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体制机制调整运行以来,合作区取得了积极的发展成效,同时也亟需通过立法重点解决合作区的发展难题,加快补齐发展短板,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有效推进合作区改革探索。
为此,条例对合作区的组织机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了多个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条例指出,深圳市应当以所属经济功能区的标准和要求,负责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给予合作区政策和资源支持,及时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对汕尾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汕尾市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为合作区加快体制机制调整和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通过合作区加强创新合作、联动发展,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同时,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作区的支持和指导,依法推进合作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并统筹、协调合作区与汕尾市的区域合作事项,推动合作共享和发展。
在合作区范围内的鹅埠、小漠、鲘门、赤石街道有关管理机构由合作区管委会管理,依法在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明确,支持合作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加强对合作区相关产业发展的扶助和支持。深圳市政府应当将合作区产业发展统筹纳入深圳市重大产业空间布局。
条例也对重点发展产业作了明确。提出合作区应当建设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导的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机器人、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海洋经济等产业集群。应当推进高端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提高金融服务、智慧供应链、数字创意、智慧教育、智慧医疗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构建现代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不少人关心,生活、工作在合作区有哪些政策优惠和支持。
条例规定,深圳市政府应当根据合作区发展需要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统筹政府资金和鼓励社会资本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在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上,深圳市政府要推动深圳市示范学校支持、参与合作区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等的建设,提高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综合水平和质量。
在医疗条件提升上,条例明确要推动深圳市属医院支持、参与合作区内医疗机构建设,同步纳入市属医院医联体、医疗联盟、专科联盟,推进远程医学应用服务平台系统建设和对接,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此外,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上,条例特别明确,支持合作区接入省及深圳市相关政务管理系统,给予合作区独立账户。
条例的相关规定都突出了区域协调发展,明确深圳市和汕尾市应当建立合作区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接联动,推动区域协同和融合发展,强化合作区产业、经济、科技、人才、资源等方面的辐射带动、拓展延伸作用,推动汕尾市实现跨越式发展。
其中,产业转移和带动上,深圳市、合作区与汕尾市建立健全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加强产业对接合作和联合招商引资,支持汕尾市规划建设产业拓展区和承接深圳市产业转移,合作拓展区域产业链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生态协同发展。
交通网络建设上,支持建设合作区与深圳市之间的轨道交通、公路、港航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并加强与汕尾市交通网络体系的协调对接,助力提升区域交通水平和质量。
共享共商上,深圳市、汕尾市协商建立合作区收益共享机制,具体由省政府指导深圳市、汕尾市共同协商确定。深圳市、合作区应当加强与汕尾市的沟通协调,对合作区内涉及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事项,应当征求汕尾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