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鹏
摘 要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我国重要的扶农政策之一,能够起到农业风险管理的作用,从长期来看还具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民增收的效应。为了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在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后,利用2011—2018年湖南省农业保险相关数据,通过OLS回归分析,检验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费赔款支出、农业机械总动力及农业受灾面积对农村居住人口人均经营净收入的影响。根据实证研究结果,对湖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创新农业保险经营方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市场供需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 农民收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湖南省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志码:A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3.14.048
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农业保险能够补偿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帮助农民低成本地转嫁农业风险。随着农业保险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否具有促进农村居民增收的效应。一些学者认为,保险不仅是风险管理工具,也是一项金融工具,具有经济补偿和经济再分配的功能[1]。马九杰等通过评估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对农村居民收入的长期影响效果发现,其对农村居民人均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的影响均是正向显著的[2]。另一些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只能缓解农民收入波动,难以达到增收的效果。刘亚洲等在对2009—2011年参保农户获得赔偿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农业保险起到了一定的风险管理作用[3]。朱蕊等通过对2010—201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保险收入进行门限模型实证检验发现,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不但不能发挥增收的作用,反而还会增加农户的负担[4]。
本文以湖南省2011—2018年相关数据为基础,运用OLS回归分析法,探究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1 政策性农业保险概念
學者们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一直以来都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不同的理解和归纳。本文认为,作为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发挥了稳固农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降低损失的作用,是一种风险管理手段;作为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惠及农村居民、推动农业发展,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手段[5]。综上所述,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国家为了让农民自愿参与投保,主动进行财政补贴,让保险经营公司与农民签订合同的一种特殊的农业保险。
2 影响机制分析
相较于商业性农业保险,政府提供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更易使农民接受。比起保险公司,农户对政府更加信任,而且投保还可以享受补贴,因此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越来越多[6]。但在短期之内,灾害补偿和保费赔付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并不明显,必须在长期生产中发挥稳定农业经营、促进农业发展的作用后,才能达到增加农民收入的效果。投保之后,个别农户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会降低,选择风险性更大的生产方式,导致带来更大的风险,影响农业生产。因此,有必要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3 实证分析
3.1 变量选取
本文以农村居住人口人均经营净收入(NI)为因变量,保费赔付(PP)、保费收入(PI)、农业机械总动力(TP)和受灾面积(DA)为自变量进行分析,具体选取依据如表1所示。各指标数据均来自《湖南省统计年鉴》(2011—2018年)。
3.2 模型建立
模型一般形式为
Y=α+βtXt(1)
式(1)中,Y表示自变量,Xt表示因变量,α、βt为回归系数,t表示观测项目。
3.3 回归结果与分析
以农村居住人口人均经营净收入(NI)为因变量,其他指标为自变量进行OLS回归分析,并且使用Robust稳健标准误回归方法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模型R2值为0.991,意味着PP、PI、TP、DA可以解释NI 99.11%变化原因。模型通过F检验(F=105.861,p=0.001<0.05),说明PP、PI、TP、DA中至少有一项会对NI产生影响。回归方程如(2)所示。
NI=-1 920.549+0.005PP-0.004PI+0.791TP+0.482DA(2)
由式(2)可知,PP、TP系数为正,表明保费赔付和农业机械总动力会对农村居住人口的人均经营净收入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PI系数为负,表明保费收入会对农村居住人口的人均经营净收入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虽然DA的回归数值为0.482,但并没有呈现出显著性(t=0.645,p=0.519>0.05),所以并未通过检验,说明农业受灾面积在一定情况下并不会对农村居住人口的人均经营净收入产生显著影响。实证分析结果与预测相似,与实际情况较为接近,验证了实证研究的可行性。
3.4 正向影响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正向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直接影响即为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风险转移等。在灾害带来影响时,政府可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迅速恢复农民的生产,转移农产品价格变动和农业生产结构变动的风险,对受到损失的农民进行补偿。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间接影响有以下3点。1)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农民有了稳定的收入、有了基本的保障,会更加愿意通过信贷服务获取资金;且农民收入稳定后自身信用度会提高,可选择的信贷服务种类也更加多样[7]。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贷行业得以发展,农村地区资金得以流通,促进了农村金融的发展。2)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发展。目前,我国农业的迅速发展,很大一部分要依赖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机械。先进技术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收益、节约资源,但部分农民害怕改变生产方式会带来损失,不敢轻易尝试新技术、新机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可以增加农民的底气,鼓励农民大胆尝试运用新技术新机械,促进了农村地区的机械化、现代化发展[8]。3)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布使农民愿意种植的农产品种类更多。受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范围不断扩大的影响,市场农产品结构得到调整。
3.5 负向影响分析
1)农户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保费会增加额外的经济支出。部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农民本身负担较重,农业生产所得仅仅能够满足生活需要,没有额外的可支配收入来购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部分地区则是存在当风险没有发生时,购买保险产品的农户收入反而低于没有购买保险产品的农户的情况。2)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其自身性质特殊,一旦风险发生,保险公司不仅需要承受来自政府的压力,还要对农户实施巨额赔偿。若有地方政府对保险公司的优惠不到位的情况,保险公司很有可能拒付赔偿,最后农户也没有办法获得保险补贴。3)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农民生产的信心,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农民会采取不同的农业生产方式。但是市场需求在不断变化,农民生产的新型农产品可能不被市场接受,这样反而会导致农民增加生产但是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发生。
4 对策及建议
4.1 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
在我国已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大环境下,不返贫成为下一阶段的目标。农业保险虽然不能直接提高农户的收入,但是可以间接为农户的农业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可以防止因为自然灾害导致返贫情况出现[9]。随着乡村振兴工作的持续进行,很多农村家庭有了保险意识,但仍有许多农村家庭因为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投保意识不足,没有享受到农业保险的保障。1)政府应该扩大宣传范围,让更多的农户了解到农业保险的功能,增加农户的认同感。利用村内广播、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多种宣传渠道,加强农户对国家兴农政策的了解。2)保险公司要让农户充分了解农业保险降低风险的功能和运行机制,了解国家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的,让更多的农户参与到投保队伍中来。3)农村社区人员、基层政府组织、基层党委应切实参与到宣传当中,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带动农户来购买农业保险产品。
4.2 创新农业保险经营方式
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欠发达地区,应当开发不同的保险产品来保证农民的收益。欠发达地区通常是灾害频发地区,很多农民财富积累明显不足,一旦遇到重大灾害,日常生活都会受到影响。所以要保障农民在自然灾害的影响下,仍然可以继续进行农业生产。
大部分地区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只包含地方政府的保费补贴,远不足以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户在受灾后的日常农业生产[10]。保险经营主体应该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环境,根据农业发展类型的不同,调整保险的补贴力度,设计出符合当地特色的农业保险产品。例如,在以种植业为主的中部地区,应该加大对小麦、水稻等农产品的保险力度,从而稳定农户的收入,实现农业稳步发展。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农户的经济情况,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
4.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04年我国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一直以推动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收入稳定为目标,但当时大部分法律都是针对商业性保险制定的,所以理所当然地将农业保险也归于这一法律范围。而农业保险相较一般的商业性保险有着风险高、赔率大的特点,所以普通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制度并不适用。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几部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但是普遍存在着实用性不强、单一片面的缺点,其内容只对保险公司和政府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约束作用,而关于农民保障的内容却很少。这导致农民在遭受损失时,无法享受到保险补贴,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要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现实情况有针对性地立法执法,给政策性农业的推广提供有力保障。
4.4 增加市场供需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行业活力不足,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都不高。1)保险本身就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产品,但农业保险风险大、收益小,所以很多经营主体不愿意开设这方面的保险。再加上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其特殊的性质,国家对于农民收入保障的力度逐渐加大,使政府不得不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干预,从而使经营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些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导致出现市场供给较少的现象。2)农户普遍认为,自己的收入绝大部分取决于农业种植,购买保险只会增加自己的经济负担,因此需求也不高。
针对市场供需都不足的问题,政府应该经营好“引导者”的角色。對于经营者,除在依法制定的制度下对其进行监督外,不过多干涉其经营过程;给予农业保险经营者一定的补贴,鼓励经营者提供农业保险相关服务。对于农户,持续加强宣传,提供更好的优惠政策,吸引农户购买农业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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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九杰,崔恒瑜,吴本健.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对农民收入的增进效应与作用路径解析:对渐进性试点的准自然实验研究[J].保险研究,2020(2):3-18.
[3] 刘亚洲,钟甫宁.风险管理VS收入支持: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选择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9(4):130-139.
[4] 朱蕊,江生忠.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贫效果分析[J].保险研究,2019(2):51-62.
[5] 庹国柱.我国农业保险政策及其可能走向分析[J].保险研究,2019(1):3-14.
[6] 李琴英,崔怡,陈力朋.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影响:基于2006—2015年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1(5):72-78.
[7] 周帮扬,李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失衡与调适[J].人民论坛,2018(14):54-55.
[8] 卢飞,张建清,刘明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民增收效应研究[J].保险研究,2017(12):67-78.
[9] 代宁,陶建平.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水平影响效应的实证研究:基于全国31个省份面板数据分位数回归[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7,22(12):163-173.
[10] 彭澧丽,龙方.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水平对粮农收入的影响分析:以湖南省为例[J].农村经济,2014(1):6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