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立荣 李 荔 赵燕霞 曾 涛
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2.宜章县公安局,湖南 宜章 424200;3.广东黄埔海关,广东 广州 510700
当前,高空抛物现象越来越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危害,准确定性高空抛物罪也对侦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侦查中,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能否确定、现场勘查是否完整、能否发现隐性痕迹物证等,都影响着案件侦查的质量和证据完整度,决定着嫌疑人能否依法受到应有打击。笔者试分析高空抛物犯罪侦查难点,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此类案件定罪量刑提供助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 年10 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高空抛物意见》),指出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估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确判断行为性质,准确定罪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1]。2020 年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正式确定了高空抛物罪。具体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高空抛物行为,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抛物者是基于主观故意抛出的,《高空抛物意见》第五条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一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均不需要危害结果实际发生,只要存在危险性,甚至一种抽象危险或可能,即可构成犯罪。
如图1 所示,我国2009 年前高空抛物相关案件在10 宗以下,其后逐年增加,2019 年达399 件,2020 年有所下降。重庆、广东、上海三地高空抛物案件数量最多。南方省市的高空抛物相关诉讼相对较多。例如,重庆九龙坡区平均3 天就会受理一起高空抛物警情[2]。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不同,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成立的罪名也不同,含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因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难以认定犯罪主观等因素,常导致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而由全部有可能实施犯罪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担责赔偿,或出现犯罪嫌疑人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况。
图1 我国历年高空抛物相关诉讼数量
高空抛物罪罪名确定后适用的首案是溧阳家住三楼的徐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冲突,徐某某拿出一把菜刀抛至楼下,遭楼下居民质问,徐某某不仅不听劝阻,又拿出第二把菜刀抛至楼下。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但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最终徐某某因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实践中也有其他颇具代表性的案件,例如,2000 年发生于重庆的案例2 中:受害人郝某被高楼抛下的烟灰缸砸成八级伤残。因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郝某将可能丢烟灰缸的住户全部告上了法庭,最终由22 家住户共同赔偿17.8 万余元。案例3 中:2016 年10 月4 日上午,安徽芜湖人卜某某被红砖砸中头部最终死亡。由于无法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最终物业公司与住户(排除侵权可能的除外)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由上述案例可知,让可能实施犯罪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共同赔偿虽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侵犯了(除犯罪嫌疑人以外)其他人的利益,有失公正。提高高空抛物犯罪侦查水平势在必行。
高空抛物行为实施者给了抛出物一定初速度和不同于垂直方向的作用力,物体与人、物或地面发生碰撞,导致无法根据类自由落体运动算出大致抛出高度。即使证人目睹了整个过程,因楼层过高,也难准确判断物体抛出具体楼层。
高空抛物相关案件中,对不同犯罪主观涉及罪名和应承受刑罚悬殊,最严重者可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最轻微者为单处罚金。犯罪主观要据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活动来认定。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有避重就轻的逃避心理,会想各种手段逃避法律打击,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不会实话实说。仅通过侦查讯问难确定犯罪嫌疑人主观,还需借助证据,但取证十分艰难。
在高空抛物犯罪现场,由于抛出物在抛落过程中可能会碰到电线、铁丝、广告牌等障碍物,与地面或受害人发生不同程度的摩擦,故抛出物上的痕迹物证会遭不同程度破坏。案发前后的天气对现场痕迹物证提取也有很大影响。可能进入现场的人员也会对现场造成破坏,留下干扰痕迹。这都加大了现场勘验和获取有效证据的难度,可能因此导致案件无法侦破。
高空抛物犯罪知情人不愿接受询问配合调查。其中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担心被打击报复,不敢作证;二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三是知情人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或熟人,不愿出面作证。没有其他线索的高空抛物犯罪案件,知情人提供案件线索尤为重要,一旦知情人拒绝配合,案件侦查就很易进入“死胡同”。
1.走访调查寻找
对有目击证人的高空抛物犯罪案件,如其他证据缺乏,目击证人是确定犯罪主体的关键。侦查人员走访调查要深入群众,顺藤摸瓜。对一些被询问人自以为无关的线索,需侦查人员详细询问判断。侦查人员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敏锐的观察力。
2.利用视频监控
高空抛物犯罪现场视频监控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能有效还原案发全部或者部分过程,是侦查破案的关键证据。对有高空抛物监测系统的高层建筑,侦查人员很容易就能通过监控确定犯罪主体,就算存在监控盲区也能缩小侦查范围。对没有高空抛物监测系统的高层建筑,侦查人员要从天网系统,其他商铺或者居民自发安装的监控设备上查找蛛丝马迹,也不要忽略移动设备如手机,摄像机等拍摄的视频。因拍摄者往往处于无意记录,因要向社会大众公布简要案情,广泛征集线索,寻求群众帮助。
3.侦查抛出物来源
抛出物是高空抛物犯罪案件的作案工具,查清抛出物的来源,能缩小侦查范围,通过后续侦查确定犯罪主体。许多高空抛物犯罪的抛出物具有独特的形状、大小、气味等,可据此类物理特性、不同用途和购买途径如通过查询购买记录、组织住户辨认等确定物体持有者,再摸底确定嫌疑人。
犯罪主观不同涉及的罪名也不同,在侦查过程中确定犯罪主体的主观十分重要,不仅影响定罪量刑,也有助于体现司法公正。
1.侦查讯问确定
侦查讯问是确定犯罪嫌疑人主观的重要手段,要巧妙利用讯问技巧,收集、核实相关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和相关情况。在侦查实践中,讯问开始就如实供述犯罪经过的嫌疑人极少,讯问初期是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最为突出的一个阶段[3]。侦查人员要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讯问技巧和策略,讯问前做好充分准备,巧妙应对讯问中各种突发情况,看准时机,深挖线索。讯问结束后要保持讯问笔录的原始性和完整性,防止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
2.通过通话聊天记录确定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可能会联系自己信任的亲友寻求应对之法。侦查人员可通过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前后通信记录,找到被联系人,详询细问,比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得出真相,确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对被删除的聊天记录等内容及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恢复。
3.通过证人证言确定
侦查人员可从证人对嫌疑人作案过程的描述及嫌疑人的言语回忆中,推断出嫌疑人在作案时的主观方面。以此为侦查重点方向,结合相关证据和讯(询)问笔录,能有效确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
4.通过侦查实验确定
侦查实验是侦查人员为了确定案件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怎样发生,模拟案发时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加以再现的一种侦查措施。在高空抛物犯罪中,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时,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侦查实验,观察实验结果是否能否达到相应效果,确定犯罪主观方面。
1.及时保护现场
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成败,对案件侦破及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尤为重要。现场保护是现场勘验检查的前提和基础。勘验成败往往在于现场保护质量好坏。警情一旦发生,民警要第一时间保护好犯罪现场,及时向指挥中心反馈现场情况,对现场采取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破坏现场。
2.扩大现场保护范围
高空抛物犯罪现场由于物体坠落发生撞击,现场往往会由中心向外围散落,有些痕迹物证可能散落得比较远,通过肉眼甚至无法观察出来,所以最早赶到现场的侦查人员,要合理评估,适当扩大现场保护范围,方便后期侦查取证,防止关键证据被破坏。
3.细致勘查现场痕迹
高空抛物犯罪案件的抛出物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接触,可能留下物理或者生物痕迹,例如指纹、毛发、血渍、烟灰等。这些痕迹比较细微,案件现场比较混乱,侦查人员需要制定详细现场勘查计划,充分利用高科技勘查仪器,细致勘查每个可能存在痕迹物证的角落,尽可能收集痕迹物证,为破案提供证据。
1.保障知情人安全隐私
侦查人员与知情人交流沟通时,要充分尊重知情人意愿,对要求匿名作证的,绝不能泄露知情人的任何信息;当知情人受到威胁时要提供强有力的保护,确保知情人不受非法侵害。
2.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对不愿意出面作证的知情人,侦查人员要让其知道自己的证言对整个案件侦破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不泄露侦查秘密的前提下,告知案件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和受害人生活状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知情人共情,最终自愿出面作证。
高空抛物犯罪侦查关乎社会安全稳定,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发展,离不开个人与组织、社会的共同努力。民警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重视,人民群众也要认识到此行为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维护相应法律法规,减少以至消除高空抛物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