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新远?乔娜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方针: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保障;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对传统乡村社会治理方式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分析可知,礼治与法治作为国家基层社会治理手段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在乡村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传统礼俗文化由淡出到重拾,现代法治理念由导入到根植,礼与法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一直处于不断地调适之中。如何挖掘传统礼治与法治所蕴含的时代价值,对于解决现代乡村社会治理困境、进一步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礼治与法治的历史溯流
不论礼治还是法治,都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二者是我国国家治理方式的一体两翼。礼治与法治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追溯礼法在我国的发展轨迹,总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法融于礼、礼法分流、礼法合一。
(一)法融于礼
早在夏商时期,我国就已经有了“礼治”,在西周时期达到了全盛。西周时期的“礼治”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礼义、礼制和礼教。其中“礼义”指的是亲亲、尊尊等礼的宗旨,即伦理道德,注重的是意识形态的控制,是人们的生活准则,主要通过教化来实现正其心的目的。“礼制”主要内容是西周时期的习俗、制度等礼的条文规范,主要依靠刑罚来保障礼制的实施,以完善国家制度为重点,通过刑罚来实现正其行的目的。“礼教”主要指的是以礼为教,即国家、社会等以礼义中的人伦道德来统一人们的思想,指导人们的言行举止。由此可见,在西周时期,“法”主要指代的是“刑”“罚”,“法”是附属在“礼”上的,“法”是保证“礼”落地的手段,“礼治”在当时处于主要地位,而法则寓于礼、辅助礼。
(二)礼法分流
由于西周时期的分封诸侯与宗法制在开始就埋下了后期群雄割据、分崩离析的祸根,随着血缘关系历经几代传承逐渐疏远,诸侯的势力在日渐削弱王权,周朝时礼治下和谐的社会秩序开始坍塌,进入春秋时期便礼崩乐坏。春秋战国时期,思想上百家争鸣,法治作为一种独立的治世理念应运而生。法家以韩非子为主要代表人物,主张以法救世,反对传统的礼治。儒法两家关于君主的治国学说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儒家主张以礼治国,即以道德教化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稳定;而法家则反对这一治国方略,他们提倡用刑法来约束人的行为,犯了错就要用严苛的法律以示惩戒。儒法之争最终以儒家的失败告终,这次争论给原本依附于礼治的法治以发展的机会。但无论是法家的主张还是儒家的主张,都可以从夏、商、西周时期法融于礼的思想中寻得踪迹。战国后期诸侯争霸,礼制体系崩溃。秦统一六国以后,通过商鞅变法建立起了以法为核心的治世制度,法治取代了原本的礼治,成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礼与法从此一分为二,成为两种不同的治国主张。但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偏重“刑罚”,不同于现代社会意义上的“法”。
(三)礼法合一
汉代汲取了秦王朝仅存14年而亡的教训,总结了周王朝绵延数百年的历史经验,更加倾向于恢复礼治。但是不可否认,尽管秦的暴政让人嗤之以鼻,但因秦法长期实践日益成熟,想要彻底放弃法治、全盘恢复礼治在当时的汉朝也是不切实际的。再加之被大部分思想家都推崇备至的礼治经过春秋至秦的发展,其中有一些早已被时代淘汰,想要全面复盘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汉代采取了礼法融合的方法,以礼为魂,以法为制。一方面,通过纳礼入法的方式,在法中体现礼的宗旨和精神;另一方面,在立法和司法的时候用儒家的伦理道德为思想指导。自汉代以后,礼的精神与法的制度就开始融合并持续发展。经历了三国、魏晋南北朝、隋,直到唐朝时期《唐律》的颁布,标志着礼法在我国已经融合,礼法合一的治世理念已经趋于成熟。总的来说,礼治与法治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夏、商、西周时期的法融于礼阶段,春秋至秦的礼法分流阶段直到汉中期以后的礼法合一阶段。礼法合一对于古代中国来说,毋庸置疑是绝佳制度,统治者通过礼治来教化民众的内心,通过刑罚来规范民众的行为,通过二者的良性互動来维持统治。由此可见,无论是礼治还是法治在我国都有很深的历史渊源,它们都是治理国家的手段。如果我们单纯地将礼治与法治相互剥离,用现代人的眼光去审视,二者难免都会有所缺陷,但若将二者放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就会发现缺陷也是合理的。而且事实证明,对礼的追崇并不会妨碍对法的推行,我们要学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礼治与法治随着时移世易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管礼法的关系如何,礼治始终是我国一以贯之的核心,当然法治也从未缺席。如今我们的时代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的时代特色必将赋予法治与礼治新的时代价值。
二、传统礼法的现代价值探究
通过上述对礼治与法治发展过程的梳理,可以看出传统礼法有很深厚的历史渊源,二者深深扎根于我国古代社会。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礼法是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开始被时代所摒弃?在现代化进程中,对传统礼治与法治进行探讨是否还有必要和价值?马克思曾说过:人类在不断地创造历史,但是这种创造并非无迹可寻,而是他们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在继承过去的基础上创造的。所以,深度挖掘传统礼治与法治所蕴含的现代价值不仅是大势所趋,也是时代所需。
古代中国“礼”一直作为国家治理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意识形态领域一直占据统治地位。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礼,就不能建立起社会公认的公序良俗,也就不能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最终也将难逃覆灭。礼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道德,但不可否认的是礼具有法的功能,也囊括道德的内涵。但其实在现实中,如果有人违背了礼,破坏了社会秩序,除了受到道德的谴责以外,礼是无能为力的,这也是礼最大的缺陷。事实上,没有社会矛盾、所有人都恪守本分的理想国度是不存在的,这时传统意义上的法就成了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张底牌。尽管法治发挥作用的机会较少,但其有不得不存在的理由,即威慑群众。传统意义上的法不同于礼,它并不具有教人向善的功能,它主要是通过严苛的刑罚来震慑人们,使得人们不敢作恶。一方面,它能起到事前警醒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起到事后惩戒的作用。也就是说,礼是一种内心的教化,法是一种外在的约束,道德的法律化与法治的道德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是并驾齐驱的,就算是在现代社会,也有其独特的时代价值。
(一)传统礼文化蕴涵着民众自古以来的精神追求与处世原则
不学礼,无以立。小到个人的成长发展,大到国家治理体系都离不开礼。钱穆指出:要研究中国社会的发展史,了解中国社会世世相传的重礼之道是必经之路。学者吴予敏指出:“礼”起源于古代酋邦时期盛行的巫教文化,是建立大一统国家极为重要的精神力量。所以说,礼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西方文化中的宗教,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是民众的精神寄托。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多次提到“礼”“礼治”,还指出“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他认为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是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礼文化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不知不觉就发展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精神追求,从思想精神层面纠正人们的意识与认知,倡导人伦道德,帮助人们塑造正确的价值取向。由此说明礼不仅是人们的精神追求,也是民众相互之间相处来往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
(二)传统意义上的法治不同于现代法治,传统的法治以“刑罚”为核心,对礼治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而且,传统的法治并不鼓励人们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逃避民间矛盾,避而不调,而是以双方之间的情谊为纽带,重视发挥道德的力量。与此同时,传统意义上的法治更多的是人治,即更多体现的是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而现代的法治主要指的是严格按照已经成文的法律法规来管理社会、治理国家,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小到个人为人处世,大到国家运行都有法可依,并且必须遵从。现代法治已经改变了传统法治中的人治局面,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是更加合理、完善的一种治国方略。
(三)礼治与法治共同发挥着治理社会的基本作用
从法融于礼,到礼法分流,再到礼法合一都可以看出,礼治与法治在很早之前就已经成为治理社会的重要思潮。《论语》中曾出现过“礼”,孔子认为礼不仅是治理国家的根本,也是为政的根本。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也提及:不务德而务法,提倡严格律法,依法治国。作为自古以来就极为重要的治理思想,就算是几千年后的今天仍具有不容小觑的现代价值。其实自古以来,法律与道德就不是相互对立的,孟子就曾说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而且,历史证明只注重法律不注重道德是根本行不通的,只有兼顾礼法的治理模式才是最合理的。正如张晋藩所说:“要坚持礼的主导地位,也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要坚持礼的内在教化作用,也要坚持法的外在约束作用;要坚持礼的事前防范作用,也要坚持法的事后惩戒作用;要以礼行法,这样才可以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也要以法行礼,赋予礼以震慑人心的权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也说过:“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要遵守;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只有将二者融为一体才可以正本清源,稳定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礼治与法治归根结底是治理国家的一体两翼。罗翔曾就礼与法有一重要论述,他认为法律中蕴含着最为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是道德的。中国的传统社会注重道德的力量,旨在通过对个体的道德约束达到社会的共同稳定和谐,在此基础上自觉遵守与维护法律,这种观念对于现代社会的治理也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比如西方著名思想家康德和黑格尔都一致认为所有的法律都离不开道德,法律只是一种治理工具,法治社会最终毋庸置疑都将指向道德伦理的社会。之所以我们旨在从法治社会到道德伦理的社会,是因为在法治社会,我们是受国家权力的强制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预防违法犯罪;而道德伦理的社会下,我们是发自内心地、主动地规范自己的举止,是出于道德的自由的选择,而不是由于外在力量的限制。从这个角度来看,虽说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了法理社会,但其实道德伦理的礼治社会才是真正意义上更高阶的社会,因为只有人们主动去知法、学法、守法,才是真正的法理社会,仅仅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制实现的社会稳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稳定。因此,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向。
三、现代乡村社会的治理困境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治理体系也在不断进步完善。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国家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财政能力来完善乡村社会的各项基础设施,在各部门的支持下国家开始治理乡村社会,政府与农民“面对面”打交道不再是空想。尽管我国乡村社会的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国家政权基础权力的功能也在不断增强,但是目前的乡村社会治理情况却不容乐观。在现代化进程中,原本人情关系占主导的乡村社会开始充斥着功利主义,人们的交往日益呈现“货币化”的特征。这种异化了的乡村社会使得传统的礼俗文化分崩离析,逐渐失去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中坚力量。在人际关系日益脆弱、复杂的发展趋势下,乡村社会进入了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在鄉村社会有许多法律不及之地,这使得地方灰黑势力有了死灰复燃的趋向,更有甚者开始蚕食国家输送给乡村的各类资源与公共物品,造成乡村治理新一轮的“内卷化”。
在社会学家莫里森·凯尔森的认知里,现代化就是一个社会规范逐渐制度化的过程,只有当我国的法律在乡村社会发展成为独立的、规范的、程序的社会约束力量时,我国乡村社会的治理才有了实现现代化的可能。亨廷顿也在其著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说道:“治理社会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社会秩序,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自由。因为有秩序而无自由的社会也可以勉强运行,而有自由无秩序的社会就如同一盘散沙。因而,乡村社会的治理也需要树立权威,即借助于法律的力量。”
在现代乡村社会,送法下乡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首先,费孝通指出: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熟人之间的信用建设不需要契约的维系。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传统的熟人社会已经不复存在了。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土地流转、流动性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抛家舍业进城打工,往日乡村社会的礼仪温情逐渐被人遗忘,熟人社会也转变成陌生人社会。这种淡忘家国情怀,摒弃传统礼俗的问题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不容小觑。
其次,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护靠的不是国家的法律,而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即所谓的礼治。它把传统的乡土社会高度概括为“礼治社会”,在“安土重迁”的乡土社会,“礼”的确涵盖了乡下人生活的各方面。但其实礼治社会也并非真正的无法社会,因为广义上的礼不仅指儒家的礼,还包括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已经衍化为具有“法律性”的行为准则。从历史发展的实际来看,作为传统的民间法在乡土社会是广泛存在的,彻底超脱于国家法律而存在的乡土社会是不存在的,单纯依靠“礼”来维持公共秩序也是不切实际的,当礼治在维系社会秩序稳定失灵时,法治必然会出现。尽管事实证明法从未缺席乡村社会治理,但这种传统意义上的习惯法并不是现代社会的成文法。现代社会的成文法条文复杂生硬,对于很多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来说,现代社会的法只是一堆晦涩难懂的符号。虽说送法下乡是大势所趋,但是也要考虑到强行移植的法律能否深入农户心中,是否可以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这些依旧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在乡村社会,人们将世世代代相传的乡约理念发自内心地遵循,完全没有意识到有一些理念与现代社会已经格格不入。例如,“无讼”的理念就是送法下乡的绊脚石。因为世代相传的“礼”早已经被人们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了。在面对纠纷矛盾时,人们更倾向于通过“礼”的手段来化解矛盾,在他们眼里不到万不得已是不能打官司的,打官司是极为丢面子的行为。因为只要打官司就要诉诸公堂,案情就会随之曝光,迫于世俗与舆论的压力,“无讼”的理念日益根深蒂固,这也使得在乡村社会普及法律困难重重。尽管乡村普法之路走得艰巨非常,但这条路却不得不走。学者董磊明也指出:目前我国农村的结构复杂多变,现代社会的特征已经端倪初现,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已不再完全是传统的“乡土社会”了,这为现代法治下乡、法礼融合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现代乡村社会治理面临着礼治逐渐被淡忘,法治必须被推行又很难推行的治理困境。但其实不论是传统的礼治还是现代的法治,他们都是相互依存、相互扶持的。在现代社会,面对那些被淡忘的礼俗文化以及那些经历了时代变迁后依旧深深扎根于乡土大地的乡规民约,如何将农民所谓的晦涩难懂的专业性法律与其融合,从而更好地稳定乡村社会秩序,提高乡村社会治理能力,仍需我们进行反复思考与研究。
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乡村治理现代化主要指的就是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障的法治;另一方面是乡土社会长久以来自发形成的非制度化、非程序化的传统乡规民约。因此,要想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二者缺一不可。从传统乡土社会治理到现代乡村治理,其实是一个漫长的内生性的演化过程。正如黑格尔所说:“国家制度不是单纯被制造出来的,是很多个世纪的作品。”习近平总书记也曾公开表示,今天我国的治理方式是在不断继承历史的基础上,持续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因此,要想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就要在继承过去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新的改良与探索。
(一)破除传统“法治”藩篱,倡导现代法治理念
提到法治,人们都会第一时间想到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并将法家的依法治国主张与现代的法治思想混为一谈,其实二者是截然不同的。要想在乡村社会推行法治,首先需要克服传统法治对人们思想上的错误引导,破除传统的藩篱。因为如果人们不摒弃不合时宜的思想,就无法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法治的权利与义务意识,也就无法以此来规范自我的行为,更别提法律的普及了。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在破除传统藩篱之前,强行将法律嵌入乡村社會,因为法律具有强制力,一旦使用失当,就会破坏现代法治的形象,激化乡村社会矛盾,现代法治的推行将寸步难行。当然,破除也不是全部摒弃的意思,而是从传统入手,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态度,对原先维系乡土社会秩序的力量保持足够的敬畏之心,不压制也不抵制,寻求二者的平衡状态。其次,深层次挖掘现代法治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时代价值,充分考虑各个村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探索各地区的法治模式,使现代法治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中,树立法律的权威。再者,为了更加有效地在乡村社会普及法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继续坚持自上而下的送法下乡模式,组织法治的宣传与培训活动,为乡村社会的民众灌输法治的思想;另一方面,国家也要注重自下而上的普法方式,要从传统的送法下乡模式向主动的迎法下乡模式转变。要借助现代化的媒介,使民众在日常使用电子产品时就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律的熏陶,培养法治意识,自觉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法治理念。要避免拿来主义和硬性的法律移植,要让人们信任法律,主动接受法律,不然不仅法治无法普及,就连原本的礼治秩序也会遭到破坏。卢曼曾提出一个重要论断——制度信任,只有社会民众接受了现代法治理念,信任这一制度,才能在乡村社会提升法治的公信力,最终将法律内化于人心,外化于人行。
(二)重塑传统礼治,为现代法治提供传统动力
礼治既然可以绵延中华上下几千年的历史,必有其独特之魅力。历史发展证明,礼治在教化民众和治理社会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礼治对于乡土社会的稳定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因此,在几千年以后的当代,我们仍要继续传承这一优秀的治世理念,不断改良与发展,重塑传统礼治的思想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公开场合言明:我们必须有序推进对我国传统文化的梳理工作,让文化不仅仅局限于历史文物、文化典籍之类,而应让传统文化活起来。就像霍布斯鲍姆所说的:现如今的我们也是在不断地为后人“发明传统”,我们其实永远都在用“传统”衔接传统与现代。礼作为历史渊源颇深的传统文化,必须在现代社会进行创新性转化、创造性发展,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丰富传统意义上的礼治。费孝通也曾说过我国的文化具有极强的继承性。我国传统文化扎根于乡土社会,故而目前想要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就要重塑以礼为代表的乡村共同体,这样才可以为现代法治的传播提供思想动力。基于此,我们要从乡村的基本单位入手,即立足于家庭,重塑家风文明,从而塑造乡风文明。此外,礼治是我们目前乃至今后都要始终坚持的治世理念,要在发展中不断丰富扩展其内涵,使之与时代同行,为普及现代法律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探索多元共治格局
显然,道德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难免会碰撞,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不符合道德良知的法律不是良法,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应该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而且,在复杂的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各自发挥着自己的力量,二者缺一不可,即礼治与法治缺一不可,谁都不是万能的。作为乡土大地所特有的内生性礼俗文化,不仅不是乡村社会治理路上的绊脚石,还会成为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当代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大方向。其中所说的法治主要靠政府,德治主要靠优秀的文化,自治靠社会组织。而传统的礼治在乡土社会中融合了“三治”的许多功能,因此,在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要坚持传统的礼治,也要不断落实现代的法治,旨在形成农民内在意识与国家外在制度的有机衔接,探索礼治与法治多元共治的新格局,实现二者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联动。对此,我们需要将乡村社会自发形成的乡风民俗与国家制度化的法律进行有效的糅合,只有将二者完美地结合起来,才能够适应复杂的现代乡村社会。毕竟国家治理体系以及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当今乃至今后我国所面临的严峻任务,而乡村治理又是这里面的硬骨头,因而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要协调好礼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大力推动礼法融合,只有礼治与法治互相配合、互相扶持,才可以形成和谐稳定的乡村治理环境,才能实现乡村振兴。总的来说,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对于达成乡村振兴的目标至关重要。面对现代乡村社会的治理困境,我们既要继承传统礼治中的精华所在,为推行现代法治提供动力,也要不断地传播现代的法治理念,理顺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实现礼法共生、礼法融合,构建多元共治的局面,从而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构建良好的乡风文明,实现乡村振兴。
作者简介:
罗新远,男,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社会经济学和基层社会治理研究;
乔娜,女,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经济学和基层社会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