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型初创企业的股权激励文献综述研究

2023-12-18 12:57廖圆圆
中国市场 2023年33期
关键词:初创股权融资

廖圆圆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9)

1 研究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我国是农业大国,涉农型初创企业在我国的农业经济中的地位至关重要。然而我国的涉农初创企业由于规模小、融资困难、人才流失严重,因此需要公司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来吸引和激励人才。“十四五”规划中同时指出,要构建人才培育、引进、使用、激励的体制机制,建立起完善的利益联动机制。股权激励是一种高效的激励方式,它通过授予员工股份,把员工和公司的前景连接在一起。文章旨在通过系统分析涉农企业的国内外文献,指出目前股权激励的现状,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为今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提供研究文献参考。

2 研究意义

涉农型初创企业由于规模小和银行的资信低,普遍面临融资难的问题。股权激励是一种重要的内源融资,同时也是一种对员工的激励手段。因此研究本课题对于涉农型初创企业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1 理论意义

目前我国的股权激励的研究对象多是公开上市的企业,关于农业领域公司的研究较少,更是缺乏关于涉农型初创企业的股权激励研究。因此该领域的研究存在着理论上的空白。对该课题的研究能从理论上填补涉农型初创企业在股权激励研究方面的空白,为今后该类型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提供理论参考。

2.2 实践意义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吸引、挽留和激励员工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然而由于涉农型初创企业对员工激励的意识不强和缺乏对相关知识的了解,因此,它们在激励员工方面采用的方式有限,一般只涉及传统的福利和薪酬激励等,研究股权激励为涉农初创企业获得内部融资、实现核心人才的稳定提供了新途径。同时有助于企业实践者了解涉农企业股权激励的现状和当今股权激励实施的优点和风险,有益于企业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制度。

3 涉农型初创企业的定义和特点

3.1 涉农型初创企业的定义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从广义上看,涉农企业是指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生产、服务、食品加工、产品包装广告、金融业务、机械租赁等业务的企业[1]。初创企业大多是小微型企业。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于小、微型企业的定义:小型企业(10~49人)不超过1000万欧元,微型企业(10人以下)不超过200万欧元[2]。在中国,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小微企业”是指经营历史不长(少于5年)的非上市公司,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的公司[3]。 综上所述,中外对于小微企业的定义不同,从总体上看,涉农型初创企业主要指从事农、林、畜、渔的生产、服务、加工、包装等业务,经营历史短,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较少,雇用人数少的非上市公司。

3.2 我国涉农型初创企业的特点

我国的涉农企业有如下特点:资金缺乏、信息渠道不畅、技术和生产工艺落后及人才匮乏。因此涉农企业需要吸引、培养、留住知识型员工[4]。孟颖发现造成涉农企业员工流失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薪酬水平较低、晋升空间不足、企业文化匮乏等[5]。张博在农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优化策略的探索中提出,农业企业需要建立长期激励制度来留住员工。同时,涉农型初创企业和其他初创型企业一样面临着融资困难的问题[6]。安徽财经大学的刘博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初创型企业由于发展前景不稳定、资产规模小、经营管理不规范等原因,难以在资本市场实现其融资需求[7]。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2019年中国大学生创业报告》显示,资金短缺问题是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创业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创业团队成员和其家人[8]。因此涉农型初创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内部融资的方式获取经营所用资金,而股权激励就是通过向员工发放公司股权来获取经营扩张所需的资金,并且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4 涉农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国内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4.1 国内研究综述

“股权激励(EBI)”指的是所有非普通股股权激励,包括限制性股票、虚拟股权、员工股票期权、虚拟股权激励计划等[9]。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激励方案,公司关键人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获得企业股权,并与公司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我国企业采用股权激励机制的时间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企业才开始采用股权激励的方法激励管理者[10]。企业采取股权激励的重要原因除了获得融资之外,还因为股权激励可以解决“委托—代理人”问题。汪锦在研究中指出,由于公司经营者和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同,会产生一系列的冲突和问题:一是偷懒行为,即代理人获得收入大于其劳动应得的收入;二是机会主义行为,即代理人为获取自身利益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11]。针对此矛盾,股权激励可以缓解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矛盾。目前中国关于初创企业的激励机制的研究较少,仍处于研究的初期阶段。

单海洋在他的著作《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操手册》中初步提出了中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四维模式,这四个维度分别是:明确激励目的;确定激励对象;设定激励时机;制定激励对象制度[12]。他的著作在某种程度上为后来的研究和企业制定激励机制提供了参考。但是他的研究的不足之处是没有分析股权激励的效果和相应的风险,并且缺乏详细的案例分析和量化分析。在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中,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曹阳指出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缺乏法律指导[13]。《公司法》为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创设和实施奠定了基础。《证券法》涉及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交易限制等内容。然而,这两部法律主要规范了中国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只能遵循与上市公司监管相关的法律。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存在着缺位的问题,导致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缺少法律标准,容易导致各类违法现象的产生,也给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带来法律隐患。俞孋仁在研究中进一步指出,股权激励可能会导致公司治理风险,对于计划上市的公司来说,如果股权激励方案对大股东的股权过于稀释,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14]。因此,需要合理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并且规避法律风险和公司治理风险。

针对涉农型初创企业的股权激励研究较少,更多学者的关注领域在于涉农上市公司,或者广义上的涉农企业。但是无论企业的规模大小或是经营历史的长短,人才是发展的关键得到了众多学者的认可。谢玲红和毛世平的研究发现,涉农企业的人力资本投入和经费投入均与科技创新产出存在正相关关系[15]。因此涉农企业应加大人力资本投入。然而,目前涉农企业存在人才流失、高科技和复合型人才招聘困难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涉农企业工资较低,企业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低、人才评价机制不健全、员工缺乏归属感和社会认同度等[16]。朴美琳[17]、于丽文[18]在研究中发现薪酬激励是挽留人才的关键。袭婉雪以我国涉农上市企业为对象,通过对样本进行因子分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发现,高管薪酬的水平和高管薪酬差距与企业的绩效呈正相关,但是高管薪酬结构对企业绩效没有影响[19]。因此,适当地提升高管的薪酬水平和薪酬差距对于高管有激励作用。高珊通过研究32家涉农上市企业的财务数据发现,涉农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股东和其他筹资途径,其中来自银行借款的筹资活动较少,主要原因在于涉农企业资金需求量大,而抵押不符合银行的要求[20]。从研究数据分析中可得出,单一的融资方式不能满足涉农企业的需求,多渠道的融资方式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并且需要拓展新型的融资途径来支持公司运作。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关于涉农型初创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较少,存在着研究空白,缺乏对股权激励效果和风险的分析,缺少充足的案例分析,因此对该领域进行进一步的研究非常有必要。

4.2 国外研究综述

股权激励(equity based incentives,EBI)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由于股权激励对管理者和核心员工具有显著作用,其广泛应用到全球。股权激励主要根据的激励理论有人力资本理论和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舒尔茨在20世纪60年代第一次提出了人力资本理论。在他看来,有知识储备和经验积累的中高层经理人是公司稀缺的人力资本,股权激励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受雇者和所有者达成利益联盟[21]。股权激励的常见做法是给经理人设定一定的条件,通过给予中高级管理层公司的股票,让经理能够与所有者分享公司的利益。在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中,激励是影响人们工作的重要因素。激励能给人们带来满足,并且消除工作中的不满[22]。股权激励属于长期的薪酬制度,在激励员工中起到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关于股权激励的重要理论还有委托代理理论。该理论被Stephen Ross[23]和Barry Mitnick[24]在19世纪70年代首次提出,他们认为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股东需要雇用代理人进行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但是由于所有人和代理人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目标不统一等关联因素,两个群体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Jensen和Meckling在1976年首次提出“利益趋同假说”,他们在研究中发现当管理层持股比例增加时,代理成本随之降低,公司价值得到提升[25]。综上所述,在现代企业的运作中,奖金和福利仅仅具有短期激励效果,不具有长期激励效果。因此对于企业想要留住的关键人才来说,股权激励具有更实质性的效果,可以给这些人员带来更多的挑战和荣耀,并且可以更大程度地调动企业关键人才的积极性。

根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2020年发布的关于《中小企业和企业家融资2020》研究报告,股权激励通常不涉及支出企业现金,因此相对债务融资来说,股权融资对于中小企业是一个有效的融资方式[26]。Nylund等学者使用包括146家大型欧洲上市公司的纵向数据集,对内部和外部融资与创新程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债务形式的融资会加大企业的负担,并且减少了盈利企业的创新[27]。因此,股权激励是创业公司筹集资金和激励关键员工的一个很好的选择。显然,股权激励(EBI)有许多潜在好处,但实施EBI的风险控制体系仍需进一步探索。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成熟和法律的不完善,股权激励机制存在巨大的风险。主要风险在于公司治理、法律合同纠纷和激励效率[28]。Vivek Mande、Young K Park和Myungsoo Son在1998年至2006年研究了2000家实施了股权激励的美国公司。研究发现,公司治理结构较强的企业更倾向于选择股权融资,而不是债务融资,相比之下,公司治理比较弱的公司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风险——股权过度稀释和公司控制权的丧失[29]。但他们的研究没有指出如何建立强有力的公司治理结构,以避免公司所有人丧失公司实际控制的风险。

目前国外的股权激励研究鲜少关注涉农型初创企业这一细分领域,在研究内容上有关于涉农企业股权激励制度构建的研究较少,现存研究多是关于涉农企业员工激励因素的分析。薪酬被认为是激励员工的基本工具。员工总报酬通常包括间接报酬和直接报酬,用以交换员工付出的辛勤劳动和工作时间。Jankelová等学者对35家农业企业的员工激励因素进行了调查,通过分析450份调查问卷发现,薪酬是最重要的激励因素。其他排名靠前的因素是工作责任、工作吸引力和工作认同感[30]。此外,有研究表明,薪酬总额对员工工作绩效和企业绩效具有正向影响,可以帮助提高工作满意度和稳定公司的人力资源[31]。

国外对于股权激励的研究起步较早,理论研究较为成熟。但是由于国外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法律体系与我国不一致,因此他们的研究经验是否适用于我国涉农初创企业尚未可知。

5 研究现状和不足

通过对比国内外学者在股权激励的文献研究发现,学者们普遍认可股权激励对于公司具有正向意义。其一在于股权激励有利于缓解委托—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帮助企业和员工建立起利益联结,共助企业发展。其二在于股权激励有助于企业挽留和激励员工,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其三在于股权激励有利于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减少企业借贷成本。

但是现存研究的不足之处也较为明显,现存的文献中股权激励的研究对象多为上市公司,关注涉农型企业的研究较少,更是鲜有关注涉农型初创企业这一细分领域。因此该领域的研究存在着理论空白。但从我国目前的企业构成来看,非上市公司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因此,研究涉农型初创企业的股权激励有助于提高企业实践者激励人才的力度,促进企业的发展。从研究内容上看,涉及股权激励的动因、激励时机、激励对象、激励模式和激励风险的领域较多。研究内容专注于某一领域,但是未形成系统的股权激励机制研究,对于股权激励的效果和潜在的风险隐患研究不够深入,缺乏在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后的财务效果评估和非财务效果评估,缺少量化分析,因此难以验证股权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效用。从研究方法上看,涉农型企业的股权激励研究鲜少采用实地调研法、访谈法和调查问卷法,因此无法真正地了解到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现状,难以“脚踏实地”为企业解决难题。

6 结论

综上所述,涉农型初创企业存在着银行资信低、融资困难、激励制度不完善、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而股权激励对于初创企业来说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它可以让内部员工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但是,EBI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它的实施需要一个完善而高效的机制予以支撑。如何构建高效初创企业股权激励机制的研究还很有限,因此,有待学者们的进一步探研。当前研究鲜少涉足涉农企业的原因在于:涉农企业缺少建立股权制度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关于涉农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总量较少;涉农初创企业的股权激励鲜少对外公布,学者们不知道如何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针对目前的研究现状,涉农企业的股权激励领域存在着研究空白,不能满足企业实践者们的需求。针对现有研究中实证研究和量化分析不足的问题,在未来的研究中,学者们可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获取涉农型初创企业股权激励的方案和数据,可以通过企业公开网站上的财务数据,追踪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现状和激励效果,也可以通过实地调研、访谈法和问卷法深入企业,采集到第一手股权激励数据,进一步丰富涉农初创企业的股权激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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