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晶
陇东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庆阳 745000
法律诊所萌芽可以追溯到19 世纪末,1893 年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法科学生成立自发性组织——法律诊疗室。1913 年哈佛大学法科生成立法律援助处,作为法科学生自发成立的组织,其最初并无法律教学内涵。20 世纪60 年代,由于意识到“判例教学法”脱离社会实际,美国借鉴医学院的诊所教育模式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法学教师深入学生自发性组织指导法学学生像医生一样“诊断”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提供法律服务。这样学生自发成立的组织逐渐演变为教学意义上的法律诊所。美国的这一教育创新迅速席卷全球,我国也不例外。
2000 年9 月,我国以北京大学为代表的七所知名大学由美国福特基金会支持下在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至2002 年,又有四所高校法学院/系设立该课程。2002 年7 月28 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委员会专门研究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和相关的教育理论,广泛开展与其他国家的法律诊所教育合作,深入交流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经验。该委员会作为专业的学术团体,其自由的学术氛围和非营利性特点,使得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蓬勃发展。截至2005 年6 月,法律诊所课程除了11 所高校继续开设以外,在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亚洲基金会、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又有20 所大学的法学院/系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其后,法律诊所委员会又陆续吸纳了35 所法学院校加入,单位会员不断壮大,会员单位涉及48 所法学院校。[1]
短短二十几年时间,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已经在我国高校扎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00 多所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2]很多高校开设了不同主题和类型的法律诊所,例如北京大学设立了社区诊所、公共政策和立法诊所、民事行政诉讼诊所。专业性法律诊所各有专攻,形成各具特色的诊所,取得良好的效果。总体来说,法律诊所课程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
1.真实性
法律诊所实践课程选取的案例都是真实的,它不同于传统案例教学中教学案例的选择,其往往依托于一些案例教材,而这些多多少少是经过编者的“加工”。很多学校通过自身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让学生接触案件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这也可以成为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案例的来源。[3]真实的案例往往信息量是比较大的,甚至有很多的干扰信息,这就需要学生具有引导当事人陈述核心案情的能力,当然学生面对繁杂的案情,还应该具有一定的梳理、分析和辨别的能力。
2.互动性
法律诊所实践课程摒弃了传统的讲授式的单向输入教育模式,而是以学生为主导,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法律诊所课程教学过程中老师更多扮演的是“旁观者”角色,老师仔细观察学生的表现,引导学生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全方位分析,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引导学生分析讨论,从而加深对案件的认识与理解。
3.技能性
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不满足于案例教学的“纸上谈兵”,而是希望通过“临床实习”的方法,使法学学生接受法律技能训练,例如如何接待当事人,涉及与人沟通的技能;如何参与法律事务谈判,涉及谈判及协调技能培养;如何参与庭审,涉及辩论和写作技能培养,这样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可以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提供技能性训练,提升了学生的实践技能。
4.服务性
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的诞生主要是因为当时的法律援助机构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为了缓解司法资源短缺,法律诊所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存在。[4]我国法律诊所实践课程要求学生代理真实案件,而经济状况良好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会选择购买法律服务。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中接触到的案件当事人绝大多数都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所以,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就成为诊所课程特色之一。
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作为一门课程课时有限,而实务中案件纷繁复杂,如何选取典型且适于实践教学的案例往往不是那么轻而易举。此外,很多学校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案件源于学校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高校内法律援助中心本身案源就少,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说少之又少。部分兼职律师工作的教师可以提供部分自己承办的案件作为案件来源,而往往会出现案源多的教师无暇教授这门实践课程,而案源少的教师又不能提供充足的真实案例。所以法律诊所的案源问题也是制约诊所课程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律诊所实践课程通过让学生接触真实的案件,从最初接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后续的接受委托、实际办理案件,逐步加深学生的实践经验。其中涉及一个办案身份的问题,学生目前只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作为代理人代理案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公民身份代理,要么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的公民,要么是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而学生的公民代理身份在法律上有点牵强。此外,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学生的公民辩护人身份受到诸多限制,例如有关调查取证的问题、无独立会见权的问题、无法独立出庭代理等。这些身份问题会制约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中参与办案。
目前,国内除一些知名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得到法律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及各类基金会的支持外,其余绝大多数高校依靠自身经费支持。由于学生办理援助案件无法享受国家专项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而一些案件又涉及外地办案等,这些办案经费又再一次制约了案件的选择。而除此之外,法律诊所的日常运行、办公设备的配备,指导教师的课时补贴等都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
法律诊所课程的教育模式某种程度上是对传统学徒教学模式的回归,教师在法律诊所课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指导教师不仅需要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还应该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工作经验。而我国高校法学教师基本上具有法学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历,其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而且高校教师普遍面临着较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法律诊所课程作为一门选修课程,教师投入更多的精力指导的动力不足,发挥作用有限。此外绝大多数的地方本科院校法学院系的规模不会太大,通常仅有法学专业教师十余名,而与教师形成反差的是在校法学专业学生至少200 名,师生比不能满足法律诊所课程的要求。
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加强了地方法学本科院校和实务部门的联系和合作,法律诊所课程能够将法学实践教学的过程具体化。同时,法律诊所课程的价值不仅仅局限于课程本身,它体现的是一种教学方法的变革。那么,如何根据地方本科院校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的课程探究其实效性的应用研究,改革法学实践课程的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效果,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地方法学院校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我们在实践中对于培养目标的定位要准确,职业化教育应该更加符合自身发展状况。而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之一的法律诊所课程,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它让学生变被动为主动,让学生在真实的互动体验中习得新的知识,增长实践技能。与此同时,法律诊所课程与校内设立的法律援助站有机结合,法律援助站的案件为诊所课程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5]学生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感受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树立自身公共服务的意识,培养优良法律职业道德。
我们无法直接效法美国法律诊所教育直接赋予学生“准律师”身份。而身份问题不解决,我们的法律诊所课程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无法进入“实战环节”,好在我们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平台。法律援助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政府的保驾护航使得法律援助工作蓬勃发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高等院校作为国家出资兴办的事业单位,拥有丰富的法学资源背景,有能力也有强烈的主观意愿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政府可以尝试将部分法律援助案件交给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站。高校师生可以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名义完成法律援助工作。目前我国法律援助资源还是比较贫乏的,高校法学专业师生作为一支高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可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辅助力量。
学生代理身份的解决还可以通过司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进行。例如四川大学法律诊所学生通过部门协调获得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人资格。如果可以将此解决方案作为制度化成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学生代理身份问题。
由于法律诊所办理的案件都具有法律援助的性质,办案经费来源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依靠高校自身经费支持,显然是杯水车薪。如何拓宽法律诊所课程资金来源?我们可以从法律援助的特性入手,依靠国家政策,借助法律援助案件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我们知道政府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与执业律师代理普通案件的代理费相比相去甚远,这导致很多执业律师不愿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而国家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财政支持正好可以解决法律诊所的资金来源问题。所以这就需要从政策层面,通过与地方法律援助中心协调衔接,由市或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定期指派一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这样不仅解决了法律诊所的经费来源问题,还为法律诊所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案件来源。
缺乏优质的法律诊所课程的指导教师是制约课程发展的因素之一。因此,各高校可以通过外聘实习基地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作为诊所指导教师,外聘教师着重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外聘教师的选聘要注重其丰富的实务经验,过硬的办案能力。通过这样的校外和校内指导教师相结合,可以构建多层次的师资队伍。在提升校内教师的实践能力方面,则应要求高校的法律诊所指导教师既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能够规范、熟练地执业。鼓励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在干好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法律事务工作,通过代理各种各样的案件提升自身实践技能。学校应该投入必要的培训经费,借鉴美国法学院定期培训法律诊所教师的做法,用于每年法律职业技能培训。让教师真正能够走出去,吸收一些新鲜的“血液”为我们的诊所教学注入新的活力。
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中国化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对外开放的发展成果,其既借鉴了外国先进的教育模式,同时又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进行了创新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诊所课程教育。其在推动中国法治事业发展进步过程中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我们应当重视法律诊所教育创新型发展,要让法律诊所课程适应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