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 钧
(四川省宜宾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四川 宜宾 644000)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是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的重要任务,也是进行成本控制、追求利润的重要手段,是合同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提高经济收益的左右手。当前,重签证、轻索赔问题在施工企业屡有发生,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当前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索赔论,如李红波[1]认为,施工索赔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主要手段。二是签证论,如耿静雅[2]认为,应强化签证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索赔给工程造价所带来的影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施工索赔和现场签证的关系,认为二者并不矛盾,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手段,没有重要性的区分,应该协同使用,并提出了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协同使用的策略。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定义: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而现场签证是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是明确项目甲乙双方职责、维护各自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1.1.1 二者都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任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工程量大,合同管理工作难度大。为提升施工合同管理质量,企业要从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两方面入手,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安全监理、施工材料管理等工作中的职责,明确指定违约赔偿标准,督促双方履行合同。进行施工合同管理,最大的目的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到终止,获得基于合同应得的利益。施工索赔是干扰事件发生后,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而现场签证是建设项目双方对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事项所做出的证明材料,一旦成立就构成了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这是一种补充协议。对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管理,都属于合同管理的范畴。
1.1.2 二者都是控制成本、追求利润的手段
施工索赔和现场签证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施工项目工期、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明确了甲乙双方违约赔偿标准,有利于控制项目施工成本,提升建筑企业经济效益。施工索赔有利于帮助施工方追回赢得的工程款。现场签证的基本目标是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来延长工期,避免以为因为延误工期而造成违约,一旦一方没有如约履行合同,现场签证可以作为后续索赔的凭证。因此,承包方群体中存在着“低中标、勤签证、善索赔”一说,充分说明二者的有机联系。
1.1.3 现场签证是承包商进行施工索赔的一种简化形式
首先,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目的相同。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控制成本,追求利润。施工索赔是施工方为了追回施工款项,有利于控制项目施工成本,避免施工材料浪费,落实节能减排理念,进一步提升自身经济效益。其次,现场签证是承包商为了保证项目工期而发起施工索赔的主要手段,例如施工方无法按时交付工程而引发的现场签证事件,这些都可以作为索赔事件对待,但是施工索赔的程序、需要准备的文件资料都比现场签证更加复杂。
1.2.1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时间限制不同
施工索赔要经历如下过程:干扰事件发生→28d内向对方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再28d后向对方提交索赔报告→对方收到报告后28d内答复。
现场签证的程序则是:签证事件发生→7d内向对方提出签证要求→对方收到签证要求后48h内答复。
从程序和时间看,签证的时间一般从事件发生之日起9~10d收到明确答复,而施工索赔的时间远大于签证,至少为84。
1.2.2 经签认的现场签证可以成为施工索赔的证据
现实工程实践中,受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不高、发包人要求严苛等条件的制约,现场签证的内容非常复杂。有的只是确认已经发生的事件,有些只有工程量而没有价格,类似的签证经签认后,才可以作为施工索赔的证据。
1.2.3 签证不成功的事件,可以考虑提出索赔
现场签证基本上是一事一签证,有些持续发生的事件有可能需要多次签证才能完成。而索赔除了对单一事件可以提出以外,还可以多个事件合并进行索赔。因此,前期现场签证不成功的事件,在保留了足够的证据后,可以在后期提出施工索赔。
索赔是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有证据作支撑;而现场签证则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它作为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现场签证一般是由承包人提出来,需要发包人进行签认才能生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在得到发包人的签认前,现场签证单中的内容是不能生效的。如何让发包人认可签证内容,是承包人现场签证管理中那一段“蜀道”。走出这段“蜀道”,少不了证据这根“拐杖”,比如设计变更单、现场收方单等。
启动签证程序的总体原则是:发生合同范围以外的、涉及工期变化、费用变化、工程量变化等的事件,都可以启动签证程序。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3]:
(1)确认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量;
(2)发生了工程变更、设计变更;
(3)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在施工项目实践中,凡是超出合同范围以外的,确实因为工程建设需要的,同时事实存在的工程量,都需要进行签证。通常情况下,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合同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受报批时间的约束,施工现场负责人可以进行现场审批,由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代表对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事件签署证明材料。签证是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而提出的内容确定,主要涉及零星用工量、机械量、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所引致返工量、合同外新增零星工程量等事项。
签证首先要坚持实事求原则、以现场调查为依据,必须邀请现场监理工作人员和业主方代表在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在方式上,签证首先是以工程量为取证工程内容,无法以工程量作为取证工程内容的才以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和消耗量为内容。
启动施工索赔的总体原则是:发生的事件使己方的应得利益遭受损失,依据合同或相关规定,可以提出索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发生工程变更、设计变更;
(2)修改施工方案;
(3)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的不可抗力事件,如非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战争;
(4)物价上涨超过约定的范围;
(5)业主违约;
(6)非承包商责任的加速施工;
(7)发生了业主风险范围内的事件。
索赔是施工企业的正当权利,是施工企业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进行维权的重要业务程序。索赔是双向的,施工企业和业主均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在建设项目的实际实施中,为加强项目管理,必须考虑施工索赔与签证的影响[4]。。科学合理运用施工索赔可以把施工过程中不必要的风险以及造成的部分损失转移到业主或承担风险损失的担保方,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巩固其市场地位。
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的合同模板来自住建部的示范文本,该文本中对于索赔条款有专门的规定,这是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遵循。在实践中,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内容、过程、特点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不能完全照搬示范文本中的专用条款。在双方订立施工合同时,必须针对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明确具体的内容要求,避免出现有遗漏或者歧义。特别是工程变更程序、变更估价,以及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等内容[5],务必深入掌握并科学理解。同时,要清楚区分签证与索赔的边界,在项目施工合同中设置专门条款界定二者的实施范畴,工程实施计划的安排、项目资源的获取方式要与工程成本劳动生产率相结合。企业在合同谈判阶段就需要提出项目逾期交付赔偿标准、赔偿周期等修改要求,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或者以谈判纪要形式明确承包人的观点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现场变更事项必须以书面文件的方式确定并作为合同的修正前置条件,并确保双方签字确认,还可以邀请第三方见证合同签约过程,最大限度保护双方的权益。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是经常会出现的,这就客观上要求施工企业高度重视施工签证以及索赔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性,能够准确、科学、及时进行工程签证,并在合同内容所规定的范畴、条件下提出合理的索赔。签证和索赔,是办理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变更的两个相互衔接的阶段,先有签证,再是索赔。签证是甲乙双方签署认可的工程变更的原始凭证。如签证不成功,就需要进入索赔程序[6]。而索赔的成功与否,是由相关签证证据或施工文件资料证明来决定的。承包商如果要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必须勤签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签证内容要明确具体,书面签证应建立规范的文档形成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签证和索赔管理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索赔成功的基础条件是签证材料的完整科学性。大多情况下,发包方一般会要求施工企业先行施工,因此,边施工边签证成为工程建设常态。设计变更单、工程洽商单、会议纪要、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都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签证材料。一般来说,完整的签证材料至少能证明以下内容:有超出施工合同的额外支出或者工期延误损失、产生的原因不属于施工企业的责任、不是应该由施工企业承担的损失、及时协商或要求、确定的工程量和单价。如果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索赔时限,施工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对工程签证的管理,构建科学、系统、完善的签证体系和制度,严格按流程实施签证。另一方面,要对管理责任边界做出明确界定,做到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合理合规的签证人员责任规范,防止恶意签证、虚假签证或者过失签证等情况出现。
首先,建筑企业要积极引进法律人才,尤其是精通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商业法的法律人才,结合自身项目特点起草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针对民用住宅、公共建筑和道路桥梁等不同项目来制订合同,明确不同项目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管理标准、违约赔偿标准、法律纠纷处理流程等,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项目法律事务处理流程。例如企业可以组建专业化法务部,为在建工程项目分配法律顾问,督促定期深入项目现场,向施工方了解项目施工信息,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协助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填写现场签证做好证据搜集工作,为依法维权做好准备。其次,企业还要定期汇总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处理案例,并由法务部和施工部门进行情况说明,明确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选择标准、依法维权过程,明确法务部门、工程监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在施工索赔和现场签证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构建一体化工作模式。此外,法务部门要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制定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案件调查、协商、起诉、索赔等工作流程,提升处理能力,帮助企业降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成本,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现场签证都比施工索赔相比,在程序、书面文件的准备等方面都更为简易。可以用签证方式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考虑索赔。只有签证不顺利,遭到拒绝而使己方遭受损失时,才考虑提出索赔。
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务必注意以下关键内容:(1)深入理解施工索赔和现场签证在程序、时间限制、启动的条件范围等方面的差异,清楚区分签证与索赔的边界,全面提高施工企业的签证、索赔意识;(2)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强化签证管理,构建科学、系统、完善的签证体系和制度;(3)提高专业素质,组建专业团队,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设置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