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
我在蓝桦公司工作时,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宣传画册拍摄,我的一张正面全身照入选。当时没有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公司也没给我报酬。半年前,我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离开了蓝桦公司。最近,我看到蓝桦公司新印的宣传画册中依旧有我的那张照片。请问:我的正面全身照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肖像?蓝桦公司先后使用我的照片算不算侵权?我该怎么办?
读者:龚玥
龚玥读者:
首先,涉案照片属于法律上的肖像。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据此,法律所保护的肖像由人的外部形象、外部形象载体和可识别性三个要件构成,可识别性是指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能指向特定的自然人。本案中,蓝桦公司所使用的正面全身照,能够清晰地指向特定的你,所以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肖像。
其次,蓝桦公司在你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分别使用你的照片,应区别看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比如为课堂教学、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而使用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本案中,你在职期间自愿为公司拍摄宣传照片,表明你对公司使用你的肖像用于企业宣传已有充分预期,故应视为同意使用,蓝桦公司不构成侵权。而在你离职后,蓝桦公司继续使用你肖像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因此,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你的肖像,不属于合理使用,显然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最后,你有权请求蓝桦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要根据蓝桦公司使用你肖像的获利情况和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而定。如果你没有受到经济损失,也不能证明蓝桦公司从中获利,那么可以要求酌情赔偿。关于停止侵害方面,你可以要求蓝桦公司封存、销毁宣传画册,或者将你的照片从中移出,但这样损失未免太大。所以,蓝桦公司明智的选择是向你作出经济补偿,获得你的原谅,以求宣传画册能够继续发放。
胡律师
胡律师:
王某曾在我公司任销售业务员。半个月前,已经离职一年的王某突然以借条为凭,诉请判令公司支付其30万元借款。公司经核对发现,借条是王某利用掌握的盖好公司印章的空白纸,于离职后填上去的。请问:在公司根本没有借款甚至王某根本没有出借能力的情况下,“被负债”的公司该怎么办?
读者:张化生
张化生读者:
一方面,你们公司可以要求法院责令王某提供资金流动方面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分别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鉴于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都会留下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结合本案,基于涉案金額巨大,公司可以要求王某提供资金来源(如银行流水)、交付方式等证据,以便法官去伪存真。此外,公司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判断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通过借条中印章、笔迹的真伪以及形成时间,同样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与之对应,如果借条是王某在原来盖好印章的空白纸上填上去的,意味着笔迹的形成时间与印章的形成时间不一,公司完全可以就此申请司法鉴定,也可以就笔迹是否来自与公司财务有关的人员申请司法鉴定。此外,由于伪造借条索要“借款”涉嫌犯罪,“借款人”还可以通过报警来处理。
胡律师
胡律师:
我离职后,曾申请获取失业保险待遇,但被经办机构拒绝,理由是我原来所在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失业保险并缴费。而原公司负责人辩称,其已委托他人并以他人的名义为我办理失业保险并缴费,即属于“社保代缴”。请问:在“社保代缴”导致待遇落空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原公司赔偿?
读者:李伟名
李伟名读者:
你可以要求原公司赔偿损失。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应当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鉴于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是直接以第三方的名义进行,故并非代理而是代替。
同时,第三方虽可以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相关待遇。尤其是当账户名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职工缴费时,势必导致劳动者在申报待遇时,存在被有关机构拒绝的风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虽然委托第三方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因用人单位违反“亲自”办理的法定义务,等同于没有办理的情况下,如果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之对应,如果你的情形符合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你的意愿中断就业、你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仅仅是由于公司让他人办理,导致你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你自然有权要求公司赔偿。
胡律师
胡律师:
我在入职一家公司后的第二十天下午,公司即为我办理了工伤保险。谁知次日上午,我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当我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项目和标准给予相应待遇时,却被告知,因我从参加保险到事发不到一天即不满24小时,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赖民
赖民读者:
工伤保险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他们都只是说明“必须办”,而没有说明参保后的具体生效时间。就此,许多省的通用做法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次日的计算是以0时为分界线,而非要达到足额的24个小时。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就其中的“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解释为:《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即是说,以工伤的具体发生时间为分界线,只要参加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费用都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的范围。正因为你的工伤发生在缴纳工伤保险之后,虽然时隔仅仅一天,也决定了你的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胡律师
胡律师:
刘某找我借钱时,给我打了张欠条,写明欠款金额5万元,欠钱时间为2019年1月20日,但没有写明还款时间。现在3年多了,刘某迟迟未还钱。有人说,我的这笔钱打水漂了,因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判决我败诉。请问:是这样吗?
读者:周全中
周全中读者:
你是否还能要回这笔钱,首先要弄清楚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到期向出借人返还借款的债权凭证。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履行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一是二者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是单纯的借款,其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而欠条则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形成的原因较多,可以是基于买卖、劳务、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多种事实而产生的。例如,在收购产品或赔偿损失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对方的款项,此时就需要写张欠条给对方。
二是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为3年,但在起算时间方面有差异。在都约定了还款期的情况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間是一样的,都是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3年。在均没有约定还款期的情况下,则起算时间点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借款人还款,3年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之时开始计算。而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由于在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债权人应当从欠条出具之次日起3年内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刘某找你借钱,本应当是打借条给你,却写成了欠条,也没有明确还款日期。因此,该欠条自出具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3年,显然,你的债权已过了时效。你现在向法院起诉刘某还钱,如果刘某同意还,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刘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以该债权已超法律保护期限为由拒绝还款,法院就会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这里提醒大家,在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让对方出具借条,拒绝接收欠条。而且大家要认真查看借款人在条据上的用语是否规范,防止存在歧义,以免影响自己权利的维护。
胡律师
胡律师:
我于2021年12月15日入职某广告公司,担任实习设计师,月工资54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20元。由于入职后一直未领到工资,我于2022年4月15日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离职。随后,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并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近,仲裁机构裁决广告公司应支付我被拖欠的工资21600元,而对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未予支持,而且裁决书上还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请问:这是否意味着我不服仲裁裁决,也不能向法院起诉了?
读者:蒋孟丹
蒋孟丹读者: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有些劳动争议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表明,“一裁终局”只是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如果是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则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仲裁机构裁决广告公司向你支付欠薪,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所以,该裁决的确为“终局裁决”,假如广告公司不服也无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而由于仲裁机构对你的经济补偿金诉求未予支持,你对此不服,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胡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程文华、潘家永、廖春梅、周玉文、颜梅生等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