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信箱

2023-10-02 11:04
工友 2023年8期
关键词:补助金工友时效

主持人:谭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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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要求递交辞职报告员工立马走人?

《工友》编辑部:

由于丈夫调动工作到异地,我决定随行,于是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表明将在30天后离职。不料,次日公司即宣布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并要我立马走人。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郭冬冬

郭冬冬读者:

公司之举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包括过错解除与非过错解除。过错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过错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过错解除还是非过错解除,都没有将员工已经递交辞职报告,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也就是说,即使员工提出了辞职,用人单位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理由和程序。结合本案,在你未满30天离职前,公司没有法定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其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支付赔偿金。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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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的加班工资还能否索要?

《工友》编辑部:

今年3月,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我持公司5年来出具的欠条向其索要加班工资。而公司表示欠条已经过期作废,即使申请仲裁也不会受理。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胡萍萍

胡萍萍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仲裁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也就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鉴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即本案所涉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你离职尚未超过一年,故未超过仲裁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指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因此,如果你仅就欠条所涉及的内容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友

工伤职工不辞而别,公司能否拒绝支付就业补助金?

《工友》编辑部:

我因工伤落下八级伤残,治疗结束回到公司上班三个月后,不想再在公司上班,又担心离职不被批准,遂选择了不辞而别。事后,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黄丹丹

黄丹丹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职工不辞而别不是公司拒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理由。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指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述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并没有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与原因加以限制,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与原因千差万别,不辞而别只是其中之一。公司自然不能因为你采用不辞而别方式解除合同,而免除自身义务。

另一方面,你不辞而别并非丧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即职工丧失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只限于三种,你的情形不在其列。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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