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携手多方共护“她”权益

2023-12-28 01:38孙钰程沈佳青
检察风云 2023年23期
关键词:保障法徐汇区检察院

孙钰程 沈佳青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开始施行,其中增设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徐匯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发布《上海市徐汇区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

如果医疗美容机构过度诊疗、违规操作,对求美者实施性骚扰,妇女权益该如何保障?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开始施行,其中增设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一起医美性骚扰案为切口,办理了修法后该院首例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并携手各方发布《上海市徐汇区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共同守护“她”权益。

起因:求美者遭主治医师性骚扰

2022年12月,徐汇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室收到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一条线索——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牙科主治医师蒋某某,利用求美者对医生的信任,采取非必要的身体检查手段,对一女性实施猥亵。经徐汇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禁止其从事医疗及相关工作。

案件虽已办结,但公益检察要解决的问题刚刚显露。“女性在做医美时,常常身处封闭空间,有的还会被麻醉,失去意识。在此情况下,如何长效保护女性群体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徐汇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室副主任宋晓红说,“案件发生的节点,恰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施行。新修法的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在听取医学专业“益心为公”志愿者关于过度诊疗行为认定标准及相关医疗纠纷的意见后,徐汇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团队决定依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个案出发加强溯源治理,保护女性群体的合法权益。

今年2月3日,徐汇区检察院正式将该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

治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监督整改

2月6日,徐汇区检察院启动“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专家咨询”程序,邀请对企业性骚扰防治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志愿者以及有关部门人员,共同对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展开调查。

“经现场询问并查阅涉案医疗美容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我们发现与性骚扰防治较为相关的条款,仅有内容笼统的一条,即‘医务人员在对异性进行检查时,应有与被诊疗人性别一致的第三人在场。我们经过评估,认为该条款并不足以有效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检察官助理陈思琦说。

于是,在证实该机构在蒋某某强制猥亵案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后,“益心为公”志愿者结合企业潜在的性骚扰防治法律风险,向该医疗美容机构系统阐述了管理要点与合规建议。

4月27日,徐汇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涉案医疗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6月14日,徐汇区检察院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涉案医疗美容机构整改工作评审会,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中的政协委员、律师和徐汇区疾控中心专家,共同组建评定工作组。各方经过全面检查、评估,一致认为涉案医疗美容门诊部已经整改到位。

目前,涉案医疗美容机构针对工作中暴露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内部人员管理,建立了性骚扰防治管理制度,并于机构内显著位置张贴。休息区摆放相关妇女权益保护手册,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宣传。

规范:引导全区相关行业建章立制

“我们意识到,女性求美者遭受性骚扰的情况可能并非个例。像该涉案医疗美容机构那样缺乏有效的性骚扰防治制度的情况是否普遍?”宋晓红说。

为此,一方面,徐汇区检察院对区内现有社会办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徐汇区现有社会办医疗美容机构数量多、分布广、执业医师群体大,但大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尚未建立性骚扰防治制度,具有一定的风险隐患。”

另一方面,检察院以性骚扰防治为议题,制作了电子调查问卷,发动热心于妇女权益保障的“益心为公”志愿者进行转发,更加全面地了解易发生性骚扰的场所,及现有预防和救济机制有哪些不足,为类案治理及有关机制方案的草拟提供科学参考。

6月26日,徐汇区检察院携手“益心为公”志愿者,分别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性骚扰防治与用人单位法律义务等主题,为14家医疗机构及103名医疗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并要求上述单位依法建立性骚扰防治制度,运用法治方式,共织防治性骚扰“安全网”。

与此同时,徐汇区检察院与区卫健委联合签署《关于加强涉医类案件行政监管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的意见》,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推动区域内相关行业构建防治性骚扰的规章制度,组织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妇女权益保障意识。

延伸:出台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设了公益诉讼条款,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其中提出要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相关机制,但对于性骚扰的形式以及性骚扰的定义,目前还没有法条明确。对于如何预防和制止,以及对于各职能部门应承担的职责,也没有具体细化落地。”陈思琦介绍。

为此,今年9月19日,徐汇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区妇联和区总工会等7家单位和组织,共同发布《上海市徐汇区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以下简称《行为指南》)。

据介绍,《行为指南》以《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相关法条为法律依据,开宗明义地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概括为言语、文字、图像、肢体动作等。例如文字形式的性骚扰,包括多次发送带有淫秽、侮辱内容的信件、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图像形式的性骚扰,包括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形式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

同时,《行为指南》详细列举了防治性骚扰制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明确了相关机关、企业、学校都要从宣传教育、建立预防性骚扰机制、营造防范性骚扰环境、定期开展培训、增强性骚扰防范意识等五个方面,提高性骚扰预防和教育意识。《行为指南》旨在重点指导辖区内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设定规范和可操作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切实落实防治性骚扰的法定责任,避免或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对于各职能部门在防治性骚扰工作中的职责,《行为指南》也进行了明确。其中,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防治性骚扰制度,协调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开展防治性骚扰工作,推动各行业建立性骚扰黑名单制度等;公安部门受理性骚扰的举报,对有证据证明、情节严重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的性骚扰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人社、商务、文旅、教育、工会、妇联等也有相应职责要求。

据悉,《行为指南》主要适用范围是辖区内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公交、地铁、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防治可进行参考。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亦突出强调,妇女依法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等诸多方面享有特殊保护。未来,徐汇区检察院将以此为起点,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继续以切实可行的公益检察有“益”方案,携手各方共同守护“她”权益。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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