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阳 栗英会
摘 要:信用卡领域的犯罪分工日益细化,犯罪团伙更加专业化、组织化,形成了黑灰产业链。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树立全链条追诉的意识,对是否有遗漏犯罪嫌疑人及遗漏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并加强对POS机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的调取和审查,结合涉案金融业务流程、黑灰产运作特点、可能的侦查方向等,提出有价值的引导取证意见,必要时可以开展自行侦查工作,夯实证据基础,实现对该类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关键词:信用卡 POS机套现 非法经营 自行侦查 追诉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孙旭东,男,曾用名孙旭,别名孙盼盼。
2013年间,孙旭东对外谎称是某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帮助不符合信用卡申办条件的人代办该银行大额度信用卡。因某银行要求申办大额度信用卡的人员必须在该行储蓄卡内有一定存款,孙旭东与某银行北京分行某支行负责办理信用卡的工作人员王某君(在逃国外)商议,先帮助申办人办理某银行储蓄卡,并将孙旭东本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该储蓄卡以达到申办标准,审核通过后再将转入申办人储蓄卡的资金转回,随后由孙旭东帮助信用卡申办人填写虚假的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信用卡申办资料,再由王某君负责办理某银行大额度信用卡。代办信用卡后,孙旭东使用其同乡潘某军(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经营的北京博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办理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全额刷卡套现,并按照事先约定截留部分套现资金作为申办信用卡和套现的好处费,剩余资金连同信用卡交给申办人。通过上述方式,孙旭东为他人申办信用卡46张,套现资金共计1324万元。截至案发时,30张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未归还套现资金共计458万余元。
2016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城区院”)办理史某信用卡诈骗案过程中发现孙旭东涉嫌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的犯罪线索,2016年12月24日,西城区院以史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对孙旭东涉嫌犯罪进行侦查。2018年3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將孙旭东作为史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移送起诉。因相关证据无法查实,2018年10月8日,西城区院就孙旭东在史某信用卡诈骗中的犯罪事实先行提起公诉,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孙旭东遗漏罪行继续补充侦查。经开展自行侦查补充完善证据后,西城区院于2019年8月2日以孙旭东犯非法经营罪补充起诉。2019年12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孙旭东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孙旭东提出上诉。2020年3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信用卡领域犯罪案件的办理要点
(一)注重深挖遗漏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的线索
检察机关办理信用卡领域犯罪案件时发现涉及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等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犯罪事实。对于遗漏犯罪事实和嫌疑人的追诉工作,须根据信用卡领域犯罪的特点,深入审查案件客观事实,发现其中的可疑点,做出可能存在漏犯或者漏罪的判断。孙旭东非法经营案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史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的线索,通过深挖犯罪事实,从最初的1张信用卡,而最终挖出了40多张信用卡,同时挖出了背后的办卡和套现人孙旭东。在史某案的办理中,史某交代40万额度的卡是他人代办而且收取了10万元的好处费,但史某是一名做装修的临时工,为什么能办如此大额度信用卡且支付高额的办卡费用,这引起了检察官的怀疑——办卡环节可能有问题,不排除存在非法办卡套现的犯罪事实。为此,检察官针对史某的申卡材料进行了重点审查,从中发现史某名下的银行借记卡的余额记录显示40万元,该笔钱款来源十分可疑,随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该张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发现这笔钱来自孙旭东的银行卡。按照该交易模式,孙旭东会给申卡人的银行账户内转入大额资金用于办理信用卡,据此,通过调取孙旭东名下其他银行卡交易明细进行梳理比对,发现他还同时给刘某某等40余人操作了大额转出的交易,而这些申卡人的办卡和套现情况基本相同,由此发现了孙旭东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线索。
(二)注重调取审查POS机交易记录等证明资金流向的客观证据
客观证据在事实认定中具有附条件的优先性,经自然科学证实的客观证据与主观证据发生直接矛盾时,应以客观证据的证明力优先。[1]在信用卡领域犯罪案件中,以资金交易明细等组成的客观证据可以证明资金来源和去向,即使嫌疑人否认参与实施犯罪,但客观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了资金的接收和移转,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仍然能够认定其实施了犯罪活动,因此对证明资金流向客观证据的调取和审查至关重要。实践中,信用卡主要通过POS机刷卡使用,通过第三方账户收取信用卡资金后再结算到POS机商户的对公账户,而信用卡交易记录上无法直接显示接收钱款的商户账户,为了查明信用卡资金的流向,须调取三类交易记录进行分析比对,一是信用卡交易记录,证明信用卡在哪家商户进行刷卡消费,交易记录会显示商户名称,但同时也要注意如果存在违规设置,交易记录上显示的商户名称可能不是真实的收款商户。二是POS机交易记录,证明信用卡被POS机刷卡后资金转入哪家商户的对公账户,可以显示信用卡卡号、POS机商户编码、具体收款商户名称等。三是收款商户的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收到了来自第三方账户的结算资金。结算资金可能是前一天或者某段时间内该POS机全部刷卡消费的资金,经过结算后汇总成一笔资金转入。实践中,除了去商户询问具体的POS机开户机构外,还可以凭信用卡交易记录信息到中国银联去查询该记录对应的POS机编码信息,查询到POS机的开户机构,再去该机构调取开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孙旭东案取证的最大难点是涉案的POS机进行了违规设置,没有显示真实的商户名字,对外显示的货运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无法找到,而去银联查询时又发现交易时间超过了5年保存期无法查询。因此,POS机交易记录调取非常重要,如果无法调取该记录,就不能证明信用卡资金的具体去向,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三)注重开展自行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是补充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能够根据办案需要快速地作出反应、更直接和全面地掌握案件信息,这一特征使得自行补充侦查制度具有重要作用。[3]对信用卡领域案件的追诉工作,除了退回补充侦查以外,还可以开展自行侦查,当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不佳时,则可以研判自行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孙旭东案就是通过自行侦查实现了成功追诉。因孙旭东拒不承认使用过POS机,该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能够证明其非法套现的证据仍有部分缺失,但根据已查清的事实足以认为孙旭东仍然有作案的重大嫌疑,具有自行侦查的必要性。在对自行侦查可行性进行分析时,可以结合相关类型金融业务的特点、在案证据、需要补充的证据和可能的侦查方向进行分析研判,除了传统的取证方式外,还可以引入大数据分析、类案比对串并、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及深挖等多种方式。孙旭东案自行侦查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运用类案分析比对思维去串并关联的案件。根据案件存在大量办卡的特点,经查询关联案件,发现潘某军案中其信用卡也是由孙旭东办理,潘某军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在监狱服刑。通过提审潘某军,发现了孙旭东帮潘某军的博某食品公司代办并使用POS机的事实。二是充分利用现有客观证据去挖掘线索,对孙旭东的20多个账户进行了全面筛查,发现几个POS机存在可疑交易,根据这些交易,发现其中一台POS机商户名为博某食品公司,该POS机被违规设置了代收款账户为货运公司,最终查明涉案信用卡经套现后流入了博某食品公司,并最终流入了孙旭东名下账户,完善了套现事实和资金流向证据链条,成功进行了追诉。
三、信用卡领域犯罪案件追诉的思路和方法
信用卡领域犯罪手段不断升级迭代,形成了有组织、有规模的黑灰产业犯罪链条,而且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涉及多名嫌疑人,多起犯罪事实,存在较大的追诉漏罪和漏犯的空间。该类犯罪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非法办卡套现进行恶意透支和窃取信用卡信息进行冒用等。如黑中介帮助伪造材料非法办卡套现,其中也包括内外勾结的情形。又如冒充收银员、服务员窃取信用卡信息后制作伪卡盗刷或者黑中介以办卡为名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进行盗刷等情形。上述各犯罪手段具有不同的特征,可以结合具体犯罪手段的特征去发现漏罪漏犯线索。
(一)在信用卡诈骗案中追诉非法经营犯罪
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嫌疑人通常会使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其中还有专门的黑中介从事非法办卡套现的业务,孙旭东案就属于此类情况。因此办理该类案件可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POS机套现等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线索。审查证据和发现线索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结合嫌疑人的供述重点审查信用卡申卡材料,注意发现关键信息和线索,挖掘中介人员的信息情况,如是否存在银行存款证明,核实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虚假入职或者收入证明,核实具体来源等。二是审查信用卡交易记录,发现信用卡使用是否存在异常特征,如开卡后是否立即全额消费,对涉嫌大额套现的交易进行查询,查询POS机的开户信息和全部交易。三是对调取的POS机交易记录和商户的结算账户进行筛查,追踪刷卡套现的资金的具体流向,同时对POS机交易记录中其他可疑的信用卡交易进行筛查,反查其他信用卡是否存在套现的情况。
(二)在信用卡诈骗案中追诉银行内部人员犯罪线索
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还存在中介和银行办卡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形。该种情形下,银行内部人员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因此在审查信用卡诈骗案时,还要围绕是否有银行内部人员参与挖掘线索。审查证据和发现线索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审查嫌疑人的办卡材料,核查办理业务的经办人员姓名,核查办理过程中提交的哪些材料可能属于伪造的或者不合规的材料,如果涉及多张卡可以进行比对,是否是同一个业务员办理;二是讯问嫌疑人办卡过程中有无中介代办,是否面见过银行业务员,对方是否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等;三是对嫌疑人、中介人员的银行交易流水进行核查,是否存在与银行业务人员之间的交易往来。如在笔者办理的李某信用卡诈骗案中,李某交代信用卡系某银行办卡人员帮忙办理并支付了好处费,通过对李某的银行卡交易进行核查,发现他的银行交易记录上有给银行办卡人员转账数万元的记录,转账的时间就在信用卡套现后一天,从而发现银行办卡人员受贿线索。
(三)在信用卡诈骗案中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和遗漏犯罪嫌疑人
信用卡领域的犯罪案件中,嫌疑人通常会采用相同手段针对多张信用卡批量作案,但前期难以掌握全部犯罪事实,且嫌疑人到案后一般会避重就轻,甚至不予供述,此种情况下,须结合犯罪手段特征,对信用卡交易记录和POS机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进行梳理,对可疑交易的资金来源和流向进行深入分析,排查發现是否还存在未掌握的其他类似犯罪事实。如在笔者办理的办卡中介高某信用卡诈骗案中,高某专门为外地人员办理信用卡,办卡时获取了申卡人的手机卡,截取了快递邮寄的信用卡,并通过POS机套现进行冒用。该种犯罪手段特征主要是针对多张卡作案,且都是通过POS机进行套现。为了筛查是否还有其他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要重点对每一笔POS机交易记录进行核查,筛查出哪些信用卡可能被套现,被套现的卡就有可能是嫌疑人代办并冒用的卡,再通过调取信用卡的申卡材料和交易明细,从而发现嫌疑人实施的其他冒用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同时,还可以对被冒用信用卡的资金流向逐一进行分析,如果相关信用卡还有被其他POS机套现的记录,涉及的交易则有可能是被其他中介人员套现的,据此也可以追诉遗漏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方法,在高某信用卡案中发现了多张被冒用的信用卡,并成功追诉另外2名进行冒用的犯罪嫌疑人。
(四)在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案中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
窃取信用卡信息案件中往往也会涉及多张信用卡,但案件嫌疑人一般不会主动交代,且存在客观证据缺失情况,为此,认定信用卡是否是被嫌疑人盗刷,也可以结合犯罪手段特征,对信用卡交易记录进行梳理分析,发现信用卡之间的关联性,从而发现遗漏的其他同类犯罪事实。如在笔者办理的易某超窃取信用卡信息案中,易某超专门到饭店应聘服务员,并趁收款之机用读卡器窃取信用卡信息。公安机关提取了他携带的电脑里的数据,发现了100多条信用卡的信息,但易某超否认电脑里的信息是他盗刷的。经过分析易某超犯罪手段发现,如果电脑内信用卡信息是被易某超盗刷而来,这些信用卡记录中就会有到某个餐饮商户消费的记录。对此检察机关引导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调取全部信用卡交易记录;二是对全部信用卡交易记录进行核查比对,特别关注信用卡的刷卡交易的商户,通过比对发现其中部分信用卡有在同一连锁音乐餐厅消费的记录,据此判断易某超在这些餐厅进行过盗刷;三是通过调取易某超出行记录,到相关餐厅开展核实辨认等,最终查明易某超用同样方法到全国6个城市窃取信用卡信息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