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内航行海船高压油管保护要求演变

2023-12-07 05:20刘登亮杨国清
航海 2023年6期
关键词:管理建议海船

刘登亮 杨国清

摘  要:船用柴油机高压油管泄漏可能导致船舶发生火灾。国际公约首先对高压油管的防火要求进行了明确。国内海船高压油管保护要求已经生效多年,但是船舶高压油管存在问题仍较为普遍。笔者对法规历次修订情况进行梳理,理清高压油管保护条款适用船舶,提出完善建议;并结合日常检查中高压油管保护常见缺陷,对船舶维护管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海船;高压油管现状;法规要求;管理建议

0 引 言

船用柴油机高压油管泄漏是引发船舶火灾的重要因素。高压油管连接船舶高压油泵和喷油器,一旦发生损坏泄漏,对船舶动力和机舱消防安全产生严重影响。一方面燃油泄漏,导致柴油机气缸供油量急剧减少,柴油机动力降低甚至熄火,进而影响船舶操纵性;另一方面, 高压燃油泄漏后,很容易喷射到排烟管等机舱高温热表面,产生火灾隐患。

为了加强高压燃油管的防护,降低船舶火灾风险,国际公约首先对高压油管的防火要求 进行了明确。SOLAS 公约 1994 年修正案提出了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间外部高压燃油管路 的防火要求。该条款适用于所有 500 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要求于 1998 年 7 月 1 日 开始生效(新船),对 1998 年 7 月 1 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 2003 年 7 月 1 日符合这些要求。国内航行海船紧跟国际公约要求,从 1999 非国际航行海船检验规则到 2014 修改通报, 历经数次修订,关于高压油管防护的要求也日渐成熟。

1 国内航行海船高压油管保护的现状分析

海船高压油管保护要求已经生效多年,但是船舶高压油管存在问题仍较为普遍,笔者以 2022 年全国海事系统滞留海船为样本进行分析,发现船舶高压油管保护方面存在以下特点:

1) 问题多发,涉及船舶艘次占比高。通过对全国 2022 年滞留船舶缺陷分析,发现存 在高压油管类缺陷(缺陷代码 0746)的船舶数量占比约为 16.2%。说明此类问题具有普遍性, 在船舶状况较差的滞留船中更为普遍。

2)缺陷性质严重,处理意见普遍较为严格。上述船舶缺陷中代码为 0746 的缺陷(即 高压油管保护类缺陷),海事检查人员依据缺陷严重程度开具滞留(30)处理意见的占比高 达 61%,另有 33%此类缺陷处理意见为开航前纠正。高压油管防护问题一旦存在缺陷,往往 性质比较严重,甚至引起船舶的滞留,需要引起广大船员的注意。

3)缺陷类型集中度较高。分析发现缺陷主要集中在高压油管套管、围蔽装置设置、 漏油报警装置故障、系统维护保养不足导致的功能失效、船员操作等方面。需要引起注意的是,2014 修改通报最后一次修订该部分内容距今已 9 年,然而高压油管保护装置的设置类 缺陷仍是主要缺陷类型。一方面,船东、船员对法规要求的理解不到位,日常维护中忽略了 高压油管保护装置的检查。另一方面,高压油管部分法规修改次数多,其间涉及追溯、要求 放宽等情况,使用中容易引起混淆。

2 高压油管保护装置的类型

根据法规要求的不同,高压油管可以采用套管管路系统、漏油收集、报警装置、防护外 壳或者防溅挡板围蔽等型式。

套管组件主要包括高压油管、包裹在高压油管外部的套管、连接高压油泵和喷油器的接 头、螺帽,以及相关垫圈、密封圈、衬垫附属部件。

燃油泄漏报警装置应包括燃油泄漏收集容器、附属管路以及报警箱。高压燃油管损坏发 生燃油泄漏时,燃油被外部的套管阻挡,防止喷溅到高温部件表面,并通过高压燃油管与外 部的套管之间的间隙,经漏油汇集管路流入泄漏收集容器。收集的燃油通过液位、压力等变 化触发传感器发出报警[1]。

3 国内船舶法规要求的演化过程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最早对国内航行海船燃油高压油管的防 护提出要求,最后一次修订为 2014 修改通报,前后历时近 15 年。其中以 1999 海规、2006 修改通报、2011 规则变化最大,是法规演化的重要时间节点。涉及适用船舶吨位的扩大、 小船的减免、以及原有船舶的追溯要求等。法规修正过程中也出现反复矛盾之处,笔者对历次修订进行梳理将法规修改过程分为非强制要求阶段、完善阶段和适应性调整阶段。

3.1  非强制要求阶段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II-2 章 1.15.1(5)对于非国际航行载 客 500 人及以上客船、4 000 总噸及以上货船和 2 000 总吨及以上液货船的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要求如有可能应收集来自高压燃油管的漏油,并设置报警装置[2]。上述要求在《国 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时进行了修订,将客船适用范围由载客 500 人及 以上调整为 2 000 总吨及以上客船,见表1。

本阶段对设备要去较为简单,且为无人机舱船舶才适用。从法规表述来看,未作强制要求,规范中表述为“如有可能 ”“应设置 ”。此阶段为国际规则向国内转化的过渡阶段,带有较强引导性。

表 1 1999 规则 2004 修改通报高压油管要求变化对比

3.2  要求逐步完善阶段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 修改通报中对高压油管保护问题要求进行了 重新编排,一是相关要求从无人机舱部分独立出来。海船法规从此明确提出提出燃油高压油 管保护问题。并将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到所有客船、4 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 2 000 总吨及 以上的液货船。二是不再有“如适用 ”等建议性表述,开始对适用船舶强制要求。三是对高 压油管防护进一步细化,给出2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将高压燃油管设置为套管管路系统。套管包括高压燃油管、包裹在外部的外管,以及一个燃油管故障报警装置。第二种方案是高压油管密闭且内部设有卸油管路。

2008 修改通报对此部分进行了进一步修订。一方面将货船和液货船适用范围扩大到所 有吨位。法规通过独立条款“ 1.15.2  2 0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和 500 总吨以下的液货船,应 至少符合本章 1.15.1(1)、 (2)①~⑭、 (5)以及(6)的规定。 ”将 15.1(2)⑨条关于高压 油管保护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即 2008 修改通报开始,所有客船、货船、液货船均应适 用该要求。另一方面明确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不适用该条款要求,见表2。

表 2 2006/2008 修改通报高压油管要求变化对比

3.3 適应性调整阶段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对之前的货船、客船进行了统一规定。即 2011 年 9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或者 2011 年 9 月 1 日之前安装上船的柴油机(以日期为先者),在 2012 年 3 月 1 日后第一次检验时满足规范要求。

对于货船,不要求装设套管组件和燃油泄漏报警装置。可对高压燃油泵、燃油喷嘴以及 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设置防护外壳、防溅挡板等围蔽来提供保护。

对于客船:当单台柴油机的输出功率为 375 kW 及以上时,或者虽然单台柴油机的输出 功率小于 375 kW,但柴油机的每一燃油喷射泵各自向喷嘴供油时,需要满足套管组件及泄漏 报警的要求。

当单台柴油机的输出功率小于 375 kW,且燃油喷射泵向多个喷嘴供油时,高压油管防护要求与货船一致,对高压燃油泵、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仅设置防护外壳、防溅挡板等围蔽即可[3]。

相关追溯要求既有对原有要求的降低,又有对部分船舶新要求的追溯,以货船为例,2011 规则生效前船舶影响如下:

(1)1999 规则至 2006 修改通报之间,建造除 4 000 总吨以上无人机舱的货船外、1999 规则前建造所有货船,应追溯装设适当围蔽;

(2)2008 修改通报至 2011规则之间建造货船,放宽装设相应套管管路要求,在后续 维修时,可以以围蔽装置替代套管系统。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 修改通报进一步放宽了小船的要求。500 总吨以下的货船和液货船,可采用设置防护外壳、防溅挡板等围蔽来提供保护[4]。

3.4  高压油管法规要求的完善建议

2011 规则液货船并未在法规追溯要求之中,这就造成 2006 修改通报至 2008 修改通报之间建造的 2 000 总吨以下液货船,以及 06 修之前的部分液货船不必满足高压油管围蔽的追溯要求。从而产生此类液货船防火要求低于同期货船要求的现象。笔者认为此处法规修订中存在的概念混淆之处。法规在对以往船舶进行追溯时,只是提及客船、货船,可能是将液货船归入了货船之中,然而就防火要求章节而言,货船、液货船一直是分别进行表述的。

4  常见缺陷类型及管理建议

笔者结合日常检查和对国内 FSC 报告中高压油管类缺陷进行分析,将常见缺陷类型进行梳理分析,船舶存在主要缺陷如下:

1)柴油机高压燃油管未装设套管管路系统。包括船舶主机、发电柴油机、停泊发电 柴油机等未设置高压油管保护装置,或设置型式不对;

2)柴油机高压燃油管围蔽防护被拆除;

3)泄漏报警故障。由于电线脱落、断线、收集支管及浮球装置拆除、船舶燃烧重油,油泥凝固在报警盒内,导致浮子开关不动作等原因导致的报警故障;

4)高压燃油管套管接头松动、脱落;

5)船员不熟悉燃油泄漏报警装置功能测试。

船舶日常管理中建议从以下几点加强管理,避免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1)加强法规要求学习,了解高压油管防护适用范围、类型。避免船舶柴油机未设 置高压油管套管系统、围蔽装置等。笔者对历次法规及追溯要求做了详细梳理和汇总,实际工作中可参考表3,避免法规要求的误用和遗漏。

2)加强日常维护保养。高压油管套管系统、泄漏报警装置在使用中处于震动、燃油 侵蚀、高温、高压状态,容易产生老化故障,因此维护保养显得尤为重要。在套管装置换新时,选用相同型号的双套管,加强对报警装置线路、漏油汇集管路的检查等。

3)提升船员实操水平。加强日常报警测试操作,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在海事检查中出现操作不熟悉等缺陷。

参考文献

[1] 中国船级社总工办(2003 年)通函第 003 号总第 87 号

[2]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3]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4]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修改通报

[5] 国内航行海船2022年度滞留数据

作者简介:

刘登亮,三级主办,(E-mail)liudengliangmsa@163.com,13818981643

杨国清,四级主办,(E-mail)liudengliangms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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