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付彪
点评
所谓“特效合成”,即为一种深度合成技术。深度合成技术包括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这是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的结果,也是现实世界多元需求的映照。比如,近年来走红的“AI换脸”App,只需上传一张照片,经过深度合成处理,就能秒变影视剧、短视频主人公。
“特效合成”是有法律底线的,人脸替换不能想换就换。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把他人影视作品中的剧照改编后放到自己的作品中,上传到网络传播,则涉嫌侵犯他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未经权利人同意,信息公司用“特效合成”手段,擅自使用带有梓涵肖像的视频,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活动,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容忍范围”,涉嫌侵权。
揆诸现实,从“民权保护之母”民法典,到信息保护根本大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再到今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我国涉及深度合成技术规范使用的法律体系正不断完善,这也为“特效合成”“AI换脸”等技术善用提供了基本遵循。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相关平台要强化内容审核把关,提升技术筛查能力,及时将违法违规“特效”拒之门外。
“特效合成”等给短视频带来了许多新奇的玩法和美好的体验,但不管技术如何发展,使用者都应该坚守道德与法律底线,不能让“特效合成”沦为肆意侵权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