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结构嬗变、治理挑战及路径选择

2023-11-08 02:09易凌峰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网络

摘要: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有组织犯罪与网络犯罪不断融合,有组织犯罪的网络“分割化”趋势凸显。在该趋势影响下,网络有组织犯罪出现了嬗变,表现为组织特征的部分消解和行为特征的网络分解,给司法实践中网络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带来挑战。有必要完善对有组织犯罪的评价模式,秉持网络“分割化”趋势下有组织犯罪是传统有组织犯罪的嬗变发展的立场,推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更好适用于网络“分割化”趋势下的有组织犯罪治理,修正有组织犯罪组织认定标准,由此来构建精准高效的网络有组织犯罪治理模式。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网络“分割化”

中图分类号:D914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23.05.005

2022年8月,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该报告显示我国已有网民10.5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4.4%,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各类犯罪形态也随之“日新月异”,传统的犯罪逐渐由线下转向线上,有组织犯罪也不例外。有组织犯罪不断升级自身的存在形态,逐步与网络犯罪相融合并由传统领域向互联网领域延伸,衍生出网络有组织犯罪形态,严重侵害了个人和公共法益。据统计,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团伙175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7万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2万起,查扣涉案资产299.5亿元。网络有组织犯罪在兼具网络犯罪、有组织犯罪特点的基础上,又出现了网络“分割化”的新特点。这一新特点的出现表明,互联网时代的有组织犯罪愈发隐蔽化、技术化,给司法机关对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认定也带来了诸多新挑战。但是,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对此都未给予足够关注:理论界鲜有学者关注网络有组织犯罪;司法实践往往也只能“套用”现有法律规范来处理网络有组织犯罪。因此,对于网络有组织犯罪的刑法治理研究的相关难题亟待学界进行系统化的理论回应和实践探索。

一、结构嬗变:有组织犯罪出现网络“分割化”

长期以来,有组织犯罪是威胁各个国家和地区安全与发展的世界难题之一,各国对于有组织犯罪一直秉持重拳打击的态度。在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有组织犯罪逐渐向互联网领域扩张,出现了网络有组织犯罪这一新兴犯罪形式,其组织形式、行为方式较传统有组织犯罪更为复杂多元。与此同时,为逃避打击,网络有组织犯罪“分割化”趋势也逐渐显现。网络“分割化”趋势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有组织犯罪的特征,不仅在组织特征上将犯罪行为分为上中下游等环节,使犯罪组织的结构松散化、人员流动化、分工精细化,还在行为特征上将一个有组织犯罪行为分割为数个有组织违法行为。其中,如下两类较为典型。

一是“网络水军”型。以石家庄警方公布的安某某等“网络水军”案为例,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安某某以自己为核心,聚集了一个数百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犯罪足迹遍布全国的特大“网络水军”犯罪团伙。该团伙成员虽远隔千里,但互联网为他们的联络提供了十足的便利,也为他们从事恶意发帖、点赞、评论、删帖等活动提供了空间。“网络水军”们可以通过随意控制舆论走势给他人施加压力,一条通过控制舆论走向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网络水军”黑色产业链由此形成。截止警方查处时,该团伙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已超过5000万元。该案的网络“分割化”特征明显,从表面上来看,“网络水军”团伙成员的構成十分复杂多样,但细究可以发现“网络水军”成员们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处于黑色产业链上游的业务寻找者,也就是人们熟知的“接单人”;处在产业链中游的是整个产业链的核心中介人员;处在产业链下游的是外围人员。各环节的成员分工明确:上游的“接单人”一心去寻找有需求的人拓展业务;中游的中介人员多是网络公关公司及其雇佣的“写手”,网络公关公司负责接受“接单人”上报的客户需求,安排“写手”进行有偿发帖、删帖等;外围人员主要由专业推手、小型非法网站运营者和知名网站“内鬼”构成,他们协助“网络水军”删除、置顶帖文等。

二是网络“套路贷”型。以江苏台州王某齐等“软暴力”催收团伙一案为例:王某齐自2008年以来纠集周某月等人,以公司为掩护采取电话短信频繁骚扰、曝光通讯录、跟踪尾随欠款人及其家属等方式对借款人实施“软暴力”催收;该团伙还定期通过会议等形式分享“软暴力”催收经验,怂恿团伙成员持续对欠款人及其家人、同事进行骚扰,逼迫其还钱,直接受害者达到2000人以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以王某齐为核心组建了相应的管理团队,对临时雇佣或合作的催收人员进行管理。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网络“分割化”趋势下有组织犯罪的性质和特征较传统有组织犯罪发生了较大变化,不仅有组织犯罪结构发生了嬗变,而且对有组织犯罪特征的认定带来了挑战。

二、治理挑战: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网络“分割化”治理之困

网络时代的有组织犯罪突破了传统有组织犯罪囿于地点限制的特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将之前互不相识、未曾谋面的陌生人聚结起来,借助网络的无边界性、便捷性、虚拟性等天然优势,实施更具隐蔽性的规模范围更大的犯罪行为。网络“分割化”趋势使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特征部分消解和异化,从而成为司法实践难题,给司法实践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有组织犯罪中“组织特征”部分消解

《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规定,包括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个方面。[1]长期以来,司法实践都是根据这四个标准来认定有组织犯罪,组织特征更是认定有组织犯罪的关键一环。但是,受网络“分割化”趋势影响,有组织犯罪组织特征中的本体和参与主体均不断消解,毫无疑问这种组织特征的嬗变会对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继续延用传统标准进行犯罪认定会导致许多问题无法解决。

首先,组织特征的本体消解。传统有组织犯罪具有严密的组织性是其区别于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2]然而,在开放、多元的网络环境下有组织犯罪传统的组织结构不断消解。网络时代的有组织犯罪组织结构逐渐由传统的金字塔形向网状形、链条形转变,导致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呈现去等级化趋势。[3]由于网络“分割化”,同一个犯罪事实行为被划分为不同的环节,呈现出链条化的新型结构。在此结构中,各环节的参与者之间并没有传统结构中的组织隶属关系,参与各环节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并不是像传统有组织犯罪一样为了同一目的,各环节的行为人都是为了达成各自任务而行动。以安某某案为例,在安某某“网络水军”的犯罪行为中,安某某并不能用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制约所有成员,对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水军”们并不拥有绝对的权力,“水军”成员们也无需对安某某绝对服从,甚至于一个“水军”团队还可以同时为多个违法犯罪组织提供服务。“水军”成员们也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如是否参与到“网络水军”的行列中,而其中大多数行为人选择加入是因为挡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因此,在这个组织中,安某某只是充当召集人,而非“话事人”角色。此时,“网络水军”的团伙组织尚不稳定。[4]

其次,组织特征的参与主体消解。在传统有组织犯罪中,作为参与主体的组织成员通常不是孤立的个人,其背后都有稳定的、强大的组织力量提供支持。[5]但是,在网络“分割化”趋势影响下,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成员出现了流动化、市场化特征,组织成员并不固定。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决定了其犯罪成员不再是传统的在很多方面存在紧密联系的人,而很可能是彼此之间基本不熟悉甚至没有见过的陌生人。[6]由此各组织成员完全可以不受内部规则与私人情感约束,对组织隶属程度低,可以随时自由选择参加抑或是退出。还是以安某某案为例,该团伙由安某某通过互联网临时招募或合作的方式组建起来,聚集起来的“网络水军”仅需听从安某某指示进行发帖、删帖即可获得报酬,而安某某则通过众多水军的发帖、删帖行为来对特定对象施加压力,从而获取利益。对于“网络水军”们,安某某虽然与其互不相识,也没有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甚至在一次水军行为完成以后便自行解散,与犯罪组织再无其他瓜葛,之后又将会以同样方式聚集一批新的“水军”,如此反复,这与传统有组织犯罪参与主体相对稳定截然不同。但实际上,在安某某的安排下,每个“网络水军”都在有组织犯罪中有着自己的任务和分工,也正是他们的共同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具体到案件中,对于安某某的组织行为构成犯罪、犯罪组织的雏形已经形成可能并不会有太大争议,但是回归到个人,“网络水军”们虽然参与到了相应的有组织犯罪中,但是他们的行为能否定性为犯罪则是对司法实践的一个挑战。

●有组织犯罪中“行为特征”的网络分解

网络具有跨时空性,可以打破传统空间限制,可以使互不相识、未曾谋面的来自五湖四海的行为人同时共同完成一个犯罪行为。因此,有组织犯罪网络“分割化”趋势的另一个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分割化”,即将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分割为数个罪量达不到犯罪标准的实行行为,从而导致行为者逃脱刑罚制裁。例如,“网络水军”实施发帖、回复时,各“水军”的行为虽然有害,但是十分轻微,充其量只能算得上民事侵权行为,施以行政处罚都显得过重,更不用说构成犯罪。此时,组织者的整个不法行为就只能评价为有组织的违法行为,而很难精准全面地评价组织者的刑事责任。[7]但是,成千上万的水军日复一日地实施此种行为会产生相当严重的危害结果。又如,在王某齐软暴力催收案中,如果将催收行为分解到各个业务员,平均每个业务员仅对几位欠款人进行了“催收”,很难将其评价为犯罪行为,从而也很难精准全面评价组织者的刑事责任,这也体现出以传统刑法规制方式处理网络“分割化”趋势下的有组织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乏力。

在传统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尚存争议的当下,网络有组织犯罪的“分割化”趋势嬗变,无论是组织特征还是行为特征都与传统有组织犯罪有较大差异,继续适用传统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不利于打击遏制网络有组织犯罪。因此,在治理网络有组织犯罪时,很难套用传统有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需要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有所回应。

三、路径选择: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网络“分割化”治理之道

●网络有组织犯罪是传统有组织犯罪的变异

对网络有组织犯罪进行规制首先要确立利用网络进行有组织犯罪实质上也是有组织犯罪的理念。网络有组织犯罪虽然有部分犯罪特征发生了嬗变,犯罪空间也从传统的线下延伸到了网络空间,但仍然承继了传统有组织犯罪的大部分特征,本质上还是属于有组织犯罪。因此,对网络有组织犯罪进行规制,既要有别于传统有组织犯罪,又不能完全脱离规制传统有组织犯罪的标准。

首先,网络“分割化”趋势下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本体依然明显。如上所述,随着有组织犯罪网络“分割化”趋势的发展,有组织犯罪改变了传统金字塔结构的组织特征,转向扁平式的链条形、网状形组织结构,成员间关系也从传统的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主动与被动转向合作式的关系,但是网络有组织犯罪仍然以整体、组织的形态存在。以“网络水军”案为例,“网络水军”们虽然流动性大,只是为了某个目的而聚合在一起,在完成特定任务后去留自由,也非犯罪组织的固定成员,但是,从整个“网络水军”犯罪团伙来看,组织者和中层管理者仍然相对固定,对整个犯罪活动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且组织者和中层管理者之间往往存在犯意联络。此外,“网络水军”虽然无需听从组织者的命令,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但是与犯罪组织间存在撇不开的经济依赖。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本身就是通過综合分析完成的,传统有组织犯罪也不乏处罚漏洞,网络有组织犯罪只不过是在形式上更为突出,但实质上有组织犯罪的本质并未改变,因此组织“网络水军”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仍然可以认定为犯罪组织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

其次,网络“分割化”趋势下有组织犯罪的参与主体整体相对稳定。网络有组织犯罪虽然存在一定的人员流动,但是依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参与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网络有组织犯罪中的组织者、组织中的骨干成员一般而言都是固定的。同时,在传统有组织犯罪中,犯罪成员并不会一成不变,也会出现或多或少的流动性,在网络有组织犯罪中这一特征也没有本质上的改变,只是流动性相较于传统的有组织犯罪更强一些。此外,网络“分割化”趋势下有组织犯罪的参与主体整体相对稳定于法有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于2009年12月15日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中明确提到:为逃避打击、增强组织自身隐蔽性,让组织者与积极参与者退居幕后,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仅采用“临时雇佣,打完就散”的手法,即使营造出一种组织结构松散的现象也只是假象,要通过审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起因、目的,以及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是否紧密来认定其组织特征。显然,“网络水军”的参与主体流动性强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实质上仍可以认定其组织特征较为紧密、参与主体相对稳定。

最后,网络“分割化”趋势下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未完全分解。在网络“分割化”趋势下,一个犯罪行为虽然被分解为数个违法行为,由有组织犯罪向有组织违法转变,但是其各个危害性极其轻微的违法行为聚合起来又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因此,“网络水军”的行为理应纳入刑法规制当中。对此,我国《刑法》第294条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规定使用了“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即传统有组织犯罪中也将有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整体纳入刑法评价体系之中。此外,《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规定,成立本罪须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至于“明知”的对象,学界逐渐达成共识,认为对“犯罪”应当做扩大解释,将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在内。[9]此处将“犯罪”扩张解释为“违法行为”,这为解决网络“分割化”趋势下有组织犯罪所带来的司法难题提供了支持。

●“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融合适用

由于网络“分割化”趋势近些年才出现,学界和实务部门对此尚缺乏足够的关注,因此刑事政策也未及时作出调整。而刑事政策能否对网络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人员全面打击有着关键影响,如果不及时对刑事政策进行调整,对网络有组织犯罪的高效治理将会大打折扣。

一直以来,我国从未忽视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在处理传统有组织犯罪方面先后出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从重从快、宽严相济、“打早打小”等刑事政策。随着传统犯罪向网络蔓延步伐的加快,学者们提出了“层次性”的刑事政策和“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意图以此来遏制网络犯罪的发展。[10]所谓“层次性”刑事政策就是根据网络犯罪的不同类型和危害性而采取不同层次的刑事政策。“轻轻重重”包括“重其所重”和“轻其所轻”两个方面,只有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犯罪才处以严苛的刑罚处罚,以此来达到刑罚制裁的效果,而对于社会经常出现的非重大恶劣犯罪行为,在刑罚的设定和实施上都予以轻缓化。但是,截至目前,对于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的刑事政策还是分别展开,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网络“分割化”这一兼具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特征的新型犯罪趋势还没有出现专门的刑事政策。基于此,可以对“打早打小”的专门刑事政策进行调整,将其同时作为一项专门刑事政策用于规制有组织犯罪网络“分割化”趋势的治理之中。初级阶段的恶势力团伙是高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备军,其中一部分将通过不断发展逐渐成为高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基于对此规律的认识,同时结合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经验,“打早打小”逐渐成为我国治理有组织犯罪的专门刑事政策。“打早”要求对有组织犯罪要及时发现、及时应对,犯罪团伙或者恶势力团伙一经发现就要及时介入,在其尚未形成结构组织相对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就要予以打击;“打小”要求露头就打,在其有组织犯罪规模较小、犯罪能力较弱时就打,阻断其发展过程,以实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效果。[11]“打早打小”刑事政策設立的初衷就是遏制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将其扼杀于萌芽之中,尽可能减少有组织犯罪所带来的危害。

网络空间中的多数犯罪只是传统犯罪在网络中的“翻版”,通常可以借鉴传统犯罪的处置方式予以解决。因此,在治理网络有组织犯罪时也可以借鉴传统有组织犯罪的处置方式,将“打早打小”政策加以调适而适用于网络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之中。早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时“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就在网络犯罪中得以体现。[12]增设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而不需要再等犯罪行为人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将刑法打击犯罪的环节整体前移,这便是“打早打小”刑事政策运用在网络犯罪中的实证。

综上,“打早打小”政策对“分割化”趋势下的网络有组织犯罪也可以适用。仍以网络“水军”为例,由于网络的跨时空性,可以很容易地将来自不同地区的“水军”们聚集起来实施犯罪行为,使得“水军”们成为网络中的“洪流猛兽”,而“网络水军”所实施行为的侵害对象范围数量不断扩张,社会危害性巨大。因此必须改变事后的消极的刑事政策导向,而采取事前的积极的刑事政策。[13]“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恰逢其时,可以将其稍加调整后适用于网络“分割化”趋势下有组织犯罪的治理。

●修正网络有组织犯罪组织特征认定标准

首先,犯罪组织特征由“形式化”界定转向“实质化”认定。在网络“分割化”趋势的影响下,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许多特征发生了嬗变:组织层级不明显,组织成员不稳定且成员之间犯意联络大幅度减少,导致组织结构松散化,这与传统有组织犯罪紧密的组织结构存在较大区别;在经济特征上,有些组织者为达到特定目的可能会将合法获得的资金用于维系有组织犯罪的运营之中,甚至出现亏损化的网络有组织犯罪,这与传统有组织犯罪追求高额利润的本质不相符合。因此,对于网络有组织犯罪,我们不能盲目跟随传统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思路,应当由“形式化”界定向“实质化”界定转型。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界定是认定有组织犯罪的关键一环。以往通常通过组织成员、组织层级、组织结构、组织纪律四个方面来把握。[2]在形式上,有组织犯罪要求其犯罪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组织成员较为稳定,各组织成员间存在一定的组织层级、形成一定的组织结构。但实质上,只要具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他们之间等级分明、结构稳定、分工明确、有较为紧密的意思联络也可以认为是符合有组织犯罪组织特征的一种表现。虽然网络有组织犯罪中组织结构出现一定程度的松散化,紧密程度不如传统有组织犯罪,但其组织、领导者、积极参与者之间仍然结构稳定、层级分明、联系紧密,仍符合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其次,由“组织中心”主义转向兼顾“犯罪个体”治理。由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体”特征与“恶性”特征相互联系、相互影响,[14]有组织犯罪所具有的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程度上就是其“组织性”带来的。因此,我国刑法也有针对性地将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重点放在对于“组织性”的处置之上。在网络“分割化”趋势下,网络有组织犯罪出现了许多新的特征,组织层级混同化、成员流动化、组织结构松散化。此外,以组织为犯罪主体来实施的犯罪数量骤减,而以个人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数量剧增,“组织体”在网络有组织犯罪中的影响愈来愈小。倘若继续强调对犯罪组织的重点治理,在网络有组织犯罪“组织体”特征不断弱化的今天,无论是打击重点还是打击范围都不能与新形势相适应,不利于对网络有组织犯罪的高效治理。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其他类似罪名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经验,积极应对网络时代有组织犯罪组织结构松散化、组织从属性弱化所带来的种种挑战。坚持在强调对犯罪组织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也要加大对犯罪个体进行打击的力度,实现对犯罪组织和犯罪个体的综合治理。

最后,网络有组织犯罪主体的认定应适度扩大。如前所述,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在网络“分割化”趋势下由传统的金字塔型转向了链条型,上下级之间的人身依附性减弱,合作犯罪化趋势日益凸显。换言之,有组织犯罪呈现出了“商业化”的模式特征,无论是为创造犯罪条件提供帮助的上游犯罪,还是为犯罪所得转化提供帮助的下游犯罪,都受这种“商业化”的影响。且一个犯罪组织往往同时为多个犯罪组织提供帮助,呈现出一种“一对多”的行为模式。根据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并结合传统有组织犯罪的规制途径,无论是上游犯罪还是下游犯罪都不能将其作为有组织犯罪的成员。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专门从事帮助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组织,其帮助行为对于有组织犯罪而言不可或缺,每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累积起来甚至超过实施有组织犯罪行为的正犯。因此,对于该类犯罪组织也可以视为有组织犯罪组织。网络有组织犯罪的主体可以适度向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延伸。[15]

四、结语

法治建设路漫漫。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经过长久以来对有组织犯罪的强力打击,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刑事治理模式。但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有组织犯罪也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嬗变,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治理模式也应对此作出回应。即使犯罪手段、犯罪形式出现变化,犯罪的场所也转移到了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中,但究其本质,网络有组织犯罪还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因此,我们可以在原有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对其观念、政策及标准进行调整,继而准确认定和把握网络有组织犯罪,完善有组织犯罪的治理体系,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基金项目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研究》(QL20210140)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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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易凌峰,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责任编辑 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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