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
某高中为吸引生源,在该校公众号上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其中写明“高考考入985、211、‘双一流高校的,学校给予5—30万奖励”。该校学生小王考入“985工程”大学,小王要求该中学支付奖励未果,故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此行为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小王被该中学录取,双方合同成立。小王被“985工程”大学录取,根据该中学的招生简章,小王符合招生简章约定奖励对象,小王主张该中学给付奖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给付金额,法院认为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确定奖励承诺,是对学生进行奖励的赠与行为,但该学生考上大学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学校和老师的培养也是分不开的,故综合全案考量,判决该中学支付小王5万元奖励款。
案情分析
近年来,随着对人才重要性认识的逐步提升和学校之间教育质量的竞争,各地学校往往开出丰厚的条件来抢夺优秀生源。学生既是教育产业的消费大军,同时相对于学校又处于弱势地位,当其权益在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保障,是整个社会都需要深思的问题。
本案中,学校为了抢夺生源而对学生及家长开出的丰厚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学校应当忠实履行。否则,受损的不仅是学校的声誉,更重要的是,给千千万万学生树立了一个言而无信的坏榜样。对学校而言,生源的竞争也不能光凭经济实力,更要靠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学质量,正所谓身教大于言教,对教书育人的学校来说,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学生树立好的典范。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