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金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治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中分量越来越重,标准要求更新更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有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新时代新征程,要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旨在强调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的社会治理,以法治观念贯穿工作始终的社会治理,以法治手段实现工作目标的社会治理,以法治标准评价工作成效的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法治化包括治理体系法治化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两个基本方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从提升治理体系法治化的角度来说,需要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法治化制度规范体系。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角度来说,需要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运行机制,明确社会治理法治化层级责任定位。
建立健全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注重强化道德规范建设,扎实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基础。面对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必须完善重要领域立法,不断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社会治理法治化不仅需要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还依赖社会规范的补充作用。社会规范是社会自我调节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在引导社会风尚、约束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不断完善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行业公约、组织公约、公司团体章程等各类规则,引导推动社会成员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
首先,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在于一整套国家法律制度,这包括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当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仍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部分社会问题需要相关立法进行解决,某些社会领域特别是新兴领域如人工智能等的相关法律制度亟待完善,这些都对现有法律规范体系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深入贯彻到立法、改法、修法、释法的整个过程中,立法过程应注重科学性、合理性、民主性,从草案拟定、征求意见到最终定稿的各个步骤加大对公民建议的听取。同时,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增加渠道征集意见获取信息。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新兴领域立法,近年来以元宇宙、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这些技术可以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为社会治理提供新的角度,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情况、新的风险、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尽快从立法上予以解决并对新技术的使用进行规范。
其次,社会治理法治化制度规范体系不仅需要以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持,也需要由乡规民约、社团章程、行业公约、善良风俗等构成的社会规范作为依赖。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强调要促进社会规范的建设,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这是因为成文法律囿于本身的滞后性,从颁布起便落后于日新月异的时代,但由于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又不能频繁更改,所以需要有其他民间规范和行业规范作为补充。民间规范和行业规范相对于国家法律,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补充性、灵活性,对于法律所难以触及的社会角落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的情况下,需要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引导社会风尚、约束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最后,提升社会治理法治水平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道德的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和道德在社会治理中都有其不同的地位和功能。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以道德来滋养法治的精神,提高社会成员整体的道德水准,这需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符合时代要求的新道德、新风尚,传播社会道德模范事迹。同时,也要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适宜转化法律的道德规范合理合法地融入进现有法律体系中,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维护道德的自觉性。此外,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创造良好环境,逐步建立健全可信可控的社会信用链系统,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通过专项治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败德失信问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社会治理法治化具体运行中,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和执法司法责任体系。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运行机制,必须要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环节,执法的方式和效果直接影响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执法为民,是法治政府的准则,廉洁奉献、公平公正、权威高效,是法治政府的目标。这首先要求政府在执法时刻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要义,建立科学、合理、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其次,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应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2023年8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要求领导干部应带头遵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最后,应建立公平公正且客观合理的政府法治化评价体系,从党委、舆论、群众三个方面对执法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评价,建立一个合理、客观的分析评价标准来衡量政府执法文明水平。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于社会风气具有重要的引领和标杆作用,也是社会治理法治化运行机制的重要监督和最后保障。司法系统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在侦查、检察、审判的全过程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一方面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国家政策,解决社会问题,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坚持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司法制度。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积极引导各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断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必须有强烈的法治思维和守法意识,在日常生活中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契约和约定,以诚待人,有效推进社会健康有序运行,切实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增强守法意识也对公共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中,要特别注重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在当今法治社会,民众对于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和法律资源的缺乏产生矛盾,这就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保证每个区域都有一定数量的调解员、公证员、法援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在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引导广大人民养成依法办事的意识,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依法办事、依规办事,遇到困难的时候以法治思维解决,遇到纠纷以法治方式解决,让法治成为人民心中的信仰,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公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全面提升必须明确各层级的职能定位,发挥中央、市域、基层的特殊职能作用。党中央应发挥坐镇中央、总揽全局的核心领导作用,制定保障民生、解决发展问题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市域应做好居中协调的工作,认真传达落实中央部署。基层则应发挥一线战斗堡垒的关键作用,以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为落脚点,把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优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履行好各级党委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协调和领导作用。
党中央必须发挥作为领导核心的坐镇中央、总揽全局的作用。中央政策宣示了党的治理理念、治理道路、治理经验等,对于立法有着指引和先导作用,所以应针对社会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新兴问题、突出复杂问题进行战略设计和总体谋划。我国当下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央应把握不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把握人民群众对于各方面的要求,把握地方机关对于中央政策的落实程度,出台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相应大政方针和指导意见,在政策成熟的时候,将政策通过立法程序相应地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
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善于把重大矛盾隐患防范化解在市域。市域是社会治理中央与基层的衔接点,治理区域适中,且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更大的可操作性。同时,城市生活与乡村相比,人口数量更多且流动性很强,人员构成复杂且社会结构丰富,具有开放性、流动性和复杂性,因此基层社会治理中较为简单、单一化的社会治理手段难以适应风险和矛盾更加突出的市域环境,这决定了对市域治理必须要依赖法治的力量,针对各个地方市域的复杂情况,通过更大的地方立法、行政、司法权限,解决市域城建、文物保护、环境污染等实际问题,全面提升市域法治水平。同时,优化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首先应着力构建“一核多元”的市域社会治理政治引领体系,充分发挥党委领导的核心作用,同时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多元参与的党建引领体系。其次应用好地方立法权,科学完善市域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地方人大及政府应针对本地独特的风俗习惯和差异化问题,深入调研实践,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保、历史文化保护等特定方面的事项及人民群众迫切的需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最后,要构建市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善于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从县域扩大到市域,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充分依托现有市域社会治理机制平台,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形成权责明晰、高效联动、上下贯通的市域治理风险防控链条,不断提升共防风险、共筑法治的能力水平。
基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基层的治理模式应进行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为核心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优势。对于城市基层来说,大力推进网格化管理,发挥政法委、综治中心的领导作用,组织网格员对基层进行有效治理,将基层小问题、小事务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农村基层建设,要加强基层群众性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全面推进基层单位依法治理。要完善各级各类组织如法院、派出所、社区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协调制度,为保障人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建设法治社会奠定坚实根基。
基层安,天下安。法治建设既要注重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也要重视尚未发生、但存在风险的问题。我国人口众多,潜在的风险数量众多繁琐复杂,如果人民群众每遇到一件事都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那我国的司法系统必然不堪重负。因此,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2021年12月30日,司法部印发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 年)》要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既包括公证处、官方法律援助等官方法律服务机构,也包括律师等民间法律服务团体,要充分发挥民间法律团体解决基层法律问题的有效性、主动性,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形成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必须大力发展乡村的法治建设,乡村相对于城市法治资源匮乏,法治人才稀缺,法治水平落后。但村民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故应完善农村法律服务,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通过讲座、宣传片等方式对民众进行教育,遇到纠纷时应首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来维护自身权益。健全以村委会为核心的乡村治理体系。特别注重农村安全问题,建设平安农村,加快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基层法治、损害农村利益、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