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全省矿山企业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办法》规定,经核查属实的矿山企业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矿山企业处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表明,对已经受理的涉嫌瞒报事故举报,由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属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对匿名举报的,具备核查基本条件,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名称、时间、地点、死亡人数、死者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的,立即组织核查。对通过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举报的,及时通过举报渠道联系举报人,核实具体内容,立即组织核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矿山企业瞒报,所涉矿山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煤矿瞒报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执行,非煤矿山瞒报事故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执行。
对事故发生矿山企业处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煤矿瞒报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执行处罚,非煤矿山瞒报事故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执行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