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杰,李昊泽,王 勇
(苏州科技大学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苏州 215011)
“非正规”(informality)一词源自于20 世纪初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有关于劳动和经济学领域的研究,具有非官方、非正式、甚至不合法、无秩序、随意等特点,随着概念扩展,研究重点开始转向城市非正规性、城市非正规空间和非正规城市主义等。不同于自上而下的正规性,非正规性体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自由化的社会组织逻辑(卡洛琳·斯金纳 等,2019)。Nezar AISayyad 和Ananya Roy将城市非正规性视为组织和管理城市化进程的内生性逻辑(Dicken, 2005),是一种刻意地“去管制化”的结果而非管制缺失,是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的随机应变策略性应对(Roy, 2005)。当前,城市非正规性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现象,带有各自的文化印记,是一种具有强烈地域特色的城市现象(Watson, 2014),并由此形成复杂且多层次的城市非正规空间。非正规城市化的广泛性和城市非正规空间的放量增长,逐渐吸引一系列学科的广泛关注(徐苗 等,2018)。
根据相关研究,学者们认为城市非正规空间是无明确的官方规划、自下而上形成(龙元,2006),是一种出于满足社会居民需求而自我组织形成的,具有地缘关系的城市聚居生活空间(宁一瑄 等,2014)。国外学者主要围绕“摊贩”对非正规空间进行关注(Farouk et al., 2012),分析其空间组织规律。如Turner 等(2012)以越南河内街头摊贩为例,剖析了在理念认同的前提下,摊贩群体所进行的非正规空间的街头固化模式;Bromley等(2009)从拉丁美洲绅士化过程看到了街头摊贩的组织协助,在管制之下灵活创新的多样化非正规空间;Cross(2009)通过对墨西哥街头摊贩的研究,揭示了摊贩组织社会网络的重组过程,协同联动地进行空间斗争。在中国,非正规空间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研究集中在各地区非正规空间集聚规律与特征方面。如肖作鹏等(2011)认为城市非正规空间是外来群体自我服务、自我满足的空间系统,具有自我封闭和自我生长的内在循环机制。尹晓颖等(2006)将非正规空间看作是一种完全受市场调控的经济活动载体,其发展驱动力主要来源来自市场内力。薛德升等指出非正规空间在模糊的管理制度下,由政府部门、地方自治组织、地痞组织及本地居民等多种力量共同作用(薛德升 等,2008),实现非正规空间的自发展(林雄斌 等,2014)。总体上,学界对非正规空间从主体、发展方式与集体行为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尽管未明确提出“自组织”概念,但均肯定了相关群体的行动力量所发挥的核心作用。目前,对群体间组织网络的作用过程探讨较少,缺乏对自组织动力模式的研究。因此,本文从“自组织”的视角入手,通过苏州沈巷村案例的分析,剖析非正规空间的“有机”的形态特征,解构相关利益群体自我组织的互动逻辑,以解释自组织中组织力量的来源与作用机制,并据此得出相应的治理启示,以期为引导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治理提供理论支撑。
城中村作为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特殊空间现象,其内部形成适应市场需求的、有效运作的社会经济运行系统,并呈现复杂的非正规空间形态(魏立华 等,2005)。非正规空间既包含有形的物质实体空间,也包含商业活动、日常交往等社会经济活动所形成的无形的、非物质符号空间(叶丹 等,2015)。
从物质角度看,城中村非正规空间是以消费需求为媒介,非正规经济活动形成的生产空间,体现空间用途的自发改造(Webster et al., 2016)。从经济组织的角度看,城中村非正规空间所涉及经济活动均属于非正规经济,与外来群体形成共生关系,并形成自我组织与相对独立的非正式经济体(蓝宇蕴,2011)。从管制状态的角度看,城中村非正规空间表现出一种不完全受政府管制约束的状态,属于受市场调控的经济活动载体(尹晓颖 等,2006),由地方组织、地痞组织及本地居民等多种力量共同作用(薛德升 等,2008)。
总的来说,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形成是由于后天的人群或种族自我营造所形成的生活环境,即具有社会文化场所性的环境自建,包括一切室内和室外的人造环境。而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发展又是市场与群体双重推动的产物,其自身复合了非正规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多重属性(表1)。
表1 城中村非正规空间分类与特征Table 1 Informal spatial classific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urban villages
对于“自组织”的概念内涵,不同学者对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根据共性要素的总结可分为2类:一类是强调过程的自组织,认为自组织是无需外界指令推动,能自行创生与演化,从无序走向有序的动态性发展(吴彤,2001);另一类是强调实体的自组织,认为自组织形态具有多元主体和层次结构,是一种静态性存在(金云峰 等,2020)。城中村非正规空间隐匿着错综复杂的社会秩序和集体行为,是一种社会与空间相互建构的结果,本质上属于奥斯特罗姆所提出的“自组织治理”表现形式。因此,本文从动静结合方式看待自组织,分析城中村非正规空间内部的群体行动,探究其行动的动力与秩序规范的形成。作为过程的自组织是指不需要外部行政强制,在社区成员协商共识与信任叠加使社区逐步进入“自我维系”的状态(陈伟东 等,2004)。
从这些概念出发,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起源与发展均不是外界“特定”干预的结果,而是家庭、邻里和亲友等相对独立组织体,在关系网络链接下自我服务与自我支持,其空间秩序具有自组织性(赵静 等,2012)。在城中村非正规空间扩展和演化过程中,城中村社区网络中的信任、情感、认同等因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苏州作为长三角中心城市,城市化进程较快,存在相当程度的城中村且内部非正规空间发展相对成熟。故此,选取隶属于苏州市吴中区的沈巷村为研究对象,该村距离苏州市中心约15 km,位于工厂密集的高新区与吴中区交界,面积约为8.5 hm2,属于苏州城中村的典型代表(图1)。进入1990 年代,以上海浦东开发为标志,长三角全面进入了对外开放时代。伴随大量外资涌入,各级各类开发区建设推动苏州进入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时代。在此背景下,城市政府普遍采用“征收农田,留下村庄”的征地策略,沈巷村农田陆续被开发为工业园区,留下的村庄逐渐变为“城中村”。如今,沈巷村居住了约22 000人,其中本地人口2 000人左右,外地人口接近2万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比例接近1∶10,作为发展成熟的城中村,其内部空间非正规特性显著,非正规空间规模庞大、参与主体复杂且阶段性特征明显,具备典型性与代表性,是研究城中村非正规空间演化机理的理想实证案例。
图1 沈巷村区位(a)及其周边(b)Fig.1 Location of the Shenxiang Village(a) and its surrounding(b)
采取问卷调查与半结构式访谈的质性研究方法。首先,访问沈巷村相关管理人员,以了解非正规空间的发展周期;其次,收集沈巷村相关数据,分析其非正规空间的特征;最后,对沈巷村内非正规空间的相关主体进行访谈(SX编码),以分析非正规空间发展中的内外表现。最终以获取的若干份有效问卷和多个有效店主、摊贩的访谈案例作为分析资料来源(表2)。
表2 沈巷村访谈案例基本情况Table 2 Basic information of interview cases in the Shenxiang Village
沈巷村非正规空间的集聚成形是在内外环境相互作用下自组织演变的结果,不仅受到本土村民群体的文化和家庭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外来群体及其关系网络诱导。在内外2方面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内外团体组织通过自适应的方式与途径,控制整个沈巷村非正规空间以相对有机的方式生长与变化。在沈巷村非正规空间发展和演化过程中,根据非正规空间的组织主体,可以将沈巷村非正规空间的自组织划分为3 个阶段:个体导向的自创生、关系导向的自扩张和社会资本导向的自进化(表3)。
表3 沈巷村非正规空间演化阶段及特征Table 3 Evolution stag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informal space in the Shenxiang Village
1)案例分析 城中村非正规空间是“内生”的,其最初的形成往往伴随着村民经济理性的觉醒,这离不开村庄能人的示范和带动。改革开放初期,伴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和苏南乡村工业的兴起,沈巷村进入初生型城中村阶段。部分市场敏锐的村民开始从事非农产业,成为最初的沈巷村非正规经济的个体户。个体户通过血缘与地缘关系的链结,构成沈巷村非正规从业团体的雏形,在村庄内自我生产非正规空间。
“那个时候村里没有小卖部,大家想买东西什么的,还要去远一点的街上,我父亲那个时候就想着在村里搞个小卖部,能赚点钱。”(SX09)
“那时候我在厂里上班,我哥腿脚有问题,就问亲戚借点钱在家置办了个小摊子让他弄着,也让周边店主人带着点,又能赚钱也方便他在家管管事。”(SX08)
“当时搞这个的都是村里人,有门道的,外地人很少,他们当时只是来打工的,租住在这边而已,非亲非故怎么会放心让外地人弄这个。”(SX06)
此时期,沈巷村非正规空间的发展在先驱个体的推动下发展起来,形成相应的空间“基核”。从个体网络出发,逐渐形成一个以本地村民为核心的关键群体,村民群体成为非正规空间的所有者、经营者与监督者,外来群体游离在非正规空间的实际生产建设之外。源于当时社会环境背景下,非正规空间的创生主体均来自于“村内人”,这也使得村庄内部情感、信任以及共识快速且自然的成为非正规空间的组织逻辑,也延续了村庄空间发展的游戏规则。
2)内部作用 随着沈巷村非正规发展一段时间后,在个体的示范带动与社会网络的扩散下,这种非正规经济行为在小团体内被逐步认可,导致在空间上呈现小范围的集聚状态。
“最开始是房东邻居他搞这个租房的,后来收益挺不错而且也不难,房东就把他家这几间空房间租出来了。”(SX19)
此外,在熟人社会网络的影响下,非正规空间所引发的冲突往往被群体内部自我消化。由于该群体是围绕“村内人”关系形成的隐形组织,成员之间通过面对面协商,相互妥协,达成规范,并履行约定,以消除分歧和化解冲突,完成了非正规空间的自我调控,使其在位置选择、规模以及风格上与沈巷村的空间环境发生持续的碰撞与自我调适。如非正规商铺延伸出来的经营空间既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也不能影响周边邻里的日常生活;摊贩的摆放不得占据村民住房门前空间,与店铺的经营种类和位置相互不交叉。
“我之前不在这……听摊友说这边住的人多、生意好做,我就把摊摆到这了,大家聚到一起也热闹,像个集市一样,周围人都会来买的。”(SX12)
得益于临近城市的区位,市场需求和利益追求触发了沈巷村非正规经济的发展,在个体示范下,村民自发进行了以“摊贩-地摊”“房东-住房/商铺”为主的非正规空间生产。在此过程中,村庄内部出现了阶层分化,为后续的非正规空间自组织演变带来内生动力,进一步推动城中村空间的自主性重构。
1)案例分析 以血缘、地缘等情感关系为基础(成得礼,2008),在非正规经济行为的链接下,非正规空间伴随从业群体规模的增长而不断扩张。进入20 世纪90 年代,苏州各类各类开发区如雨后春笋般地快速兴起,在农田被陆续征用之后,沈巷村空间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由“农田包围村庄”向“工厂包围村庄”的转变,推动沈巷村进入成长型城中村阶段。沈巷村周边产业发展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者,带动了沈巷村非正规经济发展,并进一步推动其非正规空间的自组织重构。大量外来务工者的涌入催生了庞大的房屋租赁经济和其他非正规经济市场,沈巷村民开始大量“种房”进行非正规空间的生产,村庄非正规空间规模不断扩大,其形态也日益多样,相对应,自组织团体数量与规模不断上升。
“村里亲戚做了这个,说挺划算的,也来劝我做这个,再加上我工厂里的同事替他外地侄子找房呢,我就加入他们了,把家里空闲的两个房间租出去了。”(SX15)
“我家在村里主路上,邻居开店早感觉收入挺好,加上村里人招来了很多打工的,感觉生意应该好做,所以我也和他们一起开了个小店,卖点早餐和特色小吃什么的。”(SX21)
从业者之间相互选择和吸纳,扩展相应的自组织团体,在群体社会关系的引导下,外来务工群体的住房需求与村民空间资源的实现高效对接。此时期,大量外来务工群体以租户的身份进入沈巷村,使得村内非正规空间与社会关系复杂化(见表3),但沈巷村非正规空间的自组织团体核心仍由本地村民组成,相应的产权属性也未发生显著变化,但外来群体大量的涌入,使其消费需求的影响力扩大,使自组织团体不自觉地将其考虑在非正规空间的经营与改造中。而外来群体的同质性(多为同乡互带),彼此之间形成所谓的“乡内人”的群体逐渐与“村内人”组织接洽,并凭借业缘关系的发展,侵入到原有村内人的关系网络之中,使得非正规空间自组织复杂度急剧增长。
2)内部作用 沈巷村作为一个空间、人口与复杂社会关系相互结合而形成的特定场域,一方面是本地村民以血缘、亲缘和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关系网络构架的自组织共同体,另一方面又是由于外来人口的“集群”特性,所形成的“蚂蚁部落”。外来群体通过非正规经济嵌入于村民个体和组织,并在日常交往过程中逐渐渗透,促使其融入村庄的自组织团体内部,从而参与到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生产中。自组织团体本身是“熟人社会”的氛围下基于共同利益所结合的产物,因此内部自组织秩序不依赖于外部权威的强制性干预,以自发和自愿方式而生成各种非成文性和灵活性的规范,以管控村内非正规空间的生产。因此,非正规空间在微观层面呈现“不完全竞争”的发展态势。
“大家房子都差不多样子,价格也差不多,他家有什么,我也弄什么,不然一比较人家就会觉得吃亏了,就不租了。”(SX31)
“我卖我的麻辣烫,他卖他的烤串,做生意嘛,谁做的好吃,顾客就喜欢买谁的,都是凭本事,要是卖得都挺好,我们都尽量隔远点,不影响。”(SX23)
非正规经济门槛低,从业者凭手工艺和服务竞争,同业竞争不遵循“大鱼吃小鱼”的逻辑(吴重庆,2020)。在团体内部自组织秩序的约束下,关系选择的路径依赖加剧,使集群网络的结构得以加强,又产生协同机制,在物质空间上表现为空间集聚生长,并逐步扩散,整体上呈现沿东西沿主要道路带状发展,相互之间存在递进的产品关联性。如小餐馆都集中在沈巷村主道路中部,日用品和杂货类集中在西部;水果摊集中于夜市东段,小吃摊贩集中于夜市入口西段而大排档类摊贩则集中于夜市中段。这一切得益于自组织主体由“村内人”向“乡内人”的范围扩张。由于外来群体的“集群”特性,使得乡土关系网络的移植更加完整且具有实质性,同村人、同乡人间的情感与信任吸纳融合,构成更大的群体关系网络,彼此间的共识被筛选保留,上一阶段组织规则在内部进一步被沿用和扩展。
1)案例分析 城中村本身在很大程度地保留乡土社会的特性,“外生”的能人需依靠本地的个体建立社会资本,并固化相应的社会网,如此才能形成自组织或融入其自组织。随着苏州的进一步发展,沈巷村已进入成熟型城中村阶段(21世纪初至今),外来人口以地域属性集聚形成以苏北、安徽与河南为主的三大聚居群体,并逐渐成为沈巷村的生活主体。
“现在基本上全村都租房子,有的是直接租给外地人住,有的则是租给他们开店,但基本上只租给认识的人。”(SX13)
在村民自组织团体的经营发展下,沈巷村呈现整户全租、邻里皆租的局面,实现非正规空间的“全村化”。非正规廉租房数量的激增使得大量外来群体得以进入沈巷村,其中部分个体携带有技术与资本的优势,加之村民为了降低经营风险(Wu,2016),能人群体凭借社会资本的积累,逐步融入沈巷村非正规空间自组织团体中,接手承包或创建新的无证商铺,非正规空间的经营权与使用权流转至外来群体手中,实现非正规空间的进一步更新转化(图2),开始承担其监督与管理的职责。
图2 沈巷村非正规空间自组织演变Fig.2 Evolution of informal space self-organization in the Shenxiang Village
“打工赚的也不多,我以前学过厨,就让房东帮我问问主路边上有没有人门面出租的,然后就开了这家河南烧烤店,受老乡们照顾,生意还不错。”(SX23)
“房东他们被孩子接到小区里住,我在这租了七八年了,房东让我帮他照看房子,也帮他租房子,然后收点照看费和介绍费,不过基本上从房租里扣了。”(SX11)
此外,伴随着资本的积累,本地村民大部分开始外迁,而长时间的经济联系使得部分外来租户与本地村民建立雄厚的信任基础,使其顺利接替村民成为非正规廉租房的经营者,成为租赁团体中的“二房东”,与其他村民团体共同掌握城中村的非正规空间资源,使得外来群体更大程度地介入自组织团体,获得非正规空间的监督权、经营使用权,沈巷村非正规空间的主导权由村民转向外来居民手中。由于本身空间的非正规性,这种权利转移并非建立在正式契约的基础上,更多的是建立在信任和认同为基础上的非正式协议,使得自组织团体开始更倾向于以社会资本为依托的信任圈进行扩展融合,同时也使得由“乡内人”向“圈内人”的过渡极为快速且便捷。
2)内部作用 空间的非正规化不仅在物质形态更新中表现出来,也在社会关系上表现出强烈的演替特征。沈巷村村民通过自组织团体的联合行动,实现非正规空间的资源的开发,随着外来群体的融入,非正规空间得到进一步的拓展,在本地群体大量外迁后,外来群体迅速补位,成为非正规空间的自组织主体。团体内部的经济效益关系不仅是成员新的联系纽带,也塑造了非正规空间的关系网络边界,沈巷村非正规空间的生产更新始终处于此自组织团体的掌控中。此外,非正规市场需求依托社会网络实现村内与村外的对接,而且在沈巷村非正规商铺转手通常依托内部相互信任的关系网转让给“圈内人”,从而实现沈巷村非正规空间的更迭,并增强从业人员的同质性,强化了自组织团体内部的自我认同(赵衡宇 等,2016)。
“我住在这十几年了,房东和我是老朋友了,他搬走后这个铺面就租给我了,他房子我替他看着,顺便也帮租出去,收点小钱。”(SX25)
“我以前也在这摆摊,后来我老乡告诉我这个店面要出手,我就托了点关系把它拿下了,有朋友帮衬着,生意还可以。”(SX21)
非正规空间是社会关系的新产物,新的空间生产折射出新的社会关系生产。“村内人”在实现组织团体的阶层跃迁后衍生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乡内人”以面子、关系等社会资本为信用抵押,保障城中村非正规空间自组织运作的延续,使得自组织团体社会关系网络逐渐超越血缘和地缘,从“链式”走向“网状”,以亲缘、地缘为基础不断拓展业缘和友缘关系,还促使分工体系和“经营网络”的形成。这种“自发的抱团”使其在不断试错过程中,迅速推动沈巷村非正规经济空间结构转换及其规模的扩张,并在连锁反应下创新出“二房东”的非正规廉租房和夜市2种新形式,实现非正规空间的自组织更新。
本文分析了沈巷村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自组织发展阶段与内部作用特征,从整体来看,这是村民与外来群体自组织演化规律的结果。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自创生萌发于“村内人”,以血缘等情感关系作为社会连接纽带,决定了城中村村民自发形成的组织是基于血缘的共同体。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生产和拓展最初源自于血缘关系,这奠定了非正规空间的游戏规则是协商式的不完全竞争。在城中村非正规空间自扩张与自进化阶段,血缘仍旧发挥着作用,但对于外来群体而言,地缘和友缘的作用远高于血缘,地缘和友缘在非正规空间的流动中起着强大的中介功能,这也是“乡内人”向“圈内人”发展的依托。如同非正规从业者所言“老乡不如老表亲,办事总比老表强”。城中村非正规空间自组织依赖原有的关系网络构造出的亚社会结构,使得组织发展较为封闭,具备排他性,这也使得具有共识性地域文化、观念意识和生活习惯得以延续,不同地方的组织机制和社会网络在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承载下进行积淀和延伸,自组织的内聚性和向心力得到增强,从而把分散的非正规生产经营者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经济利益共同体,以提高从业者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本研究旨在加深对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认识,剖析其内部自组织的内在秩序与规律,并为引导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治理提供理论支撑。相对于尹晓颖等(2006)将城中村非正规空间视为处于管制之外的完全受市场调控的经济活动载体,发展驱动力来源于市场内力。本文更倾向于认为城中村非正规空间是具有自我平衡和相对独立的非正式经济体,承载着本地村民与外来群体的共生关系,在信任与共生的基础上共同组织和引导。由于案例所选取的地域关系,与广东等城中村所表现出强大的宗族和村集体力量不同,本文村民自组织力量展现与外来群体并无明显差距,故造成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发展模型表现略有不同,未来考虑将不同地域城中村非正规空间进行对比,以期寻求更深层次的组织规律。
未来非正规空间的改造优化必将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中,但城市规划作为一种他组织管控方式,治理中不应局限于刚性约束,需认识到城中村非正规空间是自组织团体引导下生长的现状,其引导与优化的重点在于坚持自组织与他组织相互统一、外部推动力与系统内部发展动力相结合的原则(Gan et al., 2019),促进城中村非正规空间共同体的形成。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自组织实际上是弱势团体为改善生存环境所自发联结形成的,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治理更需自下而上审视并协商相应行动政策,兼顾“人本”目标。同时,发挥内部的自组织作用。城中村非正规空间的组织成员通过自组织行动在合作中形成横向联结纽带,有利于将空间内部分散的个体编织成一张联系紧密关系网络,使成员间形成一致行动能力。因此,尊重并激发其自组织秩序,能够更好地兼顾群体利益并保障治理的有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