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林
20世纪90年代前建成的一些小区,在经历了数十载的风雨洗礼后,排水管道老化生锈,有的甚至出现漏水现象。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魏红娟家卫生间门槛以外的区域,因无防水层而渗水,造成楼下邻居家的天花板多处损坏。魏红娟认为,这是卫生间内公共雨水管(也称“铸铁管”)漏水所致,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一场场官司打下来,魏红娟终败诉。那么,这损失究竟该由谁赔偿?
现年79周岁的魏大妈居住的新华小区是20世纪90年代单位建造的集资房。当时她还未退休,考虑到家里的经济状况,仅选购了一套均价最低、位于顶层位置的601室。魏大妈在这套单元房内,生活了近30年。现在,房屋四面墙壁已渐渐发黑,老式的家具已破损。魏大妈岁数大了,由于行动不便,她时常在女儿家居住。
两年前,楼下501室的王大姐因天花板漏水原因找到魏大妈:“我家客厅东侧的天花板被你家渗下的水浸泡,现已多处墙皮脱落,露出水泥色……滴水多的地方,我怕损坏家具,在家具表面铺了层塑料薄膜。”魏大妈听后予以否认:“我家出了名的节俭,平时很少用水。况且这几年我很少在这里居住,一定是你家房子的问题。”
起初,王大姐对魏大妈的话将信将疑。她找来维修工对自家的排水管道、暖气片等所有可能漏水的隐患逐一排查,均没有发现问题。王大姐很苦恼,也无奈。她用手机拍下天花板受损处的照片,发在微信朋友圈吐槽了一番:我家成了“水帘洞”,却找不到漏水原因。
屋主天花板漏水引发赔偿纠纷
诸多好友看过王大姐的漏水照片后,纷纷回复:“这是楼上邻居家漏水造成的,应找楼上赔偿。”王大姐心想,自家排查没问题笃定是楼上漏水所致。她又多次找魏大妈沟通此事,可每次都不欢而散,两家的关系变得剑拔弩张。
2023年春节过后,王大姐将魏红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601室业主赔偿漏水造成的各类损失1.5万元。一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因为不能确定漏水的位置,也不知道天花板维修费用的具体数额,所以王大姐在律师建议下,委托法院提供多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摇号随机选取一家鉴定机构,查明漏水原因、评估损失。
一周后,兩名鉴定人员带着仪器来到漏水现场。鉴定人员看到601室卫生间不足5平方米,空间狭小,地面还凹凸不平,确认“存在流水不畅现象”;使用设备对卫生间的雨水管道检测后,鉴定人员发现管外壁有渗水现象。为了查明601室卫生间是否存在漏水问题,检测人员专门进行了蓄水测试。结果表明,卫生间设有防水层,没有出现漏水现象。他们进一步勘查发现“卫生间一侧的走道墙体踢脚线部位存在受水泛碱现象”。
鉴定人员又来到501室卫生间进行检测,没有发现异常。随后,鉴定人员对受损的天花板多处部位进行拍照、录像并提取相关碎片,又对楼顶排水设施进行检测,而后离开现场。
两周后,一份千字的鉴定报告呈现在法官面前:查明漏水原因为——601室卫生间地面排水不畅并有存水现象。501室渗漏受损部位主要对应于601室卫生间门槛部位,且601室卫生间一侧的走道墙体踢脚线部位存在受水泛碱现象,说明601室出现偶然性卫生间内水漫过门槛现象(卫生间内水来源无法确定),而水透过外侧走道无防水层地面通过楼板渗透导致501室出现漏水现象。对于501室损坏天花板恢复原状的维修费用,经评估市场价为5180元。
2023年3月2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辩论环节,针对原告王大姐的诉求,被告魏大妈辩称:漏水原因并非我家使用房屋所致。我家房屋长期空置。卫生间的积水是因为楼顶排水管常年未清洗,致使排水管堵塞,水流淤积所致,积水原因导致漏水……是物业公司在安全防范和雨水管道养护方面未尽责,存在管理疏漏等问题。物业公司是侵权主体,对漏水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
2023年4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魏红娟赔偿原告房屋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5180元。宣判后,魏红娟不服,提出上诉。她在上诉状中写道:“一审法院仅因我家出现过受水泛碱现象,就认定楼下501室漏水系601室所致,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公共雨水管道漏水才是501室受损的根本原因。渗水的雨水管属公共管道,物业公司对其负有管理义务,一审中我已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为被告,一审法院未予以追加,系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请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魏红娟为证明601房屋当时无人居住,申请法官调取2020年9月至庭审前其名下601室出租、用水、用电等证据。主审法官拒绝了她的请求并解释不予支持调取证据的原因:魏红娟申请调取的证据系自身房屋相关记录,不属于法律规定“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此外,601室房屋是否有人居住,不能阻却魏红娟对其房屋的管理维护义务,也不能证明漏水系由雨水管渗漏水所造成,其申请调取的证据并非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
魏红娟主张追加物业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也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主审法官解释说:“601室的雨水管虽系公共管道,鉴定机构和魏红娟均无法证明501室的漏水系由该雨水管所造成,因而不能排除其他水源造成漏水的可能。因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系该案侵权责任人,故物业公司非本案必要诉讼当事人,魏红娟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可另行处理。”
究竟谁是501室天花板被水浸泡的始作俑者?二审合议庭围绕魏红娟的上诉理由及现有证据进一步讨论统一了认识:通过鉴定报告可知601室卫生间本身存在排水不畅的问题,加之该卫生间曾出现水漫过卫生间门槛的情况,水透过卫生间外侧走道无防水层地面渗透而导致501室出现漏水现象。鉴定机构考虑到601室卫生间内的雨水管存在渗漏水的情况下,仍不能确定漫过卫生间门槛水的来源,即不能断定漏水系雨水管渗漏水所造成的,故本院无法确定601室漏水系雨水管道渗漏所致。魏红娟作为601房屋的管理人,在该卫生间地面排水不畅的情况下,明知雨水管存在渗漏,仍未尽到房屋管理维护义务,导致501室房屋受损。因此,魏红娟应对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8月2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在对公共管道维修、疏通、养护等方面存在失职、失责行为而造成业主损失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本案中存在公共雨水管道沿管壁渗水现象,但鉴定报告不能确定是雨水管道渗水造成楼下501室天花板受损,毕竟601室存在多种漏水可能性,如暴雨没有关窗户、接水忘关水龙头,洗衣服不注意等原因。因而,法官依据过错责任原则,作出由魏大妈赔偿损失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