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达
今年是“一带一路”倡议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十周年。十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取得重大成就,已成为中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与共建国家积极探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
“规则和法治是‘一带一路走向世界的助力器,是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的安全阀。”近日,“第八届一带一路服务机制全球大会暨法律与商事综合服务能力建设论坛”上,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表示。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表示,“一带一路”既是国家发展战略,同时也是多边合作的发展战略,在实施和推进过程中,司法服务和保障不可或缺。探索建立多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动员各方资源力量,共同打造“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平台,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供法律制度和机制保障,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有力举措。
张鸣起认为,应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与各国发展战略对接,深化在基础设施、投资贸易、农业和粮食安全、气候变化、数字和蓝色经济等重点领域规则标准务实合作,提升各领域“软联通”水平,促进相关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为运用法治手段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更加有力地应对全球性挑战贡献智慧和力量。“一带一路”参与方应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主线,进一步深化法治交流合作,增进法治互信。应加强立法机构合作与立法协调,为“一带一路”构建稳定、公平、透明、非歧视的规则与制度框架。推动建立联合仲裁机制,建设新型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平台。进一步加强法治经验、法学理论交流,搭建“一带一路”法律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服务平台,推进“一带一路”参与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教育合作。
创新是引领科技发展的第一动力,当今世界各国都把创新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创新尤其是科技创新,往往成为赢得竞争的重要因素。
中国科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张勤表示,通过公平竞争,可以促进全球性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优化配置资源,惠及各国人民。而贸易保护主义,特别是以安全为借口对他国进行科技封锁和产业打压,不利于全球创新和发展,妨碍全球正常的市场竞争,妨碍资源共享,人为提高科技创新的成本,减少全球有效供给,分割市场,最终减少各国包括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国家的人民福祉。他认为,建立公平的世界贸易格局离不开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
“我们赞成在WTO的TRAP协定和联合国组织框架下,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问题,这就需要各国广泛深入交流,相互了解,相互提供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共同参与,遵守规则,为国际贸易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互通有无,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保驾护航。其中当然包含知识产权等贸易。”张勤表示。
新加坡调解公约制定、签署、生效之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作为营商环境的主要保障性、基础性建设,在各国得到普遍重视,继续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形成各国政府和民间机制共同参与、形式多样、不同模式的新格局。
“构建一套行之有效、普遍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张鸣起表示,应发扬“和为贵”的解纷理念,吸收传统调解文化、借鉴现代调解经验,发展完善国际商事调解机制。“这样可以形成对现有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力补充,有效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商事纠纷。”他说。
解纷机构的可选择性决定了各国相关解纷机构将会围绕解纷市场份额、影响力展开国际竞争。“争议解决在世界上很有前景,很多法律工作者都在市场上参与服务。这个过程中很多新的调解组织,本身有一些竞争,国家之间也有一些竞争,都期待自己的国家能成为国际性的商事调解中心,或者商事争议疏解地。这种竞争就导致各国的调解组织各方面的完善,制度保障各方面的竞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表示,“这个竞争如果是良性就有积极意义的,有利于各种各样主体多元选择,各国也可以在竞争中加强合作,比如说调解仲裁员互认,各国之间的竞争又会导致很好的合作,增加对调解协议、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便利,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协商( 磋商 )调解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调解优先及法定前置得到推广,很多国家要求进入诉讼和仲裁之前先进入调解。谈到其中的原因,范愉表示:“国家之间的冲突和壁垒加剧,诉讼和裁决局限性开始凸现。特别是各种各样的国际形势变化,包括疫情等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共同通过协商克服规则的壁垒,形成新的规则,利益双赢的格局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现在商事主体不同,大家文化高度不同,基于商事利益和商事主体之间的特点、基于利益为基点的协商非常重要。最后由于各种各样的技术出现,使得协商更加便捷。”
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 下称中心 )理事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介绍,中心独立编制具有自有知识产权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互联网调解系统,已升级至互联网调解会议版和手机版。全球覆盖的调解案件处理可运用线上和线下结合的方式,支持线上申请、案件管理、在线调解、在线培训、在线法律查明和调解员交流与法律商事服务推广。
企业出海还需要有专业的机构保驾护航。任何单一的企业在海外投资都需要对当地的投资环境、法律体系、社会稳定、政治经济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而企业也往往由于自身人才、经验的不足,造成投资失败或产生损失。有专业的机构指导和支持对企业在海外投资十分必要。
拉美各国一直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伙伴。近年来,中拉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持续扩大,尤其在矿产、能源和汽车等关键领域。在疫情之后,拉美国家对外资和技术需求扩大,中拉合作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陈巍认为,中国企业在拉美投资和并购中,一个重要的挑战就是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环境,而且这个多元的法律环境还处在不断变化中。比如,就在今年,墨西哥就锂矿领域的法律进行了重大修订,智利也在醞酿就锂矿领域的法律进行修订,这将直接影响中国企业在该领域的投资决策。
对此,德恒律师事务所联合来自拉美12个主要经济体的知名律所,共同撰写了《拉美十二国外商投资及并购法律指南》,涵盖了中国企业去拉美投资的主要问题,包括行业准入、公司设立与并购程序、治理结构、监管要求等多个方面。“我们希望通过这一实用工具,为中国企业在拉美投资并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助力中国企业在拉美成功布局。”陈巍表示。
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协会副会长龚家龙建议,企业要以协会为平台,抱团出海十分必要。企业可以依靠协会的平台,通过协会形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海外的投资建设,并且通过统筹规划设计产业园区,在产业园区内组合开展相应产业链的建设,一方面有条件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通过在境外规划这样的产业园区,可以形成上下游全产业链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