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溱
巡视虽是“利器”,但只是一种手段,增强“四个意识”,让我们的党更纯洁更强大更有生命力,才是真正目的。
前一阵子听到两则消息,一是一位刚退休不久的县人大主任被纪检部门留置;一是一位还在任上的市直单位领导,突然到市纪委“自首”,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腐败问题。
说起来这两位的“问题”早就有所传言,只是传来传去,最后不了了之。然而这一次终于被“坐实”,应了那句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两人被查渠道完全一样,都是上级委派的巡视组进入了所在单位,在进行了广泛谈话、调查,加之被举报后,经查证,初步认定,两位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领导坚强有力,坚持守正创新,推进政治監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的鲜明信号,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突破和成果。
巡视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时就意识到,虽然是先进政党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但党员,党的领导干部并非“铁板”一块、“完美纯洁”,也会存在着与“党的宗旨”相悖,甚至亵渎的问题。因此在建党之初,就开始了巡视工作的探索与实践。1922年党的二大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这是巡视工作的雏形。1927年中央首次提出“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翌年正式颁布党内《巡视条例》,要求各地参照建立相应的巡视制度,这标志着党内的巡视制度正式确立。1990年中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规定:“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需要向各地、各部门派出巡视工作小组,授以必要的权利,对有关问题进行督促检查,直接向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报告情况。”之后中纪委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试行办法》,对巡视干部的选派,巡视组的任务、职权、纪律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巡视不但要解决一些问题,严肃党纪政纪,还要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和化解。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既需要集中发力,也需要常抓不懈。2017年7月中央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进行了修改,深化和明确了中央对政治巡视的新要求,增加了“政治巡视”,“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省以下市县建立巡察制度”等相关规定。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将巡视工作作为党的组织制度单列为第十四条,为巡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根本遵循。
巡视制度是党之利器、国之利器。巡视工作重中之重是要进行政治体检,打扫政治灰尘,让各级党组织始终充满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实践证明,巡视工作确实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自2013年5月起,从中央到地方,组成了大批巡视组、巡查组,对省、市、县、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多轮巡视、巡查,发现和纠正了大量群众不满意,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揭露出大批腐败分子。像孙政才、赵正永、孙力军等“中管干部”也先后落马,赢得了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赞扬和拥护。
巡视虽是“利器”,但只是一种手段,增强“四个意识”,让我们的党更纯洁更强大更有生命力,才是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