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生,黄明明
近年来,中国推出了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等支持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一系列举措。例如,2018 年8 月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要求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2020 年7 月20 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金融企业引入外资股权到底能带来什么样的经济效果一直是金融学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系到评判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成效与未来政策调整方向。但从目前的研究来看,结论迥异。从积极方面来看,部分研究发现外资股权可以带来资本、技术技能和产品创新,并有助于促进行业竞争、提高银行业效率(Berger et al.,2009;Barry et al.,2011;何蛟等,2010);但另一方面,由于语言、文化、监管和法律体系、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问题,外资股东可能在东道国市场中处于劣势(Buch & DeLong,2004;Gleason et al.,2006),银行绩效与外资股权没有联系甚至负相关(刘家松和聂宝平,2016)。Wu & Salomon(2017)发现在美外资银行具有“外来者劣势”,监管机构对外资银行采取的执法行动多于对本国银行。
本文从外资股权对银行违规经营影响的视角,进一步审视外资股权的作用。之所以关注银行违规经营,是因为中国银行业违规案件频发,已成为银行业发展进程中的顽疾。银行违规经营不仅会对被处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一再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削弱公众对银行业安全性和稳健性的信心(Nguyen et al.,2016;钱爱民等,2018)。与一般企业不同,银行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由于银行违规经营造成的对金融系统的稳定和信任的损害会动摇整个金融系统乃至全局经济的健康发展。原中国银保监会在2019 年发布的《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 号)第十九条着重强调“大力整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可见,银行业违规经营与否是银行业高质量发展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此,本文对2008—2019 年间各级监管机构出具的银行业行政处罚公告中被处罚当事人、违法事由、处罚决定等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将汇总后的银行—年度处罚数据与各银行经营数据匹配,从商业银行违规经营的角度来研究外资参股是否具有治理效应。研究结果显示:外资股权的增加可以显著降低银行违规程度,外资股权在防范银行违规行为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次,对外资股东的影响机制检验发现,外资股东参与董事会治理是降低银行违规程度的重要渠道,外资股权的治理作用通过董事会得到发挥。最后,本文的异质性分析显示,外资股东的引入可以显著降低银行的内部控制违规和影子银行业务违规,对于外资股东的监督效应在非上市银行中更为明显。
本文的贡献在于:第一,拓展了我国银行监管领域的研究,虽然美国学术界自1989年首次明确要求银行监管机构向公众披露正式执法行动(Formal Enforcement Actions)之后,涌现了大量与银行违规处罚相关的研究(Slovin et al.,1999;Jordan et al.,2000;Nguyen et al.,2016;Pugachev,2022),但迄今与中国银行业违规经营相关的研究仍较为缺乏,现有少数相关研究主要关注银行违规处罚的经济后果(明雷等,2023;赵静和高雅琴,2023)。由于中外银行在监管体制、监管模式等方面都有诸多差异,通过手工搜集获取银行历年行政处罚数据,本文的研究探讨了外资股权对于银行违规行为的影响,对理解中国银行业频发多发的经营违规动因及其治理是有帮助的。
第二,本文对推进中国银行业高质量发展与银行治理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意义。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境内外上市等多种途径引入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2020年7月,《经济日报》刊发的原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的《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一文中强调,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鼓励通过大股东减持、增资扩股、扩大开放等方式,引进注重机构长远发展、资本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战略性股东。对外开放是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本文的研究对从股权安排上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具有启示意义。
本文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我国银行业外资引入和违规监管的制度背景介绍;第三部分是对外资股权的经济作用以及银行违规经营这两部分文献的回顾,并提出研究假设;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研究设计;第五部分是实证分析的数据结果与解读;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
2001 年中国加入WTO 后,银行业市场逐渐向外资开放,至今已有二十年时间。近年来监管机构逐渐放松了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2018 年8 月23 日,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①2023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银保监会正式更名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2020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根据原银保监会披露,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银行总资产3.58 万亿元。另外,根据各商业银行公开资料整理,截至2018 年底,已有至少40 家商业银行进行了境外引资。
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监管,原银保监会为国内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监管措施包括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信息披露监管。与发达国家采取放松管制措施增加银行竞争和效率所不同的是,发展中国家以稳定和风险防控为主要目标(祝继高等,2015)。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加大了信息披露力度,银行违规处罚信息有统一的披露格式,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当事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从执法机构上看,商业银行总部主要由原银保监会机关管理,各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注册地由各省银保监局或地市银保监分局进行属地管理,我国银行业监管各级机构自2016年以来不仅及时披露银行行政处罚信息,还补充披露了大量以前年度行政处罚信息,监管执法信息的公开为银行业违规行为研究提供了合适的样本。本文采用原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手工核对整理出2003—2019年各级监管机构针对银行业行政处罚1.8万条,累计罚没金额超70亿元。从处罚对象看,涉及单位的处罚占55%,针对个人的处罚占41%。监管机构采取的处罚措施以罚款为主(66%),其次为警告、取消高管任职资格,此外还包括吊销金融许可证、禁止从业、停业整顿等。从违规处罚区域分布上看,各省份的银行违规处罚程度存在差异,罚款金额合计占比前五的省份依次为广东、北京、山东、四川和浙江。从违规事由来看,表1 将银行违规根据具体业务类型进行分类,可以看出,银行违规经营次数占比前三大业务为贷款、内部控制、票据,三者合计占比达到74.37%。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从事的影子银行业务①参考李文喆(2019)对于影子银行的分类,主要包括银行表外理财、同业业务、信托业务、委托贷款、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等。虽然被处罚的次数相对不多(只占4.75%),但涉及金额较大(占比23.46%),从而使得影子银行业务单笔处罚金额远远高于其他业务,达到单笔平均189.73万元处罚。
表1 银行业行政处罚分布(按违规业务类型)
在国内外文献中,股权结构通常被视为影响银行绩效和风险的重要因素。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多参与银行经营,形成既包含非国有银行又包含国有银行的混合竞争市场结构(徐璐等,2019)。第一种观点认为,基于代理成本、道德风险理论,由于国有银行的资源配置效率可能更加低效,管理激励不足,政府持有银行股份更多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非经济意义上,国有控制权往往与更高的风险水平相关(Shleifer & Vishny,1997;La Porta et al.,2002;Sapienza,2004;Barry et al.,2011)。本土银行引入外资股权往往伴随着国有股权比例的减少,外资股权可以带来资本、技术技能和产品创新,并有助于促进行业竞争、提高银行业效率(Berger et al.,2009;Barry et al.,2011;何蛟等,2010)。Zhu & Yang(2016)以我国2000—2013年123家银行为样本,使用信贷风险、资本充足率、收益波动性、流动性覆盖率为风险衡量指标,发现国有银行的风险水平高于外资银行,而外资作为国有银行的中小股东可以从资本和流动性两方面有效降低国有银行的风险水平。Shaban & James(2018)研究了股权变更对印尼商业银行绩效和风险敞口的影响,发现本土国有银行的风险敞口大于私营和外资银行,外资并购可以降低银行风险,增加银行收益。
第二种观点,以市场风险理论和软预算约束理论为代表,认为与本土银行相比,由于语言、文化、非正式组织、监管和法律体系、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问题,外资股东更可能在东道国市场中处于劣势(Buch & DeLong,2004;Gleason et al.,2006)。此外,为了克服这些市场差异,来自不同市场环境的外资银行需要在收集本地信息和建立信贷关系方面施加影响(Berger et al.,2001)。Iannotta et al.(2013)使用欧洲银行样本,发现由于获得了政府支持,国有银行的违约风险相比私有对照组更低。也有一些研究发现引入外资股权与商业银行风险、绩效之间的关系并不确定,对银行盈利能力、绩效并无显著改善,甚至负相关(Havrylchyk & Jurzyk,2011;刘家松和聂宝平,2016)。马理等(2020)使用中国商业银行的微观数据,发现外资持股比例与中小型商业银行的风险之间呈现非线性特征并存在临界点(10%),超过临界点后,继续加大外资持股比例可能会增加银行风险。
现有的关于银行违规经营与处罚的实证研究大多集中于美国银行。美国实行的是双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对银行都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在美国银行监管系统中,执法行动可以是非正式的,也可以是正式的,非正式执法行动包括承诺、董事会决议、已批准的安全与稳健计划以及谅解备忘录,非正式行动在法律上不可强制执行,也不可公开。相比之下,正式执法行动在法律上是强制执行的,并且是公开披露的,类似于我国的行政处罚。现有基于正式执法行动的关于美国银行业违规经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处罚的经济后果分析。归纳而言,主要体现在:(1)监管处罚会降低受处罚银行的市场价值(Slovin et al.,1999;Jordan et al.,2000;Pugachev,2022);(2)降低银行借款人的贷款利率(Deli et al.,2019);(3)导致贷款业务量的减少(Peek & Rosengren,1995);(4)甚至外溢性地对人均收入增长和失业率产生显著负面影响(Danisewicz et al.,2018)。而对于监管机构如何做出处罚决策或者监管机构的执法行为受什么因素影响的问题,只有少数研究有所涉及。例如Nguyen et al.(2016)发现银行董事会的监督和建议职能可以有效降低银行受到监管处罚的概率。Wheeler(2019)的研究表明贷款损失会计核算通过影响监管行为而影响了顺周期贷款,监管机构更有可能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不足的银行实施限制贷款的执法行动。而Deli et al.(2019)表示女性雇员在检查活动中对银行的审查更加勤勉,执行处罚的可能性更高。Wu & Salomon(2017)使用在美国运营的189 家外国银行作为样本,探索了外国银行面临的监管责任,他们发现与本土银行相比,监管机构对外国银行采取的执法行动更多。可能受限于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处罚信息披露限制以及银行经营数据的缺乏,关于中国银行业违规处罚相关的实证性研究较少。我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为银行业违规行为研究提供了合适的样本。随着中国银行业监管处罚数据的披露,一些学者开始关注中国银行业违规行为,主要集中于银行业监管处罚对于银行风险承担、系统性风险等方面的经济效应研究。例如,赵静和高雅琴(2023)运用银行行政处罚数据,对比了行政处罚对银行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差异化影响。明雷等(2023)基于2007—2020年我国商业银行微观数据,研究发现银行业监管处罚可以降低违规银行风险。中外银行在监管体制、监管模式等方面都有诸多差异,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检验对外开放在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对理解中国银行业频发多发的经营违规动因及其治理路径也有裨益。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境内外上市等多种途径引入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积极监督者观认为,外资股权有助于中国的银行向外资行学习防范风险的经验,提高银行的公司治理能力。外资股权可以带来资本、技术技能和产品创新,并有助于促进行业竞争、提高银行业效率(Berger et al.,2009;Barry et al.,2011;何蛟等,2010;步丹璐和屠长文,2017)。基于中国银行业的研究发现,外资银行的进入提高了国内银行效率,改善了国内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显著抑制引资银行的关联贷款发放行为(张敏等,2014)。外资股东可以降低银行风险,并且外资股东强化了股权制衡对银行风险承担的抑制作用(张博等,2018)。银行遭受行政处罚往往是由于相关业务未按照监管规定执行,会对被处罚银行造成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股东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持股比例越高,违规处罚连带责任越大,银行违规经营不仅会对被处罚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一再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削弱公众对银行业安全性和稳健性的信心(Nguyen et al.,2016;钱爱民等,2018)。由于外资入股产生的学习效应和监督效应,外资股权的引入可能使中资银行获得更多的银行资本金、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避免大股东的道德风险问题,改善银行经营,我们预期银行中的外资股东更有可能积极监督银行的违规行为以维护股东利益,提出以下假设:
假说1:外资股权与银行违规呈负相关关系,外资持股比例越高,银行违规程度越低。
我国银行业主要由国有资本控制,且2018 年前银行业外资持股比例受到限制,由于语言、文化、监管和法律体系、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问题,外资股东作为少数股东,更可能在东道国市场中处于劣势(Buch & DeLong,2004;Gleason et al.,2006)。消极投资者观认为,外资股东作为非控股股东,拥有少数股权,往往是财务投机者,不可能对引资银行的治理结构起到实质改善作用,也没有动力及能力去监督大股东和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引资银行绩效的变化与外资股东并没有必然联系甚至负相关(Fahlenbrach & Stulz,2011;刘家松和聂宝平,2016)。外资股东进入后,学习效应和监督效应不一定能得到发挥,外资银行有可能与本土银行在经营理念和决策机制等方面产生摩擦,如果外资股权作为财务投资者,先进的知识技术、治理理念无法有效传递,外资股东对目标银行的监督是被动的,缺乏能力与动力去制衡大股东与管理层,银行违规行为也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因此提出假设:
假说2:外资股东对银行违规的监督作用并不明显,外资持股比例与银行违规程度无显著相关关系。
本文对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手工整理,剔除非银金融机构,整理出2009—2019年1万多条各级监管机构针对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汇总计算出各银行每年的受到监管处罚的情况,根据受处罚银行名称与银行财务、经营数据进行匹配,得到初始研究样本。首先,与现有研究一致,本文剔除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外资100%持股)、农信社等机构,然后剔除关键指标缺失的观测,得到1430 个银行—年度观测,包含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此为基础研究外资股权对银行违规行为的影响。监管层面数据来自原中国银保监会网站,银行层面财务数据来自CSMAR 数据库,银行分支机构数据根据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各年银行金融许可证数量整理而成,外资持股数据来自CSMAR 数据库和年报手工整理补齐,外资董事数据来自手工整理的银行董事会成员数据。为了避免极端值对于结果的影响,我们对连续变量在上下各1%的水平上做了Winsorize处理。
为了考察外资持股对银行违规行为的影响,参考Arnaboldi et al.(2021)的研究,本文以银行罚款金额①由于行政处罚针对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且每次处罚的严重程度不同,我们主要采用银行违规处罚金额度量银行违规程度,在稳健性检验中使用银行受处罚次数作为替代解释变量。衡量银行违规风险,由于处罚数据呈零点左断尾分布,本文采用Tobit 模型进行估计,基本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被解释变量Punishment_amount表示违规经营代理变量,基于银行罚款金额数据经对数处理后计算得出,Foreignown为解释变量,表示银行受处罚前一年的外资持股比例,Controls为控制变量,包括银行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存贷比、成长性、银行分支机构规模等可能影响银行处罚的变量。由于违规行为的稽查和处罚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本文在回归中将自变量和控制变量做滞后一期处理,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反向因果问题。本文控制了公司和年份固定效应,为控制潜在的异方差问题,使用公司层面聚类标准误。具体变量定义见表2。
表2 变量定义表
表3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Punishment_amount的均值为2.22,标准差为2.54,各银行间罚款金额差别较大;Foreignown的均值为0.03,标准差为0.12,说明外资持股比例各银行间相差较大,据统计,大约有20%的样本存在外资参股。Fboard的均值为9.6%,大概有10%的银行被派驻了外资董事。Npl的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1.69%和1.48%,与现有研究基本一致。
表3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本文采用模型(1)分析外资股权对银行违规行为的影响。表4 第(1)列为未控制固定效应的结果,第(2)(3)列依次加入了年度和个体固定效应,从报告的结果来看,在控制个体和年份固定效应以及银行层面控制变量后,Foreignown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外资持股比例与银行违规处罚金额显著负相关,随着外资持股比例的增加,银行的违规程度显著下降,外资参股对银行违规发挥了监督作用,支持了假说1。
表4 外资股权与银行违规行为
1.CEM配对样本分析
本文考察的是银行外资股权对违规行为的影响,然而外资股权是否进入银行会受银行自身特征的影响,本文在解决自选择问题时采用一种无需检查协变量平衡性、模型依赖度更低的匹配方法:Coarsened Exact Matching(CEM,广义精确匹配/粗粒度精确匹配)①缓解样本自选择问题常用的方法是倾向得分匹配(PSM,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常用的PSM 方法平衡性检验较为费力,而且严格来说协变量在匹配后也不一定更加平衡,往往是某些变量的平衡性得到提升,而另一部分变量的平衡性有所下降。。CEM 匹配本质上是一种控制处理组和控制组处理前差异的非参数方法,不需要检查协变量的平衡性,降低了模型依赖程度和平均处理效应估计误差(Iacus et al.,2012)。近年来,CEM 匹配越来越多地被顶级研究所采用,如Zheng & Wang(2020)、Butler et al.(2019),等等。首先,我们按照银行是否获得外资股权,将样本分为两组,将获得外资股权的银行定义为处理组,在从未获得外资股权的企业中寻找控制组,构造匹配样本。第二步,选择银行类型(Bnature)、银行规模(Size)、盈利能力(Roa)、存贷比(DtoL)作为协变量,我们根据协变量计算出匹配前L1 统计量为0.936①L1越接近1,说明两组数据之间不平衡程度越大。,第三步,我们依据协变量进行CEM 匹配,匹配后L1 统计量为0.679,使用配对后的样本重新回归,表5的结果显示,配对后样本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保持一致。
表5 CEM配对前后回归结果对比
2. 替代被解释变量
本文使用银行被处罚次数作为被解释变量的替代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表6的结果显示,无论是否控制固定效应,Foreignown的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外资持股比例与银行违规处罚次数显著负相关,与基准回归一致。
表6 稳健性检验:替代变量
3. 控制上一期违规处罚程度
考虑到上一期监管机构违规处罚可能会对当期银行经营产生影响,本研究在稳健性检验部分控制了上一期的银行违规变量。表7的回归结果显示,在控制上一期银行违规程度变量后,结果仍与基准回归保持一致,即外资持股与银行违规程度显著负相关。
表7 稳健性检验:控制上一期违规处罚程度
1. 机制分析
公司治理的主体是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客体是经营者与董事会,而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李维安,2005)。外资股东作为少数股东,向银行董事会派驻董事,可以对银行的经营起到直接监督作用。为检验外资股东是否通过向董事会派驻董事对银行违规经营产生影响,参考江艇(2022),考察关键解释变量Foreignown对中介变量的影响,中介变量为Fboard(是否派驻外资董事虚拟变量),结果如表8所示,第(1)列为基准回归结果,第(2)列为解释变量对中介变量的回归结果,Foreignown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外资持股越高的银行越有可能向董事会派驻董事。已有研究表明,董事会的监督和咨询职能在防止银行违规行为方面是有效的,具体体现在,董事会的监督增加了内部发现违规经营行为的可能性,可以减少被监管机构违规处罚导致的股东财富损失,而董事会的咨询职能可以预防技术违规(Nguyen et al.,2016)。因此,以上中介效应分析说明,外资股东可以通过派驻董事列席董事会履行监督和咨询职能,识别和防范银行违规经营,降低银行因违规经营处罚可能带来经济损失。
2. 异质性分析:不同违规类型
根据监管机构具体的处罚事由,本文将银行违规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区分,其中违规处罚金额最大的业务类型为贷款、内部控制、影子银行①根据银行行政处罚事由进行分类整理,贷款经营违规主要体现在: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贷款资金被挪用、虚增存贷款、违规转让信贷资产、为民间借贷担保、违规发放贷款等;影子银行业务相关违规主要体现在:违规开展同业投资业务、违规发放委托贷款、违规投资信托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内部控制经营违规主要体现在:内控管理不到位、员工监督、行政印章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等。,分别考察外资持股对于这三种不同类型银行经营违规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9所示。回归结果显示,外资持股对于不同类型的银行违规经营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外资持股对于贷款违规的监督作用不明显,对于银行的内部控制违规和影子银行业务违规可以起到明显的监督作用。贷款是银行的主营业务,由于银行拥有众多分支机构,而各分支机构具有不同权限的贷款审批和发放权,管理难度较大,涉及放款机构众多,外资持股对于银行违规经营的监督主要在总部层级,对贷款业务难以起到直接的监督作用。相比之下,影子银行业务审批和内部控制的实施主要在总部和分行等管理机构,外资股东可以通过对业务审批的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来降低相关业务带来的违规风险。
表9 异质性分析:不同违规类型
3. 异质性分析:上市与非上市银行
本文的样本中同时包括了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二者在公司治理、外部监督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样本划分为上市与非上市银行两组,表10 列示了分组回归系数差异检验结果,第(1)列为非上市银行样本的回归结果,解释变量的系数显著为负,第(2)列为上市银行样本的回归结果,解释变量的系数为负但不显著,可以看出,外资持股对于非上市银行违规监督效应更为明显。可能的原因是上市银行的股权更加多元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同时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的监管以及中小股东的监督,而非上市银行内部治理与经营水平相对不高,外资股东的引入对于加强非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防范银行风险等方面起到的作用更加明显。
表10 异质性分析:上市与非上市银行
银行业外资持股的经济效果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各国经济金融环境存在巨大差异,因此相关研究得到的结果并不统一,如果直接引用他国外资开放经验可能并不适合我国银行体系的对外开放。其次,从国内研究来看,缺乏针对中国银行业微观层面违规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给出的相关政策建议的说服力与可实施性也不强。我国的银行业,尤其是非上市银行,一直以来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效率低下、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而被实务界和学术界所诟病,如果外资的引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它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无疑是有利的,对我国正在进行中的金融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从银行违规经营的视角考察外资股权的经济效果,重新审视银行业外资股权的治理机制。我们整理了2008—2019年各级监管机构针对银行业行政处罚公告,基于此数据的研究结果表明:(1)整体而言,外资股权可以显著降低银行违规风险,该结论在使用CEM 方法校正样本选择性偏差、替代被解释变量、控制上一期违规处罚程度后仍然稳健;(2)对外资股东的影响机制检验发现,外资股东参与董事会治理是降低银行违规风险的重要渠道;(3)外资股东的引入可以降低银行的内部控制违规和影子银行业务违规,对于非上市银行违规监督效应更为明显。本文证实了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取消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股比限制的积极意义,具有一定的政策含义。如何在对外开放背景下,指导银行业引入参与中资银行公司治理的优质外资股东,发挥外资股东在公司治理、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银行业高质量发展,值得作为我金融业深化改革的一项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