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等13 个部门印发《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和甘肃省地方标准,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矿山正常运营后1 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评估与核查工作;积极引导现有大中型生产矿山3 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
《办法》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申报条件,按照矿山企业申报、县级多部门联审、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估、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公示的程序开展省级绿色矿山申报与遴选工作。明确剩余可采储量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不再申报绿色矿山,但应当参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生产管理,着重做好闭坑前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办法》规定,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甘肃省绿色矿山名录库”管理,建立“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机制。对列入国家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在矿山用地、用矿、征占用林地、草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方面依法依规给予优先支持;对不符合条件的矿山企业,及时移出绿色矿山名录,不再享受绿色矿山支持政策,整改到位后按规定重新申报。
《办法》提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采取巡查、卫片检查、信息公示核查等手段,不定期对绿色矿山企业开展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不定期对绿色矿山企业开展检查,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开展年度专项抽查。其中,省级抽查比例不低于5%,市级抽查比例不低于20%,县级抽查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