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四川省崇州市(成都市下辖县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一条未拴绳罗威纳犬撕咬2岁女童,致其全身多处咬伤及右肾挫裂伤,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10月17日下午,据“今日崇州”微信公众号消息,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狗主人承担刑责并不多见
多年来,各地频发私人豢养犬只伤人事故,此次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对于城市养犬乱象以及管理缺失问题的讨论。
2010年颁布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同时该条例也明确,城市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违反上述规定饲养犬只的,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规定了包括西藏獒犬、中华田园犬等22种禁养的烈性、大型犬只种类。对照该条例,此次咬伤人的罗威纳犬并不在禁养范围内。实际上,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
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地方法院官网发现,在相关事件中对狗主人追究刑责的情况并不多见。
四川法治报2019年曾报道,我国首例因“狗咬人”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案件发生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10年4月18日,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一住户康某饲养的3只恶狗追咬4名村民,致1名男童死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原东峰告诉记者,狗主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与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关联的,如果后续伤者被鉴定为轻伤,一般不会被追究狗主人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伤者重伤,甚至是死亡后果的,狗主人就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甚至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民法典的规定,狗主人应该全额赔偿由此给被害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原东峰说。
违法成本过低助长违规养狗
为何在法律约束下,恶犬伤人事件还屡禁不止?其中,赔偿标准过低已被舆论多次提及。实际上,高额赔偿金被视为打击不规范养狗的有效手段。此外,目前各地对犬类管理过于宽松,违规处罚额度也相对较低,也从客观上助长了不规范养狗的现象。
专家指出,我国关于饲养宠物狗的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完善,但在目前情况下,犬只伤人事件频发的原因不在于狗,而在于人,在于养狗人养狗素质的提升和普通民众安全意识的增强。
(据界面新闻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