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大数据环境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探究

2023-12-21 11:56曹瑞丽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关键词:维权个人信息公民

曹瑞丽

中共曲靖市委党校,云南 曲靖 655000

科技有利有弊,大数据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危险。作为消费者,我们享受着大数据带来的便捷,但当一个个骚扰电话打进来时,我们不得不思考,是谁侵犯了我们的权利。实际情况是,个人信息流转的过程大概经历了收集、处理、传递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的各种活动都可能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当前,我国网络信息技术依旧处于迅速发展阶段,如何处理好个人信息保护这一问题,不仅需要为科技赋予“道德”即必须强调科技为人类服务的属性,同时也需要我们从法治维度入手,借助于立法的方式来积极应对和消除科技所带来的潜在威胁,进而为保障个人信息做好法治支撑。

一、大数据时代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足

1.网络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足及维权意识淡薄

消费者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对自身信息的掌控力不强,这些都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受侵犯的根源和出发点。因为人们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不足,所以有不少不法分子就会钻这个空子,他们会搜集并出售大量的个人信息,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许多情况下,顾客会在无意中透露他们的隐私。很简单的例子,大部分的网购消费者在网络上购买了一件物品,当他们在收到快递员送来的包裹之后,他们会将注意力集中在其所买的物品上,然后将带有重要个人信息的快递包裹,随意丢到了垃圾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会撕掉快递包裹上的个人信息。

与其他领域的法律维权意识相比,在网络消费领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维权显得更加薄弱。个人信息是一个新出现的名词,而且它侵犯消费者自身利益的方式非常隐蔽,这就导致了消费者在维权方面的情况并不乐观。大部分的公民都没有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当他们的权益没有受到威胁的时候,他们往往会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心态促进了不正当的犯罪行为,从而造成了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侵犯。

2.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较为普遍

很多大型网络企业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它们给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同时也侵犯了人们的个人隐私。有些电商平台,它时刻监控着顾客的购买行为;某些社交软件,也几乎时刻都在跟踪着每个人的聊天内容。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例如:(1)存在着对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销售,一些商家在搜集用户个人信息之后,不管第三方使用其作何用途,都会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第三方;(2)对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非法使用,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属于一种群体,只要得到了适当的利用,就可以充分发挥出个人信息的积极功能。但事实并非如此,一些不法分子会对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违法使用,从而侵害到消费者自身的个人隐私,甚至会危害到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例如,越发频繁出现的电信诈骗案件。

(二)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学界很多文章认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没有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说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采取的是“零散的”立法方式,即建立一般的规则和特殊的行业规则,已经满足了实践中的一些需要。例如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但是,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仍然与大数据的发展速度相去甚远,其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立法过于原则性,没有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进行清晰的定义,监管的重点是事后处罚,而缺乏事前预防机制,还有,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之后,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等[1]。

1.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边界模糊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中,尚未对“个人信息”作出明确界定,《网络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均列举了一定的基本个人信息类型作为示例,但是,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的规定却缺乏内在的一致性。

2.司法救济及问题

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对行为人能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依据其构成要件进行认定。然而,在网络消费中,因为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数字化、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这就造成了当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遭到不法侵害时,他们很难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障。具体表现为:(1)侵权主体难界定,在线消费是由多个参与者共同协作实现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侵害在线消费者的隐私;(2)侵权责任的界定困难,因为我们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所以在界定侵权责任的对象时,我们就会感到力不从心,还有立法的滞后,使其在民事和刑事两种情形下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困难;(3)难以举证。如果仅以民法中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依据,我们可以看到,当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非法侵犯,他们想要进行维权的时候,会感觉到自己的力量明显不足。因为消费者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济和法律上的差异较大,所以大部分的消费者都很难利用自己的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使得维权困难变成了一种常态。

(三)行业自律力度不够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并非强制性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的自愿;在此基础上,没有一个统一的网络安全规范,也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网络安全无法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而在网络安全领域,很多涉及用户隐私的领域,都没有相应的行业自律制度。同时,部分网络运营商为了降低运营成本,不想投入大量资金来制定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虽然也有一些运营商积极致力于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但是在实践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非法私下出售的现象依然频现[2]。

(四)行政监管的不足

当前,成体系性的移动互联网个人信息监管保护机制还没有构建起来。尽管部分部门有责任来监督管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活动,然而问题在于这些部门往往并不拥有足够专业的能力用以监管。独立第三方专门性监督机构以及完善的认证机制有待建立健全,尚未发展出完善并且具有可执行性的监督机制,导致了现有监管机制难以发挥良好的保护作用。此外,在关于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多个部门都有权进行监管,但这些部门相互间的权责划分却不是很清楚。所以,一旦出现了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问题,往往会发生数个部门行动缺乏配合甚至是行动之间发生冲突的问题,更有可能导致这些部门相互间进行责任的推诿,最终使得受害者难以获得充分保护。

二、大数据时代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

(一)提高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网络消费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改变了人们对于消费本身的观念,大多数的在线消费者在进行在线交易的时候,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还没有形成,直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非法侵害后,他们才认识到这一点。同时,因为在网络消费中,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会产生一种不可逆转和无法修复的后果,给用户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很难弥补的。所以,为更好地保障互联网用户的隐私、信息安全,增强网络用户的自我防护意识是诸多工作的先决条件。为此,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利用主流媒体等媒介方法,对个人信息进行自我保护的宣传,让顾客对自己资讯的重视程度有了认知。如果互联网用户能够逐步对自己的信息产生保护意识,这样大部分的网络用户隐私侵权行为都会被遏制住,同时,也能最大程度保护互联网用户的隐私。

(二)完善我国现有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制度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应该对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的实施细则进行完善,让它变得更有可操作性,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个人信息的条款,基本上就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没有太多的可操作性。相对来说,在《网络安全法》和《刑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尤其是《网络安全法》,因为它刚刚颁布不久,所以还不够完善,需要对它的实施细则进行完善[3]。

当前,我们应不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进行完善,同时要突出重点,提高它的可操作性。严格来讲,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等,只需要做出一个一般的规定就可以了,应该将重点放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具体侵犯的内容和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的惩罚上,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数据的采集,整理的方法变得更加多样,涉及的领域也变得更加广泛。对数据的采集,整理的程序进行规范化的话,将会消耗大量的立法、司法费用,且效果不佳。所以,我们应该着重于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销售等方面的规范,对非法使用、销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惩罚进行完善,并对有关的法律和实施细则进行完善,加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三)制定完善的行业自律规范

应加强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制定完善的行业规范。行业规范的制定由所有行业成员讨论通过,以便于促进网络行业工作者更好地遵守行业标准。标准内容需明确规定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严格规范行业内部成员的行为,并设置奖惩制度,完善行业协会的职能,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处置。政府部门也要加强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督,促进各行各业健康发展。

(四)完善个人信息行政监管制度

应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现如今,我国实施多个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同时监管的方式,并没有对个人信息保护设置专门机构来进行监管,这样的策略有着非常明显的弊端,容易出现监管重叠、职权交叉的现象,导致了出现问题时不能够得到有效妥善的解决。日本、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个人信息保护都设置了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因此,我国要向欧美发达国家借鉴学习,构建专门监管的机构以及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从而能够有效遏制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也能够有效打击互联网侵犯个人信息保护的犯罪行为[4]。

在实际中,出现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况下,公民的维权途径过于单一,只能寻求公安民警的帮忙,但是公安民警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专业程度并不高,不能够有效解决问题,从而导致了公民维权失败的现象发生。因此,构建专门监管机构的意义就非常显著,能够有效解决公民维权问题,使公民的维权成本大幅降低,维权的成功率也能够明显提升,能够使公民不断提升对政府的信任感。构建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专职机构,可以不断提高监管效果、促使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这一问题得以妥善解决,与此同时,还可以促使工业信息部门、公共安全部门、工商局等联合进行执法,从而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政府有关部门需要紧跟国家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的监管机构进行妥善改革,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公民基本合法权益。

三、结论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在互联网环境下,用户的隐私保护也遇到了很大的挑战。许多网上购物平台的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私下把网上购物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卖给他人,这使得网上购物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了严重的侵犯。由于在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而现行的法律又太过零散,而且还不具备具体的可操作性,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好,也就不能对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充分的保护。因此,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要完善法律制度,遏制非法提供、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惩处侵权行为。本文通过分析国外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制度的现状,对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设想,以期能够对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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