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芳
(滨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山东滨州 256600)
残疾人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不少残疾人因为没有生活自理能力,而无法融入社会。因此,关注、保护残疾人是整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平正义精神的体现。残疾人服务的提出,适应了现代潮流的发展趋势,也可以说,残疾人服务是进一步完善中国改革开放成就的重要表现。在残疾人服务中,残疾人就业服务不但可以有效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也可以将“消极性社会福利”转变为“积极性社会福利”。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制定,这对推动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有效地解决了我国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仍然是就业比率低、稳定性偏差大,现行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
从现实来看,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仍有很大的困难,大多用人单位认为残疾群体不能有效胜任工作岗位。就业岗位匹配度不高主要体现在:(1)有适合职位且残疾人员的工作能力也刚好符合,但薪资待遇方面未达成共识;(2)职位、薪酬较好,但是残疾条件并不符合职位;(3)职位存在问题,残疾人员可以直接胜任,但整体薪酬水平很低;(4)残疾人员能够胜任职位,相关待遇也较好,但职位对残疾人员有约束。
一般情况下,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主体合作中,最基本的形式是与群团组织、社区机构和民营企业进行合作。与这些类别的部门进行合作时,多以残联为主要代表,展现出的部门联合作用也比较小。但残联与社会团体、企业之间的协调,同样由于各种因素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由于涉及主体很多,涉及服务环节繁杂,在众多内容的覆盖下,残疾人的从业困难程度逐步扩大。全国各地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成效的评估标准通常是残疾人从业总量、新增就业总量、各类别职业比重、专场招聘会总量、残保金收缴情况等指标。虽然设定相关标准有助于社会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是也的确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可能导致工作目标出现偏差。例如,招聘会中为实现一定指标而刻意吸引不具有从业意向的残疾人参会,又或者是存在“挂靠”等情形。其次,可能产生过多关心就业总量、过少关心就业服务质量的情况,这种情况只是为了完成各类主要指标,而真正的服务成效未达到。最后,单纯设定相应标准无法展现出就业与服务项目间的差别性以及具体特点。受各种问题的影响,最后成效也会与总体目标产生差异。
残疾人就业公共服务与其他公共服务形式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由职业类别、从业单位和残疾人工作意向等诸多因素构成。但是,由于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方式主要集中在比例就业机会、集中式就业机会和庇护式就业机会,新型就业方式的增长动能不足,不能构建持久稳定的服务模式,服务方式不灵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政策性就业服务效益不理想[1]。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1.5%的比例为残疾人安排就业,为没有安排就业或不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金。这几种形式均不同程度地改变了残疾人在社会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极大地激发了劳动潜力,缓解了就业压力。但由于按比例就业工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时间较短、实施细节尚不完善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诸多问题。其次,新的就业方式没有足够的应用空间。尽管灵活创业、自主性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和居家就业等新的就业方式是今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方向,但是推广力度还远远不够。由于社会推动力不足、认可程度不高等因素,新就业方式并未得到残疾人完全认可。
残障劳动力就业服务成效的高低受职业工作的社会评价、职业环境、工作年限、工作满意度等诸多因素影响。从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因受自身条件的影响,部分有求职意向的残疾人从业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又因为“雇用人或公司一般没有履行合同对残障劳动力就业服务的义务”,公司较少设有残障岗位,即便是福利型公司,也无法充分满足残障人士的职业要求,而且部分社会福利公司已陷入亏本状况,对吸纳残障劳动力就业持有排斥心理。此外,残疾人成长过程中职业岗前技术培训类型,例如电脑技术类、手工类、农村实用型技能、盲人保健按摩和职业技能培训已经不能适应残疾人的职业需求,培训形式尚待发掘,而新开发的职业培训种类单一,稳定化培养方案存在问题,影响了残疾人就业的效果。同时,受以上原因综合作用,当前残疾人就业的服务效果还不完全尽如人意,虽然集中就业和庇护性就业机会促进了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但是这类就业机会服务以短期性就业机会为主,对残疾人工作能力改善的支持效应并不明显[2]。
协同视角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新角度,创造了多种业务模式,提升了残疾人的就业水准。残联、社区机构、残疾家庭、就业单位等市场主体,可以采取资源互补、介入合作等方法,取得相互融合效应,产生新的公共服务模式。
在残障人士的职业发展方面,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提供职业信息、提供职业培训、安排从事合适的工作等,有效地概括了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发展支援的基本含义。因此,为了改善残疾人的职业服务,社会团体必须参与有关补充活动领域。在专职技术培训工作方面,由于残联提供的上岗专业技能培训较多聚焦于基本素质的提升,如电商、农村实用技术、盲人保健按摩等,而较少针对企业情况设定有针对性和个性化的专业技术培训项目。在这种情形下,企业能够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灵活性的优点,通过采取购买残联组织服务产品的方法,根据企业需要,集中闭环进行上岗性职业培养,提高残疾人工作的可能性。社会团体也必须加强与企业、残联、残疾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工作,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摆在第一位。
残疾人职业发展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有家庭成员障碍,一些残疾人家庭顾及经济风险和社会歧视,使其产生不如在家里无业的想法。因此,社会组织应与残疾家庭建立社会融合伙伴关系,并通过各项宣传活动,指导残疾家庭成员在就业上逐渐放开束缚。例如,社区党组织可登门服务残疾家属,并对一些家庭成员进行疏导,以改变残疾人在事业上的抵触心理,带动残疾人家庭投身社会,调动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中小企业是残疾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的重点市场主体,但部分中小企业因充分考虑社会风险问题,对残疾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存在消极心态或抵触心态,不利于残疾群体的就业。另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残疾职工就业审核,残保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部分地方缺乏执法效力,导致征收成效不尽如人意。研究表明,部分地方民办非企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的缴纳意识淡薄,未履行安置残疾职工就业的义务,因工作配合等因素形成了一些社会问题。
在主体功能融合的基础上,加强残疾人与就业公共服务资源的有效衔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各种资源主要有信息资源、人力资本、政府部门资源、社会管理资源等,各种资源的归属不同,如果政府部门管理不善,将会导致各种资源的浪费。在协同视角下,必须对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各种资源进行细分、整理、衔接。
首先,人力资源的对接。围绕残疾人就业问题进行专门的社工咨询服务,这一服务项目的前提是建立社工组织,工作组织的成员主要由残联、残工委成员单位、残疾人及亲属、用人单位职工等构成。在工作组织建立的基础上,定时进行工作小组活动,以增进工作组织之间的紧密联系,对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建立针对较强、关系密切的人才对接模式。
其次,信息资料的对接。在协调视角下,必须融合社会各方面信息资源,建立高效的信息互动模式。比如,部分地方政府在全民实施医疗保险的情形下,需认真研究覆盖就业残疾人的措施,这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高效的信息互动。增加对残疾人投资创业的资金扶持,与残联、税务、教育等社会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的高效衔接。政府必须建设相应的数据库,提供大量与残疾人就业情况相关的数据,并进行信息资源的共享[3]。还要与民政、卫健、公安、教育等社会行政部门的数据库实现衔接,以避免数据整合出现问题[4]。
最后,项目资源的对接。主要包括对购买服务的衔接,如残疾人就业服务与青少年社会服务的衔接、残疾人就业服务与家庭教育服务的衔接等。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主体应考虑进行统一招标的业务购买计划,政府应针对残疾人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业务,联合残联、民政、人社部门制定统一的服务采购业务计划,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等,充分拓宽就业渠道。
残疾人的职业能力是确定其职业级别和工资收入的关键因素,教学与训练是增强职业能力的主要渠道与手段。紧密联系市场需求,增加残疾人培训教师、资金的投入,并建立教学与就业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不但要针对残疾人的总体情况开展专业的教学与岗前训练,使其掌握从事现代生产活动的基本劳动技术,还要以残疾人职业需要为出发点,做好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工作[5]。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各种职业特点,针对性地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以增强残疾人的就职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残疾劳动力就业水平和职业水平。
首先,继续健全各项支持性政策,促进福利企业稳定发展。社会福利企业是以获得减免税优惠为前提条件产生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定公司。其承认残疾人对企业生产过程的弊端,并以减免税政策补偿这些影响。但由于市场影响,退税政策已无法确保公司生产过程取得必要的市场份额,无法追求到合理的利润率。
其次,加大支持力度,制定惠残政策,引导残疾人自食其力、主动创新。主动支持有条件的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对通过项目前期可行性评价的个人创业项目予以信贷担保补贴,或者视项目规模予以一次性的无偿融资支持,以帮扶残疾人解决融资难问题。也可因人制宜,设立或试点开办创新孵育器,如残疾人创新一条街或残疾人创新园,免费供给2 ~3 年的产品和运营场地,创业残疾人可以无偿使用,积极引导残疾人主动创业,切实改变其生活状态[6]。
最后,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机关事业单位牵头安排好残疾人就业机会项目,发挥宣传示范作用,带动引领整个社会共同关注、保障残疾人就业机会。政府部门本身也在履行其法定义务,依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的有关法规,各类机构、事业单位中应包括相当数量的适合岗位用以残疾人就业,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7]。对于不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保金的,建立通报和强制执行措施,用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能评先树优;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相关规定比例的,应加大奖励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