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退费政策(集中缴费期多地重复参保、居民转职工、死亡)由缴费人自行向退费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且必须要在集中征缴期内及时申请,集中缴费期结束后不再受理退费申请。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核验确认,可办理退费的及时退还给缴费人;不能退费的,当场告知缴费人原因。退费政策及申请资料请咨询退费各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
温馨提示:居民转职工退费需在集中缴费期职工新增前提出申请。
医保电子凭证是由国家医疗保障局颁发的用于参保人办理相关医保业务的唯一身份标识,参保人可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实现身份认证和授权,办理医保扫码支付、诊间结算、参保信息查询等医保业务。
缴费人可关注“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通过底部菜单栏“服务大厅”个人信息选项、医保电子凭证选项进入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界面,按照提示激活医保电子凭证。
1.展码消费
进入医保电子凭证页面,点击刷医保码即可通过电子凭证二维码在医院、药店完成就医购药。
2.信息查询
通过“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个人信息选项,可进行个人医保参保信息查询、个人医保消费信息查询、个人参保缴费信息查询等医保查询服务;通过“服务大厅”业务办理选项,可进行异地就医备案、个人缴费证明下载、家庭共济等医保业务办理服务。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全省统一标准(见下表)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将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超过1 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统一按75%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 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3%。
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医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中心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甲类项目60%、乙类项目50%的比例支付;在县域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甲类项目55%、乙类项目45%的比例支付。2024 年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300 元,每日每次支付限额为50 元。
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甲类药品60%、乙类药品50%的比例支付,高血压患者年度支付限额为260 元,I 类糖尿病480 元,其他类型糖尿病360 元。
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按规定享受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尿毒症透析、重性精神病等45 种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病种限额和支付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按规定享受门诊特药保障待遇,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和其它二级以上医院以中医为主要服务项目的科室,开展中医适宜技术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60%支付。各病种医保支付单次限额和年度限额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至具有中医特色和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
医疗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体,按规定实施救助。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等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社保卡问题可以拨打12333 进行询问。
对缴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 根据语音提示,选择6 号键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缴纳进行咨询。
对山西省电子税务局使用过程遇到的问题可拨打95113 进行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