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研标准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 □周紫玲 杨 晓 严雪婧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 “稳步扩大规则、 规制、 管理、 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同时,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明确提出“推动标准制度型开放,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定”。 近年来, 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热情持续高涨, 截至2022 年底, 已有3000 余名外商投资企业代表作为委员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覆盖我国60%以上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他们不同程度参与了我国标准的预研、 立项、 起草、 审查、 修订等具体工作,对提高我国标准技术水平、 提升与国际国外标准一致性程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以及我国标准化工作实际, 研究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范围、 方法, 通过浅谈参与路径及步骤, 指引外商投资企业有序、 高效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
2017 年11 月6 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体、 参与范围、 专利保护、 权利和义务等提出了明确意见, 对引导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2019 年3 月15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该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2019 年12 月12 日, 国务院第74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 修订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立项建议, 在标准立项、 起草、 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 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 技术审查的相关工作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高标准制定、 修订的透明度, 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适用, 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2019 年12 月13 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 年第16 次局务会议通过并公布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 修订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 可以在标准立项、 征求意见、 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可以作为委员或观察员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可以开展标准化服务,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活动。
(1) 强制性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 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 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提交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2) 推荐性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对满足基础通用、 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 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 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政府部门、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可以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作为委员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可以通过国家标准化业务管理平台, 登录个人账号后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提案。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联系国家标准项目组织起草单位, 申请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在公示期间的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和在研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其基础信息中的执行单位即为该标准项目组织起草单位。
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应当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和经验, 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有较好的中文表达能力和文字水平。 参与起草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国家标准制定依法依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 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国家标准外文版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国家标准外文版是指国家标准翻译为英文或其他语种的译本。 国家标准外文版重点, 一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是进出口贸易所需的国家标准;三是促进我国产品、 技术、 服务 “走出去” 的国家标准。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立项建议的提出并组织翻译单位开展翻译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立项建议的提出并组织翻译单位开展翻译工作。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经济和贸易发展及国际合作等需求, 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与国家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 立项公示期间的拟立项外文版国家标准项目、 国家标准外文版信息可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看。
国家标准项目和国家标准外文版项目在立项下达计划前, 会将拟立项的标准项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代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实名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后, 即可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后, 经过起草阶段形成征求意见稿, 在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征求意见期间, 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代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实名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后, 即可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 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代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名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后, 即可对现行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 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可以作为委员或观察员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等要求享有相应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公示期间以及换届公示期间, 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征集意向, 进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息公示系统, 在征集委员公示处即可查看。
公示征集期间, 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实名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后即可在所要申请参加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征集通知界面中, 点击“我要加入” 按钮后, 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
在非筹建和换届期间, 符合委员任职资格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代表也可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经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后,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增补等调整建议, 并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予以调整。
根据工作需要,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 观察员可以获得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列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议、 发表意见、 提出建议, 无表决权。 观察员条件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代表可通过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 了解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观察员任职资格条件, 符合条件的, 可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申请成为观察员。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号、 名称、负责专业范围等基础信息, 现任秘书长、 秘书处所在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等秘书处信息, 本届委员信息等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