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温(男)和小燕(女)是一对夫妻。婚后,小燕工作之余在网站上发表小说。后来,小燕写的一本小说在网站上点击量破千万,各大出版社、影视公司都来购买该小说的版权。于是,小燕凭借该本小说收到了版权转让费50万元,并自此转行成为小说家和编剧。小燕转行后,工作越来越忙,与小温的交流越来越少,两人感情日渐冷淡。小温思量再三,向小燕提出离婚,并要求把小燕收到的版权转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请问,版权转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收益必须为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能够取得时,才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某作品还没有明确能够取得收益,该部分就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燕取得的版权转让费为婚姻关系存續期间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小温可以请求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