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组织化:一个村庄秩序重构的行动逻辑
——以A 村徽商会为例

2023-10-07 07:56詹国辉
关键词:组织化徽商资源

詹国辉

(1. 南京财经大学 政府管理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23; 2. 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 江苏南京 210013)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新时代,加快推进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关键在于乡村振兴的战略行动。学界普遍认为激活乡村个体的组织化是促成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其作为实现乡村秩序重构的重要依托和行动载体,进一步激活农民主体性的再造,从而增强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最终得以构筑出多元主体的共生共在秩序。根据《2021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全国农民工总量29 251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与本地农民工之比为1.42∶1;外出农民工规模达到17 172 万人[1]。由此可见,当前乡村场域空间中青壮年人口的外流较甚,进一步表征出乡村空心化现象较为显著。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关键在人”。也就是说,以主体性观之,促成乡村的可持续现代化发展,必然需要依靠人,也需要发挥乡村人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来看,“如何把人组织起来”是乡村振兴战略在地化实践的重中之重,当然其更是一项难度颇高的社会系统工程。诚如贺雪峰认为:“将农民组织起来是实行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前提[2]。”从目前社会实践调研来看,多数的个体农民被归类为细碎化的个体。但是,以历史视角观之,人民公社正是一种正式制度安排,使得一个个农民个体“被组织起来”;而从集体经济制度走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变迁过程恰恰表征为乡村个体正是从“组织化”走向“去组织化”状态。长此以往,乡村场域空间中的人、财、物演化为单向度的城市发展逻辑,进一步向城市场域空间得以集聚。从目前调研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的乡村从属和依附于城市的现实情景。这一系列的现实逻辑都在某种程度上表征出乡村共同体的式微和乡村本体性价值的消解,乡村主体性呈现离散化之态,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演化为“无主体熟人社会”之图景,那么乡村场域内的再组织化行动就更难以有效可持续维系[3]。因此,只有更好地组织起来,才能有助于更好地应对乡村公共风险和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

从应然视角观之,乡村个体本应作为乡村振兴事业的直接参与者和完全受益者,其主体性发挥程度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高度,因此重塑农民主体性是推进乡村振兴在地化实践当中的核心议题。尽管不同学者针对重塑农民主体性的实践路径做出思考,但是基本上沿着一种外部干预的自上而下的逻辑思路得以开展[4]。正因如此,主体性作用的发挥需要根植于组织化的行动作为实践载体,而非离散无序的小农状态。此外,组织化是乡村公共性的天然载体。然则从目前乡村建设调研反馈来看,农民去主体性的表现之一就是去组织化。缘何如此,一方面源于裹挟市场化的乡村经济现代性的不断侵入,另一方面碎片分散的小农难以应对数字技术逻辑的冲击。如上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乡村共同体和乡村价值进一步的消解与离析,其结果是乡村往往呈现出低组织化,甚至去组织化状态[5-6]。事实上,正是这一情景,使得乡村主体既无法有效对接市场资源,又无法有效承接政府资源。或者说,正是这一组织化缺失的结构性困境使得亿万农民群体成为“弱势群体”。因此,从这个意义来看,尤其面向当前社会治理重心向乡村下移的现实情境下,如何将农民组织起来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性前提。

基于上述实践与理论背景,本研究得以立论,即通过对乡村的主体性重塑,实现其再组织化过程,从而有效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和基层治理的实现。那么问题来了,乡村的再组织化何以可行?乡村再组织化行动的实践逻辑又呈现何种可能样态?

二、文献综述

乡村社会组织化问题一直是乡村治理研究的重点,也是一项研究难点。之所以这么说,原因在于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在地化实践的不断推进,以美丽乡村、数字乡村振兴等一系列乡村建设的制度安排,乡村社会何以“被组织化”日益被学界和实务界所争论[7-8]。然而,我们在梳理和厘清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的研究脉络就会发现,乡村社会的组织化并非当下乡村治理研究的新问题,事实上,早在20 世纪初期以梁漱溟为核心的乡村建设派就在深入乡村,以乡村建设为乡村教育的实验内容,倡导科学治理与文化治理,以提升村民个体文化素质,通过思想的改进以求乡村社会的发展。但是如若去深入观察如上的乡村建设运动,其内在裹挟了合作思维,以一种乡村合作式发展的集体行动为主,成功创造出了“新团体组织”,最终更倾向谋划出乡村建设与乡村运动的实践有效[9]。由此看出,当时阶段下的乡村建设运动就已然希冀于“乡村的组织化”路径,以求极大促进乡村建设与乡村治理的科学有效[10]。然而当前的乡村治理结构性障碍并不是“乡村民众有没有组织”,抑或是“乡民自身愿不愿意有组织”,关键的问题在于乡民如何找寻出一种有效的组织方式,以促乡村治理的集体行动[11]。

目前学术界关于“乡村组织化,抑或村民组织化”的横纵向研究,通过梳理可以发现,主体研究大致集中在几个方向。

一是经济学视角下的乡村组织化研究。即,从个体村民与市场间的组织化关系,进而型构出农村合作社组织、中小型农场等等经济形态的合作组织。其实质无非是建立在小农户与大市场组织的一种有效“合作对接”性质的组织形态[12]。这一组织化研究自从1978 年改革开放以后就已经在探索和深化这一研究,尤其是在对“农地制度改革”“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非农化”等主体内容下形成大批量的农业经济学研究[13]。事实上,这类研究已然达成了共识,即个体村民通过加入抑或参与合作社等组织,从而实现个体农户的再组织起来的问题[14]。

二是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视角下的乡村组织化研究。这类研究主要是将村民纳入到集体成员去考察乡村集体行动。目前的主流观点有如下:一则是强化乡村社区内部的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使得其“制度设计者当初为其设计”能发挥出应有的基层自治的功能[15]。二则观点是在现有的乡村组织形态(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之外建立出能够代表村民利益的乡村组织。更多的时候是通过其“重建乡村协会”,以此来解决乡村治理问题[16]。一旦成立了农民组织协会,就可以促成村民之间的良性集体行动,如此才有可能进一步与基层政府进行对话和协商。三则是有学者认为“有了国家的资源收入,这种资源输入可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同时又可以与农民自下而上的需求相对接,则即使在农村人财物大量流出的背景下,农村仍然可以大体上保持稳定[17]”。可见如上观点,既肯定了第一方面观点的基层组织建设,又客观承认乡村治理的制度化改革(除了基层政权组织以外的乡村组织协会的建设)。换言之,在现有乡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既定结构不变的情况下,进行有组织化功能的调适与转换[18]。

然而多数文献和历史资料表明了国家力量对乡村社会的完全把控已然呈现出不可持续之效应。随着20 世纪改革开放浪潮的掀起与全面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大力践行,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场域空间被极大削弱,甚至在乡村社会部分领域得以退出,这一阶段下乡村场域呈现出“组织化”的多元形态,组织化的治理与发展路径不只是前一段的自上而下的他组织建构逻辑,由此开展了乡村社会组织的重构阶段[19]。事实上在这一历史发展阶段,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乡村治理的真空现象再度发生,乡村自组织力量得以勃发;另一方面,乡村社会内部的传统宗族面临着复兴。此外,在部分发达经济区域的乡村发展过程得益于乡镇企业的经济辐射,甚至演化出“单位化的村庄”。由如上关于乡村社会的组织化发展及其历史逻辑,可以发现“乡村组织化”过程仍然是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此结构空间相互互动与博弈,而这如上的两种力量和机制并非泾渭分明的行动图景,更多时候是展示出交相融合的互动机制。

三、分析框架的构建:组织赋权、资源集聚与自愿参与

组织行为学视角观之,任意一个组织的生存必然要与周围的环境达成平衡关系,两者之间始终呈现出的是相互依存之关系。换而言之,要使得组织能够得以持续发展,需要依托于环境能量场来汲取能量[20]。由此可见,组织对环境,抑或环境对组织,两者之间的认识通常被视为互动过程。那么在此情景下,组织主体依托于多元化行动逻辑和方式来调整和优化其对环境的依赖程度。由此可见,其内在的逻辑焦点在于组织赋权下的资源依赖,因此其核心假设在于组织与其面向的社会环境的互构行动之中,会依托于环境资源来促成再组织化行动与发展。

图1 理论分析框架

(一)组织赋权

从组织学视角观之,“赋权”的本质就表征出基层政府主动赋予第三领域的组织或部门的应有的业务职能与社会资源,尤其在此关键阶段中要有效让渡部分执行性与服务性的业务工作,以期能够促成组织的长效性发展动力与能力[21]。或者说,对于乡村社会组织而言,正是因基层政府对其的不信任,往往就需要构建应有的组织赋权。但是在此就可能伴随着行政限制,进而致使组织赋权呈现“不完整、不稳定”之态。那么对于共处同一行动场域空间的参与主体而言,其始终处于被动与从属之角色。

当然,在组织赋权行动中的前提是要获得基层政府的“承认”。这种“承认”更多时候体现在业务领导重视以及基层政府的政策支持,进一步表征出要有效释放体制空间,以此获得基层政府的非正式制度保证。由此可见,组织赋权的基础性与导向性之功能更为显著,进一步凸显出组织的“合法性”。也就是说,从法团主义理论视角观之,再组织化的行动主体更多时候来自于基层政府及具体执行基层行政决策的村两委,其通过将组织利益与国家决策得以结合,来赋予乡村社会组织“合法性”[22]。那么在本研究中亦是如此,A 村“徽商会”这一组织地位的合法性获得与当地基层政府以及村两委都有着莫大的关系。换而言之,A 村“徽商会”在其合法性的获得之前,则应当依赖行政赋权的执行力量。在得到国家认可的同时,必须要审视的一点是在乡村社会组织的领头人选择、规章制度、资源投入会存在受限,组织赋权的具体执行主体主要囊括当地基层政府和A 村两委。简而言之,组织空间的释放直接体现出再组织化的行动结果,直接关乎再组织化的基本样态与组织活力。当然,组织赋权是再组织化行动的客观映射,更需要专业化赋能的行动。

(二)资源集聚

基于资源依赖理论视角会发现,一个组织的本质及其生存境况如何取决于其能否汲取于环境及其衍生资源的可行能力。与此同时,尽可能地努力弱化对外部行动者及其资源的可依赖程度。一旦长此以往,其可能就会难以避免陷入对资源供给的行动者的依附,甚至会衍生异化为负外部性。诚如制度经济学视角观之,组织资源总是呈现出“稀缺性”之特征,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组织都不会自发性型塑出可再生的组织资源,因而其要与他者主体形成互构行动,才能进一步促成组织的再生产[23]。那么很显然的一个现实是,基层政府承担了正式制度与政策资源的有效供给。也就是说,各类身处于乡村社会空间的社会组织的理性选择必然是向正式体制靠拢,以促获得“官方认可”,进一步得以实现对资源(政策)的俘获[24]。那么从这个意义来说,正是因其正式组织运作的核心逻辑,继而引致了其行政依附性的发生。一旦乡村社会组织区隔于基层政府部门的关系距离,就可能会对其运作行事的相对自主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其难以从更广泛意义上代表出组织内部各个成员一致的真实意愿。

正是本研究所论及的乡村协会组织,作为乡村社会场域空间中的承接载体,其更能投射出村民的广泛意愿,在承接政策与社会资源输入至乡村场域空间时,其能够动员、团结并融入积极有效的行动者。其结果是,既强化了社会民众对乡村社会组织的理解和支持,又提升了组织的资源配置效率和资源集聚效能,最终得以促成乡村振兴项目的真正落地。由此可见,组织的集聚性是乡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正因如此,乡村振兴等国家政策及项目资源的不断输入,碎片化的个体乡民无法有效应对,只有促成个体乡民组织起来,才更有能力来承接国家资源(政策)。由此可以认为,以有组织的资源集聚行动,进一步使得乡村治理能力得以有序提升。因组织的存在,使得代表国家力量的基层政府与代表社会力量的乡民个体之间的距离缩减,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消除了中间环节和中间人角色,进而得以有效减少乡村资源与乡村价值的损耗,进一步确保乡村振兴资源供给的有效性[25]。事实上,乡村协会组织作为碎片化个体的自主性整合载体,有效得以重塑乡民个体的主体性,进一步促成乡村社会共同体的型构。正是依托于乡村协会的组织载体功能,在促成乡村协会组织成员的获得感更强了的同时,还能促成较强的参与感和责任感,这便是乡村振兴资源输入后要促成再组织化行动的原因。诚如刘义强研究认为:“治理是一种要素的集聚,更是一种要素的联结。没有有效的联结,就没有有效的治理[26]。”从这个意义来看,作为合作精神的乡村协会组织,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一场生产关系的变革,其行动逻辑正是以乡村场域空间中的要素集聚行动,进而促成成员间的利益整合,最终实现乡村经济要素的有效运转。足以可见,乡村再组织化中的资源集聚行动是以成员资源要素的集聚与结构整合,从而达成对组织主体利益的相互共享。

(三)自愿参与

事实上,从资源依赖理论的视角观之,任一个组织的发展除了组织赋权以及各界资源集聚之外,还应当凸显出行动者的自愿参与行为,尤其是身处于同一治理空间的行动者的主观意愿。诚如已有研究所表征出,一个良序化的乡村社会的型塑,“不仅仅需要自上而下的国家建设行动,还应当使得自下而上的个体参与行动[27]”。也就是说,依托于自上而下的政策输入与自下而上的个体乡民需求表达的互构行动,从而在乡村协会组织中得以实现对接。正因如此,其既使得乡村振兴政策与资源输入更为精准有效,又发挥出乡民个体的主体性。

从实践观察会发现,要有效实现村庄社会再组织化行动,不但需要重视内外部的资源禀赋条件,还需要尊重乡民个体的意愿,强调乡民个体自愿参与。由此观之,只有建立在自愿参与基础上的组织行动,才能探寻到再组织化行动的内在逻辑,更能有效地促成乡村振兴的在地化实践。也就是说,主体自愿是促成再组织化的主体基础。换而言之,自愿参与是实现再组织化行动的题中之意,更是乡村自治中的自觉性行动使然而已[28]。因此,从这个意义来审视就会发现,主体的自愿程度正逐渐成为影响村庄社会再组织的有效实现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反过来看,实现再组织化行动则有赖于同一治理空间中乡民整体的自愿程度。当然,进一步取决于再组织化行动单元中自愿者的规模,即乡村再组织化行动能否形成与自愿参与的乡村个体规模显现出极强的相关性。

四、“再组织化”的实践行动逻辑:来自A 村徽商会的叙事

(一)案例简貌

本部分研究中主要借助乡村组织协会的案例来审视乡村组织化问题的研究,本部分研究的实证案例对象主要是徽地J 镇A 村(地处WY,历史上一直属于古徽州的管辖范围,由此其乡村文化兼具了徽州文化的部分特质,其辖属自然村有5 个,A 自然村和X 村的同质性较高)的徽商会。徽地J 镇A 村及其所在的WY 县传统历史社会一直属于古徽州的管辖范围。但随着民国期间基层政权的多次更迭,尤其是1949 年后其政权归属江西省域治理范畴。由此看出,其政权演变的过程昭示了其A 村“组织化”已然被“现代性”主题所刻印了。从A 村的长期观察来看,其乡村治理过程以国家与社会互动视角来思考,其治理行动的实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将其归纳为“乡村社会组织化”的治理过程。

(二)再组织化的实践过程

在法团主义理论中,主要的作用主体是政府及具体执行政府决策的村两委,其通过将组织利益与国家决策进行结合,来赋予组织地位的合法性。本文中亦是如此,“徽商会”这一组织地位的合法性获得与当地县委县政府以及村两委都有着莫大的关系。基层社会组织应奉行当地基层政府指导,协助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治理区域内日常事务,共同权衡利弊,将国家政策挨家挨户精准投放,从而获取一定的社会信赖度,奠定组织地位。“徽商会”亦是同理,其组织地位的巩固依赖于所涉区县人民政府和村“两委”班子的联结效应,并以此为根基,创造一派符合自身成长、壮大的组织体制与章程,贯穿管理日常工作始末。组织管理理论研究表明,高质量成长的社会组织与资源整合再分配密不可分,该资源既包括了人力、物力、财力、空间等有形资源,还涉及到公众舆论、信息文化、科学技术等非物质形态资源。综合来看,“徽商会”的合法有序运营,一要受区县人民政府和村“两委”班子等执行主体监管;二要合理配置并灵活运用数字技术、绿色耕地及市场营销资源;三要适当疏导农民负面情绪,带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机大户、村集体合作社、“徽商会”干部及成员等人群的积极性,将产业链拧成一股坚不可摧的力量,最终夯实筑牢乡村社会,迈上振兴之路。故此,笔者认为“徽商会”、区县人民政府和村“领导”班子三者并非相互独立、各行其是的单一个体,而是要相互作用、相互影响,通过“徽商会”的纽带作用,打破固有组织格局,扩大农业分工体系,扩展农民组织边界,促建和谐共赢的农村格局。基于再组织化理论视角,本研究依据前文的分析框架,聚焦于A 村徽商会的再组织化行动,其内在行动逻辑得以呈现,如图2 所示。

图2 A 村徽商会的再组织化实践逻辑

(三)A 徽商会为平台的再组织化行动逻辑

1. 组织赋权:搭建“徽商会”的组织载体

J 镇党委和镇政府以A 村现有情况为出发点,为完善平台搭建、人员选配和工作体制推进提供了宝贵建议,为A 村“徽商会”的筹建保驾护航。首先,在A 村“徽商会”的筹备初期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方面,尽心竭力地为平台出谋划策,储备专业人才、制定评估考核体系、复盘可用资源;另一方面,运用其敏锐的政治属性与政策感应度,助力“徽商会”创建。此外,J镇党委还联合WY 县及其他党政机关共同推动“徽商会”的蓬勃发展,规范组织运营框架。

其一,架构:“徽商会”的组织运营框架。J镇镇党委在对A 村进行实地调研后做出研判,就是否需要设立及如何设立“徽商会”以及是否可在镇域其他村庄推广展开讨论,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即刻付诸实践,通过镇党委办公室颁布有利于人才引进、项目落地、高新产业培育等方面的政策和保障措施,推出“雁归计划”激励有志青年回归家乡、振兴乡村经济。此外,J 镇镇党委还在A 村优先试行“十百千”计划(指的是每年以村、自然村和村小组为单位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人数,每村民小组不得少于十名,每村不得少于百名,全镇不得少于千名)。事实上,依托“徽商会”组织作为平台运营媒介,职业农民的“导师制”作为再组织化行动的切入点,提供全面、精准的职业化教育方案,从而推动J 镇“十百千”计划的全域推广。那么关于“徽商会”教学点选址,可租借乡镇内或村内的会议室,企业闲置办公场所、活动室或校内闲置教室,兴办新型产业特色青年农民学校,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产品线,参照“一个理论教学点,辐射多个线下实践基地”模式,设立J 镇总校,各个村级、坝级和分组教学点,修缮基础设施设备,置买学习器材,准备官方备案,制定管理章程,严格把控教学质量。“徽商会”实践基地用于检验教学成果优劣,经过一线工作人员的实操,达到学思践悟、以用促学的效果。进一步来说,选优配强导师团队,既要传授技能同时要注重德育,提升新型农民职业素养,制定周密的学习计划和评估体制,贴近“徽商会”创办宗旨。

其二,考核:创建教学点综合奖惩制度。J镇在每年对各村镇教学点的教学成果进行验收,考查教学点的年终目标完成情况。逐校排查各分校教学点是否有定期开展党员工作、定额增加创业致富带头人和新型职业农民人数,对圆满完成教学指标的分校点予以嘉奖,对未达标的分校点下达整改意见并严令限期完成。在此基础上,镇级总校对导师团队的教学任务和教育质量也设置了相应的激励与惩罚机制,由学员票选“十佳导师奖”和“最满意导师奖”,对符合考核指标且排名前15%~20%的导师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并在教学点进行公示;综合各教学点的成绩,评选“最佳教学点奖”和“优秀导师团队奖”,表彰表现优异的校区和团队;而年度表现差、学员信任度低、滥竽充数的导师则会面临随时裁撤的处分,由此创建出群众满意度高、教学质量好的高素质导师团队。

2. 资源集聚:平台组织运营获得保障

A 村“徽商会”在J 镇党委和镇政府的赋权下,成为扎根农村、振兴农村产业的合法组织平台,伴随其组织架构、运营准则和奖惩机制的建立健全,逐步开展正式运作。在后续运营过程中,仍需借助市场资源深化教学管理与改革。譬如,实习合作、农技援外、交流培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亟待市场资源的介入。而“徽商会”作为联结教学与市场的媒介,会为学员们牵线搭桥,试图联络当地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机大户、村集体合作社,争取向农村企业输送优秀学员,获得就业机会,此举既能为新型职业农民创收,又能促进乡村产业繁荣发展。由此可知,市场资源受“徽商会”的影响,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倾斜,依靠集聚市场资源,又能为“徽商会”提供相当体量的基础保障,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再组织的可行性。

其一,技术:农民技能培育。经由“徽商会”选拔出16 周岁以上的青壮年群体,要求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政治觉悟良好,可以是农村青年党员、返乡创业大学生等适龄知识青年,也可以是退伍军人、致富能人等有阅历的社会人,依据其年龄、技能水平和实际需求差异,分班分类教学。根据当地风土人情和土壤特色,设置知识性强的粮食、茶叶、中草药种植专业和综合性强的农技专业,衍生农民勤劳创新共富的理念。聘用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机大户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客座讲师,为村内群众传授致富经验和技术指导,带动学员学习热情。

其二,市场:产品销售渠道。在徽商会的销售方式中,常见的可以分为三个大类,分别是自产自销、统一收购、大户收购。首先,自产自销。对于本身有一定规模的农户,拥有着自己的分销渠道和加工中心,对于产出的作物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水平,利用自有工厂等进行加工、包装,并以多手段、渠道销售。其次,统一收购。对于没有自建工厂或销售渠道的大户或地区散户,或是拓宽发展方向的有自己工厂的农户,将全部或一部分的初级农产品,按照商定的价格进行出售。收获季节来临时,商会客户会直接进入农产品产地进行采摘和统一的收购。最后,大户收购。对于经验和规模不足的散户,会选择将自家的农产品出售给大型农户,以求规模化、商业化的收购能形成一定的产品效应,从而产生比自销更高的利润,由其收购后统一进行再加工并获得更高利润。这些销售方式归根结底受市场规律左右,受供需关系的动态变化影响,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交换资源和市场,达成共赢的结果。

3. 自愿参与:多方互动形成合力

农民的人口基数大小和农民这一群体的积极性是否能被充分调动决定了农民的再组织化成功与否。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和引导农民回乡建设成为了最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吸引农民回乡开展劳务工作甚至是投资产业,必须具备合理、积极的政策,运营的技术、人力等保障和支持。客观条件的吸引之外,应着重宣传乡村建设情况及故乡情怀,吸引广大在外务工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家乡引入外部的资源、生机,借多年在外打拼的经验与对家乡的情怀、理解,一同开发适宜的产业集群,一同建设自己的家乡。优惠的政策、鼓励创业的土壤与风气、背井离乡的遗憾将会共同对外出务工人员造成影响,为其提供归乡发展、建设家乡的可能性与希望。各级政府应借此机会出台相关人才创业政策及计划,吸引人才归乡建立产业或加入产业集群,以外来经验和技术水平等加快家乡脱贫致富的脚步。在政府的宣传和引导下,J 镇的许多外出务工人员决心返乡,抓住政策风口,投身家乡建设。“徽商会”这一组织在此进程中发挥着积极重要的推进作用。

其一,家庭关系羁绊。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和情感连接纽带,家庭关系因素或需求在这一常住人口比例提升中的影响不言而喻。在调研中,回乡发展或留乡发展的务工人员反馈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一些家庭由于家中有生病老人、年迈无法自理老人、孕妇、儿童需要照顾等客观原因,必须回乡发展或是回乡意愿强烈,如受访者李XX 为了照顾残疾的丈夫自愿回到家乡发展;另一部分是自愿回乡的中青壮年,在政府支持和“徽商会”的宣传下,学成归来,自愿投身家乡建设与自我提升,多年来为家乡建设添砖加瓦,成绩斐然。

其二,故乡情怀。调研报告显示,许多居民都具有浓烈的故乡情怀,因客观经济条件刺激或是资源优势选择外出务工,寻求更高的报酬和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如有合适的政策支持和家乡发展机会,能令其取得合理的报酬,愿意回故土发展。近年来为了鼓励和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J镇政府和“徽商会”共同草拟和出台了多项鼓励政策和措施,并利用现有资源邀请专业人士对就业或产业发展进行专业性的指导,加快了乡村建设的步伐。根据乡村特点结合专业建议,J 镇混合开发了多项乡村产业,开发乡村旅游、打造特色旅游品牌,创办属于自己的徽商会,吸引人才返乡。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两类人群的归巢意愿空前,有建设家乡热情但需要技术指导和支持的普通外出务工人员,经由专业技术指导可提升专业化技能投身家乡建设。在获取合理报酬的同时可以兼顾家庭,稳定乡村基本人员结构,扩大乡村人员队伍。另一类是外出学习或提升专业技能的技术人才或投资企业家,家乡的发展建设速度和前景变化为他们提供了新的就业、投资选择。结合政策红利和故乡情怀,很大一部分人员选择返乡建设。乡愁和思乡情怀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如受访的谢XX,结束了漂泊的日子,毅然回乡发展羊肚菌产业,扩大家乡产业和市场,解决乡亲就业问题,带领乡亲学习技术本领,掌握一技之长,提升经济水平。

五、结论与反思

事实上,中国不管发展到何种阶段,还会存有大量的小农户。面对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大力推进,乡村如何再组织起来,已然型构为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现实课题之一。乡村的再组织化是实现乡村社会秩序及其结构的重构与整合的集体行动依托。基于组织赋权—资源集聚—自愿参与的三维行动,得以构建出“再组织化”的分析框架,型塑为乡村振兴战略在地化的治村理论逻辑。文章以A 村徽商会为案例研究对象,实证发现:基于党建引领下架构了运营框架以及创建考核制度,促成组织赋权行动;通过农民技能培育与拓宽市场渠道,促成资源集聚行动;依托于多方家庭关系与故土情怀的互动合力,促成自愿参与,最终以“徽商会”的再组织化促成了A 村治理秩序的重构。

依托于徽商会再组织化实践的三维集体行动,为A 村乡村振兴提供先验性可行经验。但是,借鉴A 村再组织化实践中,如下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深思:首先,资金保障是一个组织运行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徽商会来说,资金的来源有限的问题,为其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参差不齐的经济水平和民间社会组织的自身局限性,使其扩充资金的困难程度大大增加,也限制了其发展寿命。A 村徽商会面临同样的问题,政府资金调拨、募捐费用和会员会费均为象征性投入或收取,仅能维持基本的组织运营,缺失经费的调拨政策和会员会费缴纳规则则加剧了这一经费短缺的现象。另一收入来源——成员募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作为稳定的社团收入,无法维持社团的社会化运营和活动的开展。其次,由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没有完整、规范化的民间组织相关法律或规定,很多社团升值不具备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如徽商会的合法性就有待证实。现有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无法涵盖社会团体的身份合法性、运营模式、费用监管模式等相关问题,具有明显的缺失。最后,徽商会与政府的关系和运营分工上也存在着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基于政治政策和经济给付关系的上传下达的政策格局形成已久,社会团体无法脱离政府指导和干预形成平等互助、相辅相成的格局,限制了社会团体的发展。基层政府掌握了垄断性的资源,包含政策资源、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等,社会团体想要健康稳定的发展需要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或是其负责人、成员等拥有大量独立于政府的个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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