与活态并提,都是基于一个定论,即物质文化遗产是“有形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后者在英文里是intangible heritage,intangible意思就是“无形的,难以触摸的”,日本等国称其为“无形文化财”。在这个认知基础上,学界对两种文化遗产进行家族相似性描述,作家冯骥才先生对此有非常明确的归纳,他认为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性的、静态的、看得见摸得着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非物质的、无形的、活态的,以人为载体的”。(14)冯骥才:《为文化保护立言》,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7年,第191页。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文化,那么就像空气和水一样灵活多变,融于无形,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区别就很容易理解和感知,这既是一种叙述策略,实际上也反映了学者对两种形态文化遗产的认知。这种认知反映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方式上,学者苑利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些年来的变化:“已从器物层面的‘静态保护’上升到了关注社区的‘活态保护’”(15)苑利:《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启示录》,《中华手工》2014年第4期。。黄永林也认为,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静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对精神(技艺)层面文化的动态保护,是一种活态传承。(16)黄永林:《“文化生态”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2013年第5期。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需从两类文化遗产的特性出发,对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深刻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传承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以及明确的努力方向。
活态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影响力和活力的理想状态,仅仅描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是不够的,由活态性延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实践才是最重要的。国内无论是政府还是专家学者,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文化特性,背后都包含另一层意思,即期望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活”起来,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活态化利用与转化。
人们以维持活态性为目标,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科学方式,即活态保护、活态传承,这里的“活态”其实指向一种“活态化”实践过程,与前面所说“活态性”是一以贯之的,“活态化”具体措施则是“活态保护”、“活态传承”等。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古建筑、遗址等以物质形式存留的文化遗产历史本真性比较清晰,对遗产本身的保护方式也非常明确,就是尽一切可能保存其历史原貌。但物质文化遗产也有活化利用的问题,是通过对历史文化的再阐释、再创造实现的,通常是以文化衍生品形式存在,与原物、原建、原址等界限分明。只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称之为“活态化传承”,而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如文物、古建筑等一般是活化利用,因为后者并非活态,要活态化似乎也无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有活态属性,在转化、传承过程中只需将这种活态性充分激发并保留下来。
“活态性”和“活态化”这些表述体现业界对文化遗产如何存续与发展的认知,背后则是遗产保护一种关键理念,即将传统融入当下,要“活”的文化,而不是“僵死”在博物馆里的文化。与强调文化遗产活态性相对,学界不少人坚持保存遗产的本真性,即还原和维持文化遗产历史样貌和内涵,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原生态”保护,其实还是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如何兼顾历史价值与现实价值的问题。
涉及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实践,坚持本真性的学者又分为两派。一派坚持认为,文化遗产保护全部目的和宗旨就是要原封不动地保留原初状态,哪怕社会文化环境已经改变,文化遗产也要考古式还原保存,使文化遗产起标示历史的作用,如果根据社会环境作出改变,会丢失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另一派则相对灵活,虽坚持维系文化遗产本真性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但也承认文化遗产活态性的一面,认为活态化传承有一定的意义,他们给出的折衷方案是做好遗产发掘、整理、归档工作,使这些文化遗产本真性得到切实可靠的维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基本依据,在社会传播上也要围绕文化遗产本真性向公众进行教育推广,使公众了解文化遗产在历史中的真实样貌和内涵;另一方面也不反对在保护与传承实践中结合社会文化进行创新性转化,他们将其归为两个层面的问题,两者互不冲突,甚至可以相互补充。
笔者认为后一派的观点相对理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应兼顾两种理念,在实践中同时做好原生态保护和活态化利用,将这两者看作统一的连续性的过程,坚持文化遗产本真性,也认识到文化遗产的活态性,这样更符合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利益,是目前的最优解。然而还需注意,这种折衷不应是消极的折衷,而应是建设性的,在实践中,对本真性的维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应视为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活态性所派生出的活态化利用与转换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应积极施为,这体现社会文化发展的最大正义,即普通民众理应享有可理解、可体验、具有亲和力的文化产品,要实现这一目标,对文化遗产进行现代转换是必要的,否则文化遗产在维护本真性的原则下,为大众化读解和日常化体验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最终将变成少数精英知识分子和业内专家独享的东西,对于文化遗产自身存续也极为不利。
当我们谈及活态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方法和目标,首先需应对关于合理性的追问。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主张自有其逻辑话语为根基,即在遗产保护工作中,当下人们有义务保留文化遗产历史本源,这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也是代际文化传承的一种程序正义。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似乎应更深入地探究这其中的文化价值论问题,将这种价值论作更广义的、更现实化的理解,那么就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活态化传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究竟有何意义?即是否有效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而非消亡,这一条似乎可以含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保护的价值论观念;二是活态化传承对当下社会文化生活有何意义,即是否有利于增进现实社会文化的丰富性,使人们能够真实地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带来的满足。西班牙学者比尼亚斯指出:“与真实相比,当代保护理论更强调意义。”(17)〔西〕萨尔瓦多·穆尼奥斯·比尼亚斯:《当代保护理论》,张鹏等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55页。这包括保存和提升保护对象对于社会群体和个人情感的象征意义,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深度嵌入民众生活的文化遗产形态的保护,结合现实社会价值的考量更是不可忽略的。有学者指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文化)“如果没有构建出为民众所认同的新的社会意义,就只是对渐趋消失的民俗的‘僵化’保护”(18)钱永平:《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述论》,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57页。。从这个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保护与传承提供了一种兼顾历史价值与现实价值的实践方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价值的呈现放在文化传承语境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传统生活方式嵌入现实生活,使民众借此体验传统生活,并且在融入现实生活的过程中实现其沟通传统与现代的桥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传统文化资源,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传承实践过程中,要深度理解和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特性。
当前,“让文化遗产活起来”在社会各界已形成共识,文化遗产分为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在保护与传承实践中都面临活化利用的问题,文物、古建筑等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需要“活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传承也是文化遗产的一种活化利用形式,两者的根本内涵和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可以将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视作同一种语境,这样便于社会统一认知,共享文化遗产保护的话语资源和政策资源。
在具体实践中,还是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特性,把握其活态化传承的特殊性。让文物、古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就是通过创新展览展示方式或者生产文化衍生品等,目的是让这些遗产能够“说话”,讲述背后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充分展示中华文明的灿烂成就。与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过程注重历史呈现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传承的文化实践则强调融入当下生活情境,在民众日常生活中实现其“活”的价值,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就是将自身变成生活的一部分,在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自然呈现历史故事,展示文化魅力。以北京为例,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活态化传承已经深度融入民众生活,喝吴裕泰花茶、吃稻香村糕点、听京剧娱乐,抖空竹健身、学剪纸养性,等等,已成为许多民众日常生活方式,这些项目扎根现实文化土壤,生命力旺盛,就是由于寻找到活态化传承的有效途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是一个包含源与流的文化体系,其文化内核是一脉相承而又随时代不断演化的,为我们回望传统、传承文化提供了一个活的样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活态性的体验和辨析中,可以清晰地把握这一源流体系传承的脉络,深切体会传统文化的鲜活之处和细微之处。这个源流体系不仅是一个价值传承系统,也是一个意义再生系统,其中包含的匠心技艺、造物语言、美学精神与生活智慧等,从历史传统中来,又融进当下现实生活中去,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不仅具有历史纵深感,而且拥有与当下文化融为一体的亲和力。在文化功能上,这一源流体系既有知识承载的功能,也有文化交流的功能,让我们可以从中挖掘历史信息,能够跨越时空进行文化交流,就像源源不断的活水,洗刷历史烟尘,滋润文化发展。
在保护与传承实践中,应该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特征,同时兼顾历史的角度和发展的观念。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传承创新问题,一方面做好历史资源的挖掘整理、归档保存工作,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之“源”清晰明确,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工坊等,向民众展示原汁原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另一方面,也要以开放的姿态,根据时代发展趋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之“流”不再是“涓涓细流”,而是汇集每个时代的文化因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含的文化精神、文化符号、文化价值等汇成“大河”,从而拥有强大力量,能够穿越更久远、更广阔的时空。
在保护与传承实践中,常常会遇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生与死问题。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濒临消亡的场景境遇,这就给我们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看待和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死问题,二是如何使这些项目摆脱生存危机、获得新的生机。这两个问题不是并置的,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前一个问题是要不要拯救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如果认为不需要消耗资源保护这些项目,那么后一个问题也就无从谈起。
费孝通先生曾探讨过文化死与活的问题:“文化中的死和活并不同于生物的生和死。文化中的要素,不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在对人们发生‘功能’时是活的,不再发生功能时还不能说是死。因为在物质是死不能复生的,而在文化界或在人文世界里,一件文物或一种制度的功能可以变化,从满足这种需要转去满足另一种需要,而且一时失去功能的文物、制度也可以在另一时期又起作用,重又复活。”(19)费孝通:《文化的生与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21页。这段话颇具辩证意味,深刻解释了文化传承的态度方法和价值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也要警惕“去粗取精”思维,审慎地以当前的文化观念来审视其文化价值,进而代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死的判断中,“许多看似冷僻过时的传统技艺和文化,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往往会找到存续的希望,如果断了就不可再生,给民族文化传承留下永久的遗憾”(20)黄仲山:《文化遗产保护应慎用“去粗取精”思维》,《光明日报》2017年4月11日。。这就需要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进行抢救性保护,以免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彻底消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出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工具包手册,其中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妥善保护与培育的风险,除了存在“永远消失的风险(risk)”,还有一种后果是“当作一种仅属于过去的实践而被冻结”(2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巴莫曲布嫫译,《民间文化论坛》2020年第1期。。其实抢救性保护是种无奈之举,这只是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的一道保险闸,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传承才是传之久远的有效路径,最理想的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渗入日常生活,形成自我造血机制,在文化生态体系中健康地生长。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传承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实践,把握其活态特性,推动其活态化传承,应是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思路与方向。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传承具体实践中,除了从活态文化的角度认识和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面临的种种关系和问题之外,还应把握人民性、时代性、民族性原则,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与人民共享、与时代同行、为民族立魂的意义。
第一,以“人”为主线彰显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传承的人民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主线的活遗产”(22)彭岚嘉:《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人传承文化和技艺,与人的活动息息相关。如果从事民间艺术和技艺的传承人日益减少,活态文化就很有可能就此失传,因此“人”这个载体非常重要。从人的精神需求和发展需要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刘魁立所说,人的全面发展能够“从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获取灵感”(23)刘魁立:《从人的本质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传承下来的生产、生活方式为当下人们提供了一种文化生活的选择,丰富文化产品为人民所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以增强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传承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文化为民的理念,将传承的希望寄托于人民的喜爱与支持,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延续的根本之道。
第二,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传承的时代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传承是一种动态性的文化实践,需要不断因应时代变化,勾连传统与现代、历史与现实。从传承者角度来说,传承者在文化方面同时接受两方面信息,一是来自技艺学习而带来的历史经验,二是来自所处社会时代的现时体验,每个时代的传承者都依据生活体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进行再编码,使之承载时代文化信息。在具体实践中,充分考虑当代审美、当代情感、当代价值,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文化与时代文化对接融合,主动融入文化市场,打造文创产业链;适当与流行文化结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手段、设计思路、美学特色等转化为时尚文化元素;借助互联网平台,努力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IP,积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品牌的口碑和知名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IP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顶级流量。
第三,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传承的民族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扎根中华大地,印刻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标记着民族独特的文化生活方式,学者田青认为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传统文化不能“转基因”,因为它们“是我们民族的DNA,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根与魂”(24)田青:《捡起金叶二集——田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集》,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7年,第65页。。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当旅游者观察体验当地的历史文化风情时,从街区风貌、服饰衣着等表象层面已很难区分差异,然而每当体验已融入当地生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时,就能触及和发现民族隐秘的文化符码,获得独特的文化体验。就如学者高小康所说,我们之所以要保护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为了保护当代文化生态的多样性,避免在全球化背景下文化发展的同质化趋势”(25)高小康编:《都市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页。。因此在活态化传承实践中,要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民族性,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文化优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中华民族文化精神和价值理念传递到全世界,为中华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提供基础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