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与何为:我国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困境的伦理审思

2023-11-30 03:51丁品榕
湖北体育科技 2023年10期
关键词:公平权利体育

丁品榕

(中国人民大学体育部,北京 100872)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然而无法忽视的是,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背景下,社会分层体系发生了某种程度的转变,而由此带来的社会不公现象逐渐显现出来。 处于社会弱势阶层的群体在参与体育锻炼时往往会受到生存与心理压力共同带来的阻力,因而“主动”或“被动”地放弃体育参与过程中的权益。 本研究从体育伦理学角度深入研究社会弱势群体,不仅能从社会体育道德层面更好地把握不平等现象,还能为其的体育参与和权利保障提供理论支持,通过聚焦弱势群体体育锻炼难、资源分配不平等、体育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难题,助力全民健身与体育公平建设,最终促进和谐共融与社会进步。

1 社会弱势群体体育权利的体育伦理学内涵分析

1.1 社会分层下的弱势群体是体育伦理的人文困境

卢梭观点认为,人类存在两种不平等现象,也即弱势群体的分类:一是自然或生理上的,另一是社会或伦理层面的,而后者的严重性远超前者。 从我国整体发展形势来看,社会性弱者(Social Weakeners)已由原先的隐状逐渐向显状转变,成为我国弱势群体中的最重要主体[1],而这正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下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与变迁所带来的社会结构迅速嬗变息息相关。 社会学者在探讨社会结构时,引用“分层”一词来表达不同个体和群体之间的等级关系,从而形成了社会分层(Social Stratification)的理论概念,风笑天将其定义为:依据一定的标准将社会成员区分为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级和层次的过程与现象[2]。 我国社会阶层结构中,各阶层的排列次序取决于社会成员所具备的组织、经济和文化资源数量,以及他们的综合实力。 因此,在社会分层视角下,社会弱者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特殊群体,其生活质量低、承受力弱,同时面临资源分配不足、竞争力不强和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这也导致他们在经济、社会地位和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3]。

体育伦理视角下的社会性弱势群体,是指受制于自身和社会因素,在体育资源获取和利用方面相对有限的个人或集体,这部分群体往往在社会体育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4]。 在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下,社会成员的收入来源呈多样化特点,导致弱势群体与他人之间收入差距越来越悬殊,社会往往忽视了弱势群体对体育需求的满意程度及所拥有的体育话语权,最终影响了我国体育公平的实现。 目前我国依旧有大量的弱势群体,对其合理关切及利益诉求的回应程度将直接影响到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主观幸福感与社会归属感,因此加强对其体育平等与健康平等的权益保障的重视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与重要意义,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1.2 体育权利的公平实现是体育伦理的基本原则

体育伦理是一种与当下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原则,其作为一种解释工具和精神支撑直接对现实体育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能够帮助明确体育的价值、实现体育的向好发展、明确人在体育参与中的角色。 体育伦理以满足大众在体育参与过程中所享有的需求和权利、 促进所有体育参与者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因此其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公正[5]。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体育伦理视野下,公平原则是在现有公平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更体现现代社会治理中对“以人为本”重要理念的强调,也是促进社会体育事业均衡化发展的重要信号。 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点强调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3 个公平原则,指出要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人民平等参与和发展权利。 在体育伦理中,权利公平意味着公民的基本体育权利不应因出身、职业、财富等差异而有所区别对待。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体育学界日益关注体育权利的焦点问题,同时法学界也普遍认同公民享有体育权利,并强调这种权利应当被视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并使之平等地予以实现[6]。然而,实际情况显示,体育权利的实现不平等已逐渐凸显为一突出社会问题,具体体现在不同社会层级、不同城乡居民和不同地区之间的不平等。 体育权利的平等是体育公平的基础,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追求,同时也是构成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 在主体方面,它要求所有公民平等行使体育权利和履行体育义务;在内容方面,它赋予所有权利主体相同或相等权益;在实现过程中,它既要保护公民合法体育权利,又要确保无歧视,必要时提供平等救济与保障[7]。

2 “为何”:社会分层下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困境成因

2.1 政策偏移:发展模式的失衡

一是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发展结构性失衡。 从不同参与人群出发,体育事业可主要分为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两类,其中弱势群体是被直接囊括在群众体育这一范畴之中的。 然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为了能够通过重大赛事提升国家的国际体育话语权,坚持在 “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理念下将竞技体育作为体育事业的优先发展对象。 “普及与提高结合”是指体育从群众中培养优秀选手,通过比赛等方式选拔后再将优秀经验普及和指导到群众中。 其最初的理念是让多数人共享体育成果,通过竞技体育回馈大众和弱势群体。 然而,在资源受限的情况下,由于“竞技优先”政策,国家在制度设计上更多地将体育资源分配给竞技领域,导致群众体育的资源短缺,严重削弱了弱势群体应享有的体育权益[8]。二是城乡、东西部地区体育发展区域性失衡。 低收入农民、农民工及失业人群等依然是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构成,他们往往生存在边远落后地区的农村或城市的边缘地带。 然而在我国体育发展呈区域性不平等:城市比乡村体育发展更受重视、东部比中西部占有更多的体育资源。 在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发展模式下,农村相较城市而言较为落后,因而农村地区的人群处于较为弱势地位,缺失相应的体育话语权。 另一方面,东部地区的体育经费来源相对多元,涵盖了从政府支持到商业赞助等多个渠道,而西部地区的体育发展主要依赖于政府,可能受到资金投入不足、技术支持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弱势群众体育权益的保障。

2.2 阶层分化:阶级惯习的塑造

社会学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社会分层是客观存在的,各个利益群体对社会资源的占有方式、社会地位、利益诉求目标、 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都不尽相同,这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9]。 在研究社会分层与体育之关系时,布迪厄从运动偏好角度,探讨了专业技术阶级(中上层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差异。 他发现工人阶级更注重体能,专业技术阶级则更关注身材维持。 专业技术阶级偏好帆船、滑雪、高尔夫、网球、骑马等,而这对工人阶级不仅存在经济障碍,还面临社会障碍。 相应地,工人阶级更倾向于参与一些流行且对公众开放的运动,如足球、摔跤、拳击等,这些运动锻炼肌肉力量、耐力,并有暴力元素[10]。 Cockerham 基于韦伯的生活方式理论,提出健康生活方式的生产和再生产综合模型。 他认为,在社会结构、社会变化和个人经历影响下,个体选择健康生活方式,形成行为倾向(即惯习),最终影响和塑造不同的体育参与行为。 这说明生活方式塑造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体所处社会结构地位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差异,这一观点强调了社会背景在塑造个体体育参与行为中的重要性[11]。 由于弱势群体的体育参与面临生存与发展优先权的选择冲突,而体育特别是休闲体育属于马斯洛需求层次中的自我实现需要这一最高层次,有暂时远离生理需要的属性,体育也由此成为其所处社会阶层的象征和隐喻。

2.3 权利救济:责任主体的缺位

关于公民体育健康权,政府有责任保障公民的最低社会权利标准[12]。 因此,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体育资源以促进其体育权和健康权的实现,是政府的基本责任之一。 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大环境下,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政治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追求GDP增长却忽视了社会全面发展的责任与义务,导致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保障不足,其应当享有与配备的公共体育资源常常被忽视。 一是经费投入不到位。 实践中,各级政府对体育经费投入不足,体育专项资金被挪用、克扣,不少地方政府在弱势群体安置区的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投入与城市其他居民区的投入相比不统一、不公正、不平等[13]。 二是对弱势群体的民生工作不到位。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弱势群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暂未健全,在没有救济与帮扶政策的情况下,他们的生活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而只有民生保障到位,才能帮助促进体育参与[14]。 以新时代农民工为例,作为我国劳动人口和重要支持力量为城市运行提供了坚实支持。 然而,由于他们的身份未得到充分认同,甚至遭受社会排斥,导致他们在所服务的城市难以享受公平和优质的体育权益。 三是组织、指导、维权等方面的缺位。 社区体育指导配备薄弱,缺乏专门的人员和经费组织弱势群体开展体育活动,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机构和机制应对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诉求,这些直接影响了弱势群体体育权利平等地享有和实现[15]。

2.4 马太效应:弱者思维的影响

对于弱势群体而言,收入差距加大时的被剥夺感,资源分配中的不公平感,权力寻租下的无助感,交织形成了他们的“弱势心理”,而这种弱势心理也会致使他们形成弱者思维,从而加速导致权利实现的不平等。 马太效应在体育资源获取与分配问题中的表现为:社会分层中的弱势群体有“弱者愈弱”的负面效益。 一方面,弱势群体的思维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其价值观和行为导向。 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其文化水平主要集中在高中以下,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制约了他们对体育的认知水平。 导致他们无法具化理解体育锻炼所带来积极影响,影响了他们在体育锻炼方面的积极态度和主动性[16]。此外,多数弱势群体来自农村,受到社会地位等级的影响,他们常常感到自卑,内心深处仍保留着浓厚的小农意识,甚至有的人认为体育锻炼及相关活动是家境优渥群体的专属领域,因此对主动获取体育资源的积极性十分受限。 另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各阶层收入的不同将对体育参与感知产生直接影响。 与弱势群体相比,高阶层人群体育参与的权利更有保障,参加体育的机会更多并占有更多的体育资源,能够参加开销巨大的贵族体育项目,从而真正感受体育所带来的乐趣。 而弱势群体由于苦于生计,没有富裕的金钱和充足的时间去参与一些劳动以外的体育活动,无法完全认可现代生活中的体育参与价值[17]。

图1 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伦理困境成因及改进路径

3 “何为”:社会分层下弱势群体体育权利保障伦理的实现路径

3.1 以补偿机制平衡弱者资源

“平等地对待平等的,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亚里士多德对社会公共治理作出了这样一则精辟诠释。 此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进一步提出了“补偿原则”,认为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处于较不利社会地位的人们。 因此,政府在分配体育公共产品与供给公共体育资源时应向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政策,建立弱势群体体育资源平衡与补偿的政策机制[18]。 一是推动各方面融合发展以建立平衡。 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的深入开展,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衡弱势群体体育权益的短板,促使竞技体育成果反哺和共享给大众体育中的弱势群体,确保二者形成良性互构和互动。 此外,在中国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下,农民作为构成弱势群体的最主要成员,应当关注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形成低收入农民等弱势群体体育权利实现的有效路径。 二是构建以政府为主导、 企业参与合作的多元体育公共服务支持体系。 具体路径包括: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政府与企业合作补偿,通过提供补贴、减免税收等方式,让市场逐利性质的企业给弱势群体提供廉价的体育服务或公益性的物质和技术支持。 三是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补偿体现对弱势群体体育权益的人文关怀。 可借助于慈善性质的体育基金会、志愿服务部门等社会组织来对弱势群体体育权益实行救助,如“希望小学快乐体育”“姚基金”等,均为减少体育资源分配不平等的体育救济方式。

3.2 以经济发展助推体育公平

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社会稳定提供了充实的物质基础和条件。 发达国家之所以能通过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的均衡发展,逐步实现各地公民体育权利的平等化,核心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已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13]。 由此可见,经济发展水平对我国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体育权益平等实现至关重要。 一方面,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而这些条件的改善与收入的增长密切相关。 政府部门可借助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等相关政策,积极促进社会弱势群体聚集区经济发展,提升其经济收入,减轻生存压力[19]。 由此实质性地提高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缓解物质与精神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为其体育参与创造坚实基础。 另一方面,政府不仅应加大体育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还需推动各地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地方有足够财力为弱势群体提供均等化的体育公共服务。 这有助于摆脱单一依赖中央财政支持的局面,避免陷入“双低”困境。 同时,以休闲体育、体育旅游、体育赛事为抓手大力发展本地体育产业,不仅可以促进本地经济发展,还能有效拓宽地方体育公共服务的经费来源,弥补体育公共服务发展资金的不足。

3.3 以体育立法推动补偿落实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如“农村体育以乡镇为重点”的体育弱势群体补偿机制,但是这些举措还难以消除业已存在体育不公平现象[20],需进一步推动政策制度化与法制化发展。尽管当下我国的 《体育法》 及其他法规为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但现行法律对于公民体育权利、 体育发展所作的相关规定更多是原则性和指导性,而无明细规定。 如,在整个国家财政支出中体育事业经费应占的比重,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在体育事业经费中各占的比重、 城市与农村体育事业经费的分配结构及如何实施弱势群体体育补偿方案等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中都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对此,体育立法中尤其应给予重视:首先,必须明确将弱势群体的体育权益明确地纳入法律体系,务必细致地涵盖各个层级的弱势群体,有针对性地考虑和满足每个群体的体育需求[21]。 另外,应强化体育法规体系的综合构建,确保每一项体育法律制度的颁布和实施都得到横向的不同类别、纵向的不同层次的法规性文件的支持,从而实现各项体育法规的完整性和严密性,以覆盖广泛的体育行为[22]。 同时,应加强对弱势群体体育权益的法律保护和实际可执行性,强调主体责任,而非仅限于法律和政策文件等程度上的“形式化重视”。

3.4 以内在赋能转变“弱者思维”

人们的体育意识在决定他们是否参与体育活动以及其参与方式方面具有主导作用,因此“弱者思维”的长期存在将是影响社会弱势群体体育平等发展的核心症结所在。 目前亟待多途径、分步骤地消除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弱者思维”,以内在赋能强化他们的自我健身意识从而创造机会平等。 一方面,社会性弱势群体应加强体育健身意识,坚定“运动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心态,贯彻“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的理念,积极地投入到体育运动中去,努力创造参与体育的机会平等。 此外,社会应创造相对公平的生存环境,提升对社会弱者的人文关怀,消除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与偏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可通过培育由民间自发组织的“草根赛事”为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体育活动的参与提供平台与支持[23]。 例如在黔东南地区,“村BA”和“村超”的火爆出圈已成为体育振兴乡村发展的最有力说明。 榕江足球、台江篮球都有几十年的群众基础,每逢球赛开打,十里八乡的村民都会蜂拥而来。 为了参加和观看球赛,甚至不少外出打工的村民都会不远千里地赶回家乡。 溢出屏幕的农趣农味与群众发自内心的热爱共同塑造了“村超”“村BA”,这类由群众自发组织开展的乡村社区体育赛事也真正践行了“共建共享,全民健康”这样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大体育观。

4 结语

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既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是体育伦理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通过关注社会弱者的体育权利,可以传递公平平等的体育伦理精神,促进体育权利保障体系的完善与现代化社会的建设。 从操作层面来看,政策制定者可依托相关政策,通过建设性措施,促使社会性弱势群体更好地融入体育活动,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体育权利。 立法机构应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促进均等化建设,提供财政支持,建立监督机制等,为社会弱势群体创造一个更加包容和公平的体育环境,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与社会融合。 同时,我们也应当强调体育教育,培养社会弱势群体的健身意识,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享受体育带来的益处。 在未来的实践中,还需要政府、社会机构、学界等各方共同努力,为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保障营造更加有利的环境,创造更为公平、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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