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原在一家企业工作,已于3 年前退休。其夫魏某是一家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属于高收入单位,所以养老保险缴费和日后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也较多。现在,薛某与魏某闹离婚,还要求把魏某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割。但魏某还没有退休,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薛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答案是,薛某无权要求分割养老金,但可以请求分割魏某的缴费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养老保险金,要取决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已经退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魏某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故无法将养老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由于魏某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因此薛某有权要求分割。
不过,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由此看来,夫妻离婚尚不是提前支取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事由,所以,薛某应分得的养老保险费部分只能由魏某用个人财产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