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萍 符刚
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履行社会责任既有利于专合社自身的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本文运用问卷调查法,分析了专合社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外动因,通过四川省55个专合社调研数据对动因进行优先序排列。研究发现,道德动因是主要推动力,经济动因作用次之,最后是制度动因。为最大程度激发内外部动力来促使专合社履行社会责任,本文提出要重视培养成员社会责任意识、加大政策扶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媒体宣传和引导监督、加强专合社的交流等对策建议。
一、引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我国农村以实现成员互助为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具有天然的社会属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它们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将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对立统一于为社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合作社宗旨,主动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与社会福利、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等任务中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问题的逐渐显现,加速推动专合社履行社会责任已经迫在眉睫,但由于我国农村发展现状限制,缺乏对合作社社会责任内涵与外延的廓清,对狭义和广义的社会责任概念不加以区分,并没有很好地回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不仅如此,国内对专合社社会责任履行动因的研究少之又少,这直接阻碍了专合社社会责任的履行步伐。因此,本文首先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履行的内涵和范畴,然后从理论和实证上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履行动因及优先序,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专合社社会责任的内涵及范畴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内涵
对专合社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指出,合作社应该坚持“入退自由、民主管理、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和“关怀他人,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观。悉尼信用社将合作社社会责任定义为:合作社要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注意平衡合作社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李冰等(2018)认为专合社的社会责任是用社会道德规范内的行为进行经营管理,运营行为要考虑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刘观来、吴桂红(2014)指出专合社社会责任是指其对于利益相关者所负有的保护与促进其利益实现的义务。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广义CSR观,借鉴张颖、王礼力(2017)的说法,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定义为:在一定社会时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现自身发展基本目标的同时,对其利益相关者所负有的保护和促进其利益实现的责任。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在每个生命周期阶段,合作社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重视程度不同,对不同层次社会责任的履行能力也不同。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处于成长的初级阶段,成立时间短、规模小,经营普遍缺乏规范性。自发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少,大多数合作社是在政府、企业和当地“能人”的带动下创办。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对象和内容的界定需要符合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同样存在着其他利益相关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需要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支持,所以本文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社员、雇员、消费者、商业伙伴、债权人、政府、自然环境及社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范畴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不仅仅包括传统意义上超出法律和自身职责在内的“行善”(伦理与慈善层面),也包括法律以及自身本质属性对所规定的义务(法律和经济层面),不同层次社会责任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存在相互转化的空间。胡铭将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范围界定为增加就业、缴纳保险等基本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带动社员、合同履约等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等。杨莉、汪冬梅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将社会责任界定为“对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对员工的经济、法律、伦理及慈善救助责任,对股东要保证其权力的有效实施,对供应商(农户)要承担起公平交易、技术支持、环保教育等责任,参与社区建设,支持社区医疗、教育事业,支持社区基础建设,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也有学者从内涵和外延角度归纳了社会责任范畴,囊括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四个方面。本文认为,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农民合作社的社会责任应包括:社员方面盈余分享,参与决策,日常关怀;雇员方面按时付薪,合同保障,安全保障;合作伙伴方面公平交易,及时履约;债权人方面按时还本付息;消费者方面保障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政府方面遵纪守法;社区方面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就业;环境方面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三、专合社社会责任的履行动因理论分析
组织在关注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还需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范彭珏,陈红强,2015)。伦理道德压力不同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束,它是自觉的行动,专合社应当以社会责任为己任,把履行社会责任当作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项常规工作,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加上理事长及其他成员等人力资源在专合社中起到主导作用,他们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认知将直接影响到专合社社会责任的履行。专合社履行社会责任的伦理道德压力主要来自于社会规范和成員的道德认知,即专合社通过合法的生产与经营获取利润以后,要能够服务社会,履行社会义务。
社会责任行为不仅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外部力量对其约束的结果,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压力源自于法律法规、利益相关者压力、竞争压力和媒体舆论监督等。其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必须要合法合规,合法行为是社会责任的构成要素之一;其二,专合社作为农村地区的经济组织,受到政府大量的关注和扶持,同时政府也对其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要求和监督,在政府的监督下专合社不得不履行社会责任;其三,社会制度环境所产生的压力,如利益相关者压力是CSR的驱动力,特别是当存在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时,利益相关者往往会带来外部压力;其四,专合社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同行业专合社履行社会责任大环境形成时,必须要做出有利于社会期望的一些改变,增强专合社的社会声誉和形象。其五,专合社社会责任行为也有可能是迫于讨好媒体机构、迎合社会舆论的需求等。
因此,本文认为,专合社社会责任履行动因有内外动因之分,其中内因包含道德动因(专合社成员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和经济动因(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盈利能力,有助于提升专合社形象);外部动因包含制度动因(履行社会责任是因为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有政府部门的监督,是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和其他因素(同行业的示范效应,媒体的监督报道)。具体如图1所示。
四、专合社社会责任的履行动因优先序分析
研究选择四川省内成都市、雅安市、巴中市、南充市、广安市和德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随机抽样调查,填写对象主要是合作社的理事长。最终在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由课题组成员按照随机抽样的方式在每个市选择8-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座谈和电话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共收回调查问卷55份,其中社会责任履行动因的数据来自问卷所涉及的动因题项,基于对四川省内55个专合社履行社会责任动因的问卷数据的统计,按照赞同人数评判,优先序排列情况如表1和表2所示:
从表1和表2可知,内在动因是主要推动力,其中90.90%的受访者选择道德因素,社会责任本就属于道德范畴,专合社成员们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必将导致专合社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经济因素的促进作用次之,半数以上受访者表示专合社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是因为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知名度和美誉度(80.00%)、有利于增加合作社收入(65.45%)、有利于获得更多政策扶持(54.54%),专合社属于一种特殊的组织,获得收益是其经营目标之一,更多社会公众逐渐开始关注除了产品本身以外的多个方面。专合社可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公众展示企业良好形象,从而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相比之下,外部动因不明显,选择政府或村集体要求、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要求,利益相关者要求、同行业示范效应的均低于50%,表明目前专合社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动力不强,这反映出目前虽然我国市场化程度日趋成熟,社会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约束和引导专合社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还有所欠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大环境还没形成。专合社利益相关者对自我利益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强,新闻、互联网等媒体未能发挥出独特的宣传和监督作用。
五、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责任履行行为存在两类动力:一类是来源于内在责任意识和盈利目标,代表着影响专合社的道德因素和经济因素;另一类是来源于外在监管力度,反映专合社所处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代表着影响专合社的制度因素和其他社会因素。调研数据表明,推动专合社履行社会责任的内部动因大于外部动因,道德因素即专合社成员对社会责任的认知是促使专合社履行社会责任的最大动力;其次是经济动因,专合社期望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美誉度,提高盈利能力,获得更多的支持;制度动因影响不太强烈,专合社外部的规定和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很好地促进专合社履行社会责任。
结合上述研究结论,为了促进专合社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重视培养专合社成员社会责任意识
社会责任的履行属于道德范畴,其成员具有社会责任意识是有效促进社会责任履行的动力。而目前农专社的管理者及社员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对社会责任理解不充分。上级部门应重视培养专合社成员尤其是理事长的履行社会责任意识,广泛开展专合社社会责任方面的教育和宣导工作,加强专合社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使其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带来的长远效应。同时,理事长加强对核心社员的监督和激励,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履行提供内在推动力。
(二)加大对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专合社的政策扶持
政府及相关企业应加大对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专合社的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外部资金、技术和管理扶持与其社会责任履行水平会形成良性循环。政府及相关企业在给予资金扶持的同时,应加强经营管理和农业技术方面的帮助,提高专合社的创新性和盈利能力,使之认识到社会责任履行带来的正向效应,从而更加积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也促使其他专合社向社会责任履行较好的专合社靠拢。
(三)完善专合社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法律履行环境相对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更全面的制度约束,比如建立社会责任履行管理办法、完善合作社示范评级制度,将部分合作社社会责任指标纳入示范社的评价体系等方式,使合作社认识到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其发展的一部分,从而在有效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履行社会责任。
(四)强化媒体对专合社履行社会责任的宣传和引导
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方面的宣传,使其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在提高合作社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同时,也能增加合作社的收入,正视社会责任带来的效应。同时,加强对专合社利益相关者的引导,提高其社会责任意识,使其有效表达社会责任诉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的履行提供内在推动力。
(五)加強同类专合社之间的交流协作
部分专合社履行社会责任会受同行的影响。因此,应鼓励联合社的组建,共创品牌、共享利益;鼓励合作社与企业和其他合作社实现产业链上的纵向联合,在实现规模经济与规模效益的同时,社会责任履行良好的合作社对其他专合社起到引导作用,促进其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共同进步。
(作者单位:1.四川商务职业学院会计系;2.四川农业大学管理学院;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
曾萍,1983年出生,女,四川什邡人,四川商务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
符刚,1977年出生,男,四川内江人,四川财经职业学院教授、院长,四川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理论,农业经济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是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责任行为机理、行为效应与协同推进机制研究”【编号:SC18EZD01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