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雨虹,张 军,2
(1.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2.安徽大学 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601)
自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乡村在诸多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数字乡村建设成为乡村振兴新的战略方向和数字引擎。实践表明,在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加快乡村振兴步伐的过程中,数字经济是其中关键一环,不仅能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高速发展,而且能更好地改善村民生活,缩小城乡差距。《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7年)》中将数字经济划分为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二者均能有效促进乡村产业发展[1]。国家“十四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与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以促进我国数字经济产业发展[1]。其中产业数字化是指借助数字化技术对产业赋能,从而提升传统产业的生产效率或催生新产业的过程,电子商务便是其重要成分[2]。随着产业数字化在乡村的不断推进与渗透,电子商务等相关产业逐渐聚焦于乡村地区,成为乡村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呈现方式。农村电商的发展优化了乡村产业结构,推动了乡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推进农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一环,也是村民参与数字经济的主要途径。
实践表明,乡村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将数字技术渗透至乡村各个领域,更需要村民广泛且深入地参与乡村各方面数字化生产、生活实践,由此才能实现数字技术与乡村的深度融合。但就我国当前乡村发展状况来看,数字经济的推行大多还停留在县城层面,其开展方式也是以县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为主[3]。多数建设实践强调从政府层面加强乡村数字设备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通常将与数字经济有关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直接应用于乡村部分场景。如当前乡村建数字大屏、电商服务中心等,看似落实了数字技术的应用,却“虚有其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村民在乡村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村民当下对数字经济相关政策了解甚少,对数字化产品的使用也仅限于日常生活需要,久之便导致其接受意识薄弱,参与热情不足,参与方式也较为简单。学界相关研究成果表明,现阶段西部地区村民对数字乡村建设各方面参与程度均较低,其中,村民对乡村数字经济的参与度均值仅为0.117[4],明显低于平均值。而东部和中部地区相关情况亦是不容乐观,均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从诸多学者的研究来看,我国村民在乡村数字经济发展中常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是政策安排的消极接受者,而政府则扮演“输血者”角色。长此以往便会导致乡村数字经济的发展受制,难以扩展和普及化。
参与主体的淡化甚至忽视无疑将使乡村数字经济的发展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村民作为推动乡村数字化建设的主体,不仅是受益者,更应该是积极的参与者。近年来,我国在动员村民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发展乡村数字经济、激发村民内生动力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紧接着更是创造性地在法律中明确了村民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2021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总则第四条第二款提出要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5]。可见,只有依靠村民自身不断以数字技术促进乡村发展,才能真正激活乡村数字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因此,进一步激发村民主体的参与活力,是保障当前乡村数字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之举。
系统梳理相关文献发现,当前学界有关乡村数字经济的研究主要包括乡村数字经济的内涵、作用、现实困境及发展路径等,如邹辉等[6]人指出思维观念的限制、信息基础设施的滞后、农民数字化素养相对偏低是当前乡村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但是,现有研究大多是从国家层面、经济学角度对乡村数字经济进行相关论述,其关注的重点主要是乡村经济效益方面,而较少从村民主体出发。此外,现有研究更多关注宏观的数字经济本身,而较少以某一具体的微观数字产业为例研究村民的实际参与。当前,随着农村电商在当代乡村的迅速发展,村民参与以电商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成为乡村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对其进行研究能够有力助益乡村振兴。因而,为探究如何才能有效促进村民参与乡村数字经济,本文以农村居民为研究主体,从社会学角度入手,同时选取长丰县G村的电商经济发展状况作为研究案例,借助社会资本理论视角,尝试阐释社会信任、参与网络以及互惠规范这三大社会资本核心要素如何助力村民参与乡村数字经济。
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经济形式,涉及互联网智能化操作及数字化平台运营等多种新型数字技术。这对于习惯传统经济方式的村民而言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因而在面对这一新事物时,村民往往需要多种资源的支持,这一过程或多或少地体现着一些社会资本的特征。社会资本作为一种内嵌于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资源,其所具有的独特生产性能够为村民参与数字经济提供内外多种资源,增进村民间的合作交流。而社会资本中的“信任-网络-规范”三大要素更是与村民参与乡村数字经济高度关联、契合,能够有效助力村民参与。
一些学者从社会资本发挥功能的领域出发,将社会资本划分为微观社会资本和宏观社会资本两个层面[7]472。微观社会资本是指行动者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嵌入其中的情感、信任、规则等;宏观社会资本是指一个国家、区域的特征,包括有效的制度规范等[7]473。根据这一划分,较早对社会资本做出界定的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他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网络,是一种通过对“体制化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即为从微观角度对社会资本进行定义的尝试[8]202-211。随后,科尔曼从社会结构功能出发,把社会资本置于更广泛的理论框架中加以研究。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不是某种单独的实体,而是具有各种形式的不同实体,并指出社会资本具有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以及多功能社会组织和有意创建的社会组织等五种形式,这属于中观层面的社会资本研究[9]281-289。此后,社会资本引起了更多学者的关注,他们纷纷对社会资本做出界定。其中,美国学者帕特南[10]195将社会资本视为一种群体性资源,认为其是规则、网络与信任,是一种组织特点。帕特南将社会资本研究推向了更广阔的整个社会领域,将社会资本理论引入到更大规模的民主治理绩效研究中,这是对布迪厄和科尔曼的社会资本研究范畴的超越,属于宏观层面的社会资本研究[11]。
帕特南将社会资本划分为社会信任、社会网络和互惠规范这三大维度。在乡村社会中,社会信任资本主要指村民与社区及社区内居民、组织等互动过程中建立的安全信任关系;社会网络资本则涉及村民在社区中与其他居民或组织交流、沟通、互动形成的关系网络,这个网络能够为居民提供诸多有利资源;而互惠规范资本则体现为村民在社区中生活共同遵循的各种约束性规章制度和规范。沿袭帕特南对社会资本的三维划分,笔者将进一步探讨社会资本三大核心要素如何助力村民参与数字经济。
帕特南认为,通过社会资本的网络、规范和信任要素,能够让参与者更加有效地共同追求集体目标[10]195。已有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对村民的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及转移性收入有着显著为正的影响[12]。在村民参与数字经济过程中,社会资本有助于提高村民对数字资源的使用率,激发其内在需求。且社会资本的三个核心要素使得村民与村民、村民与组织以及村民与政府间关联紧密,这种关联性进一步促使各行为主体间产生更为密切的联系与互动,进而共同参与乡村数字经济。社会资本与村民参与数字经济间的具体内在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村民参与乡村数字经济的社会资本分析框架
帕特南视信任为社会资本最为核心的要素,认为其是有效性、反应性和代表性制度的基础条件[13],且能够推动自发合作的形成,具有自我积累和强化的特性[14]。在乡村社会中,基于地缘和血缘建立起来的强大本土社会关系常常裹挟着信任,信任是村民赖以活动的基础。而数字经济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而不断发展起来的新型乡村经济发展方式,不仅和村民最关心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且涉及网络交易这一虚拟的、不确定的交易模式。因此,要提高村民数字经济参与度,形成彼此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就需要增进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外商之间的信任,同时要强化村民对政府、相关政策以及新兴事物的信任,帮助村民在情感上获得支持。
近年来,为适应乡村社会的快速变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之诞生。这表明,当今村民往往是以群体的、合作的方式参与数字经济。而村民之间的信任便是良好合作的基础条件。良好的信任关系既能促进村民间的互动、拉进彼此心理距离、增强凝聚力,又能促使合作利益最大化。正如帕特南指出:“在一个共同体中,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10]200在应对风险时,社会信任更是有助于村庄建成团结互助的共同体,合力抵御风险。
此外,帕特南指出:“大型和更为复杂的结构,需要更多非私人化或间接的信任。”[10]200数字经济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为党中央大力推行,其间必然会有信息等上传下达的需要。因此,在调动村民参与数字经济时往往需要政府与村民间进行沟通,而沟通的有效性则取决于村民对政府及相关政策的信任程度。此外,村民参与数字经济也离不开与外商间的交流合作,因此村民对外商的信任也十分重要。同时,在推行数字经济相关政策过程中,村民会接触到较多新兴事物,如电商平台及物流平台等,这易让长期追求安稳生活的村民对其产生排斥、抵触情绪,故建立好二者之间的信任也同样重要。
村民面对数字经济这一新兴事物,作为资源劣势方,往往需要多种社会资源予以支持。社会网络因其广泛的连接性及互通性,是链接村民与外界社会关系的重要桥梁,能够为村民提供相应资源。正如帕特南提出“公民的参与关系网络能够加深普遍信任的厚度,有助于解决社会中集体行动遇到的困境和问题”[15]51-60。格兰诺维特将社会关系分为强和弱两种。强关系的主要表现是频繁互动、情感联系密切,包括家人、亲戚、朋友、同村居民等;弱关系的主要表现是互动较少、情感联系较弱,包括政府、相关技术人员、外商等[16]。
在村民参与数字经济的过程中,强关系网络为其提供的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在人力方面,基于传统乡村社会血缘关系构建的亲情网络是村民互动的基本范围,村民进行经营创造离不开家人、亲朋好友等的帮助。在财力方面,在乡村社会中,亲人之间更可能基于信任而产生投资合作行为,也更易获得经济上的资助。在物力方面,村民参与数字经济不可避免地需要相关场地、设备等,而强关系网络恰好在提供这些必需品方面具有更为便利的优势。可见,强关系网络既能促进村民间的互帮互助,又能产生较强的示范作用,从而带动更多村民参与数字经济。正如帕特南所指出的那样: “亲属关系在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中具有特殊作用。”[10]205
就弱关系的表现形式而言,政府、专业技术人员、外来经销、代理商等均为村民提供了多种信息资源。正如格兰诺维特提出的“弱联系力量”假设所述,强关系因其联系的密切性以及所处圈层的相似性、同等性,导致其传递信息的局限性和重叠性。而弱关系网络因其广泛性,使得信息具有更快、更低成本和更高效能的传播效率[16]。在实践中,弱关系网络通过连接村内居民与村外各类社会主体及相关资源,搭建了多方沟通的桥梁,为村民提供了更多了解信息、参与活动的机会和平台。
帕特南认为, 规范不仅有助于提高内部凝聚力,而且是促使成员持续参与的重要保障,而互惠规范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它表现出高度的生产性和自我增殖性[17]。我国乡村发展现状表明,当前村民已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正如孟德拉斯所言,随着时代的发展,乡村社会中传统道义下的农民已逐渐为商人化农民及农民企业家等新型农民所取代[18]3-10。尽管如此,村民在参加数字经济时仍心有顾虑,这种顾虑源自几千年乡村传统社会所保留下来的村民对经济的保守性及对风险的警惕性。这一点,詹姆斯·斯科特做出了相关研究表述,他认为传统社会中的农民是保守和不愿意创新的,他们往往追求安全第一和风险最小化[19]19-32。更何况,村民参与数字经济不可避免地需要与他人进行交往,如电商合作社之类的社会组织的成立不仅需要资金的共同投入使用,更需要居民与各类社会主体间进行合作。因此,为减少村民对风险的担忧,相应的制度规范约束必不可少。正如帕特南所言:“增强信任的规范之所以能够发展,是因为它们降低了交易成本,促成了合作。”[10]201
这些约束一方面是乡村内部道德文化规范的约束,另一方面则是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乡村内部“软”约束方面,道德文化规范作为一种普遍化规范,既能促进村民间团结互助、提高乡村整体文明水平,又能有效约束村民行为。村民对本村道德文化规范的长期遵守,不仅能促使乡村生活井然有序、村民关系和谐融洽,更为村民合作参与数字经济奠定了良好的情感基础。在法律法规“硬”约束方面,正式的法律约束机制能够消除村民在参与数字经济时对不确定性风险的内心顾虑,同时也能减轻其对不熟悉关系的内心抗拒。其中,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往往能在较高层面为村民参与数字经济提供兜底保障。而农村合作社的内部契约及村民与其他合作组织间订立的契约等则是能有效落实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这二者相互补充,既使得村民彼此间的合作关系为法律所保障、提高了经济交易效率,又避免了搭便车行为的产生,有效促进了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
农村电商作为推动乡村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是在响应数字乡村建设战略下帮助村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就当前现实情况来看,村民通过电商参与数字经济的案例比比皆是。如安徽省蚌埠市洼村村民通过开网店将自己养产的鹌鹑蛋远销他地,平均收益比传统销售方式翻了一番。有研究表明,农村电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有助于建成和谐有序、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20]。当前农村电商虽已有了较好发展,但仍以个别农户为主,没有让更多村民参与其中。可见,村民虽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主体,但由于其缺乏资本及资源优势,仍在参与数字经济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这致使乡村数字经济发展缓慢,有碍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鉴于此,笔者以长丰县G村电商经济为例,通过实地调研G村村民的电商参与情况,探求社会资本视角下村民参与数字经济的困境,进而寻求相应解决策略。笔者对长丰县G村的实地调研情况如下。
G村坐落于江淮分水岭上,位于安徽省省会合肥市的北郊,是长丰、肥西、寿县三县的结合部,距合肥市中心约1小时车程。村庄常住户384户,1 628人。通过调查,G村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相关状况如下:一是互联网普及率较高。G村网络发展相对较快,互联网普及率达90%以上,且使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进行上网活动的人数为71%。二是基础设施相对完善。G村具有较好的农业发展条件,且距离市中心较近,交通便利,人员流动频繁。三是自有产业丰富。G村主要有水稻、棉花、玉米、南瓜、草莓等种植业,以及白鹅、鸡、鸭等禽类养殖业,并在长丰县特色种养产业政策、扶贫政策的支持下大力发展“一村一品”奶油南瓜产业。经过四年的培育,G村“奶油南瓜”现种植面积近千亩,产量达十多万斤。四是存在人口流失现象。走访发现,村里现大多户都是只有中老年人在家,青年劳动力大多选择外出务工;五是G村当前尚处于数字经济发展的伊始阶段。农村电商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村民原有就业方式,渐渐从纯粹的农耕转变为借助互联网进行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等。但是,该村当前的电商普及范围较小,因而只有较少数村民正在从事电商直播等工作,参与率较低。通过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基于社会资本分析框架,G村村民在参与以电商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时的重要困境如下。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村民生活空间狭隘,社会交往简单,彼此在不断交往中建立信任关系。但在持续的市场经济冲击下,乡村传统文化受到影响,村民角色身份发生变化。不仅村民与外界的信任关系难以建立,且村民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同样难以为继,这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乡村社会原有的信任关系。多重信任关系的缺乏导致村民在参与数字经济时缺乏心理依托。正如帕特南指出的信任困境:“信任半径越来越小, 甚至仅局限于家庭、朋友或熟人的狭小圈子内。”[10]205此外,帕特南在《独自打保龄》中也同样描述了美国社会情境下系统信任对人际信任的侵凌:人际关系疏远、信任度下降、社会资本流失,合约而非人本身成为信任的对象[21]。这一现象在我国乡村社会中也同样存在。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相当数量的农村居民逐渐往城市流动,当前乡村社会已由“熟人社会”日渐转变为“半熟人社会”[22],村民之间原本紧密依靠的感情变得疏远。G村距离合肥市中心及其他省外一线城市较近,较多农村青年为追求更好发展而选择外出务工。这导致G村一度空心化现象严重,最少时仅有约500名常住人口,是一个十足的“空心村”。大规模且高频率的人口流动状况导致村民们日常见面沟通的机会减少,彼此间了解较少,信任减弱。在访谈中,G村大部分村民表示周围的邻居很多都举家迁往市里,偶尔才回来一次,很难真切、深入地了解他们在外的一些情况,因而要在一起有金钱上的合作更是难上加难。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G村虽吸收了部分小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但村民加入该合作社大多是受利益驱使,并没有真正形成基于情感共同体的有效凝聚力。故该村农民合作社产生的合作互助效果不明显,究其根本是乡村信任关系的缺失。
此外,在面对数字经济这一新的经济形势时,相较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对之了解较少,接受程度相对不高,因而村民对这一新兴事物本身也缺乏信任。笔者在访谈中发现很多村民根本不懂什么是数字经济,有的村民甚至从未听过这个词。村民不了解数字经济的具体情形、性质及其未来发展方向,也就不知该如何去做。可见,相关理论知识的缺乏给村民的参与带来了一定的认知和行动障碍,从而降低了其参与主动性。调查发现,G村现设有一个占地1 300平方米的电商服务中心,并与京东快递等达成合作协议,但目前吸引入驻的电商创客较少。访谈得知该电商服务中心逐渐沦为“空壳”的根本原因在于,村民普遍认为这些新潮的东西不太靠谱而不愿去主动接触和了解。村干部也表示,在多次宣传走访过程中,不少村民都对电商直播等持怀疑态度,大多以“不稳妥”“不靠谱”等为由推脱参与。可见,村民对数字经济这一新兴事物本身缺乏信任而导致其对相关数字化设施的使用率较低,难以广泛且实质地参与。此外,G村现从事电商直播工作的多为中青年群体,而对于大多数中老年村民来说,传统的小富即安等小农思想使他们往往不相信互联网背景下的快速盈利模式。大多数村民在受访时表示,来钱快也未必是好事,现在社会复杂,很害怕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由此可见,村民面对新兴不确定性事物而产生的疑虑及抗拒心理必然会消减其参与意愿。
数字乡村建设作为一项政策被提出和落实,其间必然离不开基层政府的参与。但相关研究表明,在当下中国,基层政府信任不足[23],村民和基层政府之间往往在沟通上存在较多问题,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矛盾。在对G村村民的访谈中,该村多位村民表示村里部分村干部只追求形式、不做实事,不仅较少站在大家的立场去考虑问题,在决策时也很少征求大家的意见。而G村一位村委会工作人员却向笔者抱怨道:“每次执行新政策时,村民们就总感觉我们想从中获益,但我们实际上都是为老百姓考虑的,基层工作确实很难做,这其中还包括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可见,基层政府与村民间因自身立场不同而产生的信任危机往往会而阻碍其基本工作的开展。与此相类似的,村民对前来投资的外商也同样抱有怀疑态度。经访谈了解,这主要是因为长期囿于熟人社会的村民对外来人员不了解而让刻板印象占了主导。而村民对外商的不信任也同样会减弱其参与意愿。
以电商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往往以多种数字技术为支撑,因而需要村民在信息和技术等方面获得多方支持才能取得较好的参与效果。但基于我国乡村当前发展现状来看,无论是村民拥有的强关系网络还是弱关系网络,均较为分散,难以为村民参与数字经济提供集中、全面的支持。
在社会网络的强关系层面,乡村熟人社会建构了村民的强关系网络,使得非正式关系成为村民赖以生存般的空气,推动了村民之间进行以感情为基础的传播行为。但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亲戚、朋友、同村居民等原本在乡村社会中紧密相连的人际关系日渐变得疏离。外加个人主义的盛行,村民在竞相逐利的背景下难以再产生互助合作行为。而村民强关系网络的缺失往往会导致其在参与数字经济时缺乏客观渠道并丧失主观积极性。G村现常住人口仅847人,较多村民都是全家外出打工,村民间日常联系减少,也就逢年过节能见上一段时间。该村的一位村民在谈及当前乡村生活及社会关系变化对村民间日常交往影响时表示,过去大家都经常串门聊天、吃百家饭,遇到问题也会互相帮助。而现在更多是各忙各的,人情味少了很多。乡村人际关系的淡薄致使村民自发传播信息的行为减少。G村内现仅有9名村民正在从事电商直播,访谈得知,他们中很多都是互相介绍过来的,彼此之间原本就有很亲近的关系。多位从事电商直播较早的村民在访谈中提到,他们在正式从事电商直播并收入稳定后,就想着介绍自己家熟人来一起参与。至于村里的其他居民,他们表示接触不多,并不完全了解每家每户的情况,因而不会主动向其大力宣传此事,往往是本着自愿的原则。但如果有村民主动咨询,便也会热情告知其相关信息。可见,除了亲朋好友外,村民与村里其他村民往来并不密切,也就更少存在互相交流学习电商直播经验的情况。
在社会网络的弱关系方面,乡村地区较城市地区而言地理位置偏远,经济、技术水平落后,村民互动交往范围相对局限且科技创新型人才短缺。这导致乡村地区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技术资源,村民缺乏相应培训机会,在参与电商直播时也就较少得到来自专业技术人员等外界的帮助。G村原自发从事电商直播的村民少之又少,在问及他们最初如何学习到直播方法时,村民们表示看到有人在抖音上直播带货赚钱,平时在家没事干就想学,每一步都是自己查自己学的。但是由于是零基础,学起来很吃力,当时感到非常着急,生怕弄错什么。后来时间久了才渐渐学会在抖音上卖自己家种的一些农产品,却也只是零零散散的。可见,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的带领和指导,村民参与电商只能是表层地部分参与,难以通过自身将其长久有效地运作起来。此外,基层政府作为村民弱关系网络的核心,其在招商引资及号召村民参与方面作用重大,是促进多方沟通的关键桥梁。但在现实中,政府大多是独自与外商企业进行联系交流,村民由于缺乏政府的引导而只能是“被告之”式参与。G村目前引进了一个电商企业入驻村委会,该企业通过网店、直播等方式专门针对长丰县类似奶油南瓜等优质产品对外的线上输出,并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长丰县稻虾米、挂面圆子、奶油南瓜等农产品。但在这整个过程中,绝大多数村民仅参与了农产品种植环节,而政府则是对村民种植的南瓜按照保底价签订订单收购协议,再邀请直播专员及销售专员对产品进行线上销售,最后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除去销售成本返利于农户。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访谈中表示,这样做主要是为了能够帮助村民快速增收,既节约时间,又节约成本。而在问及村民自身参与状况及感受时,部分村民表示,自己只负责种植,剩下的大多是交给政府安排。但政府有的时候收购多,有的时候收购少,赚多赚少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至于政府具体采取什么样的销售方式,村民表示不太了解,听说是在网上直播卖。如果没有政府帮忙销售,村民就拉到集市上去卖,反正能卖出去就行。可见,这种“政府完全包揽式”的电商运作模式并不能解决村民收入来源的根本性问题,短期的快速盈利无法实现“授人以渔”的长远目标,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
当前,我国乡村社会大多还在依靠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进行治理,其约束力相对较弱。而对于正式制度来说,其在宏观及微观层面均不完善,因而作用于村民的约束力也有限。帕特南指出:“缺乏可信的互相承诺,人人都愿意开小差,‘搭便车’。”[10]191帕特南这一论述中可信的互相承诺便是以规范作为支撑的,而多种规范的缺失必然不利于村民参与数字经济时合作行为的产生。
在国家法律规范方面,尽管我国自提出数字乡村发展战略以来,已在宏观战略层面对数字乡村建设做出了明确规定,陆续出台了诸如《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我国数字乡村建设当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相对滞后,因而还存在较多法律空白。如涉及电商发展、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运营等方面的法律尚不完善。立法保障的缺失是阻碍村民参与电商的主要因素,致使其在参与时缺乏安全感。而现有法律在乡村普及范围小、宣传贯彻力度不足更是加剧了这一状况的严重程度。G村现较多村民不仅对电商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对与之相关的政策也全然不知。在访谈中,该村有近70%的被访村民表示自己不懂法律政策,在参与时便会因心里没底而退缩。在合作社等集体组织规范方面,村民间经济上的合作需要建立普遍认同的制度规范,以此明确利润分红规则以及投资失败的风险保障等。但调研发现,G村合作社利益分配制度尚不完善,社员主体利益没有得到保障,以致该农民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纠纷,成员积极性也因此受到影响。G村多数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村民表示,此前村子里就出现过类似矛盾,最后大多都是靠人情解决的,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规章制度去约束每个人的行为,既然如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见,由于农村合作社等集体组织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来约束成员的行为,而挫伤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在村规民约等非正式规范方面,G村村民认为现有村规民约似乎只是一个摆设,对村民行为的约束力并不强,不利于培养村民的共同体意识,也就难以带动身边村民共同参与电商致富。
此外,在规范的执行层面,由于数字乡村战略自提出到发展至今历时较短,相应的责任组织机构尚未协调一致,各部门缺乏统一领导和部署。这不仅导致资源重复浪费且分配不均,还致使村民在咨询问题时不知该找谁,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进而影响了数字乡村的建设进度。在访谈中,G村一位现从事电商直播工作的村民表示,当时在准备直播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坎,比如办理网络经营许可证时不知道该找谁,经过多方询问找到相关负责人之后又等了很久才办理下来这个证,当时差点就放弃了。可见,与电商发展相配套的组织体系不完善是村民参与数字经济的一大困难。再者,网络的复杂性和虚拟性给监管也带来了较大难度,用户隐私泄露、遭遇网络诈骗等一系列问题频出。加之互联网媒体的广泛传播更是加剧了村民的恐慌心理。有村民在访谈中表示,经常在新闻上看到有人遇到网络诈骗,且很多人在被骗后钱就找不回来了,像我们农民没怎么接触过网络交易,也就更容易被骗,到时候赚的还不一定有赔的多。可见,缺乏有效的网络监管和惩治措施,村民往往会在参与电商直播前顾虑重重,在参与过程中也是提心吊胆。
前文已述,社会资本在促进村民参与数字经济方面有着较为显著的效果。但就现实情况而言,村民参与数字经济仍存在多种社会资本缺失的情况,削弱了其参与积极性。因此,应当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重大作用,从社会信任、社会网络、互惠规范这三个方面进行社会资本的激活与增值,进而助力村民参与数字经济。
社会信任是村民参与数字经济时的心理依托,也是村民从事具体经济活动时的重要情感支撑。而当今,乡村社会的信任资本却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缺失,这导致村民们在参与数字经济时难以获得心理支持,影响了村民的参与积极性。因此,重建当今乡村社会失去的信任乃重中之重。
其一,增强村民间的信任能促使村民在参与数字经济建设时积极合作、提高凝聚力。一方面,帕特南指出“信任是社会资本表现出的道德资源,越是运用,越会产生收益”[10]207。因此,应充分挖掘传统乡村社会中的信任资源,增强村民的认同感与责任感。如加大村庄道德文化的宣传力度,培养村民的共同体意识及集体互助意识。另一方面,帕特南指出,社会参与尤其是社区参与可以扩展个体的社会网络,进而提升信任[24]。因此,应通过开展多元化的集体活动,创造现代乡村中的信任资源,帮助村民在不断互动交流中建立信任关系。
其二,村民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在促进村民参与数字经济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如帕特南所认为的信任产生于规范,反过来信任也可以促进规范的传递并强化规范的执行[25]。一方面,基层政府在日常工作中就应注重培养与村民间的信任关系。比如公开透明处理村务、财务、党务并注重加强与村民间的沟通[26]。另一方面,基层政府还应做好民生需求分析,切实从村民的实际需求出发,帮助其实现利益增长,从而树立良好的政治形象。正如帕特南指出:“基于知识、制度安排或激励体系而获得的信任值得期待”[10]211。
其三,村民对外商以及电商平台、互联网等的信任也十分重要,这是消除村民内心顾虑的重要一步。一方面,基层政府应当在外商与村民之间扮演好协调者角色,强调参与各方的诚信意识,积极促进二者信任关系的建立,进而促成合作。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应定期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向村民普及互联网知识并教授互联网使用技术来增强村民对电商平台的信任。
村民在参与数字经济的过程中,因群体内部具有较强的同质性而难以打破现有社会网络的局限性,也就难以获得外部社会资本的支持。因此,帮助村民发展其强弱两方面的社会关系网络,为其提供多种资源支撑尤为重要。
在建立强关系网络方面,首先,应扩展村民的公共活动空间。空间上的聚集有利于增加村民间日常交往的频率,使其获得更多信息、思想及情感交流的机会,进而增进彼此间关系的紧密度。其次,村委会应连接在村居民与在外务工居民之间的情感交流,促成双向互助共享。在逢年过节外出务工村民返乡时,村委会可以将返乡村民与在村居民共同聚集在一起举行茶话会之类的集体活动,让村民间能有更多的交流。同时可以积极鼓励在外务工人员借助其在外学习到的新技术,为在村居民提供思想、技术等方面的帮助。然后,应充分发挥非正式群体在乡村社会的关键作用,鼓励村民在村庄组建各类社团、组织、志愿者队伍等。非正式组织的建立能够为村民提供更多参与、互动平台,且能够在处理乡村事务中发挥润滑剂的作用,从而更好地调节、带动村民参与。正如帕特南指出:“在一个共同体中,邻里组织等横向网络越密,其公民就越有可能进行为了共同利益的合作。”[10]203最后,应当积极开展 “好邻居”“乡村好人”等评选活动,调动村民间的互动积极性,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进而提升合作意愿,促成合作行为。
在建立弱关系网络方面,首先,政府应帮助村民链接各方资源,如积极与信贷、金融机构等投资方、电商运营企业及快递公司等进行联络沟通,搭建村民与之面对面交流的平台,让村民全面了解情况,尽可能消除疑虑。其次,政府还应大力邀请行业专家对村民进行包含电子商务培训、互联网培训等在内的数字知识与技能培训,指导村民如何运营电商。同时还应进一步安排定期回访交流,及时发现运营中的问题并给予指导意见[27]。以电商经济为例,村民参与数字经济往往立足于农业发展,依托特色农产品进行生产与销售。因此,在生产方面,应充分发挥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村民共同种植当地特色农产品;在销售方面,基层政府应积极帮助村民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做好与外商的联络与对接工作,并通过举办如电商大赛、南瓜节等活动,为村民搭建参与平台。最后,经济发展是硬道理,政府部门应加强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与外界交往创造有利条件,增强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参与数字经济的吸引力,促成共同富裕。
互惠规范对于一个合作的共同体来说非常重要,其所带来的制度上的保障既能够促进合作行为的产生,又能协调各主体的行为进而提高效率、增进信任。而当今乡村数字经济发展中相关规范约束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导致村民集体行动陷入困境。因此,重构乡村社会中的互惠规范,是保障乡村数字经济稳固发展的重要一环。
第一,在国家法律层面,法律的强制性对村民行为具有严格规范作用,是村民得以安心参与数字经济的重要保障。因此,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现有数字乡村建设的各项法律,填补相应法律空白。同时应在法律中着重体现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更多强调村民的主体地位,明确其各项权利义务,进而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积极性。此外,还应该对村民进行普法教育以及包括职业素质、法律知识等在内的规范教育培训,从自律和他律的角度共同完善制度规范。
第二,在乡村内部约束方面,应当重视村规民约、社区规章制度在乡村这一熟悉社会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积极发挥其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促进团结互助、推进移风易俗等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应根据村庄发展现状及面临困境,广泛征集村民意见,共同调整原有村规民约并大力宣传推广,使之深入人心。另一方面,面对集体经济合作可能带来的搭便车行为,应当在村庄中建立切实可行、具有法律效应的乡村数字经济管理制度,从而实现对各参与主体权责分工的明确规定。
第三,在规范执行方面,政府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数字乡村职责机构,明确任务分工,实现上下协同,一体推进。同时还应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避免资源重复浪费,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此外,各项规范制度的执行往往伴随着严格的组织管理,故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为村民参加数字经济创造良好环境。而应对互联网的强虚拟性所造成的管理困难,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如发布黑(白)名单等,并加大对惩罚措施的执行力度,切实解决各类问题。
在数字化时代,数字经济已成为乡村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既是乡村振兴新的增长点,又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点内容。农村电商为乡村经济带来的巨大红利更是使之成为加速乡村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当前,乡村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仍是村民主体意识问题,村民的积极参与是活跃乡村经济的关键环节。乡村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不应只注重数字技术的应用,更应当立足于乡村本身,切实考虑到村民的需求,充分带动村民参与。从乡村社会自身的独特性来看,信任、网络、互惠等依托于人际关系网而存在的社会资本共同影响着乡村熟人社会的内生秩序,遍及村民生活各方面。因此,要想确保乡村数字经济长久有效发展,需借助乡村社会特有的社会资本,并将之与互联网时代经济便捷、快速的发展优势相结合,充分调动村民积极参与性,以此破解“乡村不动”的困局。在此,本文的研究只是在特定地域下基于社会资本框架展开的初步探索。而现实中村民参与数字经济尚存在诸多其他困境,仍有较多亟待改善之处,需要从多重理论视角与实践探索中积极破题。因而,社会各界需要充分剖析当前乡村数字经济发展的多重困境,积极思考促进村民参与数字经济的多元化策略,从而有效助力乡村振兴,有效推动乡村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