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交媒体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短视频已经成为人们创作、分享和消费内容的主要途径之一。数字音乐作为短视频平台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短视频传播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当前,数字音乐尽管受版权保护,但在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仍存在被部分用户免费使用的行为,这不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存在侵权问题。文章通过阐述我国短视频和数字音乐的发展与现状,分析数字音乐在短视频中的应用,总结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困境,从而提出完善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短视频;数字音乐版权;版权保护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短视频以便捷性、娱乐性等特点吸引了数以亿计的用户。数字音乐也在短视频制播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被广泛用于背景音乐和音乐相关视频的创作以及传播。短视频与数字音乐相辅相成,形成一种双向促进的关系。然而,当前,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问题逐渐凸显,数字音乐版权纠纷频发,这对音乐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根据《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数据,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制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艺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覆盖作品量超过1000万件,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2021年2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布公告,发现快手App未经该协会相关版权人许可,使用涉嫌侵权复制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的视频数量多达1.55亿个。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虽然采取多种措施遏制短视频中数字音乐未经版权方许可的使用行为,但是司法实践反馈,短视频平台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亟待加强。
一、短视频和数字音乐的发展与现状
短视頻是由网络媒体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概念,它的产生是为了满足现代社会对快餐式娱乐的需求。然而,学术界对短视频的确切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大多数研究者将它定义为一种时长在15秒到5分钟之间的视频,通过网络传播,包含多样丰富的内容,并具备鲜明的个性和社交特点[1]。近年来,短视频发展呈现上升趋势,短视频平台数量持续增长,短视频用户规模不断扩大,人们通过拍摄并发布短视频来吸引大量粉丝,从而利用直播带货,完成流量变现。
音乐指歌曲、交响乐、乐器音乐等能够进行演唱或者演奏的,存在词或者不存在词的一种作品,由个人或者团队制作而成[2]。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音乐与电子信息技术相结合,数字音乐应运而生。“数字音乐作品是数字音乐版权产生的重要前提,数字音乐版权是基于数字音乐作品依法产生和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是音乐版权的重要组成部分。”[3]数字音乐指将音乐进行数字化处理并进行存储的一种作品,且存储格式相比传统音乐格式具有较大的差别,主要使用数字格式的二进制数的编码等进行存储,并通过互联网以及无线网络进行传播[4]。数字音乐也是技术发展的产物,通过将音乐播放载体由实物变成网络,成为音乐产品的主要形式。在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不仅作为背景音乐增强短视频的吸引力,丰富短视频内容,还对翻唱和演绎发挥重要的作用,为短视频的蓬勃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数字音乐在短视频中的应用
在短视频平台上,数字音乐既有助于构建短视频内容,又是传播短视频内容、创意和理念的关键工具。数字音乐在短视频的制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用于制作线下配乐、对音乐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作为背景音乐即时应用。
第一,制作线下配乐。在拍摄、编辑短视频后,短视频制作者会将数字音乐添加到视频中,并通过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平台进行分享和传播。例如,快手是一款用于创作和分享短视频的App,在拍摄视频界面中为短视频制作者提供上传选项,让他们可以选择数字音乐片段,进行剪辑等操作并上传,从而为短视频内容营造情感氛围,使短视频引起其他受众的情感共鸣。这就涉及对数字音乐的使用,若选择整首数字音乐进行创作、分享和发布,短视频制作者应在视频的开头或结尾注明数字音乐的词曲作者及歌手,并确保已获得相关的版权许可,包括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若截取数字音乐的一部分用于短视频创作,短视频制作者则需要获得相关版权方改编权的授权。这意味着短视频制作者需要得到数字音乐词曲作者、歌手和唱片公司的授权,从而合法地使用数字音乐,确保遵守版权法规[5]。
第二,对音乐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目前,通过短视频平台,网络音乐博主和音乐热爱者都可以对音乐作品进行翻唱等二次创作,并将这些翻唱拍摄剪辑成音乐短视频进行分享,甚至他们会选择对同一音乐作品进行多次翻唱,从而迅速提升个体知名度,如范思思、冯提莫等。对这些网络音乐博主和音乐热爱者来说,通过短视频对音乐作品进行翻唱等二次创作,需要在短视频的开头或结尾注明原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信息。若对音乐作品二次创作的目的是提高知名度,或者出于商业用途,那么网络音乐博主和音乐热爱者作为翻唱者就需要获得版权方的授权,包括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若要改编音乐作品,则其还需要获得版权方改编权的许可。因此,在短视频平台中对音乐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网络音乐博主和音乐热爱者是否取得了合法授权,以及是否与相关版权方分享了改编等相关收益,这些都有可能具有潜在的侵权行为。
第三,作为背景音乐的即时应用。在短视频平台中,适当的背景音乐可以帮助短视频表达美感,凸显欢快或悲伤等不同情感,从而实现出色的传播效果。也就是说,背景音乐在大多数短视频制作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通常情况下,短视频中的背景音乐可能是音乐作品的副歌或高潮部分,也有可能是多首音乐作品的混音剪辑,且大多数短视频平台会为短视频制作者提供可选择的数字音乐库,甚至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允许短视频制作者上传数字音乐。此外,在各种网络直播场景中,数字音乐也作为背景音乐被即时应用。这些数字音乐作为背景音乐的即时应用会涉及有关版权的争议。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短视频平台和短视频制作者使用数字音乐是为了提升短视频质量,吸引受众,使流量变现,从而获得更多收益。然而,未经版权方授权且并未支付相关报酬的数字音乐使用行为有可能侵犯版权方的权益,这种行为也会被视为违法,因为它损害了版权方的权益。换句话说,未经版权方许可和未支付相应费用而将数字音乐作为背景音乐的即时应用是不合法的[6]。
三、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困境
在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
(一)版权保护机制滞后于短视频行业发展
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原因之一是版权保护机制的滞后,这一滞后主要源于短视频行业的新开发性。当前,一方面,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短视频用户规模不断扩大,短视频在市场监管、版权保护等方面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相关政策和法规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另一方面,短视频行业发展迅速,媒介生态重组,技术更新迭代,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全面约束的规则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导致在一定程度上未能有效治理部分短视频制作乱象,使部分违规和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受到相应的处罚[7],增加了短视频平台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复杂性与难度。因此,相关部门亟须完善短視频方面的法律和加强监管,创新改革,以适应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保护数字音乐版权。
(二)短视频不同主体间存在复杂的利益冲突
第一,用户与平台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短视频平台是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担负审核上传视频的内容的责任,应当积极履行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职责。然而,目前短视频平台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短视频平台面临海量的信息内容,除了利用技术手段对一些存在暴力等问题的网络内容进行自动拦截,其他内容则需要其通过人工逐一进行审核和管理,这涉及监管机制、人力资源、技术手段等多方面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难度。二是短视频制作者受自身知识水平、版权许可获取途径等限制,对数字音乐版权意识不强,并基于提高知名度和吸引流量的趋利心态,对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行为存在侥幸心理。同时,短视频平台也依赖短视频制作者创作爆款视频来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存在对短视频制作者使用数字音乐的侵权行为持模糊的态度,或者选择不介入[8]的可能。
第二,短视频制作者和数字音乐版权方之间存在版权纠纷。在短视频平台中,未经数字音乐版权方授权,短视频制作者对数字音乐进行改编和二次创作,会引发短视频制作者和数字音乐版权方之间的利益冲突,甚至产生版权纠纷。一方面,数字音乐版权方依法对数字音乐拥有版权,确保经版权许可后获得合理的报酬,实现作品的价值传递,从而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促进市场繁荣。另一方面,短视频制作者通过制作短视频,彰显自身价值并获得相关权益,若依法依规使用数字音乐,有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然而,当前部分短视频制作者因对数字音乐版权意识不强等各种因素,往往未经数字音乐版权方授权就使用数字音乐,从而引发短视频制作者和数字音乐版权方之间的版权纠纷。
(三)侵权形式复杂多样
在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形式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一方面,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形式存在多样性。其或作为背景音乐被使用,或在网络直播中即时应用等,通过未经授权的数字音乐链接提供非法下载是最常见、传播速度最快、危害范围最大的侵权方式,导致数字音乐版权方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然而,由于网络互动愈加便捷和频繁,网络实名制推进缓慢等因素,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被有效追踪和监管[8]。另一方面,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形式存在复杂性。基于短视频制作的技术和创意特点,以音乐为内容的短视频制作者会采用改编、翻唱等方式使用数字音乐,引发受众关注,甚至获得超过原作的影响力。这种侵权形式的特性,不利于判断收益所得,加大司法实践对侵权行为的认定难度。
(四)版权保护方式以事后保护为主
目前,在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以事后保护为主,也就是说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主要依赖于事后的维权和管理机制。一是短视频平台通常采用反馈式的版权保护机制。这意味着若音乐版权人、音乐出版公司等版权方发现相关数字音乐未经授权被使用,则可以向短视频平台提交侵权申诉,由短视频平台实施相应调查、确认,并对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如删除侵权视频,停止相关账号等。这种反馈式的版权保护机制需要数字音乐版权方积极监测短视频平台内容,及时保护自身权益。二是短视频平台会与数字音乐版权方合作,为其提供内容识别系统。这种系统可以自动识别上传的短视频中是否包含受版权保护的数字音乐,从而减少相关侵权行为的发生。然而,基于技术识别不足、侵权形式复杂等因素,这种内容识别系统也存在较大的局限,难以准确判断数字音乐相关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此外,数字音乐版权方还可以通过对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完善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建议
当前,短视频平台迅速发展,未来前景广阔。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增强社会大众对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意识,确保公平竞争,激发数字音乐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完善我国版权保护体系,强化对短视频平台中数字音乐版权的规范和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
鉴于当前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机制的滞后,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亟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在我国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契合数字音乐的特殊性以及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通过更为细化地搭建适应性强的法律框架,完善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机制。
目前,随着网络版权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涉及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案件类型多样。由此,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可根据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对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机会,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定义数字音乐版权的概念、范围以及保护措施,明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界定和范围,从而完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提供更加清晰和具体的法律依据,确保数字音乐版权方的权益,引导和规范数字音乐创作、传播和使用,使其适应数字时代的需求,促进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平台方内容审查与责任落实机制
在短视频平台中,完善平台方内容审查与责任落实机制有利于保护数字音乐版权。目前,短视频平台数量众多,信息内容庞杂,监管难度大,短视频平台亟须完善内容审查与责任落实机制。一是短视频平台应投入更多资源和技术,建立高效的内容审核系统。这一系统应具备高度智能化,能够快速、准确地检测和识别短视频制作者上传的视频和音频中是否存在侵犯数字音乐版权的行为,并通过不断升级更新,紧跟短视频行业发展,适应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行为的特性。二是短视频平台应与数字音乐版权方合作,建立数字音乐版权数据库,将合法授权的数字音乐信息存储在数据库中,从而迅速核实上传的数字音乐的版权合法性,提高对侵权内容的识别效率。三是短视频平台应设立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各方积极参与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应对和处理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行为,如删除侵权视频等,更好地履行内容审查与责任落实的职责。其中,短视频平台积极与数字音乐版权方合作是关键。双方应通过透明、公平的合作,建立数字音乐版权的合法授权和版权报酬机制,依据法律确保数字音乐作者得到应有的回报,从而降低数字音乐版权的侵权风险,提高版权保护的效力。
(三)增强短视频平台各主体版权意识
目前,短视频平台要有效落实对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必须增强短视频平台各主体的版权意识,包括短视频制作者、平台方和数字音乐作者。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拥有规模庞大的网络受众群体,短视频用户规模逐年扩大。然而,在短视频平台中,部分短视频制作者对数字音乐进行复制和无偿使用,存在侵权行为。究其原因,部分短视频制作者缺乏數字音乐版权意识,部分数字音乐作者也未充分意识到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较少做好版权登记工作。因此,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加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工作,利用多媒体平台普及版权知识,增强大众的版权意识,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数字音乐作者提供更有力的版权保护[9]。一方面,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可为短视频平台工作人员等各方提供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可制订明确的版权细则,通过宣传视频等方式,面向广大短视频制作者传播版权保护内容,普及相关知识。近年来,虽然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有所增强,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相对较晚,其有待适应新兴文化市场业态发展并进一步完善。尤其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方面,短视频平台各主体应积极采取技术性保护措施,如电子水印、数字指纹、时间追踪等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增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意识,加强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五、结语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是短视频平台版权保护中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内容。对此,文章提出一系列建议: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完善平台方内容审查与责任落实机制、增强短视频平台各主体版权意识。这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既保护数字音乐作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短视频平台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也就是说,社会各方通过共同努力,从法律、技术、意识和监管各个层面,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步建立我国短视频平台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有效机制,有效降低数字音乐版权侵权概率,在维护数字音乐版权方利益的同时,激发短视频制作者的创作热情,净化短视频平台和整个互联网创作环境,促进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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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清霞(1998—),女,江西九江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