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就业形态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和技术进步的未来趋势,在未来仍将是就业的主要形式之一。综合国内外情况看,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呈指数级发展,新就业形态也将持续发展,但其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我们也要保持清醒,对其存在的脆弱性也须妥善应对。总的思路是:以新就业机会的可持续和就业质量提升为着力点,坚持经济转型和就业转型相互促进,兼顾促发展和防风险,推进制度创新和政策协同,助力新就业形态成长,为发展新经济和促进就业培育新动力、开拓新空间。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 灵活就业 数字经济 高质量充分就业
【中图分类号】 F24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3.16.006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首次将“新就业形态”作为政策概念予以确认。“新就业形态”受到研究者和政策部门的普遍关注。早前,一些研究也使用“就业形态”概念进行相关研究,或者从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等一些宏观视角入手分析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就业结构特征;[1]或者从劳动力市场中部分特定劳动者就业形式的特点分析“就业形态”,如社区灵活就业者、“小时工”等;[2]或者从职业生涯角度,分析特定类型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劳动就业状态,比如研究女性的“M”型就业形态等[3]。还有一些研究没有直接使用就业形态的概念,而是通过对诸如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临时就业、非单位就业、弹性就业、非标准就业等的研究来分析就业形态变化,也有些研究更多的是使用就业形式、就业方式和就业状态等名词[4]。
国内外关于新就业形态的研究最初主要是围绕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一些特定工作进行的分析,随后,一些研究机构对“互联网经济”、“零工经济”和“按需工作”等问题展开了相对深入的研究,特别是针对其中的某些群体和特定类型进行的研究,比如电子商务创业、云客服、网络约车、外卖骑手、视频主播、新媒体从业者,等等。这些研究虽然没有使用“新就业形态”的概念,但其实际上也对新就业形态的特定群体和某些特征作出了探索研究。
新就业形态概念提出后,一些研究者围绕这一主题开展了系列研究,从最初对于新就业形态发展现状、发展历程、主要特点与形成条件等的分析,逐步扩展到对新就业形态的形成机制,涉及的劳动关系、社会保护和权益等方面状况,政策和制度创新等进行研究,并日益深入和系统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也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但总体来看,目前在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内涵、主要特征、涉及的各类社会关系、相应制度和政策设置等方面,还没有形成界定清晰、被普遍接受和广泛认同的共识。
新就业形态的概念内涵
所谓就业形态,是对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工作关系、工作内容和方式、工作条件、收入报酬等要素形成的综合概括,是劳动者实现就业的基本方式。它反映劳动者工作的总体状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就业结构、就业形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新就业形态是适应新的经济社会条件变化而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的不断深化,基于技术和物质条件下的流动性社会,包括以移动互联技术为依托的信息流、以快速交通网络为基础的物质流、以点对点支付方式为基础的资金流、以及基于自由择业制度的人员流,改变了各类劳动要素的配置条件和机制,为各类新就业形态的产生提供了客观基础。社会资源和机会配置机制的深刻变革,引致社会结构、组织体系和关系网络的重新构建,以及社会生产和人们消费方式的巨大变化,社会分工和职业分化更加细密,一些新的行业和职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电子商务、分享经济、小微创业和社群经济等新业态的出现,推动了劳动力市场的雇佣和组织模式的变化,用工主体多样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者就业观念多元化,职业生涯可变性、流动性增加,等等。为更加全面理解新就业形态的含义,我们将试着从几个层面对其进行分析。
新就业形态反映新的就业资源和机会配置机制。新就业形态具有以开放共享、随机协同为特征的新的就业资源与机会配置机制。新就业形态的最基本特征,在于其就业资源与机会的配置机制与以往就业形态存在本质差别。在农耕和工业化生产条件下,就业资源和机会的分配基本上是以一种集中、封闭控制的块状、层级或线性的方式进行的,就业资源和机会只能在有限的时空范围内配置到少数特定群体或个体。而新就业形态的资源和机会配置机制,是基于移动互联等现代新技术条件所形成的开放、共享、流动和协同机制。这样一种资源和机会的配置机制,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生产的方式和关系,重塑组织形态和生产过程,为新的就业形式的出现提供了内在动力和基础。在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条件下,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依托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生产资料获得工作任务。信息和数据作为新的资源在实现就业中成为主要的要素条件,人力资源在其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知识和技能在实现就业中的作用大大增加。
与此同时,资源和机会的配置也通过开放的网络平台,以共享和随机分配的方式进行。移动技术的发展大大拓展了人类活动所能达到的自然时空和社会关系空间的界限,人类行为的能力和方式发生巨大改变。移动互联信息和便捷交通,“唤醒”了许多一直以来被沉淀(或处于沉睡状态)的资源。各种平台的出现和建立,则负担起将这些被“唤醒”的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重任,为资源的重新分配和利用提供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平台大致上通过两种方式或者说两种机制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一种机制是打破原有被集中和垄断的资源,再将其分散共享,以方便更多的人有机会获得这些资源以进行生产或服务。一个典型的例子便是网络约车,网约车释放了方便民众出行的需求和供给两端,司机与乘客共享了出行的便利以及包括就業机会在内的各种红利。另一种机制是对原有的处于分散状态的资源进行新的整合和集中,将原子化的需求和供给集中到一个平台或管道,以扩大规模,提高效率和利润,使原来一些难以形成有效社会性需求和供给的资源和机会,从自然状态转入社会状态,创造社会性的就业岗位,比如农村电商的发展,将很多原来自产自用的农副产品变成了可流通的商品,提供了一系列岗位。直播模式的产生,将更多个性化的要素包括颜值才艺、口才表达、个性特征和个体行为等转化成公众化消费要素,实现个体劳动的社会化转化,使之成为可以兑现的资源,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新就业形态生成新的社会关系。从生产关系上来说,新就业形态是具有非典型雇佣关系的新生产关系。新就业资源与机会配置机制的变革,会产生新的各种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改变,恰恰是社会政策所关注的重点内容。新就业形态呈现了一种更加复杂的生产关系,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特征是出现了就业资源与机会配置的“平台”,这导致传统劳动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在雇主和被雇佣者之间出现了“第三者”。劳动者与雇主之间不再进行直接的联系,人身依附关系被解除,同时,劳动者与平台的关系也不同于传统的依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劳动者自身对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生产方式和生产过程具有较高程度的自主性和控制权。
与此同时,在一些新就业形态行业领域,比如快递、外卖、网约车等,消费者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对劳动生产过程的管理,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过程及结果等通过某种方式进行管理和直接评价,并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收入报酬和信用度等。新就业形态所体现出的这种基于劳动的工作关系,具有多元主体性和更加灵活多样的劳动契约形态。在这种基于任务的工作中,平台、平台合作伙伴(承揽商、加盟商、供应商等)、中介机构、劳动者、消费者等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关联、各方面紧密协作,但权责义务更加分散的网络化关系。因此,与传统的、线性的雇佣劳动关系比较,新就业形态在这种生产关系上具有明显的“去雇佣化”或者说“弱关系化”的特征。
新就业形态体现新的价值取向。从价值理念来看,新就业形态体现更强的主体性和社会协作理念。传统灵活就业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者追求自主自由和自我实现的价值观念,但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出于一种被动的择业取向,新就业形態则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劳动者“自我取向”的价值观念和主体性价值。尽管更进一步的分析可能认为,新就业形态使得劳动者的“商品化”程度更高,更加有利于被资本所利用,技术的形式改造并没有改变劳动者被剥夺的本质,但劳动者在这场新的就业运动中,其主体权利意识显得更加自觉。许多个人不再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员工,受雇于某一固定组织,而是以独立个体身份工作或以“一人公司”的形式存在。
新就业形态下,部分工作的主体大多以自然人的形式承担任务,并实现权利和义务关系。新就业形态在提倡主体性的同时,并不是要强化“单干”的就业观念,相反,新就业形态所体现的是在后现代社会越来越原子化的状态下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共享、协同和合作的价值理念。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更多的协同作业才能得以完成任务,工作将是组织和所有参与其中的人员共同塑造的体验。在群体中与他人共享、合作、协调一致地行动,是人的基础本能,此前这种本能一直受到交易成本的抑制,新就业形态使得劳动者职业群体的形成更加简单,带来了各种新群体的出现,如快递小哥、程序员、行家、网络大V,等等。同时,新的就业形态也在形塑新的就业观念和价值,工作的回报不仅仅是薪水,还有自主权、满足感、成就感以及其他经济利益之外的美好感受。
新就业形态表现出新的外在工作形式。更加自主、自由,更具灵活性和弹性化是新就业形态最容易从外部被辨识的特征。从工作的时空条件看,新就业形态在移动互联网络的支持上,打破了传统灵活就业所受到的时空限制,具备了全时、全域、全天候开展工作的特征,一些从业人员只要运用一部移动手机和可关联的无线网络,就能在随机时间和地点承揽或完成任务。从工作内容上看,新就业形态中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大多以一次性任务和订单为工作单元,既可以从事单一业务,也可以从事多份涉及到不同领域的工作。在新就业形态模式下,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获取等方面呈现更明显的灵活性、随机性和零碎化特征。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发展现状
由于目前对新就业形态缺乏有效的全国性统计数据,要对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作出比较准确的全面分析是很困难的,但从不同结构维度仍可观察到其某些发展特点。
从群体构成的各项调查数据看,当前,新就业形态就业群体差异较大,青年劳动者和大龄劳动者仍是其中主体,简单来讲,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正规市场排斥的被动型非正规就业者。目前,我国人力资源市场上非正规就业从业者总体上仍以低教育水平的弱势劳动者为主,大多是属于低端劳动力市场中的“被动的自主就业”,其就业不稳定,就业质量也不高。
另一类新就业形态从业群体大多以年轻、高文化水平和技能劳动者为主;就业资源主要依靠自身的知识技能要素,开拓新的生产和服务领域;就业机会依靠以移动互联技术为基础形成的网络配置机制;就业观念和从业动因更多从自身志趣和职业发展、工作和生活观念出发,而不是从获得生存机会出发;工作方式和职业状态多突破工厂式生产和传统灵活就业的时空限制,根据需要随时随地开展工作,大多是以自营创业、自由职业和兼职等形式出现;从业的行业产业领域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文化设计、艺术娱乐、远程教育辅导和其他个体性消费服务业等方面。
从产业领域看,当前新就业形态发展以服务业为主,逐步向其他行业领域拓展。服务业不只是快递业和电子商务,而是既包括以研发、金融、信息、物流等为代表的新兴服务业,也包括改造升级中的传统服务业;既包括生活性服务业,也包括与制造业相辅相成的生产性服务业等。服务业在“互联网+”相关政策的推动下,信息服务业辐射效应进一步增强。互联网和各领域加速融合,带动了相关产业快速发展。随着互联网向线下不断延伸,传统的居民服务如家政、保洁、保健服务等与互联网结合,通过互联网共享平台释放新的活力。
总体来看,建筑业、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交通邮政快递业、文娱、教培等行业和领域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规模和比例相对较大。一些以体制内就业为主的行业,或在资金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专业知识和职业素质要求方面要求较高的行业,其全日制就业比例较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规模和占比就相对较低。从职业类别看,住宿餐饮服务人员、货车司机、网店店主、外卖骑手、自媒体写手、快递员、家政服务员、美容美发人员、小店规划师、网络主播等从业者规模和占比较大。同时,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各行业领域数字化加速,新就业形态的领域边界也在不断拓宽,向专业性较强的内容付费、专技服务深入,同时其也随着柔性制造、个性定制等逐步向制造业、建筑装饰、现代农业等一些行业扩展。
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进展
作为经济社会新形势下发展起来的新就业形态,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逐步显现,相关的公共政策制度也呈现逐步调整、丰富完善的过程。从2015年中央文件正式提出新就业形态概念至今,围绕我国新就业形态发展,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出台,其中既有相对综合性的政策、也有行业也行或针对具体问题的政策措施;既有中央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也有地方根据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从政策演进看,总体上经历了从宽容审慎逐步走向促进与规范并行的发展过程。
鼓励创新与审慎包容阶段。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促进就业创业,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国发〔2017〕10号)中提出“支持发展共享经济下的新型就业模式”,对新就业形态具体内容、涵盖内涵和外延均未作明确界定,政策上除了明确鼓励支持的方向,并没有具体的内容和规定。这一时期,围绕平台网约车的发展,相关部门开展了相应的政策研究和部署。2015年10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将国外网约车排除在经营范围之外,且要求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将网约车纳入传统的出租车监管范围。这一政策取向总体上是按照从严监管原则制定的,但仍然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新就业形态以及新职业的发展。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度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新经济”,“十三五”规划建议也要求“發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政府各部门相关文件也多次明确提出“包容审慎”,提出降低企业合规成本,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为新经济未来发展之路保驾护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对网约车行业“从严监管”到“开放鼓励”的风向标。
加强支持与监管阶段。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其对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对就业促进的作用日益显现,同时一些相关的问题也逐步出现,相应的政策调整进入加速期。面对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对完善就业政策提出的新要求,政府部门肯定了新就业形态解决部分劳动者就业的积极作用,但对其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对传统监管提出的挑战,也开始进行尝试性的探索回应。2017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中指出,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对完善就业政策提出了新要求,要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完善适应新就业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该意见提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如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这一时期,为了减缓新经济新模式对传统经营模式的冲击,更及时高效地对新商业模式产生的问题进行监管,部分新就业形态出现较多的行业,如移动出行、快递行业、在线外卖、互联网医疗等,针对新就业形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加强监管治理。
促进与规范发展阶段。在审慎宽容监管的政策环境下,新就业形态获得了更加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在中美贸易摩擦、新冠疫情影响下,新就业形态在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关于新业态的规范健康发展、新就业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等挑战也更加突出。政府部门对于新就业形态的整体发展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推出了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在鼓励支持的同时,加强对相关行业发展和用工问题的规范,促进就业公平和加强劳动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各方共识。随着问题研究的深入和政策思路的逐步清晰,一些针对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也逐步制定出台。2019年1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提出,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将新就业形态作为灵活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要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该文件对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提出了具体措施,包括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等等。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比较系统地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平台企业责任、劳动保障和其他权益具体内容、工作机制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引。
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趋势、问题与挑战
总的来看,数字经济的发展正重构人类的工作、交往、价值创造和分配方式,创造了无限的就业潜力,也带来了就业转型,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效应。新就业形态正日渐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可以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就业规模,提供过渡性就业岗位,平滑劳动者职业转换期风险,帮助边缘劳动者获得就业机会,满足新生代劳动者对职业自由的追求;提高劳动参与率,增加人力资本投入,进而促进经济潜在增长率提高;有效化解经济转型期结构风险;催生大量企业家和无限的创意,等等。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情况看,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客观现象,有其得以产生、发展的内在动力,未来应仍能保持较快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面临许多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平台企业发展存在隐忧,从业人员职业发展缺乏可持续性。新就业形态的最大优点是灵活,其相应弊端就是不确定、不稳定。当前,平台经济本身发展尚不成熟,许多平台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日常运营主要依靠风险投资,尚未找到成熟的商业模式和盈利路径。一些平台本身生存周期短、或者项目内容转换频繁,粗放式发展存在诸多风险隐患,对平台持续运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一些研究将平台就业从业者看作是从产业工人转变为平台经济下的“不稳定生产者”。平台经济的不稳定性导致从业者就业的不稳定和职业发展的持续性差,进而影响依托平台生存的就业者权益。
二是多元主体责权利关系不清晰。新就業形态大多依赖平台企业生存,由此派生出平台、用户、劳动者及劳务派遣机构等多方利益主体,其构成复杂,责权利关系不清晰,容易引发劳动关系纠纷。由于平台、从业者和服务对象是基于网络存在的“陌生人社会”关系,他们甚至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劳动者、平台企业、供应商和服务对象之间的责权关系确定困难,劳动者工作时间、报酬、社会保障和其他劳动权益保护面临挑战。比如,在已经发生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网络平台为使自己免于履行雇主应尽的责任,而将劳动者归类为独立承包人;一些网络从业者,因为自己的工作不被客户认可得到差评,而被解雇或“踢出”平台。各活动主体间的责权利关系不清晰,一旦发生纠纷,难以依据现行法规进行处置。
三是部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就业质量有待提高。新就业形态在获得灵活性、自主性等优势的同时,在劳动强度、劳动保护和权益等就业质量方面难以得到相应改善。平台就业者工作较少受到上下班等时空条件限制,但同时通过智能手机、通讯软件、平板及计算机等工具,劳动者可能全天都处于一种随时需要查询获取工作任务信息,或随时被雇主安排工作的状态,面临过度加班和工作压力大的困境。很多平台就业者由于工作和收入不稳定,缺乏对长期职业生涯、工作和生活关系的理性安排,加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意愿和能力不足,大量从业者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
四是新就业形态政策和治理协同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劳动者就业形式的变化,实质上反映的是就业资源机会及其配置机制等条件的变化。从国内外非正规就业发展历程来看,每一次非正规就业的快速发展,都伴随着制度改革或技术变革对原有就业资源的“解放”,对既有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而行业和群体利益团体矛盾冲突,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需要各方权责利的博弈和新的平衡,需要制度政策新的调整和协调。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具有从业规模扩大化、表现形式多样化、行业领域集中化、群体分布差异化的特征,在制定出台具体政策时涉及面广,牵涉的职能部门也较多,而各部门职能分散,就各自领域出台政策措施,缺乏统一的政策规划,在政策目标、实施和效果上容易出现偏差。因而,为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新形势、应对新问题和新挑战,需要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提升各职能部门间的协同治理能力。
五是新就业形态主要偏于生活服务等领域,技术知识型人力资本支撑不足。新经济的本质是充分发挥人作为最活跃的生产力的作用,也就是真正将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的经济发展模式。新经济形态的发展具有行业创新性强、人才专业化程度高等特点,我国在这方面的人才支撑不足问题较为突出。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总体上存在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水平相对较低的特点。这也决定了当前我国新型就业形态总体上仍然集中在电子商务、交通、物流、家政服务、餐饮民宿、直播销售、文娱教育等行业领域,而在真正的知识技能创新领域的从业者人数较少。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转型升级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
综合国内外情况看,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呈指数级发展态势,新就业形态也将持续发展,但其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我们对其存在的问题要保持清醒,对其存在的脆弱性也须妥善应对。总的思路是:以新就业机会的可持续和就业质量提升为着力点,坚持经济转型升级和就业转型相互促进,兼顾促发展和防风险,推进制度创新和政策协同,助力新就业形态成长,为发展新经济和促进就业培育新动力、开拓新空间。
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最大限度开发就业资源和机会。要进一步深化资源垄断和行政垄断性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最大限度开发就业资源和机会。当前,我国要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在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之外的经济社会领域,推进市场化改革,在“放管服”改革中,破除或降低各种行业和职业进入门槛,开放公共资源和服务领域,为企业和劳动者获得就业资源和机会提供制度保障。要大力运用互联网技术改造传统行业,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促进工业和服务业转型升级,积极发展多样化生产和服务,提高平台发展层次,促进知识型、智力型、技术型新就业形态发展。要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制,营造传统与新兴、线上与线下主体间公平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加强人力资源供给侧改革,加强人力资源支撑,通过制度改革释放现有人力资本存量,鼓励更多高素质人才资源进入新就业形态领域。
加强对新经济形态的规范引导,多措并举推动新经济可持续发展。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和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新经济发展提供物质和技术基础条件;加快网络信息安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基本制度建设,规范市场竞争和市场秩序,打造公平、统一、开放的各类要素市场,为新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引导各类平台企业建立可持续的经营和盈利模式,提高平台发展层次,加快转型升级;建立平台对入驻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常态化审查管理制度,加强准入与交易、质量和信息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为平台健康可持续运营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政府管理和行业规范,建立政府管理、大众评价和行业自律的协同治理机制,化解新旧行业矛盾冲突,引导其健康发展,让参与人共享经济产生的财富,防止新经济形态发展扩大社会贫富差距。
厘清并明确各方法律关系,为新就业形态发展奠定法治基础。要明确平台法律定位和各方的责权利关系,研究制定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不同类别法律关系的界定标准和认定范围,扩大平台、个人等市场主体选择空间;分类施策,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平台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界定不同监管部门和平台的职责边界;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劳动基准等问题研究,研究制定工资工时等有关劳动基准,确立劳动权益基本保护标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明确“一人公司”市场地位,研究网络交易税收管理办法,探索自由职业者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纳税的渠道和机制;充分发挥平台自身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作用。
完善相关社会政策制度,加强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针对新型就业形态的新特点,研究改革和完善相关社会政策、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建立适应“自由人生产制度”的劳动就业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研究适应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不同特点的多元化保险办法,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制度的包容性和弹性,建立以劳动者可监控收入为基础的社会保险政策;完善新职业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制定新职业的技能标准,开发相关的培训教材;完善就业统计相关制度,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纳入统计监测体系,为政策扶持和服务覆盖提供基础条件;继续推动企业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等方面改革,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技术相关业态的税制体系,发挥税收在再分配领域的作用,进一步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提升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能力。面对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要统一规划政策制度的顶层设计,增加政策的系统性,提升协同治理能力,用创新监管与敏捷治理方式应对新就业形态提出的问题挑战。要推动各部门履职尽责,遵循市场化导向,不越界不缺位,明确政策“红绿灯”。要发挥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各类群团组织、劳动者等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凝聚推进新就业形态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合力。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趋势、影响与协调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ZDA150)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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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勇:《城市贫困群体的就业形态与对策思路》,《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陈昌丽:《贵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形态及特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5期;王壮:《无边界职业生涯视角下大学生就业形态的初探》,《经营管理者》,2016年第26期;陈贵富:《人力资本、产业结构和我国城镇劳动参与、就业形态》,《人口学刊》,2016年第1期。
[3]金一虹:《日本妇女与M型就业》,《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1989年第2期;小浜正子:《中日“妇女就业”形态小议》,《唯实》,1993年第6期;王静、谭琳,《论女性就业形态多元化的利弊》,《人口与经济》,2002年第4期。
[4]关于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和非标准就业等的研究文献很多,比较早的如《上海企业》1985年第2期刊载的《日本推行“非典型”就业形式》,其他文献不再一一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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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