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官·治民·治天下:《唐律》中的法律秩序观

2023-10-12 06:29杨晓宜
关键词:唐律疏唐律律令

杨晓宜

一、前言

唐代法律制度研究目前学界成果丰富,以《唐律》为主题延伸出各类研究课题,如通过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说明中国古代“法的作用点”,在赏与罚之间做出明确的规范。①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在研究法律制度史的范畴里,除了关注《唐律》的细部规范与内容,也可关注法典内部的秩序观。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其原型可追溯至秦汉律令。秦汉时期的律令一开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在当时的法律文献中,很难清楚分辨出“律”与“令”之间的差异性;“令”是“律”的补充,加上律令条文大量增加与内容纷乱,律令内容的重复性又高,增加了官员用法的难度。直至西晋《泰始律令》②因为《泰始律令》包含律典和令典两个部分,所以以下本文在讨论律令分流时,会用《泰始律令》之名;当讨论其与《唐律》关系时,因只着重于律典部分,故使用《泰始律》之名。开始,明确表明“律和令都是作为体系化法典而制定,以律为主,令为从”。西晋重视“律”的法律意义,即证罪名、禁强暴;而“令”具有教化的功用,若违令者,入罪惩罚,确立律与令之间的界线。③堀敏一:《晋泰始律令的制定》,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15 册),丙编第2 卷,中国社科出版社2004 年版,第282—301 页。从秦汉律令体系的复杂性发展至西晋泰始年间的法典编纂,确立了律令的区别标准,也影响了隋唐律令格式体系的建构,由此可知传统法典发展的历程与变化,实为统治者治理天下的展现。

法律起源于刑,如上古时期“大刑用甲兵”,刑罚一开始源于“兵刑”,它代表传统中国合法的武力,具有执行统治者意志的功能。颁行法典后,改以法代刑,由刑名体系转变为罪名体系之古代法,所谓法、律,具有度量以知轻重的功能,刑则无。“法”有“禁”的意思,也指强制服从,乃命令之义。①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1 年版,第59—84 页。表面上看来法律与刑罚相通,实际上它是“刑”的古代法传统完整的延续,起到贯彻统治者意志的社会功用。然而,法律是否专为统治者的治理手段?原先的法律规范只限定于贵族。礼乐崩坏后,为了维持新秩序的建构,开始将平民纳入法律规范中,正式公布法典,平民由此也拥有了法律地位,此即编户齐民的重要变革之一。②杜正胜:《传统法典始原——兼论李悝〈法经〉的问题》,载杜正胜:《编户齐民》,台北联经出版社1990 年版,第229—260 页。因此,法律不再只是为了统治之便,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治理天下万民”概念的延伸,并将此套理想秩序实践在法典之中。如何将治理天下与百姓的理想付诸行动?这又引发了后来法律体系的发展与转变,即法典的编纂。

法典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具体展现,在传统中国法的范畴里,统治者通过文字、法条规范、司法审判、诏告天下官民等方式,体现其治国的理想蓝图。随着法典的颁行,法典的内容与形制也影响了法律秩序观的建构。本文聚焦于《唐律》各篇顺序展现的秩序观,讨论唐代统治者如何通过法典展现维护皇权与官民之治的统治理念。

二、《唐律》性质与渊源

《唐律》共有十二篇,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③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 年版。现行版本为《唐律疏议》,推测为唐高宗永徽年间流传下来,另有一说为唐开元二十五年版本,宋元时期称作《故唐律疏议》。④关于“唐律疏议”之名称讨论,可参考钱大群:《〈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辨》,载氏著《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年版,第30—42 页。钱大群认为应称作“唐律疏义”,本文采用通行的“唐律疏议”。综观《唐律》研究,目前学界认为它是一个以皇权为中心的法典,其法律的首要职责是保护皇帝安全,即卫禁、职制、户婚、厩库篇的设置;紧接着是维护外部安全与内部秩序,即擅兴、贼盗、斗讼、杂律、诈伪篇的设置,惩罚一般违法行为者;最后则是规范刑事主体犯罪者,即捕亡、断狱篇的设置。⑤陈锐:《以系统论的观点看〈唐律疏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 年第1 期。若仅从皇权统治的论述来看,此观点会过于强调皇帝本身的权威性。《唐律》每个篇目的安排与顺序,实际上不只是体现了维护皇权为中心,更重要的是展现了国家统治下所包含的多元面向。也即,虽以皇权为重,但也重视官民之治和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规范。以下本文主要通过《唐律》各篇之“序”,⑥法典编纂之“序”记载渊源与历史发展,这种书写模式类似于“刑法志”,体现了当时法典颁行的权威性,以及可供参考的来源依据。进一步探讨唐代统治者在法典落实上体现出的秩序观。笔者首先以西晋时期的法典编纂为背景,来说明《唐律》与魏晋法典在篇名上的相承渊源关系,以体现《唐律》各篇安排的历时变化。

据《晋书》卷三十《刑法志》载:“文帝为晋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烦杂,陈群、刘邵虽经改革,而科网本密,又叔孙、郭、马、杜诸儒章句,但取郑氏,又为偏党,未可承用。……就汉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因事类为卫宫、违制,撰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三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归于益时。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也。”⑦《晋书》,卷三十《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927 页。结合唐杜佑《通典·刑法典》可知,司马昭掌魏政时,意识到前代律令繁杂,加上法条过于严密,于是下令官员参考汉律、魏律,修订法典。直至西晋武帝泰始三年(267),朝廷另组修法小组,以汉代九章律为基础,另补上十一篇律,根据各类法条规范的性质特点做细分,重视各篇律名与律文之间的关系,合计二十篇。贾充等完成编修新律令后,皇帝亲自临讲,由张裴楷执读。泰始四年(268)正月,皇帝大赦天下,颁行新律。其后,明法掾张斐又注律,表上之。①《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7—928 页。杜佑:《通典》,卷一六四《刑法典》,中华书局2012 年版,第4016 页。因此,西晋《泰始律令》的颁行确立了中国古代的律令体系。自此而后,律和令都是作为体系化的法典而制定的,以律为主,令为从。②堀敏一:《晋泰始律令的制定》,第282—301 页。

上引《刑法志》史料还呈现了《唐律》十二篇名称的缘由,以及与魏晋之际大规模的修法活动的关系。此外,其明确列出各篇名称,如刑名、法例、告劾、系讯、断狱、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卫宫、违制、诸侯律。虽然没有完整罗列出二十篇名称,但可发现《唐律》名称与西晋《泰始律》之间的关联性,如继承“刑名”“法例”,合称为“名例律”;继承“告劾”“系讯”“断狱”,合称为“断狱律”;“请赇”列为“职制律”;“诈伪”亦称“诈伪律”;“卫宫”“违制”列入“卫禁律”;“水火”“毁亡”多列为“杂律”或“捕亡律”。仅“诸侯律”并未出现在《唐律》篇名中。③关于唐律篇名之探讨,参考高明士:《律令法与天下法》,五南图书出版社2012 年版,第78—96 页。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73 年版。

总之,随着西晋《泰始律令》的颁行,确立了中国古代的律令体系与各律篇名。继之,隋文帝《开皇律》之篇名有十二: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廐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④《隋书》,卷二五《刑法志》,中华书局1973 年版,第712 页。隋炀帝即位后,又颁行《大业律》十八篇,分别为:名例、卫宫、违制、请求、户、婚、擅兴、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廐牧、关市、杂、诈伪、断狱。⑤《隋书》,卷二五《刑法志》,第716—717 页。若比对《唐律疏议》十二篇之名,可知,《唐律》大多更承继隋文帝《开皇律》之篇名,包含的篇数、篇名、顺序皆相同。

唐代法典的发展沿革,又可根据《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之“序”的阐述来观察:“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廐三篇,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⑥《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第1—3 页。其中特别指出其承继自战国时期魏国李(里)悝的《法经》。⑦唐代史料为避讳“李”,因而改作“里悝”。但此时尚无“名例”篇名,已有的各篇名大都和一般违法行为有关,如“盗法”“贼法”“囚法”等,唯一与“名例”有关者应是“具法”,但详细内容不明。汉代《九章律》又增加“户、兴、厩三篇”,此与《唐律》之“户婚、擅兴、厩库”有关。至曹魏颁行《新律》十八篇,将“具律”改称“刑名”,置于第一篇。值得注意的是,在汉代以前,具律都是放在法典后面的,但曹魏改革法典体系后,将刑名篇改至首篇,可谓法典编纂逻辑的重大改革。⑧楼劲:《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629—749 页。此外,陈群在颁行《新律》时提到,“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⑨《晋书》,卷三十《刑法志》,第924 页。在法典规范之下,罪名、罪刑、身分都被列为首要界定的内容,称“罪例”篇。西晋《泰始律》也是将之置于首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北齐则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一,称为“名例律”,隋唐时承继了此篇名。由此可知,名例律之前身为具律,在秦汉时期皆置于法典的后段部分,真正的变革发生在曹魏时期的《新律》中,将此篇移至法典首篇。

三、《唐律》与前代法典篇名比较

前文已述,随着魏晋时期法典编纂的发展,其对于篇名的拟定与法条的分类方式已经形成一套准则,《唐律》承袭了这套编纂模式,因此《唐律》各篇的安排并非独创。在此,本文再通过表格的方式,对魏晋至隋唐法典各篇的安排顺序加以对比,以更清晰地呈现其间的变化,以及《唐律》的特色(表1)。

表1 魏晋隋唐时期各法典篇名顺序对照表①本表的制作参考了浅井虎夫:《支那ニ于ケル法典编纂ノ沿革》,京都法学会1911 年版;汪潜编注:《唐代司法制度——唐六典选注》,法律出版社1985 年版;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6 年版。

根据表1 可见,从魏晋至隋唐时期,法典起初着重于对一般犯罪行为的规范,直到《北齐律》开始将国家的统治秩序观纳入法典体系考虑中,尤其重视维护皇权、国家安全、治理百官、统治百姓。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国家、社会、个人,这一顺序变化正体现出隋唐法典的新秩序观。

四、《唐律》各篇顺序架构具体分析

《唐律》十二篇,根据各篇的顺序与性质,整体而言呈现出统治者如何规划治国的蓝图,以及如何安排统治的策略与重心。本文以下将之归纳为先后四个层面,来进一步具体说明这一特点。

1.国家制度运作层面

首先是《名例律》。根据《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之“序”:“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②《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第1—3 页。《名例律》为诸篇之首,它是整部法典的总则概要,规范了罪名与罪刑,以及律条统一适用的制度与原则。③钱大群:《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第63—70 页。

为何罪名与罪刑的界定如此重要?根据上引《唐律疏议》所示,法典颁行的权威性来自儒学经典与皇权背景,所谓“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又言“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颁行法典需要引经据典以证明其合理性,皇帝的作用不仅是赋予法典执行的权威性,而且是要通过法典与司法单位的执行来治理天下、顺应自然。《名例律》除了界定罪名与罪刑,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唐代朝廷对于法律规范统一原则的重视,从而影响各司法单位的运作。因此,《名例律》既是《唐律》的核心,也体现了法典秩序观建构的核心思想。

其次是《卫禁律》。根据《唐律疏议》卷七《卫禁律》之“序”:“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至于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隋开皇改为卫禁律。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但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①《唐律疏议》,卷七《卫禁律》,第149 页。它主要规范宫廷内外、城镇与津关的安全,避免发生危险,维护皇室与国家边关之法律空间。②戴炎辉:《唐律各论》,三民书局1965 年版,第2 页。在西晋《泰始律》之前,尚没有独立的相关之篇。早期仅针对宫廷或皇城的维护,另立于他项法规中。秦汉时期有相对应的法规,规定宫门、关津出入等。汉武帝时期有《越宫律》二十七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津关令”篇目。③戴炎辉:《唐律卫禁律之溯源》,载韩忠谟等主编:《萨孟武先生七十华诞政法论文集》,海天出版社1966 年版,第103—114 页。桂齐逊:《唐代宫禁制度在政治与法律上的意义与作用》,《华冈文科学报》2005 年第27 期。桂齐逊:《〈唐律·卫禁律〉沿革考》,《中国中古史研究》2007 年第7 期。自西晋《泰始律》的《卫宫律》开始,官方法典始将保卫皇宫、皇城、边关的规范正式定为独立篇目之一,安排在《名例律》之后。所谓“敬上防非”,就是将皇权与宫城的安危置于最重要的地位,强调皇城、城门、津关等在法律空间中的神圣性与安全性。《卫禁律》着重于国家安全之法律空间(即固定且不能移动的实体建筑或关卡)的设定与维护,所规范的是建筑物体本身与相关管理法则。

再次是《职制律》。它规范唐代官员的违法行为,包含行政疏失、因公违法等。根据《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之“序”曰:“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爰至高齐,此名不改。隋开皇改为职制律。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④《唐律疏议》,卷九《职制律》,第182 页。其实,秦汉时期已有相关法规,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司空律”“置吏律”“行书律”“内史杂律”“尉杂律”等,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置吏律”,皆可视为《职制律》的源头。只是,《唐律疏议》在篇名的安排与延续性上,大抵以西晋《泰始律》为主,在篇名的历史渊源方面多以西晋为始。两晋南朝的《职制律》都置于其法典的后段部分,北周律置于其法典的中段部分,北齐律置于第五篇,直至隋代才将此篇列入其法典的第三篇。⑤桂齐逊:《〈唐律·职制律〉沿革考》,《通识研究期刊》2007 年第12 期。唐代承继隋代《开皇律》,篇目与顺序上大抵没有太大的变化,列为第三篇的原因在于“宫卫事了,设官为次”。《唐律》的《职制律》不只是要强调皇权的重要,而且要将唐代的统治策略展现在文书行政上,增进官员的行政工作能够顺利完成,推动国家制度的运作。

最后是《户婚律》。根据《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之“序”曰:“户婚律者,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廐、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婚户律。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律。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婚姻,故次职制之下。”⑥《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第231 页。从篇名沿革看,《户婚律》的核心是户籍,这是因为国家制度的运作必然和百姓生活相关,如征收赋税、调拨繇役、婚姻关系等都涉及户籍管理系统。《户婚律》特别重视基层组织的行政管理,这与官僚制、均田制和乡里制的时代背景有关。地方官员们负责收税、征繇役等地方事务所根据的文本就是户籍,调查人口、课役、维持社会秩序等又大多由基层组织负责,体现出官民之治的特点。

2.国力与国防安全层面

首先是《廐库律》。据《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律》之“序”:“隋开皇以库事附之,更名廐库律。廐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故齐鲁谓库为舍。户事既终,廐库为次,故在户婚之下。”⑦《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律》,第275 页。其前续《户婚律》,乃因国家通过管理户籍田土征收赋税与繇役,而后再将税收、贡品等纳入国库,其中包含了牲畜的畜养与使用。

其次是《擅兴律》。它重在增强国家防卫力,用以规范军队的纪律与违法事项。《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律》之“序”载:“隋开皇改为擅兴律。虽题目增损,随时沿革,原其旨趣,意义不殊。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廐库足讫,须备不虞,故此论兵次于廐库之下。”①《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律》,第298 页。

《廐库律》置于《擅兴律》之前,是因为也包含牛马、兵甲之库存,同样涉及国家战力的维护。《廐库律》《擅兴律》皆与国家财库、军事作战、公共工程相关,两者相互依存并互有关系,体现了唐朝对内充实、对外防卫的秩序观。

3.一般犯罪行为层面

这包括《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其中,据《唐律疏议》卷十七《贼盗律》“序”:“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前禁擅发兵马,此须防止贼盗,故次擅兴之下”。②《唐律疏议》,卷十七《贼盗律》,第321 页。卷二一《斗讼律》“序”:“隋开皇依齐斗讼名,至今不改。贼盗之后,须防斗讼,故次于贼盗之下”。③《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律》,第383 页。《诈伪律》卷二五“序”:“既名诈伪,应以诈事在先;以御宝事重,遂以‘伪造八宝’为首。斗讼之后,须防诈伪,故次斗讼之下。”④《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律》,第452 页。《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三者之间实有一定的顺序关系。但是,细观何者为前、何者为后,《唐律疏议》并未清楚解释其认定标准。从这三篇所涉及的内容来看,都属于一般犯罪行为,如杀人、偷盗、抢劫、斗殴、兴讼、欺诈、伪造等,似乎应该是同等地位的。或许是由于《唐律》参考隋代《开皇律》篇名而来,因此在篇章安排上保持了同样的顺序。

关于《杂律》,根据该篇之“序”:“里悝首制法经,而有杂法之目。递相祖习,多历年所。然至后周,更名杂犯律。隋又去犯,还为杂律。诸篇罪名,各有条例。此篇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班杂不同,故次诈伪之下。”⑤《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第479 页。所谓《杂律》,是针对没有适当之篇章可供放置的法条而另设一篇。此篇从内容上说,确实与一般犯罪行为有关,如交通事故、水火事故、私铸钱、赌博、犯夜等,故与《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同列。由于其涉及面较广泛且庞杂,大多与庶民生活密切相关,也是因应当时所需而设的新法条,而《唐律》篇名是延续前朝而来,对于新增法条,势必会出现没有可对应且符合内容性质的篇目,因而需另外放置在《杂律》中。

4.司法审判层面

首先是《捕亡律》。《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律》“序”载:“捕亡律者,魏文侯之时,里悝制法经六篇,捕法第四。至后魏,名捕亡律。北齐名捕断律。后周名逃捕律。隋复名捕亡律。然此篇以上,质定刑名。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以寘疏网,故次杂律之下。”⑥《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律》,第525 页。从历史沿革看,其最早出现于《法经》的“捕法”中,安排在法典的后段部分。北魏至北周时期,篇名称虽有更迭,大致上内容并无太大变化,主要是掌管逃亡者,避免影响司法制度的运作。

其次是《断狱律》。《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律》“序”载:“断狱律之名,起自于魏,魏分里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齐,与捕律相合,更名捕断律。至后周,复为断狱律。释名云:‘狱者,确也,以实囚情。皋陶造狱,夏曰夏台,殷名羑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汉以来名狱。’然诸篇罪名,各有类例,讯舍出入,各立章程。此篇错综一部条流,以为决断之法,故承众篇之下。”⑦《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律》,第545 页。可见,《断狱律》源于《法经》“囚法”篇,主要规范监狱、拘捕、狱讼等,可与后篇“捕法”结合。北齐时将“断狱律”和“捕律”结合为一篇,又称“捕断律”,由此又可证明《捕亡律》与《断狱律》合为同一层面的内容。只是,唐代《断狱律》虽包含面向广泛,但每条律文都和决断狱讼有关,主要是针对狱讼、狱官执行司法等的规定,这些属于专业司法审理的范畴,因此有必要单独列为一篇,以和《捕亡律》区分。

五、结语

综上,从《唐律》先后四个层面的顺序安排看,前两个层面,配合国家制度运作所制定的各项法规大致上已将唐代统治蓝图的外框与基础完成;后两个层面,主要是对内部法律秩序的维护。《唐律》首重国家安全的法律空间,其次是治理百官、统治百姓、纳税、库存、军力维护与国防安全。在《唐律》十二篇中,《名例律》是总则;《卫禁律》《职制律》与《户婚律》则体现了唐代治国最重要的三个核心,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空间与官民之治,它们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是在顺序上有所区隔,我们可将其视为皇帝、官员与百姓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而将它们彼此联结起来的正是《唐律》。另外,《唐律》中的《职制律》与《户婚律》两篇,尤其体现出唐代国家“治理百官”与“统治百姓”的核心思想:国家通过法典治理官员,官员通过法典支配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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