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亚钢
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用网络参与的社会活动也日益频繁。但是,网络的虚无性、时空性导致近年来网络暴力案件频发,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为了切实解决网络问题,中央网信办于2022年11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的通知》。“两高一部”于2023年6月9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表明了党中央治理网络暴力的决心。在网络浪潮中,只有国家形成对网络暴力法律完备的处理机制,才能维护国民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公民也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一)网络暴力的确定性概念
在目前的社会公众认知中,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法律词汇,而更像一个概括性词汇,其包含了社会公众在网上的诸多言论及情绪表达。《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暴力有了准确的定义:“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该定义确立了网络暴力的行为类型,包括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明确行为。为了更好地治理网络暴力,该定义将道德绑架、歧视等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行为纳入网络暴力范畴。由此可见,目前于网络暴力的定义更注重对被侵害人身心健康的实质损害。
(二)网络暴力侵害行为的证据公证
网络暴力发生的源头是在网络中,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网络暴力的证据保全、固定显得尤为重要。网络暴力的网页证据公证主要是将公民在运用网络技术的过程中所受到的网络暴力,通过固定网络活动的痕迹,在网络中的某一时间段下的某一页面(包括视频、音频等)所显示的具有对人身心健康产生实质损害的暴力内容(包括前文所所述的各类侵害行为),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固定。该类型的证据固定模式从根本上与传统的证据固定有着较大区别,突破了传统证据的实效性问题,从而提供对自身诉求有力的证据上的支持,进而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
(三)网页证据公证的证据类别
对网络暴力侵害行为的网页证据经公证有效力后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使用,因其本质特性,证据属性与特征和呈现出来的目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类似,因此将网页证据归类为电子数据这一大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同样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概念。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类等类似信息手段生成的信息。电子数据就是一种表达表现形式多样的电子信息,如今互联网网页作为证明网络暴力的有力证据,网络暴力中的网页公证也运用至相关证据固定当中。
网页公证作为新兴公证类型有其存在的必要因素,和其他公证手段相比,也存在缺陷性问题,无法做到尽善尽美。这里的网页证据公证仅仅指为了证明网络暴力侵权实施发生过程的证据,在公证人员主导下进行,根据依法使用的电子网络技术对特定网页进行公证的行为。基于对社会资源稀缺性考虑,追求社会调整手段的高效性与低成本性是必然趋势。网页证据公证可以对网络暴力侵害过程进行快速锁定留痕,但是,囿于网页证据公证的真实性、局限性,公证人员进行公证时难免会忽视审慎监督责任与流程规范,会带来相应的风险,这与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背道而驰。
(一)网页证据公证真实性存疑
网页公证证据为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具有内容无形性、易被篡改、被灭失、形式多样等特点。若该类证据需要在法庭中被采纳,则该网页公证必须具有公证中立性、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这是对证据公证的法律职业要求,也是公证服务社会稳定的价值所在。
但是,网页证据公证是借助互联网科技、计算机技术、电子信息等手段进行的公证活动。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可复制性与模仿性极高,在网络社会中,对网页的模仿、复制、窜改等行为时常发生,所看到内容的真实性将会大大降低。如,在网络中的IP地址、地点定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改变,甚至对所显示的内容也可以进行PS加工;受网络传输速率、网页刷新速度制约,所呈现的内容也未必是完整的。这些情况均会导致网页证据公证缺乏真实性保障,被法庭采信的可能将会大大降低,具有较大的败诉风险。
(二)公证程序不规范,公证人员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公证制度仍在进一步规范完善中,网页证据公证也未形成相应体系,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网页证据公证时可能缺失规范性。这将影响网页证据的公证效力和网页证据的证据效力的实现。虽然目前对网络取证的业务与日俱增,但是对有别于传统公证类型的新型网络证据公证,对公证的要求还是不明确的,遇见公证问题可能无处进行咨询,公证主管机构无法给予其专业的指导。中国公证协会虽然有公证业务指导委员会,但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没有专门的人员配置,而且给予的业务指导也仅仅为参考,并无实际效力。
(三)主体不适格
在公证过程中,取证主体的不适格也是较大风险之一。当网页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和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将无法参与相应的诉讼活动。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按照《公证法》等相关规定行使相应的公证职权,其职权的行使也必须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实施。但是,目前比较多的情况是公证权力容易被滥用。如,超越自身职权范围行使公证职权,公证人员收受贿赂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证据予以出证,未被授权行使公证职权等,导致参与公证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诉讼主体不适格,其对网络网页作出的公证文书无法产生具有公证证明力的相应文书,也不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力。作为申请网页证据公证的主体,申请主体不一定就是受害者,只有受害人进行的网页证据公证,才能成为合格的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所申请的公证可能会导致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对不适格当事人申请的网页证据进行公证,也会侵害适格当事人相应的合法权益。
(一)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功能作用
网络暴力的取证需要多方主体进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作为网络暴力网页公证的申请主体———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应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对涉及网络暴力的网页数据如实提供,确保公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的经历性和实效性,保障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证明是受害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推动网页证据公证的顺利进行。
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在进行网页证据公证时,行使的是国家公证职权,具有国家公信力,如果肆意滥用,违法使用公证权力将会严重破坏相应的公证秩序。因此,对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这一主体而言,必须在法定职权法定范围内行使相应的公证权力,在受害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审慎核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保持公证的中立性、客观性、真实性,助推网络暴力的社会治理。
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媒介机构,其为国民提供了在网上交流、发表言论的平台。但是,言论的发表是有界限的,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因此在发表自身言论时,因为言论的特殊性与受众的不确定性,将会侵害不特定潜在受害者的权益。往往那些热点话题新闻的出现,网友的关注度极高,在纷纷发表自身言论的同时也会对热点事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造成伤害。当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进行取证时,网络服务机构也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将当时的网页数据进行窜改、变更、消灭等不利于取证的措施,应保证公证业务的有序进行。文化管理部门、网信办等部门往往是网络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言论发表者、网络暴力受害者等进行有效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则需对公证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共同完成对网络暴力侵害网页证据的公证。
(二)网页证据出证的规范化程序
第一,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对涉及网络暴力的网页证据进行固定公证时,应当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段进行多次域名解析,然后对解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将结果导入自身可控制的电脑中,进行妥善保存。第二,公证人员对存储的数据进行操作,对计算机进行深度清理,以防其他数据混入。第三,为了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通过把握网页公证的流程性、完整性,确保公证人员具有完整的亲历性,防止公证程序的不完整。在完成公证流程的同时,也需要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的三级审核,形成网页证据公证的相应规则流程,制定相应的规范,保证网页证据公证业务的权威性。第四,还可借助区块链的不可篡改和分布式账本特点,存储公证数据对应的哈希值,并对公证用户访问、登录、身份识别、行为能力评估、与公证人员音视频交流的录像、签署电子法律文书的过程等全流程进行日志记录,并留存相关交互信息,确保公证程序与公证结果的准确无误。
(三)建设网络证据公证机构
互联网业务飞速发展,诸多遭受网络暴力侵害的受害者想通过公证机构相关网页证据进行公证时,该网页已经消失或无法显示侵害内容,导致其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于互联网特性建立一个网络证据公证机构已经迫在眉睫,这类机构独立于政府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网络暴力受害者可以借助这个平台进行及时的申请公证,并通过相应的程序指令发送需要公证的网页证据。公证人员在收到公证要求后,只需要加密存档,完成公证即可,证据可以加上特殊水印,使原网页内容不被窜改。当产生相应纠纷时,只需要将公证网页与现网页进行对比即可知晓相应内容。“公证云”就是一个典型的网络公证平台,是在网络空间建立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平台,完整保护网页证据。通过这一操作,可规避由当事方无法及时进行取证收集涉及网络暴力网页证据时可能产生的风险。此外,证据通过该类第三方公证平台进行加密保护,会有专门的加密水印并加盖识别章,使网页公证具有相应的证据效力。
网页证据公证作为应对网络暴力侵害的有效证据措施,具有化解网络纠纷、遏制网络暴力势头、提供多元解纷新路径等多种功效。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应的网络证据公证制度,解决与日俱增的网络暴力带来的社会影响,维护网络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陽市宝庆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