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乐民
近年来,各地派出所接报酒后纠纷、滋事类警情逐年增多。由于醉酒人员处于非理性状态,沟通困难、行为失控,处警民警现场处置难度较大,一旦处置不当,事态很容易扩大升级,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舆情炒作。因此,派出所民警要分析醉酒类警情的特点和处置难点,从而对醉酒类警情进行科学规范处置。
一是占用警力资源多。当前,派出所接报醉酒类警情的数量逐年递增。例如,某派出所2020年至2023年接报醉酒类警情分别为156起、183起、232起,增量显著。由于醉酒人员大脑中枢被酒精麻痹,极易发生情绪波动、行为失控等情况,警情处置过程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为防止突发意外情况,现场处置必须保证绝对警力优势,遇到暴力抗拒执法的醉酒滋事人员,更需要后续警力增援,警力资源投入相比普通警情更多。
二是现场执法风险大。醉酒人员处于酒后兴奋期时,大多有逞强好胜、举止轻浮、打人毁财等表现,对民警的劝导警告往往置若罔闻。民警依法对其采取约束性措施时,往往会遭到其暴力反抗。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极易受伤,潜在风险较大。
三是警情处置时间长。醉酒人员辨别、控制、记忆能力下降,处警民警一般很难与其进行顺畅的言语沟通,要通过人脸识别、平台研判等途径核实其身份、联系其家属,家属到场前还必须安排警力现场看护或者送至医院醒酒,大大延长了处警时间。
一是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自缚手脚。醉酒滋事警情类别繁多,包括求助类、纠纷类、案件类等,处置标准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等都为该类警情处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部分派出所民警对相关法条、执法规范一知半解、掌握不透,在处置醉酒类警情时往往凭着主观决断“见机行事”,处置流程不规范、不周全,甚至陷入被动局面。
二是警务技能不过关,现场控制不力。处置醉酒类警情时,少数性格激进的民警面对醉酒人员的无故谩骂会被瞬间激怒,与其发生言语冲突,以致被当事人投诉甚至引发舆情炒作。此外,不少民警平时使用警械的频率不高,加上实战化训练较少,未能熟悉掌握警械、武器的使用规范和实战技能,以至于对醉酒人员采取必要的约束性措施时畏手畏脚,忙中出乱。
三是醒酒过程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在对违法嫌疑人采取约束性措施后,待其酒醒,应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部分民警为便于后续审查,将醉酒人员带回派出所醒酒。但是,由于看守警力大多缺乏酒后护理知识,一旦嫌疑人出现呕吐、发热等状况,不能快速有效处理。若送医不及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四是现场取证不到位,造成后续被动。醉酒滋事警情夜间高发,现场通常混乱嘈杂,并伴随当事人受伤、财物毁损等情况。而此时处警民警相对疲惫。个别民警为快速平息现场纠纷,在未全面固定外围证据的情况下,就让醉酒人员家属将其带回醒酒,导致案件后续处理时因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甚至降格处理,造成执法失误。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依法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醉酒人员处置作出了明文规定,醉酒滋事警情处置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基层派出所要组织民警学深、学透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一线执法民警充分掌握、熟练运用法律条款,增强执法信心。同时,要充分利用“周周练”“法制小课堂”等契机,加强实战技能培训,将警械武器使用、醉酒滋事等重点警情类别现场处置作为常规科目,定期开展模拟训练和实战考核,考核成绩与民警绩效挂钩,确保民警法律规范“烂熟于心”、警务技能“手到擒来”。
二是完善处置流程,确保安全执法。值班所领导在醉酒类警情派警时,要在电话了解醉酒人员情绪状态的基础上,对现场情况作出风险预估,安排充足处警警力,确保现场处置警力优势。处警民警要随车携带约束毯、防护盾牌、抓捕器等警械器具,防止处警过程中醉酒人员武力抗拒执法、醉酒双方矛盾升级斗殴等突发情况。处置结束后,派出所要加强与法制、督查等部门的沟通,对民警被阻碍执行职务等醉酒警情复盘推演,加强执法细节剖析点评,及时发现不足,不断完善执法流程。
三是加强证据收集,确保规范执法。在处置醉酒类警情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笔等取证设备的作用,对处警过程,包括对醉酒人员现场采取约束措施、送医救治、联系家属领回等处置流程全程录音录像;同时在现场做好证人询问、监控调取、伤势拍照等证据固定工作,为后续规范处理夯实基础。
四是分类妥善处置,确保人性化执法。对醉卧街头等单纯求助类警情,民警应及时帮助联系家属接回或查明身份信息后送回家中;对酒后言语纠纷警情,可以联系家属到场协商解决,保证处警效率和当事人人身安全;对酒后滋事、打人毁财甚至阻碍执行职务等涉案类警情,建议将醉酒人员送至医院约束性醒酒,查明身份信息后联系家属或安排警力进行看护,一旦出现呕吐、发热等症状,及时联系医生查看、救治,待其酒醒后带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处理,实现醉酒人员人身安全和执法安全“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