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蔚 蘧 帅
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电子送达是指利用互联网通信设备为依托传送文书。借助互联网系统传送信息的跨时间、跨空间、瞬时高效等特点,电子送达传送的法律文书经法院送达人员点击发送,能够即刻到达受送达人的接收系统,受送达人可直接利用手机或电脑查阅文书,基本实现了文书传送的即时性。电子送达具有即时高效的特性,法院仅借助办案系统即可实现“一键送达”,当事人能够足不出户完成文书签收,方便当事人接收文书的同时缩短了送达周期,提高了送达效率。
电子送达在人力、财力以及时间上的成本耗费均较低。第一,一次送达行为只需一名送达专员通过办案电脑进行送达操作,且全程由此送达人员一人即可完成送达;第二,电子送达不需要邮寄费、交通费、人工费、打印费等费用支出,也不需要花费财力物力到车辆使用、油耗、差旅上,减轻了法院的经济负担;第三,电子送达即时性、一键式的送达效果省去了受送达人、快递员或者送达人员在送达途中的耗时,降低了时间成本。电子送达在减少法院送达成本的同时减少纸张、油墨等耗材的使用,实现无纸化操作,节约资源而且绿色环保,符合当下的生态文明发展理念。
与传统送达方式不同的是,依赖信息网络技术是电子送达的显著特征。电子送达的全过程都依托于电子信息技术实现。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将受送达人的基本信息、文书材料录入法院建立的电子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制作电子文书,向受送达方电子送达。而受送达一方也需要借助电子通信设备或互联网技术接收并查看。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运行与电子信息技术紧密相连,是将信息技术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具体实践。因此,电子送达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支撑,具有高度技术性。
如今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与其他传统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具有很大的优势。然而,在我们持续认识到电子送达的必要性的同时,也不能忽略这种送达方式所存在的缺点和潜在的隐患。因此,在实施电子送达的过程中,我们要避免风险,使其适用范围更广泛。在使用电子送达系统时,主要会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信息安全缺乏保障。电子送达是指利用电子设备,将纸质的法律文书转化为电子信息,通过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发送到受送达人。在此过程中,受送达人的信息没有得到保护,网络风险无法避免。日常的生活中,我们的个人信息会很轻易通过各种网络途径泄露,因此电子送达过程中,要加强对信息的保护,采取更安全的保障措施。
第二,全面推广受到限制。从当前社会的发展状况来看,移动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为构建电子送达平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因为全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有些发展较慢,有些因为自然条件的原因,光纤等技术还没有普及,因此,电子送达也就受到了制约。另外,当下的一些中老年人还不能适应这种新兴的送达方式,这也是制约其推广的一个因素。
第三,送达标准不明确。电子送达过程中,还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不能确认受送达者是否接收到。我国法律规定将送达文书到达受送人指定系统内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但这一规定对受送达人不公平。法律规定法律文书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但不能确定受送达人是否看过该文书。[1]假如规定受送达人作出回复的日期为送达时间,不能保证作出回复的是受送达者本人,更无法确定受送达者本人是否收到邮件。
第四,信息核准机制不完善。电子送达是送达人利用电子传输设备,将文书传送给受送达人。电子送达过程中,送达人录入相应的信息,点击发送就完成了送达,因此电子送达法律文书可以独自由一人完成,同时利用网络进行传递,对比传统送达节省了时间。虽然电子送达节约资源、简单方便,省略许多步骤,但此送达方式使得信息核准和复查更为困难。[2]在法院这样严谨的工作环境下,即使是一点错误也可能为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有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此信息核准机制不完善成为电子送达制度难以进行的重要原因。
第五,电子文书格式不一致。电子送达文书的格式问题往往被忽视。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律文书需要归档。然而,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文书传递,导致各地文书保存非常杂乱,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形式。由于电子文书格式不规范,导致电子送达不能被普遍应用,引发了许多争论。[3]与此同时没有相关的法规对电子送达文书的格式和保存标准进行规范,因此,各个地区都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处理,电子文书格式不一致,从而造成电子送达司法实践混乱。
第六,送达队伍建设混乱。电子送达作为新兴送达方式,对送达人员的专业也提出更高要求。电子送达的运行依托电子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所以专业的送达人员应熟练操作电子送达系统和互联网应用;同时要求送达人员对电子送达制度相应的法律规范有所了解。[4]但我国当前送达队伍建设存在建设混乱、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因此,建立专业的送达队伍对电子送达制度的发展十分必要。
德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发展日趋成熟,德国法院相关案件的主审法官会根据具体民事诉讼制作法律文书,并且主审法官会给当事人签发法律文书。《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进行严格加密保护,避免法律文书在电子送达途中造成丢失或被不法分子窃取等问题的出现,同时还规定,对于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必要时主审法官要进行电子签名。目前德国形成了“制作—加密—送达—受领”的电子送达方式。
美国电子送达制度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美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电子送达的方式:第一,由法院指定电子送达,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具体电子送达的方式;第二,采用国际条约允许的送达方式,此方式出于国际考虑,在法律上没有实际价值。美国电子送达制度采取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诉权、最大限度保障其合法权利的态度,这与美国的诉讼价值观一致。美国电子送达制度伴随技术的发展以及民事案件日益复杂而产生,其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
目前,我国没有能广泛应用的稳定的电子送达平台,因此,电子送达应用缺乏平台支撑。然而,要构建这样的平台,需要足够的人力、财力、技术人员进行开发、评估,才能够得以在全国稳定运行,从而保护电子送达信息。笔者建议由司法机关主导,财政部门扶持,构建完善的电子送达平台。各地法院在构建电子送达平台时,不能一味沿用传统送达方式,而要积极运用电子送达系统。当前,我国大部分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基层法院大力推广适应电子送达制度,就能够发现和改正平台漏洞。并通过不断应用电子送达平台,发现和修复缺陷,构建安全稳定的电子送达平台。
1.明确受送达人同意的规则
目前对于受送达人同意存在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第一,当前法院对受送达人同意主要是明示方式作出,法院必须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明确告知原告。同时,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应当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原告时,询问被告是否适用电子送达。第二,受送达人默示的意思表示主要依据其诉讼行为推定,当事人填写电子送达确认书时,既没有作出同意也没有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法院推定当事人作出默示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但亲自参加诉讼,可以视为当事人作出默示同意的意思表示。[5]
2.规定受送达人确认收悉的方式
目前对于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存在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法律文书送达后,法院工作人员只能通过电子系统知道是否已经发送给当事人,对于受送达人是否已经接收到法律文书,法院不知情也无法查看,因此对于受送达人是否已经确认收悉,要采取明示的方式。采取默示的确认收悉方式的适用条件是发生在具体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明显的不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妨碍诉讼,逃避责任等行为,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受送达人收到了法律文书。
3.规范送达失败救济措施
电子送达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却没有确立送达失败后救济的权利。救济机制的缺失将影响法院公信力,损害当事人权益,也不利于电子送达制度的发展。笔者认为送达失败后,受送达人的权利救济可在合理期限前提出,此期限应为除斥期间,过期限即没有异议,丧失救济权利。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非因主观原因未收到文书,如果是法院依据其自己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进行送达,无论送达成功与否都不允许提出异议,如果因当事人个人原因未收到文书,也可以提出异议。因此能够提出异议的应是没有同意送达的受送达人,在具体权利救济方法上,受送者可以根据电子送达失败的责任追究机制,请求法院对责任主体采取处罚措施,并建议延长诉讼期限,也可另行提起再审。如果法院认定电子送达的失效是由受送人自己引起的,则无法救济,法院可以驳回受送达人的救济请求。
电子送达是一项新生事物,当事人接触不多,很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和不信任,法院应当利用各种机会加强电子送达的推广,消除当事人的不信任,引导其了解、尝试、接受电子送达。通过对电子送达成功案例及送达数据的报道分析,让当事人了解电子送达的效力、安全性及优势,在进行宣传的同时,也要提醒受送者注意电子送达的风险,并让其认识到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法院也可以根据电子送达的流程和可能遇到的问题,制作便携读本便于宣传,或将收到送达后的处理过程录制成影像,使当事人能够了解收件和查阅资料的流程。此外,利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制作一些简单、易于理解的视频和文字介绍,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电子送达。
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对电子送达文书格式作统一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形成电子法律文书时采用的标准格式多种多样,十分混乱。统一的电子文书对维护电子送达真实性、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规范确定电子文书的统一格式,全国法院统一适用。第一,制定标准时可以参照书面形式的文书格式,如所辖法院、当事人信息、案号等关键信息必须完整体现;第二,考虑到电子文书的特殊性,加盖法院公章外,可以增设电子送达专用章保证文书的真实性和法院送达的权威性;第三,可以写明受送达人相关权利义务,以便受送达人行使相关权利;第四,为体现电子文书的便捷性,可在文书上附加法院官网或该法院电子送达平台的二维码,方便受送达人操作,提升诉讼效率。
当前阶段我国的法官和书记员队伍人数不足以支撑电子送达的运行和发展。因此有学者提出为匹配电子送达平台的适用,应尽快建立专门的送达队伍,以便妥善解决可能隐藏的问题。建立完整专业的送达队伍人员应当有两类工作人员组成,分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送达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掌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的人员,能够解决电子送达实施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以及日常维护电子送达平台的硬件和软件。该部分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参与送达活动本身中,因此人员数量无需过多。专业送达人员是指有一定的综合能力的工作人员,能够按照系统流程正确操作,完成送达活动。该部分人员是专业送达队伍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整个队伍的人员数量上应当占多数。
在信息技术发展过程中,随之产生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它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效率,减少了法官的负担,让法律文书的送达变得更容易、更方便。尽管电子送达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它能够随着问题的产生与解决,不断发展,变得更加完善。因此,电子送达制度也必将与我国今后发展趋势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