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与周秦封建、郡县之辨

2023-12-17 04:02闫焱张甲子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10期
关键词:诸侯

闫焱 张甲子

(商丘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在封建、郡县之争中,有关封建、郡县究竟何者为公、何者为私的讨论层出不穷。杜佑在《通典·职官·王侯总叙》中概括之:“法古者多封国之制,是今者贤郡县之理,虽备征利病,而终莫究详。”[1]848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封建考·秦楚之际诸侯王》中明确说:“自是诸儒之论封建者,历千百年而未有定说……二说互相排抵,而其所发明者,不过公与私而已。”[2]2095此后,顾炎武等人更是掀起了以公、私重评封建、郡县的思潮。后人的诸多论述大多先立理论根基,后加史实考证,或出于现实需要,或关涉观念重整,尚未能理清封建、郡县内在的公私标准。有鉴于此,本文将视线转回到周秦变动之际,以时论为据,进一步分析封建、郡县之辨下的公、私问题。

一、重评封建、郡县与公、私之辨

以公、私为中心来观察历代政制之变,因各家切入点不同,标准有异,虽争执日久,却一直未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现择其要点,分类析之。

(一)从封建、郡县立制之缘由来看

宋明理学家多倡导封建为公。胡宏《知言·中原》:“秦二世而亡,非一事也。然扫灭封建,其大谬也。故封建也者,帝王所以顺天理、承天心,公天下之大端大本也。不封建也者,霸世暴主所以纵人欲、悖大道,私一身之大孽大贼也。”[3]47胡寅《辨柳子封建论》:“封建,与天下共其利,天道之公也;郡县,以天下奉一人,人欲之私也。”[4]162公、私是对立的概念,故封建、郡县也是对立的。罗泌《路史》:“王者,奉天地法至公者也,封建者天下之公也,郡县者一人之私也。惟公也,故人皆得遂其私;惟私也,是故公私俱废。”[5]73封建是公私两利,郡县是公私两损。胡居仁在《居业录·古今》中将封建归为圣人之功:“封建乃古圣人择贤以分治,公天下之心也。使生民各有主,主各爱其民,上下维持,以图久安至善之法……秦以天下为己私,乃立郡县以为治。”[6]65公天下的根本在于圣王代天行事,以天道、天理治国,使家家得公。后继者有陆世仪《治平类·封建》、陆求可《封建论》、汪缙《准孟》、俞长城《王霸辨》等,又加入设宗法、立井田、重教化等内容[7]143—152,174—184,212—222,因袭旧说,空想太多,封建为公之制只能是纸上谈兵。

这些框架式的讨论,甚至不惜将封建神化,思想动因是对君权不断扩张的抵抗。他们不相信强秦之后的君主还可以继续行圣贤之事。胡居仁《居业录·古今》:“有公天下之心,方做得公天下之事。封建诸侯,与之分治是也。秦始皇以私心得天下,以天下为己之私物,岂做得封建事?”[6]66这是假设性的对比,秦始皇从未以封建治国,公私看似是两端,实际并不在同一层面上。颜元《存治篇·封建》认为:“后世人臣不敢建言封建,人主亦乐其自私天下也,又幸郡县易制也,而甘于孤立,使生民社稷交受其祸,乱亡而不悔,可谓愚矣。”[8]111因秦始皇不是圣王,故此不愿行封建,亦不能行封建。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批判更甚:“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9]2焦点从制度为公转变到君主为私。无圣王出,即便封建,也是无先王之心、行先王之法的“徒政”。袁枚《书柳子封建论后》概括为:“先王有公天下之心而封建,亲亲也,尊贤也……故封建行而天下治。后世有私天下之心而封建,宠爱子也,牢笼功臣也……故封建行而天下乱。”[10]390—391圣王公天下之法常存,君主公天下之心偶有,将天下制度寄托在一人身上,仅讨论了为君者如何为公,并不涉及君臣民三者关系。

(二)从封建、郡县守制之过程来看

1.论封建制为公

支持者认为,周行封建之制,内有宗室辅佐,外有诸侯藩卫,上则分土列爵以建国,下则分田画野以居民,成天下一家。曹冏《六代论》:“兼亲疏而两用,参同异而并进。是以轻重足以相镇,亲疏足以相卫。”[11]2273周王室明晓天下之大,绝不能靠一人独治、一家独守,故分天下以同利。石介《原乱》对比之:“天下治,与诸侯守之;天下乱,与诸侯持之……封建之制坏,而天下微矣,王室弱矣,天子孤矣。”[12]65秦始皇将大权独揽,不亲其亲,使“子弟无尺寸之封,功臣无立锥之土,内无宗子以自毗辅,外无诸侯以为蕃卫”[11]2275,好比树叶凋落,本干孤立,故不能长久,陈涉一倡而嬴秦亡。周天子与诸侯之间则以亲亲尊尊为约束力,上下等差,各有定分,即便遇乱,也依靠诸侯,维护其统治。

反对者如苏轼,其《论封建》认为“封建者,争之端而乱之始也”[13]158,分封诸侯,就是给了诸侯伺机夺取天下的机会。仍以周为例,李百药《封建论》:“且数世之后,王室浸微,始自藩屏,化为仇敌。家殊俗,国异政,强陵弱,众暴虐,疆场彼此,干戈侵伐。”[14]1444范祖禹《唐鉴》:“必欲法上古而封之,弱则不足以藩屏,强则必至于僭乱,此后世封国之弊也。”[15]71当天子与诸侯之间轻重不能平衡,本末不能相御,诸侯同室操戈,周祚的覆亡已不可避免。这样看来,封建的公天下的“天下一家”被扭曲成了“一家天下”,其根源之弊,如柳稷《封建论》所言:“王者之封建,盖将公天下于同姓、异姓之贤,使各私其民而共戴王室也。”[16]1493无论如何封邦建国,目的还是维持一姓子孙的万世帝王之业,天子为大私,诸侯为小私。

2.论郡县制为公

以秦为起点,论郡县为公,是同时承认其中既有私的要素,也有公的要素。柳宗元《封建论》:“秦之所以革之者,其为制,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尽臣蓄于我也。然而公天下之端自秦始。”[17]74相比于论封建为公、为私的直线逻辑,这是典型的曲线逻辑。

第一,柳宗元不认为公、私对立,开始调和两者的关系。若只考虑一身一家之事,不顾及他人之事,是为私;若推己及人,全面考虑到一身一家之事的私心,遂使任何人都兼得一身一家之私,是为公。王夫之《读通鉴论》承其意,以生民的生死为公,故“秦之所以获罪于万世者,私己而已矣”[18]2,秦始皇一举颠覆封建,动机是集权一人,但随后“分之为郡,分之为县,俾才可长民者皆居民上以尽其才,而治民之纪,亦何为而非天下之公乎?”[18]1逐渐打破一姓之私的名位、权力与财富的世袭,不盲目以宗法私情庇护,建立起以贤能为本、人员合理流动的官僚体制,这才是“天假其私以行其大公”[18]2。

第二,柳宗元不认为封建是圣王专属,其与郡县制一样,都是时势使然。柳宗元对比了郡县背景下的秦末之乱与封建背景下的七国之乱,以及自身所处的唐代,发现秦末是“有叛人而无叛吏”,郡县长官依然在制度范围内可控;西汉“有叛国而无叛郡”,差点动摇国本,之后便想方设法摆脱封建的影响,唐代则“有叛将而无叛州”,这些都足以证明郡县制是优于封建制的。但不可改变的史实是秦二世而亡,柳宗元以“失之于政,不在于制”[17]73“咎在人怨,非郡邑之制失也”[17]72解释,认为郡县本身无过,是推行得太急太促,导致已习惯一家之私的贵族们恨意陡生,反弹力太大。后来应和柳宗元这种观点的学者不多,直到章太炎在《秦政记》中,才又以“人主独贵者,其政平,不独贵,则阶级起……古先民平其政者,莫遂于秦”立论[1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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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柳宗元的论述是存在漏洞的。顾炎武用同样的逻辑,得出了与其公私完全相反的结论。《郡县论五》:“天下之人各怀其家,各私其子,其常情也……圣人者因而用之,用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而天下治。”[20]14所谓公者,都是群私之总和,公私之柄究竟掌握在哪一方手里,是圣人、君主的个体之公、私?还是宗室诸侯、官吏臣民的群体之公、私?《郡县论一》:“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20]12在顾炎武看来,郡县之私体现于“尽天下一切之权而收之在上”[21]327,是最大的个体之私。实质上,封建、郡县都既有公又有私,关键是公、私的标准为何?因这个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才导致了各家的讨论陷入无限循环的怪圈。

二、从以礼为公到以法为公

西周封邦建国,以期建立起具有等差格局的社会结构,是在夏商分封政体的基础上,又加入亲亲尊尊的宗法内容,并以“礼”即礼义、礼仪、礼制、礼度等来平衡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22]。西周率先确定了横向的封建关系,即分土立爵,分配治权。周初几次大行封建,主要是为了解决殷之旧民、三监叛乱等棘手问题,属于周初建国工作的一部分,并非持续推广的常制[23]160,但已超越了“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24]55“方制万里,画野分州”[25]1523的简单阶段。武王先封古帝王之后,又封功臣、昆弟,周公大封同姓诸侯,有意识带有“王者始起,封诸父昆弟,示与己共财之义,故可以共土地”的观念[26]143。分封时的封土、授民、赐器等举措,都代表着天下权力与利益的共享。

在时人看来:“昔武王克殷,成王靖四方,康王息民,并建母弟,以蕃屏周,亦曰:‘吾无专享文、武之功。且为后人之迷败倾覆而溺入于难,则振救之。’”[27]1472—1473天下四方公有,谁也不能独享。相应的,诸侯负有扶翼王室、匡危济难的义务。在这个层面上,“公”是不私占、不逾矩,安危同力,盛衰一心。“天下太平,乃封亲属者,示不私也。即不私封之何?……海内之众已尽得使之,不忍使亲属无短足之居,一人使封之,亲亲之义也。”[26]142无论是封亲戚还是封功臣,出发点皆带有公心。且周王室不能随意废黜诸侯,如王夫之所言“古之诸侯,虽至小弱,然皆上古以来世有其土,不以天子之革命为废兴,非大无道,弗能灭也”[18]1048。封建之“公”相对稳定,不能轻易地随着周王室的私欲而突加变化。

在横向的封建关系中,“公”的标准掌握于周王室,即“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注疏》释曰:“王者功成制礼,治定作乐,立司马之官,掌九伐之法,诸侯不得制作礼乐,赐弓矢然后专征伐。”[28]224礼乐出于天子,诸侯有凝聚的向心力,认同王道;征伐出于天子,防止诸侯为私利互相争夺,若诸侯有不睦者,周王室有权对无理的一方施加惩罚。“礼”被强调为社会的合理性秩序,“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27]276,既可以合亲亲,也可以定尊尊。

与横向封建关系相对应的,还有纵向的封建关系,即宝塔式的封建等级制度。在礼的大框架下,“在下者不得用其私,故礼乐独行。礼乐独行,则私欲寝废”[29]125。以礼为治,把礼视为有强制性质。其一,在贵族层面,以国家典章制度之礼来维系公。以血缘维系的宗法为基础,在贵族被进行分层与编组后,他们要时时处处意识到自己的身份与地位,不能逾矩。在《周礼》中,有关于昭穆、册命、军制、舆服、祭祀、宫室等各种详细的礼制条文,既是家礼,也是国礼;其间产生的家事,亦要视为国事。这些内容从个人和家事的角度看还存有私,但从国事角度着眼则皆为公。礼治立意的原则是一切从宗法群体出发,谋及国事,以礼为标杆,众人皆可参与,如黄遵宪在《南学会第一次讲义》中言:“其大夫、士之举国同休戚者无论矣……而国人曰贤,国人曰杀,一刑一赏,亦与众共之也。故封建之世,其传国极私,而政体乃极公也。”[30]202—203当封建被郡县所取代,多有讨论者将封建之意寓于郡县之中[31],其所论之公,即在于此。

其二,在平民层面,以社会行为规范之礼来维系公。其深意更在于“纳上下于道德”“以成一道德之团体”[32]232,形成社会共同体。《礼记·曲礼上》:“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33]14将一切社会关系都系于礼,为人处世不是出于私欲、私利,而要出于公义、公心,协调人伦,各行其道,如有“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父听”等诸端[27]1479。这些内容环环相扣,显然是侧重公德而非私德。

西周封建所强调的以礼为公,提倡弃私以成公,在春秋战国后走向崩坏,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礼能治平却难理乱,制约力度明显不足,诸侯大夫私欲日盛,早已把礼与公统统抛诸脑后。子家驹感叹,“诸侯僭于天子,大夫僭于诸侯久矣”[34]523—524,就连对周礼承继最完备的鲁国君臣也所行非礼。另一方面,礼仪、礼制、礼度愈烦琐,礼义反而愈加消亡。周礼本就理想色彩浓厚,之后被不断阐释,端绪越来越多,操作性越来越差,其中的公私之义越来越模糊难辨。归纳性很强的法则在思想上与实践中都能更好地界定“公”,因此在从封建到郡县的转换过程中,以法为公开始替代以礼为公。

以礼为公与以法为公并不相悖。《慎子·威德》中说得很清楚:“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29]26两者对待公、私是一致的。春秋战国持续的变法运动,意在“举公义,辟私怨”[35]46“上开公利而塞私门”[36]60,削弱的是礼用以维护血缘特权、维持亲亲秩序的功能,而将其他有关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容纳入律令的轨道,逐渐整合为法制体系,使礼成为法之下的从属规范。

强秦在郡县中多用法治,但却饱受后人诟病,被抨击为法出于一人之集权,是以大私偷换大公。其实,封建采用礼治也有类似问题,若礼的解释权归少数人所有,礼也是谋私的。礼、法本身都是公义,礼为封建等级特权之私背黑锅,法为郡县君主专制之私背黑锅。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决定废除封建,推广郡县,作为历史标志性事件,仅是封建、郡县的分水岭,却并非以礼为公、以法为公的分界线。若想通过改变政制格局来解决治国理政中如何为“公”,不应是分辨礼、法的差异来互相攻讦,而应是合礼、法之公来抑私。那么,从封建之礼下所理解的私,再到郡县之法下所包容的私,两者之间出现了怎样的变化?这就由此引出了下一个问题。

三、从贵贱有私到贫富有私

因时势需要,春秋诸侯分别在各地设县,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封建基础。以楚国为先例,《左传·宣公十二年》载,郑襄公请求楚庄王“使改事君,夷于九县”,杜注:“楚灭九国以为县,愿得比之。”[27]634春秋时期,楚国灭一国继而建县治民,现可考者有七国之多。各诸侯国原是横向封建关系下的共享天下,格局由此被打破。

封建得来的世袭之私不能保全,但贵族势力却不容忽视。楚国在设县置官的过程中,尽管县是国君的直辖地,县公由国君任命派遣,统领一方的军政大权,国君却不能不与旧贵族分权、分利,依旧要承认自西周封建时所定下的贵贱之别。被任命为县公者,多是贵族的余子、庶子或后裔,同样享有等级特权。如申国的县公,最初是申公斗班,其子斗克继之,跳不出父死子继、父子相传。后来又陆续改派申叔氏的申公叔侯、屈氏的申公巫臣、王子氏的申公子某,皆出自宗族的贵族集团。如此,楚国对县的直接控制力并达不到百分之百,尤其是楚县公的地位很高,“仅次于最高官职令尹和司马”[38]。县公为了私利,挑起内乱是常有之事,只不过这时候想满足的私欲,已不是单纯凭借贵族爵位就能带来的。太师子谷期待的“唯其任也,何贱之有”[27]1697,任免县尹时不论贵贱出身,而按才能高低来分配的观念,也只是偶然间的特例,并非常制。

相比于楚县,晋县的私属性质更强。晋不仅灭国为县,还改贵族封邑为县,国君可将县作为赏赐物,或赏赐给国内功臣,或赏赐给异国大夫。其一,灭国为县者,如《左传·闵公元年》:“以灭耿、灭霍、灭魏……赐赵夙耿,赐毕万魏,以为大夫。”[27]304其二,因封邑不继而为县者,《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载:“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27]477赏赐的原因是胥臣举荐郤缺俘获白狄子有功。《左传·宣公十五年》载:“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27]672赏赐的原因是举荐中行桓子伐狄有功。室与县对举,韦昭注:“室,妻妾货赂。”[39]394明显带有财富私属的意味。《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27]1047明陆粲《左传附注》:“今其禄佚比叔向。”[40]1123椒举由楚入晋,想在晋国得到的实惠,不是加官晋爵,而是实在的经济利益。在赏赐与被赏赐间的私情、私利,已从贵贱有私偏向了贫富有私。

这种私有并不世袭,如温县曾数易其主,《左传·成公十一年》:“襄王劳文公而赐之温。狐氏、阳氏先处之,而后及子。若治其故,则王官之邑也,子安得之?”[27]748先后为狐氏、阳氏、郤氏掌管。比之于政权之私,经济之私更易在一时间得到。在春秋后期,这种私又带有公的意义,县大夫的任命开始“以贤举”,为县大夫者要“远不忘君,近不偪同,居利思义,在约思纯,有守心而无淫行”[27]1495,在晋县的改制中,公义、私利间杂有之。

奠定郡县制政体框架的秦县,情况特殊一些。春秋时期秦国尚甚落后,且偏居一方,所设之县多是新得之地,《史记·秦本纪》载:“十年,伐刲、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41]233刲、冀原为戎地,杜、郑原是郑国旧封,后遭戎人兵火,成为无主荒地。秦县在初始便是纯粹地开疆拓土。战国之后,又陆续县频阳、县陕、县蒲、蓝田、善、明氏、县莅阳等,多设在边陲之地,也未有大的阻力与摩擦。秦国之所以能在全国内通行郡县,与其最初推行顺利是有一定关系的。楚县、晋县先破后立,旧贵族与新贵族之间不断有利益的博弈,一边讲着公,又一边说着私。秦则不然,尤其是变法后明确的郡县,直接跳过楚县、晋县的过渡期,迅速形成了郡县两级制。而这时的楚、晋,郡县还是不整齐的政制结构,尽管也有郡、县为国君的直属地、长官不世袭、地域范围经过人为划定等特征,却多是被动的权宜之计。

秦孝公主动改制,以商鞅变法体现了多重公、私关系的转换。《史记·秦本纪》载秦孝公“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41]257,《史记·商君列传》载为“而集小乡邑聚为县”[41]2712,有出于合而治之的考虑。又将全国土地重新区划,分为数十个县,秦孝公直接派遣各级长官到各地管理郡县,各级各地使用相同的管理方式,“百县之治一形,从迂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36]16。以公法来一统各种制度章程,不允许各自为政。郡县制中的职务高低逐渐替代了封建制中的贵贱高低,以公抑私的重点从抵制贵族世袭之私演变为抵制郡县长官的“私恩”“私利”“私门”“私劳”“私义”“私勇”等。

封建制是氏以别贵贱,贵贱高低的不同基本上决定了贫富的不同,而在郡县制中,宗法关系被弱化,财以别贵贱,人心所私求的多是对土地、财货的占有。《韩非子·饰邪》中论公私有分:“禁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人臣有私心,有公义:修身洁白,而行公行正,居官无私,人臣之公义也;污行从欲,安身利家,人臣之私心也。”[37]128以公义对私心,“处官者毋私,使其利必在禄”[37]440。如若“父兄大臣上请爵禄于上,而下卖之以收财利,及以树私党。故财利多者买官以为贵……是以吏偷官而外交,弃事而财亲”[37]58,那就离亡国不远了。

综上所述,从以礼为大防,来戒备封建贵族在宗法特权下享有的贵贱之私;到以法为工具,来抵制郡县官吏在追求财货时的贫富之私,是以公、私观念观察周秦之际封建、郡县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后世支持封建者、郡县者分别以公为盾、以私为矛,彼此指摘的问题焦点。但大公无私只是完美却遥不可及的梦想,与其换汤不换药的“假公济私”,莫不如换个思路来“假私济公”,普遍承认人人有私的需求,再分天下之爵禄、财利。公爵禄,使能者在位,能者亦可多有所私,方能尽忠职守;公财利,藏富于民,人人都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求财利,同时也尊重他人求财利的私心。明清之后的学者普遍认识到,与其在思想上针锋相对,彼此相轻,莫不如理性地辩证公与私,协调礼法之用,均衡公私两利。唯有在这样的视野下,政治改革才能切实有效。而历经千年的封建、郡县之争,其所论公私,亦与我们当下的社会关切息息相关,值得深长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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