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嵌入农村养老服务的优化路径研究

2023-09-13 15:20冯莹莹
活力 2023年8期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政府

冯莹莹

(山东工商学院,烟台 255430)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自1999 年年底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养老问题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 岁及60 岁以上人口已达2.64 亿人,是2000 年的1.26 亿的2.10 倍,预计到2050 年,农村60岁及60 岁以上人口将达到1.363 亿人,占农村总人口数的40.24%,农村老年抚养比将上升至84.4%。传统的家庭养老、政府兜底的养老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解决养老问题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人民群众的福祉,仅靠相关部门的一己之力难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因此,需要创新农村养老服务模式,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与各主体形成合力,为农村养老服务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费孝通归纳了我国的传统供养模式——“反馈模式”养老,即父母抚育子女,子女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但是,目前这种传统模式显然已不能满足现代化背景下老龄人口迅速扩张的需要,尤其是农村地区,随着农村耕地的减少,大多数的青状劳动力外出打工,导致部分农村家庭出现“空心化”状态,“空穴老人、孤寡老人”等人数逐年递增,地方政府的压力空前增长,虽然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中起着兜底作用,但是农村老年人有着不同的服务诉求,仅凭政府一己之力无法提供精准性、高质量和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探索新型养老服务模式,以提高惠老水平。在新型养老模式中,社会组织已成为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创新力量,政府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共担农村养老服务压力,社会组织嵌入农村养老服务不仅能够帮助政府解决财政短缺、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还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性优势,填补政府缺位现象,发挥着政府和市场不可比拟的作用。

二、社会组织嵌入农村养老服务的意义

(一)社会组织嵌入农村养老服务符合时代发展要求

2019 年10 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将第三次分配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作为我国收入分配改革一种新的补充形式。2021 年8 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社会组织是第三次分配的主力军。第三次分配是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需要,也是克服市场分配失灵与政府分配失灵的需要。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弥补政府、市场和家庭养老的短板问题,是政府履行养老服务责任最得力的助手之一,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合作伙伴之一,也是社会公众发挥内心余热进行慈善捐款的重要途径之一,符合我国时代发展的潮流。

(二)社会组织根据农村老年人诉求提供更精准化的服务

社会组织作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等特点,大部分是民间为了一定目的而自发成立的组织。民间性意味着其组织成员大部分是社会公民,非营利性意味着其不以盈利为目的,非政府性意味着其不同于政府等公共部门。社会组织所具有的特征为其贴上“亲民性”标签,可以拉近其与农村老年人的情感距离,加深彼此之间的沟通,建立“关系网”。由此,社会组织更能了解农村老年人的现状和需求,倾听民意,提供更加精准化、高效化和多样化的养老产品和服务。

(三)社会组织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社会组织的大部分成员具有利他主义精神,加入社会组织以期实现为人民服务的目标。具有利他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社会组织成员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可以活跃慈善氛围,让广大农村老年人感受到温暖。随着青壮劳动力外流,“空巢”老人数量增加,老人在家孤单生活,无人诉说,只关注自己的“吃饱”问题,得不到精神生活的满足。社会组织通过开展棋牌比赛、歌唱比赛、演讲比赛和书法比赛等趣味性活动吸引老年人的参与,与老年人建立信任关系,使得老年人可以敞开心扉与社会组织成员进行沟通交流。随着话语增多,老年人逐渐开朗起来,积极参与实践活动,形成熟人关系网,同村或邻村的老年人成为好伙伴,互助养老,并由自己认识的低龄老人向高龄老人提供照料服务,极大地提升了老年人的参与感,成为振兴乡村的主力军。

三、社会组织嵌入农村养老服务的困境

(一)信任问题

社会组织嵌入农村养老服务模式,是要发挥其专业效能和实现其服务宗旨。由于村是以地缘和亲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只能以“外来者”的身份介入,缺少农村内部天然形成的信任关系。如何让农村村民,尤其是老年人增加对社会组织的信任感和认同感是社会组织嵌入农村养老服务应考虑的问题。一部分农村老年人对“初来乍到”的社会组织持怀疑态度,不仅怀疑其合法性,还怀疑其服务水平,部分农村老年人在一开始时不配合社会组织的工作,这加深了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难度。

(二)资源问题

随着农村老龄化人口的迅速膨胀,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无法覆盖农村养老的所有方面。社会组织嵌入农村养老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但是,社会组织项目的开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和人才储备,资金从何而来,以及人才如何高效善用,成为社会组织管理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具有公募性的社会组织的资金大部分来自社会捐款、政府拨款和会员会费等渠道,但对于规模较小、影响力较弱的社会组织而言,政府的财政支持成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如果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及时拨款,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时就会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资源短缺会产生如下问题。

一是社会组织因资金短缺而终止服务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此一来,降低了社会组织的服务效率,破坏了其公信力。

二是社会组织人才短缺,不能灵活使用信息技术平台,紧跟时代潮流,造成信息壁垒,浪费资源。

三是社会组织资源短缺会使组织成员丧失信心,人员流失严重,社会组织有解散的风险。

(三)政策问题

社会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主体之一,是促进第三次分配和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扶手。乡村振兴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农村养老服务上。社会组织关系着养老服务的发展和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升,既是我国制度的践行者、解读者,也是农村养老服务政策制定的建议者。要想实现农村养老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多元化,必须有相关配套且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近年来,各地方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嵌入农村养老服务,但个别地区该工作只是流于形式,并未真正放手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

一方面,社会组织准入门槛较高,对社会组织的会员数量、注册资本和内部设置有明确的要求,而真正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往往是自发成立的“草根组织”,这些“草根组织”未能达到门槛要求,从而使得其养老服务行动得不到法律保障,很难开展养老服务。另一方面,在农村养老服务方面,政府与社会组织权责界限不清,没有政策清晰地规定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养老服务领域分别承担何种角色、提供何种服务,以及政府是否承担社会组织的大部分服务成本等问题,也未能做出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来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长此以往,降低了社会组织的服务热情和效率。

四、社会组织嵌入农村养老模式的对策研究

(一)强化品牌宣传,夯实信任基础

社会组织与生具有的“草根性”和亲民性是农村老年人建立起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的前提,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建立社会组织的信任度。

一是社会组织应出具相关证明,向村民证明自己是在政府部门登记过的合法的组织,以此消除农村老年人对社会组织是否合法的质疑。

二是发挥村委会的带头作用,村是以地缘和血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村委会在村中有着极高的威望,在村民心中有较高的话语权,通过村委会向村民介绍和引荐社会组织可以增强村民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和认同感。

三是社会组织以实际行动向村民证明自己是有实力和专业性的,以此证明社会组织的到来可以提高村中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随着社会组织项目的开展、服务水平的提高、公信力的增强,社会组织可以利用其优势开展服务项目,打造品牌效应,扩大知名度,提高竞争力。

(二)扩展多条融资渠道,筹建项目构建资金蓄水池

力争打造“财政补一点,村级筹一点,社会捐一点,个人交一点”的多元筹资和可持续运营机制,盘活慈善资源,通过多方力量助力农村养老服务,可以保证项目不因资源匮乏而终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扩宽融资渠道。

一是社会捐款。社会捐款是指公募性社会组织按照其发展宗旨和目标,将所开展项目的预期所需金额的明细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吸引爱心人士进行善款捐赠。

二是企业资助。企业资助是指社会组织和企业进行合作,双方优势互补,企业出钱,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作为交换条件,企业可以为社会组织养老服务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可以为企业提供“光环效应”,提高企业知名度,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三是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就服务项目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招标,社会组织根据自身专业性优势投标,出具项目投标书,并标注以何种成本取得何种服务效果,政府根据社会组织出示的相关材料进行选择,政府与中标的社会组织签订合同,后者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前者根据合同支付报酬。

(三)政策指引,为社会组织嵌入提供合法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可以说明,政府越来越重视且鼓励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各级政府应在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下,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方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鼓励政策,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尽可能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减少审批环节,给予社会组织一定的合法性,为其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农村养老服务领域提供支持。

二是政府合同外包的政策,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是“造血”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组织可以为自身开展服务活动打造资金“蓄水池”,尽可能避免因资源短缺而中断项目的情况。

三是减免税政策,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组织区别于工商企业的根本条件。社会组织提供养老产品和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了鼓励社会组织更广泛地参与治理活动,政府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社会组织的负担,鼓励社会组织的参与。

(四)广泛学习有益的经验,为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不懈努力

随着农村老年人人数总量的增长,传统的养老模式已然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基于大数据技术建立的智慧养老信息平台的利用已成为必然之势,并成为对冲养老困境的必要手段。智慧养老信息平台的利用对复合型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社会组织的挑战。在智慧养老信息平台的使用过程中,部分社会组织面临人才匮乏、专业知识薄弱等问题。为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提高社会组织在智慧养老信息平台的高效参与:一是培训社会组织人员,由于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是“养老服务+互联网”模式,需要建立复合型人才储备库,对社会组织成员进行信息技术培训,灵活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以便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数据使用效率;二是及时反馈信息,优化相关政策,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建设具有指导和监督作用,相关政策能够鼓励社会组织高质量参与,社会组织通过自身发展,高效参与平台,可以发现平台建设的不足,为政府平台的优化献计献策。

结 语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养老问题尤其是农村养老问题成为重点和难点,农村养老问题事关农村是否稳定、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否向纵深发展等问题。社会组织作为农村养老服务的新型主体,其参与符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其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特征对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参与度、获得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大意义。社会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自身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贡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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