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璐 范洪彪
(德州学院 山东德州 253023)
可持续发展是企业践行责任力、价值力、牵引力、内驱力、协同力等的高质量发展。企业能否长久稳定的发展,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重要的影响,即具有经济外部性。自1992年开始,我国用于企业评价经营成本效益的财务报表逐步完善,且逐渐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有力推动了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但用于评价社会成本效益的非财务绩效报告仍然处于初始探索阶段,企业表外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详尽程度受管理层、控股股东、内部治理结构等多重因素影响,难以客观、全面地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近些年来,追求可持续发展逐步成为全球商业发展的新思路,在实务界和学术界掀起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讨论。在此背景趋势下,追求长期价值增长、兼顾社会和经济效益的ESG(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成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并且在国际社会上逐步达成以ESG 信息披露作为非财务绩效考核方式的新共识。
2006年《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发布,从此ESG正式进入投资领域,随后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目前国外诸多发达经济体的ESG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并产生了许多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披露标准。ESG 是社会责任投资的基础,是绿色金融投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倡导企业的行为价值应与社会主流的规范、价值、信念相一致的理念。不仅要求企业考虑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企业员工、上游供应商、下游顾客、所在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要求企业不断优化治理结构,进行绿色投资、开发绿色技术、巩固治理基石,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企业可持续经营。我国大力发展ESG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一方面,ESG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上强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另一方面,ESG也是我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关键抓手。要坚定扩大对外开放,深化互利共赢的国际经贸合作,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以高水平开放更有力促改革促发展。因此,加大ESG信息披露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极其重要,本文在分析我国财务报告表外信息披露现状的基础上,基于ESG理念重构企业信息披露框架,促使以反映股东利益为导向的财务报告与以反映多主体利益相关者利益为导向的可持续发展综合报告相融合。
(一)“新经济”下企业商业模式升级价值刻画不全面。新技术、新模式、新经济,使换道竞争、弯道超车等成为可能,在新的竞争格局下,企业三五年经历的变化甚至比传统竞争下几十年的进程都要大,竞争的主体从市场上一个个独立的企业升级为不同的商业生态系统。传统会计主体的空间范围在新商业模式下发生剧变,但非财务绩效因素并未完全纳入现有的财务报告体系中,难以客观、全面地反映企业战略价值及责任履约。其一,“新经济”背景下企业将大量资源投放在研究开发、客户获取、人才培养等智力资本中,但因商业模式与会计要素确认并不契合、对等,因此大部分企业不能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以上信息。其二,现有表外信息所提供的财务管理决策信息即“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只是某种稳定状态下的价值衡量结果,无法反映复杂会计情景下企业商业模式升级后业财税融合的动态变化过程。随着业务链条的复杂化,很多企业存在规模效应递增的现象,在行业中的市场地位与其商业价值存在正相关,但表外信息披露未能反映商业模式升级后因为企业行业地位上升所产生的经济价值的变化。
(二)环境信息自愿披露的现状,不利于全面绿色生产的实现。绿色生产是指按照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来组织生产过程、创造绿色产品,以满足绿色消费。但是,随着物流运输、大型制造、快销服务等行业的飞速发展,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使生态环境治理成为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关于环境保护、绿色生产举措及实施效果等信息,但仅仅停留在“自愿披露”层面。鉴于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部分上市公司只是披露采取了哪些节能环保举措,但对于治理污染的成本和效果甚少披露,比如披露了绿化费但看不到绿化成果、购置了清洁产品但看不到降碳、减污数据。因此,从法律法规层面完善财务报告表外信息部分对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的强制性披露刻不容缓,要真正落实控制污染源排放、推进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实现全面绿色生产。
(三)片面追求高额经济利润,履行社会责任不足。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力度与能否实现企业的长期繁荣发展息息相关,并极大程度地影响企业的品牌价值、声誉和形象。我国表外信息披露部分对企业所承担社会责任的披露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主要以“鼓励”性披露为主。许多上市公司片面追求盈利增长、股价攀升、履约业绩承诺等,将社会责任履行抛之脑后。因此,一旦表外信息部分要求企业强制性披露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客观上会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从而更多地开展公益性捐赠、医疗教育支援等活动,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品牌的曝光率和市场占有率,也更有利于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归属感与使命感。
(四)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制约企业良性发展。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会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损害股东权益,严重的会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导致破产清算。公司治理问题是我国企业面临的重大内生风险,控制权与股权争夺、内控失效、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决策成本增加等问题时有发生。定期报告的公司治理信息主要包括“三会”运行、股权结构、董监高人员情况等,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往往是泛泛而谈,即使存在重大缺陷,也避而不谈具体情况与整改计划,只有当恶性事件发生时才会揭露出企业真实的内部治理情况。因此,为了遏制诸如侵占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财务造假等事件的发生,需要社会、政府与企业一道,共同推进治理结构的完善及治理机制的不断改进,帮助企业肃清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治理障碍,为企业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综合以上分析,不断完善表外信息披露框架,提高企业信息披露内容的价值性,以满足“新经济”下的社会需求和用户需求,构建能够充分反映企业的数字经济活动,高质量、可理解、可执行且受社会普遍认可的全景式新型财务报告体系,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重点努力的方向,也对企业长久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主流的ESG 披露标准。一般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近些年来开始意识到环境、社会和治理是衡量一个企业价值估值、风险管控及合规监管的重要因素,纷纷将企业ESG 表现纳入投资决策衡量指标。评价一家企业ESG表现需要与之相匹配的评价体系,伴随着ESG理念在全球的被认可,ESG 评价体系在对企业评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ESG框架和标准通常由国际非营利性组织负责制定,国际组织通常是纯粹的标准制定者,不参与企业具体行为的打分评级,其目的是为市场提供更加客观、准确的可持续发展信息,使企业ESG 行为更加公开化,减少经营主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受益于国际非营利性组织的不懈努力,ESG 信息披露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近些年来成效斐然,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实践框架。主流的ESG 披露标准主要包括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制定的GRI 标准、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SASB 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 26000标准、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制定的IIRC标准等,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主流ESG披露标准
虽然主流ESG披露标准构成要素不尽相同,但实质指导思想高度趋同,即,促使企业探索公司治理机制并协调处理好其与环境和社会的相互关系。依据毕马威(KPMG)2015年和2017年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 标准是目前全球使用最为广泛的披露框架,尤其在欧洲企业中具有普遍性,影响广泛而深远。GRI 标准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GRI标准框架结构
美国企业进行一般性披露主要参考SASB可持续发展标准。SASB标准包括五大方面,即环境、社会资本、人力资本、领导与治理、商业模式与创新(见图3),并在实践中辅以TCFD 标准细化气候方面的披露。我国台湾地区已有8家企业使用SASB可持续发展议题,其中3家属于金融类行业,2家是通信公司,剩余3家是化工、电力企业。我国香港地区有1 家酒店企业使用SASB 标准进行披露。同时我国金融数据产品提供商百观科技正式与SASB 签订协议,成为我国首家被授权使用SASB标准的数据科技企业。
图3 SASB可持续发展议题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 26000 标准主要确定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七大核心主题,即组织治理、人权、劳工、环境、公平运营、消费者问题、对社会发展做贡献。ISO 26000 标准旨在深化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鼓励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对自身提出更高要求,并对现有社会责任相关倡议进行补充。我国纺织工业协会、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等行业协会先后发布了行业的社会责任标准,以此推进行业社会责任建设。
针对ESG相关问题,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的IIRC框架设置了一系列宽泛的披露指导原则,但是并未给出具体的指标和报告的格式,给予企业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碳排放信息披露CDP机构专注于气候、森林和水相关环境问题的自愿披露,披露的主体包括城市和企业。在企业方面,CDP 每年会向全球的代表性大型企业(包括上市和非上市企业)发放在线的结构化问卷收集相关数据并发布报告。
(二)基于国际主流ESG 披露标准构建的ESG 评价指标体系。学术机构、咨询公司、基金公司、评级机构和国际组织等各类主体提出了多达几十种ESG指标构建体系,为ESG 评价提供一个有序可行的组织化框架,主流ESG 评价体系指标构建如上页表1 所示。这些指标构建在目标体系、应用范围、披露侧重点等方面各具特点、各有侧重。
表1 主流ESG评价体系指标构建
2020年毕马威调查了52个国家的百强企业,发现约有80%的公司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报告,其中,我国百强企业中有78家。目前,全球强制性要求披露ESG信息的证券交易所有26家。港交所自2015年起开始建议上市公司披露与ESG 相关的信息,2020 年将“建议上市公司披露”改为“不遵守就解释”。2023年4月14日,香港联交所发布了《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咨询文件)》,强制要求发行人在ESG 报告中披露与气候相关信息,并且就修订ESG报告框架公开征求意见。随着可持续发展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ESG理念受到高度关注,我国更多的上市公司相继开始披露包含可持续发展的信息,如企业节能降碳报告、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等。根据《2022年中国A股公司ESG评级分析报告》显示,2022年有1 267家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0.86%,相较于2021 年增长4%(增加351 家)。通过披露数据可以看出,在整个A股上市公司中,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披露水平相对较低,目前践行“自愿披露原则”的实践效果往往差强人意。虽然国际主流的ESG 信息披露标准很多,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出台一套标准的ESG 披露框架,使得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虽然主动进行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但环境、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负面信息频出,ESG 的管理及风险警示水平亟需提高。我国现有ESG信息披露的政策实践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缺乏规范的ESG 信息披露标准。就发展现状而言,我国当前ESG信息披露理论体系缺乏规范的、对标的、可比的标准,导致企业在实际披露时无法实现一致、可靠的ESG 信息披露。企业所披露出的信息以描述性文字为主,缺少定量的指标量化,较少为投资者及其他报告使用者提供高价值的参考信息,实践中往往避重就轻、择优披露,产生误导性信息,导致信息使用者的误判。也有很多上市公司将社会责任发展报告与ESG报告混为一谈,没有可量化的数据指标显示其对未来明确清晰的规划,更多的是对过去一年公司所做“善事”的总结。通过对A 股上市公司2022年度ESG报告的调研发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占六成以上。从信息披露的履约主体来看,应当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有“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深证100 指数”,除此之外仅仅“鼓励”要求,参与可持续发展报告相关内容披露的主体范围少,上市公司参与度低。
国际主流的ESG 标准体系大多是基于欧美国家国情建立的,与我国经济体制及经济发展目标、阶段不完全匹配,缺少符合我国特色的经济维度指标,因此专门制定适合我国企业的ESG信息披露框架迫在眉睫。
(二)缺少统一明确的信息披露范式。我国ESG 信息披露标准多集中于环境(E)方面,由于“双碳”目标的确立,环境因素不断地被市场关注,社会(S)和治理(G)角度的规定相对较少,ESG 信息披露体系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履行环境保护、节能降碳措施及成效。上述文件也仅仅停留在“鼓励”层面,具体披露什么内容、披露的延伸程度并没有统一规定。缺乏统一明确的披露架构不仅会导致信息使用者在获取、筛选、比较、整合信息时时间成本大大增加,格式呈现不一致也会降低企业与同行业企业横向比对、与本公司纵向比对的可比性,大大增加了ESG信息披露的难度。因此,还需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ESG信息披露格式。
(三)暂无ESG信息披露监管和服务部门。ESG政策理念能够完整落地的实践载体是拥有服务于该标准的管理、监管部门。现阶段,企业发展及信息披露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部门的督导以及自律性组织的引导。证监会、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是表内财务数据方面的信息披露,对于ESG 表外信息披露更多是方向性指引,强制性内容较少。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表外信息鉴证程序进行有限保证的审阅业务,而不是提供合理保证的审计业务,无量化标准的ESG 信息披露增加了信息不公允的风险。对于其他经济利益主体来说,市场调节的经济活动具有决策盲从性和反应滞后性,使信息使用者决策失败的可能性增加,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ESG生态体系的发展。
2023 年2 月10 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本次修订结合上市公司的行业特点及发展中面临的问题,逐步提高ESG 信息披露要求。相比于国际主流的ESG 披露标准,我国在该领域的探索及实践活动整体起步滞后,市场参与者对ESG 的认知也比较匮乏,但随着政府、监管机构对ESG信息的不断重视,相信我国的ESG信息披露会逐渐完善。
(一)表外信息披露体系全景式重塑。现有的ESG 报告标准制定者包括区域性和国际性组织,这些制定机构侧重点、标准不统一,加大了企业报告编制者选择成本,也增加了投资者分析比较难度,这种做法本身就有悖于环境(E)因素所提倡的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基于此,GRI、SASB、IIRC 和CDP 等于2020年9月联合发布《共同致力于构建综合公司报告的意向书》,以ESG 理念重构财务报告的架构体系,促进资源整合,降低标准差异,助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021年6月国际综合报告委员会(IIRC)与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合并,组成价值报告基金会(VRF)。2022 年8 月VRF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合并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承接了SASB标准的更新和完善工作。ISSB 的成立将促使标准各异的ESG 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趋于一致,推动公司报告框架体系的重构。ISSB于2023年2月完成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 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征求意见稿的重新审议,并将在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据此推断我国的ESG 报告也将与ISSB 的相关标准趋同。因此,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发展特色的表外信息披露框架,并以此为基础对财务报告进行全景式重塑,见图4。
图4 全景式财务报告构建
现有的财务报告表外信息是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为主的,但是由于经营主体所属行业的不同,披露的内容多以文字为主,很难量化。借助于ISSB 制定的标准,统一ESG报告内容,替代传统叙述性文字披露,可以提高信息的有效性与可比性。
(二)表外信息披露框架的实现路径。为了更好地促进ESG报告内容的落地实施,可以采用“五按法”逐步披露,推动上市公司真正践行创新、绿色、协调发展理念,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五按法”是指实践落实ESG 信息披露时可以从五个角度进行,即按行业、按规模、按阶段、按等级、按主体。第一,“按行业”指的是联合行业专家深剖行业特点,为各行各业提供标准范式,例如通用指南、特色议题、术语代码、模板示范等。针对不同行业的发展特点,找出影响ESG披露的关键指标,提高披露信息的价值性。第二,“按规模”指的是可以先从A股上市公司施行,然后到科创板、新三板,最后小微企业逐级落实。上市公司披露体制相对完善,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现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营造良好的ESG披露氛围。第三,“按阶段”可以先自愿披露,过渡到半强制披露,再到强制披露渐进式实践。不同阶段分步式落实在时间上留有缓冲期,企业根据ESG要求调整生产经营环节中ESG不合规之处;整合部门资源,专人专岗披露,提高信息针对性。第四,“按等级”是指根据披露内容的实质性结果量化评级,同行业比对,并针对问题企业建立预警整改机制。评定等级使经营者重视日常ESG 涉及要素的生产活动,严守依法规范经营的理念,切实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第五,“按主体”主要是指政府组织监管、投资方向牵引、企业参与执行,三方聚力打造ESG生态体系,多主体共建形成强有力的凝聚力,促进政策落地实施。
ESG 既符合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对企业建设生态文明、履约社会责任的需要,也为企业树立良好声誉、提高核心竞争力提供理论支撑。新时代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ESG 理念内容与具体实践活动应立足于我国企业发展现状,为解决可持续发展指明方向。一方面,落实“十四五”规划提出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另一方面,通过ESG信息披露制度引导上市公司借鉴学习在生态环境保护、公司内部治理方面的实践典范,规范上市公司不经济行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经济自主调节作用。
当前,应抓紧布局我国ESG 框架建设,构建既符合全球战略发展潮流、又顺应国内经济发展态势的ESG信息披露框架。不断加强对ESG 及可持续发展报告相关理论与落实研究,有助于我国尽快出台相关会计规范,并在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制定过程中彰显中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