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探究

2023-12-21 11:56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关键词:经营者义务司法

谢 皓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随着大数据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商平台在近些年呈现出迅猛的发展趋势。电商平台的商业模式也不断创新,从而使得其责任机制变得更加复杂,对现有法律规则体系等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尽管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电商平台的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然难以避免一些问题的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受到影响,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电商平台的经营者责任进行厘清,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承担的正当性

之所以强调电商平台的经营者责任,主要的依据是《电子商务法》对相关平台设置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电商平台是经营者,同时也是社会活动的开启者,从而其有义务避免以及降低在整个交易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为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一定的保障。由此可见,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的承担具有正当性。

(一)电商平台为危险开启者

电子商务活动发生于网络交易空间,该空间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危险。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不是电商平台在网络空间中为其搭建了渠道,也不能进入到网络空间中进行交易,自然也不会给第三方提供可以侵害自身权益的机会。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者权益之所以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面临各方面的危险,主要的根源就是电商平台其作为经营者开启了这个风险。依据危害开启理论,电商平台自然要承担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障的义务。不仅如此,电商平台在信息技术方面具有专业性,而且在各种规则的制定方面具有主导性,甚至是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使得其在防范危险方面更加具有优势。毕竟,广大的消费者在信息技术的专业性以及各方面资源条件方面存在不足,无法对危险的发生进行预料,也难以对整个交易活动中的危险进行掌控。而且,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中交易活动的开展,也都是依据电商平台所制定的规则开始的,其必须信任电商平台,才能进行交易。或者说消费者在这个方面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无条件接受。因此,电商平台为消费者开启了网络空间交易的危险,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权益保障义务。

(二)电商平台角色定位的变化

平台经营者并不是电子商务中的专属存在,其实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平台经营者出现,而且其在功能与定位上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在传统的经济发展中,例如商场等都是为交易活动提供的平台。而在电子商务中,平台经营者变得更加隐蔽与专业,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而在电子商务中的平台经营者,其功能与定位也是在不断发生变化。例如,在最开始的网络服务提供中,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是比较中立的,在责任的承担上也是比较有限的。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商平台参与交易的程度更加深入,同时还会运用信息技术对商品以及服务信息等进行整合。还有的平台开发了信用功能,直接参与到平台内商家的竞争中。再到后来,随着共享经济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让电商平台可以更加准确地对用户的需求进行把握,并且从中获得利益。由此可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商平台的角色定位不断发生变化,在这个交易中的参与度也越来越高,自然要承担更多的保障义务。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避风港原则”

1998 年,美国为了对网络服务者采取“通知—删除”等措施之后的责任进行豁免,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其中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该原则推出的实际目的,就是通过豁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为其提供保护。为了促进信息网络的更好发展,我国在2006 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引用了该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也明确引用了这个原则。“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信息网络的发展。但是,从近几年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来看,该原则被很多电商服务提供者滥用,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避风港原则”在法律中的适用,其实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发展背景,当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在网络活动中的参与程度是有限的。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参与程度增加,这种功能与定位的不断变化已经让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如果再通过“避风港原则”对其进行保护,则难免会让消费者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有必要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消费者的权利保障义务。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认定的司法困境与成因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认定的司法困境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主要的困境体现在对平台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消费者在举证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困境。

1.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履行认定困境

由于当前法律中对于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规定存在欠缺,使得具体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具体来看,法官在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以及履行标准方面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法官从形式审查的角度出发,认为只要电商平台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审核义务就算是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有的法官认为电商平台应该在实际上发挥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对商家的资质进行审查,发生侵权问题之后及时向用户披露商家的相关信息,而且在接到消费者对商家的投诉之后,要避免与商家进行款项的结算等。如果电商平台没有切实履行上述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不同的法官在对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与标准进行认定的时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只要进行形式的审查即可,有的则认为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在对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标准的认定来看,有的法官认为履行即可,有的法官认为义务的履行需要收到相应的效果。

2.消费者举证不能困境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平台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中还存在责任承担不明的问题,也导致了司法实践困境的发生。具体而言,该困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责任的承担,另一方面是责任范围。有的法官认为平台对整个交易活动的开展都具有监督的义务,一旦由于没有监督到位而导致侵权问题的发生,则平台与商家之间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法官认为,平台由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了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平台所承担的应该是补充责任。但是,针对平台应该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当前也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整体上来看,当前与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相关的案例中,整体的判决结果是多元化的,关于责任的承担与分配的问题并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平台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问题。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提出平台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平台本身就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运营,若想举证其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是存在较大难度的。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认定司法困境的成因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着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认定的困境,背后有着比较深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平台义务及履行标准不明确

在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内涵以及履行标准是否明确是非常关键的影响因素。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进行明确的界定,也就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进行了明确的认定。毕竟,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要维护电商平台的合法利益。界定清晰的边界,就会避免过于倾向保护某一方而损害另一方问题的发生。而且,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涵进行清晰的界定,能够为法官具体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提供明确的依据,对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进行法律规范。从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法》以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内容来看,有关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内涵与履行标准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不能给具体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随意性比较大问题的发生。

2.举证责任配置不合理

从当前有关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案例来看,基本上都是以《电子商务法》中的第三十八条作为法律依据。然而,对于消费者而言,由于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不足,使得其依据该法律条款提出损害赔偿的时候不能及时得到法院的支持[1]。而导致这个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本文认为是举证责任配置不合理。《电子商务法》虽涉及电商平台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的问题,但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理论与实践中关于这个问题一直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弱势地位是得到了普遍承认的,如果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在很多情况下都将导致举证不能情形的发生,从而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如果一味要求电商平台承担举证责任,又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认定的对策

(一)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义务与履行标准

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认定模糊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在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义务与履行标准进行明确的基础之上。

第一,要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进行明确的界定。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在第三十八条中则将其责任的性质规定为民事责任。从立法逻辑一致性的角度来看,应该将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相关责任归入民事责任的范畴。与此同时,从电商平台的技术以及资金优势角度来看,其与消费者在技术与资金方面的实力悬殊。正是由于双方在实力方面存在的差距,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适用公法手段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而避免民事责任角度出发所可能引发的实质不公问题的发生。

第二,在对电商平台安全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也要从其履行中的主观状态出发,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其主观状态是过失,在其基础之上再去界定电商平台的主观状态是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在认定电商平台主观状态是过失的情况下,就采用客观化的标准对其是否履行相应的义务进行认定。例如,在具体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对于电商平台是否履行义务的判断应该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例如,平台在交易中的介入程度、平台通过这次交易的获利情况、平台对于交易中潜在风险的预见程度、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时的具体做法等。

(二)合理配置举证责任

消费者在交易中以及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本身就属于弱势群体,从而使得其在举证责任的承担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2]。消费者在举证责任承担方面能力的不足,直接影响了其通过起诉来获得权益救济的成功率。对于电商平台而言,也可以利用消费者在举证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而逃避责任的承担,从而不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基于此,要对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履行责任承担中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对电商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由于地位不平等而导致的实质不公结果的发生进行避免。例如,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导致的适用让电商平台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消费者要承担第一顺位的举证义务自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此基础之上,要对电商平台的第二顺位举证义务承担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其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标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其自身所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足以给消费者提供保障。

四、结语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并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如今,电子商务在市场经济中已经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此发展背景下,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却普遍发生。基于此,我国在《电子商务法》以及《民法典》中都对电子商务中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当前相关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在电商平台保障义务的内涵与履行标准方面不够明确,以及在举证责任的配置方面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从而使得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电商平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积极。基于此,要从完善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对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对相应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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