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态视角下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实现路径研究

2023-12-09 13:21赵观兵刘宇涵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23年23期
关键词:新创共创众创

赵观兵,刘宇涵

(1.江苏大学 管理学院;2.江苏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0 引言

伴随着我国创新进程向纵深推进,众创空间发展“一日千里”,被认为是我国经济转型关键时期推动全民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均指出要落实税收促进政策、引导金融资本支持、鼓励科研院所提供研发成果等,政策利好推动众创空间进一步发展。《中国众创空间白皮书2018》数据显示,我国众创空间在数量、规模等方面已跃居全球第一。截至2020年,众创空间服务企业数达21.8万家,获得财政补贴超过32.2亿元,获得技术支撑的企业数有8.8万家,获得投融资总额突破426.2亿元。

然而,在经历爆发式增长后,众创空间却面临转型升级压力,多数众创空间一味“享受”国家财政支持,拒绝改变“二房东”发展模式,无法为入驻企业和其他利益主体创造价值,最终走向破产倒闭,可谓“故步自封,难以善终”。例如,曾作为明星项目而红极一时的“孔雀机构”因亏本严重而不得不倒闭。在此情形下,众创空间要突破困境,必须改变传统线性单向链式价值创造方式,通过互动合作和资源整合等方式与新创企业等主体进行价值共创。然而,众创空间作为创业生态系统的微观载体,内部价值共创的顺利实现是一个复杂的演进过程,依赖于众创平台服务行为、新创企业资源投入以及第三方主体支持力量等多种投入要素,因此采用整体协同法探究多主体投入要素组合是回答“如何实现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的关键。基于此,本文尝试解决以下问题: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投入要素是什么?这些投入要素之间的关系怎样?有没有组合形成价值共创发展路径?

现有文献对众创空间的研究集中在众创空间创新环境对创业团队创新行为的影响(黄钟仪等,2021)、众创空间网络关系对新创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1]等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众创空间由协同创新多主体组成,除服务对象新创企业外,政府、高校、科研机构、风投机构等第三方利益主体也会与众创空间发生价值交换而不断向众创空间集聚。除此之外,虽然现有部分文献将众创空间和价值共创相结合,但大多从价值共创视角探讨众创空间特征、发展模式[2]、动态能力[3]等,并未研究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前置因素及其作用机理,且对众创空间多主体如何进行价值共创缺乏全面分析。

因此,本文从组态视角出发,运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明晰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的前因构型,识别驱动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实现的前因条件及其作用机理,探究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实现路径,以期明晰众创空间价值共创过程机理,促进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

1 理论基础与模型构建

基于服务生态系统视角,价值共创是复杂网络系统中参与主体通过资源整合与互动合作共同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4]。在整个价值创造过程中,参与主体扮演资源提供者和获得者双重角色,各主体基于自身资源禀赋异质性进行价值分享,并通过资源整合和互动合作实现各自的价值获取。伴随着价值共创理论的不断拓展,有学者认为复杂网络系统中价值共创由多方价值创造主体共同促进[5],强调一切参与者都是价值共创资源的整合者。

根据价值共创理论,众创空间作为一个动态演变的复杂网络系统,具备实现价值分享(价值共创投入)—价值获取(价值共创结果)这一价值共创过程的条件。在此系统中,新创企业、政府部门、投资机构、服务机构等多元价值创造主体以众创空间为核心[6],在坚持开放合作理念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分享,并不断通过内部网络联结参与创业实践,促进内部资源高效传递与流通[7],从而实现多主体价值共创。实现价值共创的众创空间具有不同凡响的发展实力,能够为众创空间内各主体持续创造创新机会[8],促进创新主体价值最大化[9];与此同时,各主体不仅能够反哺众创空间,促进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还能够带动其他主体通过价值分享参与价值共创,从而在不断互动合作与资源整合中形成良性循环[10]。

因此,本文根据“价值分享(价值共创投入)—价值获取(价值共创结果)”理论框架,从众创空间、新创企业、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3个层面提取驱动价值共创实现的投入要素。

1.1 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作为各方价值创造主体共生共演的连接界面,是服务资源价值的提供者和创造者,为价值共创活动搭建服务资源共享的“桥梁”和互动平台。项国鹏等[11]研究发现,众创空间拥有规范的硬服务和软服务,能够帮助新创企业及其他相关主体进行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其中,诸多学者都将众创空间硬服务置于价值创造的重要地位,认为提供物理场所、办公设施、机器设备等硬件条件是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12],便于新创企业等主体在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和价值创造活动;除此之外,人力资本、管理咨询等软服务是众创空间参与价值共创的决策行为。一方面,众创空间专业管理人才能够广泛吸收并分享市场供求信息和资源管理服务[13],避免价值共创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信息价值流失;另一方面,众创空间内拥有丰富知识结构体系的创业导师能够为新创企业提供合理化建议,提升创业者对创新创业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帮助新创企业避免创业实践中的致命错误[14],从而增强价值共创合作动力。因此,本文认为众创空间硬服务和软服务能够促进价值共创,是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的投入要素。

1.2 新创企业

在众创空间平台生态系统中,价值共创的实现离不开新创企业的合理参与。尽管新创企业具有新生弱性[15],素来是众创空间中的被服务者,但随着部分新创企业依靠众创空间平台实现异军突起,新创企业也成为发挥价值互补作用的参与者,通过创新能力、研发投入、人才供给影响价值共创。其中,创新能力是新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16],创新能力强的新创企业能够提出富有吸引力的价值主张,通过创新网络激发众创空间其他主体价值创造;研发投入是新创企业的价值表现,研发投入越多,众创空间内部多样化产业集聚的知识溢出效应越强[17],越会对价值共创产生不可替代的深远影响;人才是一切价值共创活动中最具有能动性的因素,新创企业中技术专家能力对众创空间总体绩效及价值共创具有正向影响[18]。因此,新创企业创新能力、研发投入、人才供给是价值共创实现的重要影响因素。

1.3 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

网络资源观认为,社会网络能使组织从外部获取异质性资源[19]。作为综合性服务平台,众创空间通过构建社会网络联结众多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本文主要选取众创空间内能够提供较大价值的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政府部门、创投机构、科研机构进行重点分析。

(1)政府部门。众创空间具有鲜明的政府推动色彩(黄钟仪等,2020),众创空间价值共创离不开政府“双创”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相关研究表明,税收补贴政策影响众创空间与新创企业的互动合作行为[20],进而影响价值共创。一方面,政府补贴、税收、采购政策能够改善众创空间创业环境[21],为价值共创提供资源和机会;另一方面,从信号理论角度,政府政策对众创空间的大力支持具有一定的“风向标”作用,通过释放众创空间质量信号,吸引其他价值创造主体积极参与众创空间价值共创[22]。

(2)创投机构。资金是创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23]。在价值共创过程中,众创空间作为资金接口,联结创投机构资本、新创企业项目和人才[24],创投机构提供的良好金融支持环境不仅可以保障价值共创的顺利进行,还能够提升众创空间服务管理能力[25],进而提升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水平。

(3)科研机构。技术供给环境与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息息相关[26],高质量技术供给能够促进创业活动价值最大化。科研机构进驻众创空间不仅能够促进众创空间多元化发展,还能为新创企业营造良好的技术供给环境,在创业过程中为其提供技术研发保障,实现技术资源供给与新创企业需求有机匹配,从而加快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因此,本文认为政策补贴、资金支持、技术支持是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层面进行价值分享的投入要素。

综上所述,本文根据“价值分享(价值共创投入)—价值获取(价值共创结果)”这一价值共创过程理论框架,从众创空间、新创企业、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3个层面构建硬服务、软服务、创新能力、研发投入、人才供给、政策补贴、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8个投入要素促进价值共创实现的理论模型,对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协同效应进行阐述,如图1所示。

图1 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理论模型Fig.1 Theoretical model of the value co-creation of multi-agent in the maker space

2 研究设计

2.1 数据来源

本文将各省域众创空间作为一个整体,选取中国内地30个省域众创空间(西藏地区因数据不全,故未纳入统计)作为研究对象。众创空间、新创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主要经济指标来源于2020—2021年《中国火炬统计年鉴》、《中国创业孵化发展报告2020》、北大法宝,考虑到价值共创各项产出指标存在一定周期,故前因条件采用2020年数据,结果变量采用2021年数据,具体数据来源如表1所示。

2.2 方法选取

本文选用定性比较分析法(QCA,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进行数据分析。QCA方法由社会学家Ragin(1987)率先提出,旨在通过案例比较,探寻条件组态与结果间的复杂因果关系。不同于分析净效应问题的传统回归分析,QCA方法基于整体论视角,是一种能够有效解决多条件相互依赖耦合效应、组态等效性以及因果非对称性等复杂问题的管理学新方法[27]。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法(fsQCA,fuzzy-set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是定性比较分析法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法,同时具有定性和定量属性,能够处理连续变量程度变化或部分隶属问题(朱桂龙等,2021)。近年来,fsQCA已成为研究复杂动态创业生态系统的重要方法,在管理学领域备受青睐。因此,本文在选用定性比较分析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选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进行实证检验。

2.3 变量测量

2.3.1 结果变量

价值共创(Value Co-Creation)是多元主体在互动合作基础上进行深度交流和资源共享而创造额外价值的过程,在整个资源整合过程中能够创造货币形式价值和非货币形式价值,如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体验价值等。本文将价值共创作为结果变量,采用众创空间总收入反映经济价值,采用新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反映社会价值,采用众创空间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反映体验价值。根据现有文献做法[28],采用一种较为客观的赋权方法——变异系数法确定三者权重分别为42.51%、35.16%、22.33%。为消除各评价指标之间由于单位和量级不同而存在的不可公度性,本文采用极值处理法对评价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最终得出价值共创综合指标。

2.3.2 前因条件

(1)众创空间。众创空间作为价值共创的必要主体,为价值共创提供基础性和关键性投入要素。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将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划分为硬服务和软服务。其中,硬服务是指众创空间为新创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基础设施等硬件服务,采用众创空间提供的工位数和服务总面积度量;软服务是指众创空间为帮助新创企业成长而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创业教育培训等,采用众创空间服务人员数、管理费用、创业导师人数度量。由于硬服务、软服务均利用多指标度量,同样采用变异系数法和极值处理法确定两者的综合值。

(2)新创企业。新创企业作为众创空间中的被服务对象,同样能够在价值共创中投入相应要素促进价值共创的实现。根据以往研究,本文认为新创企业层面投入要素包括创新能力(Innovation ability)、研发投入(R&D investment)和人才供给(Talent Provision)。其中,创新能力是指新创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采用各地区新创企业有效知识产权数之和度量;研发投入是指新创企业为众创空间和其它新创企业提供的科研支持,采用新创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度量;人才供给是指新创企业中的重要人力资本,采用各地区众创空间创业团队人数度量。

(3)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除众创空间平台和新创企业两个必要主体外,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风投机构、咨询机构等作为众创空间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同样能够为价值共创提供支持。根据既有研究,本文选取政府部门、创投机构、科研机构3个主体作为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层面研究对象,选取政府部门政策补贴(Policy and Subsidy)、创投机构资金支持(Financial Support)、科研机构技术支持(Technical Support)作为价值共创投入要素。其中,政策补贴(政府部门)采用各区域截至2019年仍有效的与众创空间相关的政策以及政府对各区域众创空间的财政补贴度量,并运用变异系数法和极值处理法计算其综合值;资金支持(投资机构)采用众创空间内新创企业获得各类投融资的总额度量;技术支持(科研机构)采用第三方科研机构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新创企业数量度量。

表1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Tab.1 Variable selection and data sources

3 数据分析

3.1 模糊集校准

通过校准对案例赋予集合隶属是fsQCA操作的重要步骤。为符合fsQCA操作标准,本文选用最常用的校准方法——直接校准法。借鉴Fiss[29]的研究,采用四分位法对前因条件和结果变量进行校准,将完全隶属、交叉点和完全不隶属的3个校准点分别设定为案例样本的上四分位数、中位数、下四分位数,前因条件和结果变量校准信息如表2所示。

表2 结果变量与前因条件校准结果Tab.2 Calibration of outcome variables and precedent conditions

3.2 单变量必要性分析

在进行组态分析前,本研究采用fsQCA3.0对单个前因条件是否构成价值共创的必要条件进行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其中,一致性大于0.9的前因条件构成必要条件。由表3可知,仅有众创空间硬服务的一致性大于0.9,故构成必要条件。除此之外,其它前因条件不构成必要条件,需通过相互组合方式对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产生影响。

3.3 组态分析

3.3.1 价值共创组态

3.3.1.1 条件组态充分性检验

本文参考以往研究(杜运周等,2017),将原始一致性阈值设为0.8,PRI值一致性阈值设为0.7,案例频数设为1。通过对真值表进行分析,得到简约解、中间解和复杂解,并采用嵌套关系对比方法确定每个解的核心条件,即既在中间解又在简约解中出现的条件为核心条件,只在中间解中出现的条件为边缘条件。

组态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从中可见能够实现价值共创的路径包括4条:组态A(~软服务*~创新能力*研发投入*~人才供给*政策补贴*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组态B1(硬服务*软服务*~创新能力*~研发投入*人才供给*政策补贴*~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组态B2(硬服务*软服务*创新能力*~研发投入*人才供给*~政策补贴*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组态C(硬服务*软服务*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政策补贴*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其中,由于B1、B2核心条件一致,因此构成二阶等价组态[29]。这4条路径的总体一致性达到0.97,总体覆盖率达到0.753,均高于QCA研究的最低标准。

通过对表4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①相对于众创空间软服务,众创空间硬服务更有利于价值共创的实现,在4条价值共创组态条件中,组态B1、B2、C的硬服务和软服务对价值共创的影响一致,但在组态A中,软服务不存在,硬服务则可有可无;②新创企业投入要素对价值共创的积极影响效应不显著,从新创企业层面看,创新能力、研发投入、人才供给均不存在核心条件,只是作为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实现的辅助条件。可见,相对于众创空间和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来说,众创空间内部对新创企业参与价值共创的要求不高;③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在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中发挥核心保障作用,并能够提高新创企业对价值共创的正向影响,通过分析组态A和C发现,只有当政府部门政策补贴和创投机构资金支持较高时,新创企业研发投入才不会阻碍价值共创的实现。

表3 单个前因条件必要性分析结果Tab.3 Necessity analysis results of single antecedent condition

表4 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组态结果Tab.4 Configurations of the value co-creation of multi-agent in the maker space

3.3.1.2 组态构型

根据核心条件不同,表4中4条组态路径可归纳为3种价值共创模式,分别为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主导型、以众创空间服务为主的技术支持型、全要素集聚型,基于此绘制三种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模式图,如图2所示。其中,众创空间的硬服务(hs)、软服务(ss),新创企业创新能力(ia)、研发投入(rd)、人才供给(tp)以及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的政策补贴(ps)、资金支持(fs)、技术支持(ts)等投入要素根据主导要素不同形成不同的价值共创实现路径。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主导型以政策补贴、资金支持为主导要素,以研发投入为辅助要素;以众创空间服务为主的技术支持型以硬服务、软服务、技术支持为主导要素,以新创企业的部分投入为辅助要素;而全要素集聚型则要求各要素间形成全面而系统的协同关系。

(1)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主导型(组态A):组态A路径存在的可能性为0.901,能够解释9.2%的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在该组态路径下,价值共创的实现主要依靠政府部门提供的政策补贴和创投机构提供的资金支持,辅之以新创企业研发投入。众创空间的存在仅发挥“桥梁”作用,能够加强各主体之间的交流互动。一方面,众创空间致力于打造最佳的投融资环境以促进新创企业孵化成长;另一方面,众创空间作为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的中介,帮助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识别优质新创企业,有助于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对新创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和投资。同时,从组态A中可以看出,除政府部门政策补贴和创投机构资金支持作为核心条件外,新创企业研发投入作为辅助条件,表明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大量补贴以及创投机构加大投资力度使新创企业拥有更多资金用于自身技术开发,从而提升新创企业价值共创研发投入。

图2 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模式Fig.2 Model of the value co-creation of multi-agent in the maker space

这一组态路径表明,无论众创空间能否提供完备的场地、培训和管理咨询等服务,新创企业能否投入创新能力优秀的创业人才,只要政府大力支持、创投机构资金供给充裕,就能实现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之间的价值共创。但在该类型中,众创空间服务单一、造血功能较弱,无法通过场地租赁、创业培训服务创造价值,且存在较高的功能弱化风险;同时,入驻该类型众创空间的新创企业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只能一味接受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的“哺育”,无法较好地参与价值共创。

(2)以众创空间服务为主的技术支持型(组态B1和B2):组态路径B1存在的可能性为0.983,能够解释15%的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组态路径B2存在的可能性为0.938,能够解释13.2%的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在这两种组态中,众创空间硬服务、软服务以及科研机构提供的技术支持是价值共创实现的核心条件。该类型一是强调价值共创的实现需要借助众创空间与生俱来的场地资源优势和管理咨询、创业导师服务优势。场地资源优势能够解决新创企业资源匮乏问题,通过出租场地获取的收入提高经济价值;管理咨询和创业导师服务优势能够帮助新创企业培养创业者创业素质,强化创业者的创业意识,为新创企业培养大批优秀人才,吸纳更多就业人数,提高价值共创社会效益。二是强调价值共创的实现需要科研机构的技术支持。科研机构以深厚的技术背景为特征,融入众创空间,为价值共创提供知识和技术支持,促进新创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多主体间的交流互动,使更多价值创造主体为追求核心技术而参与价值分享。同时,新创企业人才供给也是价值共创实现的辅助条件,说明企业优秀人才在价值交换中嵌入众创空间社会关系网络,成为价值共创的稳定投入要素。

众创空间服务结合科研机构技术支持能够有效形成价值共创路径。但在该类型中,无论是B1中的政府部门政策补贴还是B2中的创投机构资金支持都处于价值共创次要地位,因此本文认为该类型价值共创的实现资金投入力度不足。除此之外,组态B1和B2中的新创企业研发投入作为核心条件不存在,因此组态B1和B2无法通过研发创新知识溢出效应对价值共创产生影响。

(3)全要素集聚型(组态C):组态路径C存在的可能性为0.974,能够解释62.2%的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该类型组态路径包括除新创企业人才外的所有要素,其以完善的众创空间服务、新创企业创新研发以及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为投入要素,旨在通过全方位投入保障价值共创的实现。不同于组态B1和B2,该模式中政府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运用其资源优势和公共服务能力,帮助众创空间和新创企业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商注册等创业“痛点”问题,在促进众创空间稳定健康发展的同时,给予各价值创造主体参与价值共创的机会。同时,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增强创投机构、科研机构等其他价值创造主体投入要素的集聚效能,各主体利用资源互补优势进行互动合作、交流共享,依靠科技创新实现众创空间的良性运转和新创企业健康成长,从而产生前所未有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体验价值。

通过比较分析3类价值共创实现路径发现,第三方服务支持主导型存在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弱、新创企业创新能力低、人才供给不足等问题,但是该构型政府支持力度大、创投机构给予的资金充裕,尽管因弱化了众创空间硬服务、软服务等功能而不常见,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少数省份(四川)同样能够实现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而以众创空间服务为主的技术支持型则以众创空间硬服务、软服务和研发机构技术支持为主,能够有效形成价值共创路径(山西、江西);相比之下,全要素集聚型因具有完善的价值共创投入要素,价值共创实现可能性更大,覆盖度也最高,因此本文认为全要素集聚型是价值共创的最优路径。

结合实际看,全要素集聚型符合我国大部分地区众创空间发展的基本情况以及政府对众创空间发展的质量要求。例如,镇江五洲创客中心位于镇江高新区,是一家集聚各类创新资源竭诚为新创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的众创平台。该中心功能齐全,提供载体空间和综合配套服务,同时集成政策咨询、财务帮办、知识产权、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一站式服务;在政策方面拥有省创新券支持、镇江高新区科技创新券补贴和地方配套奖励等;在金融投资方面拥有20多家金融机构负责提供天使投资和创业引导基金,同时配备标准化“贷款申请—准备材料—现场路演—跟踪落实”融资贷款服务流程。众多价值创造主体通过资源和服务集聚实现价值共创。因此,全要素集聚型价值共创实现路径能够推动众创空间在未来可持续发展。

3.3.2 非价值共创组态

由表4可知,非价值共创路径包括两种类型:构型1(~硬服务*~软服务*~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政策补贴*~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构型2(~硬服务*~软服务*创新能力*研发投入*~人才供给*~政策补贴*资金支持*技术支持),这两种构型组合均未实现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

(1)构型1:该组态路径表明,无论新创企业能否提供给充足的人才资源,只要众创空间服务资源、新创企业创新研发资源和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资源供给不充足,就无法实现价值共创。

(2)构型2:该组态路径表明,尽管新创企业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尚可,创投机构、科研机构也投入相应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但如果众创空间不提供服务资源、政府部门不大力支持,价值共创就难以实现。这说明,众创空间服务资源是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不可或缺的基础保障,政府部门是众创空间最重要的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众创空间价值共创的实现离不开政府部门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通过与实现价值共创的3条路径进行对比发现,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既可以通过政府部门政策补贴和创投机构资金支持的协同联动实现,也可以通过众创空间硬服务、软服务和科研机构技术支持的协同联动实现,还可以通过众创空间服务、新创企业创新研发以及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支持等全要素的协同联动实现,但不能由此推论这些前因条件是非价值共创的原因。因此,影响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的因素具有典型的非对称性特征,即促进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的因素并不是抑制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的对立面。根据因果非对称性研究,可为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提供有限组合策略,并帮助众创空间避免非价值共创风险。

4 结论与展望

4.1 研究结论

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的实现是多种投入要素协同作用的结果。本文基于中国内地30个省域众创空间案例,运用fsQCA方法整合3个层面8个条件,探索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实现路径,得出如下研究结论:

(1)本文基于众创空间、新创企业、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3个层面,识别出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存在4条路径,根据核心条件不同归纳为3种类型,分别为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主导型、以众创空间服务为主的技术支持型、全要素集聚型。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主导型是指众创空间具有良好的政策补贴和丰富的资金支持,辅之以新创企业研发投入,便能实现价值共创。以众创空间为主的技术支持型通过建立完善的众创空间服务功能,加大对科研机构技术的引进,为价值共创的实现打下坚实基础。全要素集聚型是指在政府引领下,众创空间内各要素持续投入从而促进价值共创的实现。

(2)全要素集聚型是最优实现路径,该类型价值共创的实现使众创空间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众创空间内,单个投入要素对价值共创的影响微乎其微,且价值共创的实现由多个创新主体共同完成,因此从长远看,只有众创空间内各相关主体投入要素完善,形成全要素集聚模式,实现资源的相互补充和灵活转换,才能实现稳定的价值共创。

(3)相比于其它要素,众创空间硬服务是价值共创的关键投入要素。通过单变量必要性分析发现,众创空间硬服务是驱动价值共创路径形成的必要条件。

(4)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投入要素是价值共创的重要保障。由组态分析结果可知,4条路径中均存在不同于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的投入要素。无论是政府部门政策补贴、创投机构资金支持还是科研机构技术支持,均对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的实现起促进作用。

(5)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与非价值共创之间存在因果非对称性。因果非对称视角认为,价值共创与非价值共创原因不一,不能简单用价值共创成功原因的反面来解释失败。通过对价值共创组态和非价值共创组态进行探索发现,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非集并不是非价值共创的有效组态,说明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存在因果非对称性。

4.2 理论贡献

本文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文根据“价值分享(价值共创投入)—价值获取(价值共创结果)”价值共创理论框架,从众创空间、新创企业、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3个层面构建实现众创空间内多主体价值共创的组态分析模型。与现有研究侧重于单一层面因果关系不同,本研究采用整体视角,强调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并非由某一层面要素单独决定,而是依赖于跨层次、多因素联动,弥补了以往研究的不足,加深了对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前置因素及作用机理的认知。

(2)本文将定性比较分析法引入众创空间领域,探讨众创空间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创新关系,明确各主体在价值共创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以此为依据提供实现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的3条组态路径和非价值共创的2条组态路径,提出全要素集聚型是最优实现路径,并检验价值共创与非价值共创实现路径的非对称关系,不仅准确揭示了各主体投入要素与价值共创之间的复杂因果关系,而且还为未来研究众创空间提供了新思路。

4.3 研究启示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全要素集聚型是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的最优实现路径,并提出如下启示:

(1)众创空间孵化服务既是促进价值共创实现的基本保障,也是关键驱动因素。作为价值共创的发起者,众创空间平台应努力提升自身硬服务和软服务水平,强化对新创企业需求的感知力,针对新创企业需求异质性分配不同的服务资源,为新创企业塑造良好的共创前提条件;同时,众创空间应发挥主导优势,利用自身开放性平台特征,发挥平台网络效应,积极与众多新创企业、政府部门建立联结机制,引导一定数量的创投机构、研发机构等相关利益主体主动与众创空间合作,并对其不同阶段决策给予一定优惠激励,深度挖掘并整合价值创造主体的优势资源,推动价值共创向善发展。

(2)新创企业资源要素投入能够在价值共创实现过程中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为避免因新创企业人才和研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价值共创无序,新创企业应激发自身共创意识和活力,努力申请更多有效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不断强化自身核心技术并借助众创平台进行更多技术创新,争取在共创过程中作出更为合理的行为决策。众创空间可以通过与新创企业定期会谈、设置激励措施、适当提升入驻企业门槛等举措,强化新创企业的共创意愿,吸引更多优秀企业主动将资源要素投入众创空间。

(3)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投入要素是营造价值共创良好环境的有力支撑。良好的众创空间内部多主体价值共创氛围需要政府部门、创投机构、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发挥积极作用,从政策、金融和知识等多方面努力,弥补众创空间资源不足;同时,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应充分利用市场有效信息,帮助众创空间和新创企业制定价值评估机制;众创空间亦可通过与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共同制定利润分配机制、共创行为规范机制、共创风险评估机制等,确保各主体之间形成较好的战略合作关系,在防范共创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价值共创的实现。

4.4 不足与展望

本文存在如下不足:①本文主要选取众创空间内最为常见的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政府部门、创投机构、科研机构作为研究主体,但从众创空间平台生态系统看,众创空间内还存在高校、中介机构、管理咨询机构等更多主体之间的价值交换,未来将从创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探讨更多第三方服务支持主体对价值共创的影响;②随着时间演变,各主体投入要素对价值共创的相对重要性会发生改变,但本文仅从静态角度研究众创空间多主体价值共创,未考虑价值共创实现路径的时间演变,未来将从动态视角进一步探究价值共创演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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