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思州府黄道溪长官司是旧时贵州黔东地区的地方土司。其中,正长官黄氏,从洪武五年授职到民国四年废置,历经五百余年。通过对思州府黄道溪长官司及其黄氏土司相关历史事件分析,窥探明清时期贵州土司历史有关情况。
【关键词】思州府;黄道溪长官司;黄氏土司;
【中图分类号】K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3)35-0058-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3.35.018
古代西南地区,土司制度推行普遍。这是中央王朝为加强其统治,对于边远少数民族地方政权实施有效控制的特殊而重要的管理制度。土司制度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即由中央政府任命少数民族贵族为世袭地方官,并通过这些官吏对各族人民进行有效管理,达到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目的。[1]
思州府黄道溪长官司是旧时贵州黔东地区较有影响力的地方土司。其中,正长官黄氏,从洪武五年授职到民国四年废置,历经五百余年。学界暂对黄道溪长官司的研究涉及较少,散见于龚荫的《中国土司制度》,田玉隆、田泽、胡冬梅《贵州土司史》及地方史志资料,这些著作大多在于罗列介绍黄道溪长官司这一机构的存在,未有深入研究。目前,唯一专论是笔者与导师2018年在《遵义师范学院学报》第四期发表的《黄道长官司管辖区域及黄氏土司家世渊源考》。[2]此篇论文虽重点研究阐述黄道溪长官司管辖区域的演变过程以及黄氏土司的族别、承袭状况,但仍有诸多问题没有结论。本文试图在笔者前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探讨与黄道溪长官司相关历史事件,力图还原黄道溪长官司有关历史本来面貌。
一、始祖黄裘与黄原铭之关系考
笔者在前文中指出始祖黄裘与黄原铭可能为同一人。现今笔者发现部分资料,或可证明二人有可能是兄弟关系。笔者在湖南省麻阳县档案馆偶得麻阳当地黄氏族谱资料。其中《黄氏族谱·吴元今主诰命铭词》载:“今主诰曰:今有吴属吉安府吉水县顺溪九曲水乡士黄茂二,盛世之子长曰彦谧原铭、次曰裘谧原燡,携弟容谧原铸,兄及弟文武全才,官拜通判,先年游宦江南,统兵先征辰河,后平滇、黔,只许兴师前进,毋容诿兵后退,如果进剿有功,准令爵列后裔,世世守土于内。兄弟奏称,伯兄黄珊,兄弟英豪,蒙多能,亦先分往江西饶州乌鸦县圳坎上协同军令,同赴辰州以掌通驿之使,共承命诰,右命诰给付黄彦、黄裘兄弟同参军令准此。吴元令主首年三月十八日。诰命下。”这份诰命朱元璋是否出台,暂无参考对象进行考证,但清楚说明黄氏土司一世祖黄裘与黄原铭之关系,黄彦即黄原铭系黄裘之兄长。《黄氏族谱·彦裘余三公房叙》又载:“间尝抚家牒而读之,吴元间,彦、裘率弟容同我珊公先平辰河,后征滇黔,后又威震六龙山、黄连溪、古州、八万等处,遂提授黄道司长官之职,即今黄道司大寨等处是其后裔也。至若玉公生子七重一、重二、重三、重四、重五、重六、重七。其重五者随伯兄征弥四宝,授千户职之黄恩来麻,恩旋任五遂择官村而家焉……珊公裔孙中理拜撰并书。”这则文献说明黄道溪长官司的授予,系黄彦、黄裘亲率家族子弟平辰河、征滇黔,因功授黄道司长官职务。吴元年,朱元璋势力应已涉入湘西、黔东一带,作为当地世族黄氏,为保全自身地位,顺应时势变化,所以“合理的”出现黄原铭献土内附之事实,也“合理的”出现黄裘归降之事实。
上述两则文献是否真实,是否合理,笔者仍保持怀疑态度,且文献内容也存在许多疑点,有待笔者进一步考证。同时,黄原铭献土之后为何再无文献记载,关于黄裘的文献为何仅存在于家谱或宗支图本之中,加之作为长兄的黄原铭其后裔为什么没能承袭黄道溪长官司之职,这些问题还有待研究。
二、《黄道溪诂奸禁暴治民良策》及思州民变考
(一)《黄道溪诂奸禁暴治民良策》考
清康熙十二年,吳三桂反清,令黄道溪长官司等各地土司上缴信印号纸,另颁伪扎伪印。康熙十九年,吴三桂败亡,黄道溪长官司交伪扎伪印,清廷又新颁信印号纸,命其“回司抚化苗蛮,催征钱粮,严辑盗匪为专责。”[3]
《黄道溪诂奸禁暴治民良策》出自清代严如煜所编著的《苗防备览·风俗》,记载了黄道溪长官司关于如何查处匪盗之事。原文如下:
“黄道溪司,正长官二员,印一颗,自明以来,黄、刘轮流掌管;施溪长官司,正长官一员,印一颗,自明以来刘姓掌管。二司地界毗连,与铜仁、麻阳接壤。密箐崇山,民苗杂处。黄道溪所辖土民极驯,附近鹿隆山,明时间有跳梁,施溪土民亦驯。而川楚奸匪往往流徙其中。土民愚,而客民诈。将欲宁人息事,当以诘奸禁暴,为亟亟。”[4]
可见,清朝时期黄道溪长官司执政之状况:一是辖地地处湖广与黔地交界之处,常有匪患出没,既没有形成“三不管地带”,也没有对其辖地属民进行绝对控制。二是其辖地百姓淳朴,无生事端,除鹿隆山区外。其施政方式得当,教化百姓完备。三是为保辖地安平,不大造事端,不引发矛盾,各方不得罪。四是其土司职能进一步式微,成为统治者催征钱粮,缉拿盗匪的得力助手。
(二)思州民变考
明清统治者在对待民族问题上皆采取血与火的暴力手段去镇压少数民族蛮夷部落。首先,明朝统治者实施“调北征南”“调北填南”及“卫所制度”,大量汉人涌入思州,同时又利用土司制度,扶持当地土酋进行统治,以图达到以土治土、以夷制夷、汉苗同化的目的。其次,清代统治者在思州地区推行“恩威并重”政策,军事上进行武力镇压,政治上进行民族歧视政策,强迫土民改汉姓、易汉服、习官礼,加上官吏肆意压榨欺压土民。这不仅没有达到同化目的,反而加深了民族矛盾,产生了民族隔阂。在此背景下,思州土民的生存空间被压缩,生活方式被改变。而思州自古以来“民性刚悍,外痴内黠,刻木为契,夷风不变”[5],并不乏热血、反抗之人。为反抗统治者残酷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据1992年版《岑巩县志》统计,明清时期思州民变达七次之多。
第一次,明洪武十八年四月,官兵肆意剥削、蹂躏思州土民,对其进行武力镇压,思州土民无法忍受武力压迫,遂,爆发武装起義。吴勉率土民反抗,席卷“八洞”之地,占领湘、黔、桂边界。朱元璋命楚王朱桢、信国公汤和、江夏侯周德兴,发兵30万平叛。先招抚无果,后分屯立栅与土民杂耕,从内分化。明洪武十八年十月,吴勉及其子被诱擒,押送南京处死。
第二次,明正统十四年二月,官史勒索土民及四征麓川,沿途拉夫扯马,致黔地米粮维艰。爆发邛水苗民起义。苗民义军进攻思州府城,正时府城刨筑未固,义军来势迅猛,守城官兵无法抵抗。府城被攻占,官兵死伤过半。
第三次,明嘉靖三十年四月,湘黔边界腊尔山区苗民龙许保、吴黑苗起义。响应者达数万人。四月十二日,龙、吴乘守卒酒醉,思州府城守备空虚时,假称永、保二司土兵,突入府城。占领府衙,生擒知府李允简及其孙李文炳。
第四次,清咸丰五年,苗疆属地连年天灾,致使苗疆属地米粮无收,清政府对此视若无睹,仍然要求苗民缴纳粮款。苗民难堪重负,爆发苗民起义。咸丰八年十二月,张秀眉带领苗民起义军攻占龙颈坳、客楼等地,进入思州境内与思州红号军配合,一起打击官吏及土豪劣绅。同治元年五月,攻克思州府属清溪县城,直逼思州府城。
第五次,清咸丰五年十一月,铜仁府属民不堪忍受清朝官吏的残酷压迫和滥行“折征”,在灯花教首徐廷杰等领导下发动起义。义军以红帕包头,谓之“红号”。不日,红号军攻克铜仁府,红号军沿思、铜古道向黄道溪长官司进发,过龙鳌古渡到龙鳌隘门与团练头目舒谭发生战斗,舒谭被一枪毙命。红号军继续南下,矛头直指思州府城。十二十三日,红号军攻克思州府城、玉屏及清溪县城,知府张翰中、两县知县吴曾保等文武官员闻风出逃。
第六次,清咸丰六年一月,都坪长官司属民任文灿(灯花教首)响应红号起义。任文灿带领红号军千人占据马鞍山、罗家山等地。知府李翰中、知县吴曾保被清政府“革职留任”,责令亲率团练进剿红号。任文灿闻悉,与铜仁红号寅夜合围知府李翰中。团练不战自溃,李翰中自刎。咸丰九年八月,任文灿于思州府属地风崖屯战斗中被俘遇害。
第七次,清同治元年三月,都素长官司属民郑滥四(灯花教徒)起义,义军以白帕包头,谓之“白号”。郑滥四率众千余人占据黄平庄观音冲,同年夏,联合江口肖文魁、石阡毛大仙领导的号军与苗民起义军进攻各处团练据点,战果颇丰,进而,兵合一处进军铜仁,铜仁知府陈昌运乞援湘军总兵刘义芳等来援。湘军进驻与号军大战,肖文魁战死,郑滥四溃逃至观音冲。同治三年,当地暴发瘟疫,郑滥四病逝。
从上述七次民变可以看出,思州的民变不外乎是“天灾人祸”所致。明清时期虽有大量汉人进入带来优秀的中原文化及先进的生产方式,可黔地在世人的认知中是所谓的三无之境(即天无三日晴,地无三里平,人无三分银),由于民族压迫和歧视政策,较好的土地均被汉民占领,土民生存之地越发严重,不得不转移至深山。如黄道溪长官司辖地鹿隆山区,湘黔边界的腊尔山区。
明清时期统治者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及政策,加强了对土司(土酋)的绝对控制,改变了元以前的少数民族地区各自为政的局面,基本实现了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主权的统一。由于,中央政府的民族策过于激进,在军事上采取武力镇压,在政治上实施汉苗同化政策,在文化上强推儒汉文化,试图达到大一统的目的。从长远看国家要统一,国家也必然统一。可激进的方式在短时间内收效不大,甚有逆反之举,很难获得边地民众的拥护。这也就说明了明清时期思州民变的必然因素是统治阶级的民族歧视政策、民族压迫及阶级立场。民众无以为生,所谓官逼民反,即为此理。对边地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平等,采取怀柔政策,有利于地区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三、黄氏土司与伪孙嘉淦奏稿案考
伪孙嘉淦奏稿案是一份署名为孙嘉淦的奏稿,在全国范围之内、各个阶层之中,私下广为传抄,大肆抨击乾隆皇帝统治手段和个人品德的奏稿,提出对乾隆皇帝的“五不可解和十大过”。乾隆十六年,云贵总督硕色察觉官场及民间有人在讨论以孙嘉淦为名义书写抨击乾隆皇帝的奏稿,并立即通过密折的方式将该事件呈报给乾隆皇帝。乾隆阅后龙颜大怒,为巩固统治,加强专制,随即责令官吏在全国范围内追查伪稿作者、清查抄阅者,后利用这一事件铲除异己、巩固地位。顷刻间,这一政治风波席卷全国。
随着追查的深入,伪稿的传播范围及涉案人员大大超过乾隆的想象,流传范围不仅局限于内地十七省,就连边远的云贵土司也有涉及传抄,这其中就包括黄道溪长官司正长官黄之钺(时任土司)及其父黄卷。
乾隆十六年二月,江西籍客民李象武(思州府属地亚鱼场做生意)在江西购置货物时从罗日调手中抄得伪稿一份,带至黔境,先给生意伙伴饶敏功观阅,饶敏功阅而未抄。一日,思州府属生员黄猷入饶敏功店避雨,在其交谈中饶敏功告诉黄猷,李象武从江西带来伪稿一份。黄猷随往李象武店内查阅,并抄带一份,路过生员陈英坪家,便邀其观看。陈英坪看而未抄,其弟生员陈英璋照抄一份,带往生员黄之銮(黄之钺族兄)家,黄之銮将陈英璋所抄伪稿留存。闰五月初五日,黄之銮在家设宴,请其业师龙乾惕(湖南麻阳县贡生)及其子龙怀扬,邀其武生甘廷试,生员陈英璋、何峼、黄之铨,吏员甘模,告休土司黄卷(黄之銮族伯),并让家兄黄之锦等陪同。席间龙乾惕提到伪稿一事,黄之銮笑答看过,龙乾惕当即拿出自己所携伪稿与黄之銮所存陈英璋抄写伪稿核对,其间众人观之。席毕,甘廷试、黄卷因其新奇,各抄一份,其余人阅而未抄。黄卷携伪稿到家给子黄之钺观看,黄之钺看后深知此事重大,便将其焚毁。不料此事还是东窗事发。《清实录·乾隆实录》卷四百七十载:“将钞录之休致土司黄卷、现任土司黄之钺、一并提讯。此案所重,在首先捏造之人。其传钞各犯,虽情罪各有重轻,而所以层层追究者,惟冀得其来历耳。至土司夷目,原非内地士民可比,尽可不必查办。该护抚等既经拘提到案,与现获传钞各犯一并审讯,自又难以竟置不问矣。但黄卷等世袭土职,若参革治罪之,仍令居住本处,转恐其别生事端。可传谕该督抚等、令于内地酌量安插,俾其远离故土,方为妥协。”“查黄卷曾任土司,乃一见伪稿,辄行抄录携回,殊属不法,应枷号两个月,满日责四十板,年逾七十,照律收赎。黄之钺虽见稿随即焚烧,但明知假捏,并不据实首报,有意隐匿,应重责四十板示儆。又,查黄卷等世袭土司,此等不明大义之人,既经革职治罪,诚如圣谕,未便仍令住居本处,应照土蛮傜僮迁徙别地安插,系土司所辖者,发六百里外营县之例,即将该犯等留于贵阳省城安插,饬交地方官严加管束,庶稽察较易,不致更行滋事。”[6]其余涉案人员,经官府审定分别判处:龙乾惕父子,拟绞监候,秋后处决;黄猷、陈英璋、黄之銮、甘廷试四犯,系文武生员,革去衣顶,各枷号一百日,满日责四十板;陈英坪、黄之铨、何峼,革去生员衣顶,甘模革去吏员职衔,责四十板;黄之锦,病故,不议处罚。云贵总督硕色又恐地方不定,责令黄氏旁亲黄之镡代袭土职,使其继续“约束苗众,稽查奸究”。乾隆二十二年,贵州巡抚定长以迁徙土司黄卷父子俱已身故,请旨是否让家口回原籍。乾隆皇帝批获,可回原籍。黄之钺之亲侄黄涛回归原籍,遂发生黄涛应例承袭土职之事。[2]
伪孙嘉淦奏稿案历时两年以处死卢鲁生而草草结案,其后乾隆皇帝在其政治生涯不断有文字狱案件出现。这些政治运动不仅强化了统治集团内部,而且使乾隆皇帝的专制统治达到顶峰,真正实现了“皇权至上”。黄道溪长官司黄氏土司在这次政治风波中颇受打击,由此走向衰落,在历史的滚滚洪流中慢慢消逝。
黄道溪长官司有关历史事件的交结,勾勒出其基本的历史脉络,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状态、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的情况。对于深化土司学及区域历史文化的研究将发挥较好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世愉.明朝土司制度述略[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1):36-43.
[2]黄旭,彭建兵.黄道长官司管辖区域及黄氏土司家世渊源考[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8,(4):11-17.
[3]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贵州省志:民族志(上册)[Z].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2:307.
[4](清)严如煜著,罗康隆、张振兴编著,杨庭硕审订.苗防备览:风俗考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1:264.
[5](明)李贤,彭时等.大明一统志(第10册)[Z].台北:台联国风出版社,1977:5414.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年间伪孙嘉淦奏稿案史料选(六)[J].历史档案,1999,(2):11-23.
作者简介:
黄旭,男,侗族,贵州玉屏人,全州县石塘中学教师,主要从事地方史、民族文化、教育教学与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