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晓文
(辽宁省沙地治理与利用研究所,辽宁 阜新 123000)
智慧林业发展过程中,管理主体行为的规范性很大程度上影响智慧林业推进质量。一些地区林业管理人员作为现代智慧林业管理的重要主体,理应不断规范自身行为,在智慧型林业管理活动中主动优化主体行为,但是目前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林业管理部门在智慧林业建设中投入有限。智慧林业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以使智慧林业建设能够顺利实施。但是一些地区林业管理人员过多地倚重硬件方面的供给基础建设,忽视了软件建设,长期看不利于智慧林业的良性发展,一定程度制约了信息化林业向智慧林业的过渡,限制了参与智慧林业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在林地智能分析、生态旅游等领域的资金投放中,主体约束较差,规范性不足,职能的行政色彩较重;应当积极培育第三部门的发展,提高第三部门在市场活动中的独立性、参与性,进一步促进主体规范体制优化,避免出现“竞租”行为,降低无效或低效建设行为发生的概率。
其次,智慧林业建设中不透明的现象依然存在。目前我国林业现代化发展正由信息化林业迈向智慧林业,在转型过程中产业整体存在着竞争行为不透明的现象,在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智慧产品和服务时,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如何对主体违规进行有效监督,如何加强竞争行为透明度,这都是下一步要考虑的问题。
内部管理意识淡薄直接导致了管理水平较低等问题。
首先,一些地区林业部门受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过去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影响,行政垄断色彩依然较重,认为衡量林业体制改革成绩的主要依据就是经济效益,这种思想意识根深蒂固,管理的大多精力都放在如何提高经济效益,如何提高林业重点工程的附加价值,忽视了对生态林业本身的环境保护价值。
其次,林业部门在转型过程中追求产业效益是应该的,但是要做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平衡,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提高现代化服务意识水平,打破垄断思维,强化内部管理意识的现代化、智慧化、市场化发展。
外部压力传导有限是当前智慧林业发展问题产生的又一成因。
首先,林业生产经营中的主要监督方式主要以内部监督为主,这种监督形式的好处是方便开展,坏处是外部压力不足,容易造成监督乏力、监督执行效果不足。
其次,一些地区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主体是多元主体模式,外部决策压力很难同步传导进来,“倒逼机制”效果不明显,尤其是社会压力更是难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这样看不利于智慧林业发展的健康发展。
林业统一发展规划不完整健全是智慧林业发展水平较低的成因。
首先,林业统一发展规划遵循的是国家相关的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大多是探索性的文件,不具有严格的约束力,硬措施基本没有,质言之缺乏有效的可对林业统一发展规划活动进行指导的规范。
其次,林业统一发展规划的目的更多地是为了管理的方便,而不是为市场考虑。例如在日常考核中,虽然也设置了服务效能指标,但是该指标的公共属性偏低,公共服务质量、服务流程的权重过小,这不利于智慧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时代物联网服务体系是推动智慧林业的有效方式之一。有效的物联网服务体系可以促进智慧林业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目前看,物联网服务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过低,信息契合程度不高。
首先,林业基层网点的基本服务设施配备不均衡,部分林业基层网点的内部的物联网服务体系不完善,无论是体系设计还是体系保障都过于简单化,对市场资源的吸引力不够。
其次,物联网服务体系缺乏产业服务标准化,高科技信息服务项目过少,造成大量的管理资源闲置,许多创新的生产经营形式缺乏支持,难以落地。标准化服务体系可以带动智慧林业管理体系的优化,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促进服务资源的合理流动,但是目前看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首先,从管理主体行为入手,进一步促进管理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发展,保证管理体系主导下的林区产业发展秩序的稳定和繁荣,为智慧林业发展创造优质的环境氛围。一方面,从行政决策制度入手,加强通用化、民主化、科学化原则的指导,将其渗透到现代化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当中,政府要充分掌握金融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保证林区生产经营者能够多渠道地参与到行政决策当中,这也是民主原则的体现,对行政决策的规范化有积极的帮助。另一方面,要完善政策创新制度,通过大力扶持社会第三方金融组织机构,继续完善市场监督体制,激发林区生产经营者的创新活力。作为智慧林业发展的管理主体,既要发挥主体优势,又要利用好第三方金融组织机构,形成金融资源优势互补的局面,在多种产业价值碰撞中不断规范自身行为。
其次,针对林区生产经营行为不透明的问题,可以尝试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具有标准统一的产业市场化纠错机制。产业市场化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出现恶意竞争、垄断、服务价格不稳定等现象,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新的林区电商企业等主体很容易形成新的市场垄断,因此要通过纠错机制及时干预:一方面,标准统一的纠错机制可以为弱小主体吃下安心丸,可以放心地参与到林区电商实际发展过程中;另一方面,纠错机制也能够帮助一些偏远林区的生产经营者解决资金套牢的问题,更好地参与到市场活动中,真正兼顾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以公平、透明的姿态为智慧林业发展贡献力量。
首先,智慧林业发展应当适度“摆脱”传统模式,将智慧林业发展的传播模式逐渐转型为市场推动的模式。一方面,应当根据林产业新形势变化调整目前的发展模式,管理者加强对形势变化的预判,尤其在当前生态服务市场复杂多变的环境下,牢牢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定位,及时跟踪市场关注和需求,以绿色需求为突破口优化自身模式,充分发挥林区基层网点数量多、员工数量多的优势,积极拓展网络建设点数量,在此基础上提供新型服务供给水平。另一方面不能丢弃基础设施的依托作用,强化“互联网+”发展模式,根据“互联网+”的现状情形,不断优化管理模式。举例来看,目前一些地区在积极推动传统林业自动化和智能化升级改造,形成“互联网+林业”一体化发展,重点围绕“十四五”规划开展了大量的林业民生工程,在此基础上应当顺势而为,加强对重点林区道路改造、林业科技设备生产,对其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如有必要也可以引入竞争体系,处理好合作和竞争的关系,从大局着眼,有利于优化网络服务资源规划体系。
其次,积极打造林业服务的绿色品牌建设,推动市场化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目前林业服务市场化运行机制过于单一,应当从绿色品牌角度破局,可以尝试打造具有绿色品牌意蕴的智慧林业服务。一方面,围绕“互联网+”继续推动智慧林业品牌建设,加强特色林业项目建设,做好服务规划合作战略,突出林区地域生态特色,满足本土林业发展需求。另一方面,加强林业管理安全建设,针对当前森林火灾安全宣传不到位、林区生态环境预警服务不及时等问题,制定服务安全方案。不同的绿色品牌对产品服务具有差异化,例如林业原材料需要稳定持续可靠的管理,林业加工产品等需要更复杂、更专业的管理服务,因此要采用差异化的服务模式,为种植户和生产经营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种植户和生产经营者也要注重森林火灾、自然灾害预警等防护知识的学习。
首先,加强针对林区生产经营等市场行为的监控与价格监管。智慧林业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监管死角和漏洞。市场自身总是带有一定的缺陷,这就需要加强监管。有的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小额贷款时,花费的时间成本过多,应当专门开设小额贷款专项质量监控机制,为偏远林区的经营者提供便捷服务,促进公平化发展,这也是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中的服务资源公平分配的合理化要求。另外应当对产业活动监管进行有效干预,尤其对林区电商企业的服务价格应当予以减免。
其次,警惕市场寻租现象,通过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增强自身约束力,从而降低相关人员行为失范或者主体寻租概率的发生。与此同时应当促进智慧林业管理绩效评估主体多元化,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主体参与进来,完成部门内自我履职评估、部门间互相履职评估、社会评价的综合体系,充分保证智慧林业管理的透明化、公正化发展。
最后,当地林业部门要联合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规范市场费用及价格的管控,定期沟通,共同打造公开透明的服务价格标准体系,为林区电商服务等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
首先,物联网技术在智慧林业发展中的应用,能够有效保障智慧林业发展效能。物联网技术应用范围广泛,例如在森林防火、林区违法行为管理等方面发挥技术优势。一些地区的极端自然条件容易导致安全隐患,解决的难度极大。例如干燥的气候导致的林区火灾,这就需要加强预警防范,而物联网技术则可以最大化地提供技术方便。可以将高清监控摄像机以及感应器放置在林区火灾易发区域,然后通过设置空气温度临界点等方式进行提前预警,为林业消防人员科学处理留出时间,降低森林火灾等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另外还能够利用传感器监控病虫害状况,对林区内稀有野生动植物进行保护等等。事实证明在这些工作中,物联网技术的优势十分明显。
其次,加大智慧林业文化渗透力度。智慧林业文化建设包含了两重意义:一是要承担生态责任,维护生态利益;二是要获得经济利益,要坚持以产业价值为中心的文化理念,最大化地整合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如何更好地协调两者利益,智慧林业文化的渗透是重要的途径。智慧林业文化渗透可以从理念层面入手,筑牢林业利益共同体理念,从管理者到具体林区基层服务人员,都要强化智慧林业文化。管理者要加强顶层智慧林业文化建设,统筹两种利益,监管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充分考虑智慧林业的各个影响要素,建立“经济性——社会性”的智慧林业文化渗透,管理内部要形成共识。在具体工作开展中,指导统一服务和个性服务的协调,体现多元化元素的服务共识,在对外口径上形成标准相对统一的宣传体系。在当前倡导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智慧林业文化渗透对内可以凝聚管理共识,对外可以展现智慧林业发展自信,切实提高管理质量。
本文研究旨在解决现状问题,为规范主体行为、加大服务模式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对策。本文研究紧紧围绕互联网时代特征,凸显智慧林业发展背景下的主要困境问题解决的必要性,针对现状提出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