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唐姗姗 通讯员 王玉强
立足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定位,积极履职尽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吉林省长岭县检察院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逐一查阅在矫人员判决信息,从26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中筛查出被判处适用禁止令人员10名,这10名人员在缓刑期间均不得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禁止令执行情况如何?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再次接触了犯罪诱因?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3年3月,长岭县检察院决定开展禁止令执行专项监督活动。
吉林省长岭县检察院检察官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座谈。
长岭县检察院针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情况,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座谈。针对被宣告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人员数量、所犯罪名、管理方式、个别化矫正措施等进行交流,全面深入了解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令执行现状。
通过现场查阅、比对适用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台账、社区矫正档案、手机定位轨迹等资料信息,该院发现社区矫正机构未全面精准掌握被宣告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相关信息。
根据发现的情况,长岭县检察院联合社区矫正机构立即开展突击检查,深入辖区对判决生效前原有经营场所的8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实地走访,现场查看其经营范围、销售品类等;对2名通过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查阅手机交易记录、快递信息等方式进行检查。通过突击检查、实地走访,最终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孙某某仍然从事食品销售活动,违反禁止令相关规定。
黄某某2022年8月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吉林省东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宣告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2022年9月29日,因同案被告人上诉,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限自2022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8日止。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2022年6月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吉林省长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缓刑考验期限自2022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止。
“二人之前售卖的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这种有毒、有害非法添加物,也均在长岭县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我们发现二人仍然从事保健食品的销售活动。”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那么他们的经营活动为何没有被发现?是因为电子监测主要采取手机定位的方式进行,人机一旦分离就会增加电子监测信息的不准确性。社区矫正机构就不能精准掌握被宣告适用禁止令人员的实时位置、行动轨迹等,为其‘重操旧业’提供了土壤。”
薛文英吉林省人大代表、吉林省长岭县实验小学教师
依法对社区矫正开展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立足新发展阶段,顺应新发展要求,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禁止令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一方面,立足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定位,积极履职尽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实际行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彰显了新时代检察担当。
针对社区机构禁止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长岭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禁止令执行工作重要性认识,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建立相关通报机制;加强被宣告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和个性化矫正措施;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职能力。
长岭县司法局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针对黄某某、孙某某违反禁止令情节轻微的情况,对其给予警告处罚,责令撰写检讨书、下架相关保健食品,并对适用禁止令的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二是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确定档案专人负责,加强个性化管理,实时更新台账,确保信息准确。三是组织集中学习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四是组织对禁止令执行情况“回头看”活动。对全县范围内适用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再走访、再排查,未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仅仅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长岭县禁止令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得以根本扭转。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对犯罪分子的教育矫正,同时也为了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令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全面掌握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令执行情况,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再次接触犯罪诱因,确保禁止令严格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