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杨 广
2022年6月18日,刘某到某机械部件公司面试机修工岗位。面试主管安排刘某到车间实际操作,经操作电焊、气割后,主管表示没有问题。刘某自费做了体检,并将体检合格报告交至公司。6月22日,刘某报道上班后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通过安全教育考试后被安排至设备部从事维修工作。
2022年6月25日,设备部主管突然要求刘某按照规章制度参加长跑。刘某表示当时主管并未告知他具体要跑的里程数,且当天气温近40度,他跑了两三圈后感觉要中暑,就没有跑完全程。后他又回到车间完成剩余工作,没想到再上班时却被告知因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
刘某遂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00元,以及上岗三天的工资差额300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请,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中,公司辩称,刘某的体检报告虽然合格,但招聘启事中明确要求应聘者能“吃苦耐劳”,公司规定中也要求新员工军训需完成5公里30分钟长跑。刘某未能完成军训体能考核,但其他参加人员均能坚持并考核过关,说明刘某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二审维持原判。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刘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刘某进入试用期,公司在此期间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公司在录用刘某前并未明确告知其参加体能考核并考核过关属于录用为正式员工的前提条件,也未能证明刘某明确知晓录用条件中包括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员工长跑。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当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是否录用有自主选择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设置试用期考核条件。
无论跑5公里、3公里还是1公里,用人单位都应当对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评估标准事先进行明确,并向招聘的劳动者告知,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
若企业未能在劳动者入职时提前、明确告知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试用期内岗位职责考核等具体的量化标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承担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